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国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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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500L

1000L

2000L

1~10L

20L

50L

100L

200~500L

1000L

2000L

1~20L

50~500L

1000L

L-011-174 标准玻璃量器 L-012-175 立式金属计量罐
(1 ~ 0.5) × 10-3 一等 一等 一等 二等 二等 二等
0.1%~0.2%
3×10-3 3×10-3
0.3 100~1000kN

0.3 200~2000kN

3×10-3
0.3 300~3000kN

3×10-3
0.3 500~5000kN

1×10-4
0.01 6kN以内

1×10-4
0.01 50~1000kN

L-046-209 负荷传感器
0.03%
2~20MN

±1.5×10-4
铁路计量罐车
船舶计量舱
0.3%~0.5% 0.3%~0.5%
燃油加油机
水分接收器
定量可调移器
1%~8%
微量进样器
密度计
石油密度计 海水密度计 振动管液体密度计
酒精计
乳汁计 糖量计
0.40%
0.30% 1%
2% 一等 二等 工作用 实验室用 二等 工作用 一等 工作用 工作用 副基准 一等 二等 实验室用 工作用 工作用 一等 工作

5× 110-4
0.05 1000kN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8.30•【文号】计价格[2002]15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你局《关于报送国家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草案)的函》(国质检函[2001]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计量检定收费,防止乱收费,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和计量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新增了许多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同时,由于计量检定技术和设备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计量检定费用明显增加,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

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江苏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江苏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江苏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是指对于计量器具的检定、检验所需收取的费用标准。

计量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验、校准,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的活动。

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保障计量检定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广大用户提供合理、公正的计量检定服务。

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确定。

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是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

其制定过程充分考虑了计量检定活动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情况,充分听取了计量检定机构、用户等各方面的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定而成。

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是以保证计量检定机构正常运转和用户合法权益为目的,合理确定的收费标准。

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内容。

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计量器具检定费、计量器具检定证书费、计量器具检定标识费等内容。

其中,计量器具检定费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检验所需的基本费用;计量器具检定证书费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后颁发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所需的费用;计量器具检定标识费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后进行标识所需的费用。

这些收费项目的确定,充分考虑了计量检定活动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情况,保证了收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执行。

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执行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计量检定机构在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同时,计量检定机构在收费时应当向用户出具明细清单,确保收费的透明和公开。

四、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调整。

为了适应计量检定活动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定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保证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用户提供合理、公正的计量检定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04•【文号】发改价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国家质检总局:你局《关于重新审批计量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7]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八年一月四日附件计量收费标准一、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授权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 2 │计量授权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以上│每证│10│││ 3 │证书费│││││├───┼─────────┼─────┼──┼──────┼───────────┤│││国家级│每项│1200│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4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2〕812号),为规范我省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级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共682项,在我省省级及以下计量检定机构开展的国家级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按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的原则核定。

其中,燃油加油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级收费标准的30%收取,其余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级收费标准的60%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我省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共485项,我省省级及以下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其中,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其余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我省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三、收费单位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仲裁鉴定除外)。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有关规定,上述收费由财政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上缴省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3月15日起执行。

省及省以下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的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中的计量检定收费规定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643号)同时废止。

计量检定机构收费标准

计量检定机构收费标准

50μm<L≤300μm ≤1m >1m ≤300 mm (300~500)mm >500 mm
各种
30° ≤300 mm ≤300 mm A1~A6 ≤300 mm
2.电磁计量器具(D)
序号 D001 D002 D003 D004 D005 D006 D007 D008 D009 D010 D011 D012 D013 D014 计量器具名称 直流标准电压源 交流标准电压源 直流标准电流源 交流标准电流源 单相标准功率源 三相标准功率源 直流标准电阻器 直流电阻箱 直流分流器 直流电位差计 标准电池比较仪 直流比较电桥 直流电桥 测温双臂电桥 准确度/等级 0.01级以下 0.005级以下 0.01级以下 0.005级以下 0.02级以下 0.002~0.01 级 0.05~0.5 级 0.002~0.01 级 0.05~0.5 级 0.005 级~ 0.02 级 0.05~0.2级 0.01级以下 0.1级以下 0.1级以下 0.1~0.2级 0.01级 0.0015级 0.05级以下 0.02级以下 测量范围 (0.1~1000)V (0.1~1000)V (0.1~1000)V 1mA~20A 1mA~20A (0~1000)V,(0~30)A (0~1000)V,(0~30)A (0~1000)V,(0~30)A (0~1000)V,(0~30)A (10 (10 10 10 )Ω )Ω
体视显微镜 圆度标准块 孔径测量仪 平板仪 皮革面积计 水准仪 经纬仪检定装置 多目标平行光管组 水准仪检定装置 准线仪 触针式粗糙度仪 电脑轮廓测量仪 万能测齿仪 光电测距仪 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激光扫平仪 超声波测距仪 涂层测厚仪(电涡流、磁阻式) 测厚仪校正片 三座标测量机 径向偏差测量仪 垂准仪 基节检查仪 周节检查仪 物镜标尺 投影仪玻璃尺 焊接检验尺 斜块式测微仪检定器 高度规 精密校准规 DS05 ± 3μ m ± 5μ m ± 10μ m

【计量标准】福建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计量标准】福建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
10MHz~18GHz,10mW

590
W-028-489
功率传递标准
2%
10MHz~18GHz,10mW

590
W-029-490
截止波导衰减器
0.02dB
30MHz,0~80dB

1500
W-030-491
衰减校准装置
±0.2%
0~80dB

1800
W-031-492
精密步进电阻式衰减器
±0.02dB/10dB

85
R-013-417
热敏电阻粮温点温计
±0.5℃
-30~50℃

90
R-014-418
工作基准温度灯组
工作基准
800~2200℃

1000
R-015-419
标准温度灯
标准
800~1400℃

680
标准
1400~2500℃

900
R-016-420
标准水银温度计
一等
-30~300℃

90
二等
-30~300℃
10Hz~1MHz 0.25~100V

1300
W-005-466
低频交直流转换标准
±(0.01%~0.5%)
10Hz~1MHz 0.25~300V

1200
W-006-467
精密交流电压校准源
±(0.02%~3%)
10Hz~1MHz 1mV~100V

1550
W-007-468
电子管电压表检定仪
±1%
10-铂热电偶
Ⅰ级

江苏计量检定收费规定

江苏计量检定收费规定

附件一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由非检定机构修理的,再次检定的仍须按规定缴纳检定费。

二、计量检定机构凡执行强制检定的,不得高于本标准;计量检定机构(包括社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委托检定的,收费标准可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本规定的强制检定项目范围包括:(一)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强制检定目录。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

三、下列检定行为不得收费:(一)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抽查任务;(二)由于检定机构原因,损坏被检单位的计量器具,修理后的再次检定;(三)检定后未出具检定证书、报告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的。

四、检定机构未按检定规程规定进行检定的,不得按本收费标准收费。

五、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周期本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现行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周期的高限(即最少检测次数)执行。

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合格率低于95%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合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

对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后,应当恢复到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调整检定周期的,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

集贸市场和餐饮业的计量检定不得加收上述费用。

七、计量器具使用单位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检计划检定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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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东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国家收费标准1512号文已有部分)
广东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目录
(国家收费标准1512号文已有部分)
1. 长度计量器具( C ) (1)
2. 电磁计量器具(D) (5)
3. 光学计量器具(G) (12)
4. 力学计量器具(L) (15)
5. 热工计量器具(R) (30)
6. 声学计量器具(S) (33)
7. 无线电计量器具(W) (34)
8. 电离辐射计量器具(DL) (40)
9. 时间频率计量器具(SP) (43)
10. 物理化学计量器具(WH) (44)
11. 专业计量器具(ZY) (49)
1.长度计量器具(C)
±(1μm +L/100)
±(1μm +L/200)±(0.5μm +L/100)±(0.5μm +L/100)±(0.5μm +L/100)±(0.5μm +L/100)
±(1μm +L/100)
0.025~6.3m
2.电磁计量器具(D)
3.光学计量器具(G)
4. 力学计量器具(L)
5.热工计量器具(R)
6.声学计量器具(S)
7.无线电计量器具(W)
8.电离辐射计量器具(DL)
9.时间频率计量器具(SP)
10.物理化学计量器具(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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