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题(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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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从相对意义上来说,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该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取代别国的权利和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

2.⑴先占:亦称占领,是一国的占有行为,通过这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之下的土地,即所谓“无主之地”,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行使主权。

⑵时效:国际法上的时效制度,来自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它是指一国“在足够

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⑶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和人为作用而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

⑷割让: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移转给另一个国家。

⑸征服:征服是指一国用武力占领他国一部分或全部领土,进而加以吞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⑹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它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

⑺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

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不论是采取武装斗争的形式还是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只要是符合民族自决原则而变更国家领土,都是现代国际法所允许的。

⑻交换领土: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之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一部分领土。

⑼收复失地: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⑽一般限制: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如关于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⑾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

⑿共管:它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⒀租借:它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⒁势力范围:所谓势力范围“可说就是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⒂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3.⑴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区域。

⑵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宽大陆架国家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国际航道的海峡,故又称国际海峡。

⑷过境通行制度: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过境通行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⑸群岛水域: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干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

二、简答。(每小题15分,共45分)

1.国家的要素。

答:①定居的居民②确定的领土③政权组织④主权

2.国家的类型。

答:㈠单一国和复合国

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在历史上还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但早已绝迹。(1)联邦。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它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2)邦联。邦联不同于联邦,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㈡独立国和附属国

独立国—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它们都是国际法主体。

附属国—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㈣微型国家

微型国家是指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基本权利:㈠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㈡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㈢自保权。---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㈣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4.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答: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

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领海宽度是指领海基线与领海外部界限之间的垂直距离。

(1)领海基线是陆地和内水同领海的分界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基线的两种方法。①正常基线。也叫低潮线,是落潮时海水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

②直线基线。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上的最外缘的各适当点的直线,是由各条直线基线构成的沿着海岸的折线。

(2)领海的外部界限。有三种:①共同正切线法。②交圆法。③平行线法。

⑶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确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6.领海的法律地位与制度。

答:1.沿岸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

①开发和利用领海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专属权利;

②对领海上空的管辖权;

③沿海航行权;

④制定有关领海的法律、法令并采取措施的权利;

⑤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⑥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拿捕商船等。

领海的法律制度。

(1)外国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是指外国非军用船舶为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情况下,继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一国的领海。

下列行为视为非无害通过:

①对沿海国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②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③为损害沿海国防务与安全目的搜集情报或宣传;

④在船上起落或接载或发射任何飞机或军事装臵;

⑤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

⑥严重的污染行为;

⑦任何进行捕鱼、研究或测量活动;

⑧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

⑨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2)外国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

关于无害通过权是否适用于外国军用船舶问题,理论与实践都存在分歧。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外国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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