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等三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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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5年12月10日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加强生态景观林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景观林带,是指在江河两岸、沿海海岸以及交通干线两侧的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具有生态保护和观赏功能的森林绿化带。

生态景观林带的具体范围由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确定。

第四条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三)整合资源、优化提升;(四)统筹规划、强化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省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管理生态景观林带的责任主体,负责生态景观林带的土地供给和资金筹措,并建立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共同参与的生态景观林带管理工作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认种、认养生态景观林带的林地、林木。

第六条省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第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用地范围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广东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作业设计编制技术规定

广东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作业设计编制技术规定

广东省2011年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造林作业设计编制技术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我省现代林业建设,贯彻落实“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规范和强化广东省省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作业设计技术要求,确保省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广东省省级林业重点工程是指由省级财政投资的营造林工程,含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以及低效林改造。

第三条广东省2011年省级林业重点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包括碳汇示范林工程、林分改造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含陆地防护林和红树林)、主干道(以高速公路为主)两侧第一重山地绿化工程、“四江”水源林建设工程、石漠化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设计依据(一)省林业局、省财政厅下达有关营造林任务(计划)文件;(二)国家标准《营造林总体设计规程》(GB/T 15782-2009);(三)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2-2001);(四)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五)林业行业标准《营造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组成及深度要求(试行)》(LY 5141-1999);(六)林业行业标准《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03);(七)《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年度造林作业设计工作方法(暂行)》;(八)《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九)《广东省省级林分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十)《广东省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十一)《广东省石漠化治理工程总体规划》。

在工程设计过程中,根据不同项目工程设计的需要,适当增减相关的设计依据。

第二章造林作业设计第五条设计文件审批广东省省级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实行审批制度。

各单位造林作业设计完成后,由县(市、区、场,下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审核,再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批。

设计文件审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进行变更,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现状、问题和对策

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现状、问题和对策

p e i f e n c e or f t h e n e x t w o r k .I n t h e p r o c e s s o f p r o j e c t , t h e r e a r e s o m e u r g e n t p r o b l e m s n e e d t o b e r e s o l v e d . T h i s a t r i ・
内已竣 工 [ 。
2 建 设 原 则 和措 施
2 . 1 坚持 因地 制宜 。 做 好 科学 规 划 广 东省 绿化 委员会 和广东 省林 业厅 综 合考 虑全 省 自然 条 件 、 交 通 网络 、 水 系等 , 提 出在全 省 规划 建 设 2 3 条、 1 0 0 0 0 k m、 5 3 . 6 7万 h m 的生态 景 观林 带 J 。各 地 将 规 划 与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相 结 合 , 编 制 当地 的规 划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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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林业科技
2 0 1 3年第 2 9卷第 3期
“ 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 ” 专栏
广 东省 生态 景观 林 带建 设 现 状 、 问题 和对 策
吴琼辉 隋 宏
( 广东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 广东 广州 5 1 0 1 7 3 )
摘 要 为 了改善 生 态环境 和 美化景观 , 广 东省 于 2 0 1 2年 全 面 启动 实施 生 态景观 林 带建 设 , 取 得 了显 著 成效 , 为今后 的 工作提 供 了宝贵经验 。在推 进 工程 建 设 中, 也 存 在 一 些亟 需解 决 的 问题 。文章 针 对这 些 问 题, 提 出了相 应 的对 策措 施 , 以促 进 广 东省生 态景观 林 带 高标 准 建设 。 关 键词 生态景观 林 带 ; 建设现 状 ; 对策 ; 广东 中图分 类号 : ¥ 7 2 7 .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6— 4 4 2 7 ( 2 0 1 3 ) 0 3— 0 0 9 4— 0 3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粤府办[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8日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

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是强化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全国绿色生态第一省的重要保障。

为切实做好全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策部署,通过划定林业生态红线,统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和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构建生态基础稳固、生态内涵丰富、生态容量逐步提升的林业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林业在维护生态平衡、维持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承载力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二、划定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

将具有珍稀濒危性、特有性、代表性及不可替代性等特征,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显著和生态脆弱区或敏感区,对于人们生产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湿地划入重点保护红线范围,强化管理措施,坚守生态屏障。

(二)坚持保护为本。

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牢牢把握“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要求,坚守生态底线,夯实生态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

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粤林[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通知(粤林〔2009〕87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旅游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旅游局,有关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精神,促进森林生态旅游业发展,规范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做好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

请于5月28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省林业局产业处。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申请表》可在广东活力网http://、广东林业网http://、广东林业产业网http://下载。

《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申请表》增报电子版。

联系人:省旅游局许文静,联系电话************,省林业局申富文、吴灿军,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邮政编码:510173。

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精神,促进森林生态旅游业发展,规范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粤林函[2014]56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指引》的通知(粤林函〔2014〕568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和《广东省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体系建设规划(2013-2017年)》,进一步规范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行为,促进森林公园健康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指引》,并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林业厅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2014年9月30日广东省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指引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

一、设立森林公园的基本条件和批准程序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二)市、县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面积分别应不少于150公顷、100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四)四至范围、经纬度和规划面积明确,纳入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林地(土地)和林木的权属清楚无纠纷争议,并与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了同意纳入森林公园范围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书面协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六)申请人必须组建专门的森林公园森林管理机构,配备至少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及2名初级以上职称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人员)。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粤林[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林〔2013〕43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近年来,随着我省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森林进城围城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工作的大力推进,以及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各地申请更新改造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生态公益林的数量逐年增多,由于对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的条件及方式不够明确,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以低效林改造为名采伐利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树种更新造林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生态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绿色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我省森林资源结构,提高全省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构建南粤大地生态安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新改造要求条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可以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进行更新改造:(一)疏残林改造。

对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或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郁闭度小于0.3,林分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系统功能退化,没有培育前途的林分,应采取保留有培养前途的乡土阔叶树种,伐除疏林、残林中非乔木杂灌、小老头针叶树、短轮伐期速生树种的萌芽树、病腐木等,补植套种乡土阔叶树,此类改造连片作业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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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等三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景观林带、森林碳汇、森林进城围城工程(以下简称“三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如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景观林带构建区域生态安全体系的意见》(粤府…2011‟101号)和《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森林碳汇和森林进城围城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实施和对象
(一)组织机构。

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牵头负责省三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考核工作,并负责制订考核检查实施细则和量化评分标准。

根据工作需要,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评分工作。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有建设任务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

1.对广州、珠海、佛山、惠州、江门、肇庆等6个地级以上市及其所辖县(市、区)考核生态景观林带、森林碳汇和森林进城围城工程建设情况。

2.对深圳市及其所辖区和东莞、中山市考核生态景观林带和森林进城围城工程建设情况。

3.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2个地级市及其所辖县(市、区)考核生态景观林带和森林碳汇工程建设情况。

(二)考核内容。

对各地考核的内容为有建设任务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贯彻落实粤府…2011‟101号文,以及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与各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提出的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年度和总体工作任务。

1.年度考核内容。

(1)造林任务完成情况。

包括造林面积和造林质量,主要检查生态景观林带建设里程、造林面积核实率、造林成活率、当年抚育率等。

(2)资金管理情况。

包括中央、省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地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3)综合管护情况。

包括防火、防病虫害、防林木毁坏工作开展情况等。

2.总验收考核内容。

(1)完成生态景观林带和森林碳汇工程建设总任务和成效情况。

包括林带建设总里程、造林总合格面积、造林保存率等。

(2)森林进城围城工程总任务完成情况。

包括创建森林家园个数、新增森林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个数和新增森林面积等。

三、考核方式
从2012年起,对各地级以上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完成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自查和总验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一)年度自查与考核。

1.年度自查。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考核检查实施细则及量化评分标准要求,对所辖乡(镇、场)的工程年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于每年10月上旬前将自查报告报所属地级以上市政府。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于每年10月中旬前将本市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年度建设情况和所辖县(市、区)自查报告一并报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

2.年度考核。

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对各地级以上市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地级以上市进行抽查,将考核总体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二)总验收考核。

1.2016年6月底前,有碳汇林工程建设任务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碳汇林工程建设总体完成情况报送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

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完成碳汇林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总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2.2021年6月底前,有生态景观林带和森林进城围城工程建设任务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生态景观林带和森林进城围城工程建设总体完成情况报送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

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总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按本办法要求上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对全省考核全额或超额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前5名的地级以上市和前20名的县(市、区)给予全省通报表扬;对年度生态景观林带和森林碳汇工程建设任务完成率达不到7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给予“提醒注意”;对年度生态景观林带和森林碳汇工程建设任务完成率达不到6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出示“黄牌”警告;对年度生态景观林带和森林碳汇工程建设任务完成率达不到50%以上(不含50%)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出示“红牌”警告。

对被出示“黄牌”和“红牌”警告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可暂停下年度国家和省造林补助。

(二)总验收考核结果运用。

工程总验收考核结束后,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及时将总验收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审定并予以全省通报。

本办法由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理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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