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码头靠泊等级的解读
港口等级划分标准

港口等级划分标准
中心渔港:年渔货卸港量在8万吨以上,可满足8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40万~50万平方米和20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10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600米,码头前沿陆域纵深不少干100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50年一遇以上,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的能力。
一级渔港:年渔货卸港量在4万吨以上,可满足6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30万~40万平方米和10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8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400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50年遇以上,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的能力。
二级渔港:年卸货量在2万吨以上,主要满足当地渔船停泊、避风、补给需要,能容纳渔船200艘以上,具有一定的水陆域面积,岸线、码头长度能达到一定标准三级渔港:能满足当地渔船的停泊和补给需要,能容纳一定的渔船,有一定的岸线、码头和水域规模。
年卸港量能达到一定规模。
其它称之为避风锚地。
码头分级管理制度内容

码头分级管理制度内容1. 分级依据码头分级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码头规模:根据码头的规模大小进行分类,一般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码头。
(2)码头功能:根据码头所处的位置、对外经济贸易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一般可分为国际航运、沿海航运、内河航运等不同功能的码头。
(3)危险程度:根据码头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一般可分为一般码头和危险码头。
2. 码头分类根据上述依据,对码头进行分类管理:(1)大型码头:一般指港口主要进出口的码头,规模较大,功能较为复杂。
大型码头管理重点在于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包括设施设备保养、操作流程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
(2)中型码头:规模适中,功能相对单一。
中型码头管理重点在于提高服务水平和降低成本,包括提高效率和减少浪费等方面。
(3)小型码头:规模较小,功能单一。
小型码头管理重点在于规范管理和监督,包括加强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4)危险码头:指存储、运输危险品的码头。
危险码头管理重点在于加强安全防范和危险品管理,确保不发生事故。
3. 管理机制码头分级管理制度的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针对不同级别的码头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对码头进行管理和监督。
(2)建立管理规章制度:对不同级别的码头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确保管理顺畅有效。
(3)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同级别的码头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码头管理达到预期目标。
(4)强化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码头管理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4. 措施建议为了完善码头分级管理制度,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对各级别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码头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流程,确保管理有序。
(3)加强安全管理:督促各级别的码头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应急能力,降低事故风险。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码头划分等级标准

码头划分等级标准一、港口码头的等级划分港口码头的级别根据码头的总体实力进行划分,一般可以分为七个等级:一级港口码头、二级港口码头、三级港口码头、四级港口码头、五级港口码头、六级港口码头和七级港口码头。
每一级港口码头都有不同的规范和要求,有效投入的资源也不尽相同。
一级港口码头一级港口码头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港口码头。
它可以用来停靠船舶的数量和衡量,码头的整体设施和设备,以及码头码头覆盖范围等。
,一级港口码头还包括装卸能力、装卸安全高效性、仓储二级港口码头二级港口码头是港口码头的中等强度等级,具有一定的装卸能力,拥有容易上下船的满足不同船舶要求的施工设施,安全系统也比较完善。
同时,若深海港口市场需求高,二级港口码头可以提供一定的商业服务功能,如承载潜水服务、油料服务等。
三级港口码头三级港口码头会拥有更多的码头设施,如大型泊位、拖轮服务等,可以提供深海港口的基本服务功能,安全系统和装卸能力也有较好的保障。
,三级港口码头也可以提供潜水修理、油料服务等服务功能。
四级港口码头四级港口码头专为高强度港口而设计,有大型泊位、拖轮服务、水力起重机等,可以同时停靠多种不同类型的船舶,装卸能力更加强大,使港口能够提供更多的服务功能,例如潜水修理服务、油料服务等。
五级港口码头五级港口码头主要用于面向洋深海要求的港口,有大型泊位、拖轮服务、水力起重机等,可以同时停靠多种不同类型的船舶,装卸能力更加强大,使港口能够提供更多的服务功能,例如潜水修理服务、中央控制系统管理、液体和固体货物装卸服务等。
六级港口码头六级港口码头是港口码头建设的最高等级,在其他基本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的可调度资源,更加全面的控制系统管理,更强大的装卸能力,更完善的液体、固体货物装卸等服务,在提升港口整体能力方面会有更大的贡献。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及解读

名 文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 号:交水 发布机构:水运局发〔2014〕34发文日期:2014年 02 月 11 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索 引 号:2014-00081主 题 词: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当前, 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 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 出,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 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 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 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 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 年 1 月 26 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港口、水运、航务)管理局,中国港口、引航、船东协 会,沿海主要港口企业,部政法司、规划司、安监司、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 年 1 月 26 日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 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 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 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 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解读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解读交通运输部1月26日印发、7月1日将施行的《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和港口、航运企业、引航机构等应如何正确理解?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杨华雄。
“一次核定、动态管理”取代“一船一议”《规定》的出台,是针对船舶大型化迅速发展而沿海港口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而进行的。
杨华雄说,近年来各港口采取大量“一船一议”方式来接靠超码头设计船型的船舶,但这既容易带来安全生产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港口企业带来经济负担。
针对这一问题,自2006年以来,交通运输部通过对沿海码头采取靠泊能力核查、结构加固改造等一系列措施,释放了部分沿海码头的生产能力,有效缓解了部分矛盾,但仍然不能满足港口生产的需要,“一船一议”的现象仍然大量出现。
为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又切实方便港口企业,自2013年5月起,交通运输部通过大范围征求意见和多次专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
主要内容是取消“一船一议”,经核定的沿海25万吨级及以下的非散装液货码头可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且实行“一次核定、动态管理”。
除《规定》明确的可减载靠泊的码头外,货运船舶必须按靠泊等级靠泊,不能超等级靠泊,以确保港口生产安全。
非液体散货25万吨级及以下码头才够格为什么允许减载靠泊或移泊只局限在沿海25万吨级及以下的非液体散货码头呢?杨华雄解释说,为保障港口安全,除符合《规定》可以减载靠泊或移泊外,沿海码头应当按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目前发生大量减载或移泊行为的码头都集中在25万吨级及以下,因此从安全保障出发,针对突出矛盾,《规定》明确只对25万吨级及以下的非液体散货码头。
这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传统客运不断萎缩,各地邮轮码头多为新建,能适应邮轮靠泊需要,当前的结构矛盾主要集中在货运船舶的靠泊。
二是散装液货码头的靠泊能力除码头结构外,还涉及消防等安全设施,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影响极大,从确保安全的角度出发,将散装液货码头排除在外。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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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 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第七条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关于码头船舶泊位等级的解读

关于码头船舶泊位等级的解读背景码头船舶泊位等级是指根据码头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划分的船舶泊位等级。
不同级别的泊位适用于不同类型和大小的船舶,以确保有效的港口运作和船舶安全。
码头船舶泊位等级1.一级泊位一级泊位是指最高级别的泊位,适用于大型船舶和超大型船舶。
这些泊位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深水区域:一级泊位必须位于深水区域,以提供足够的水深以容纳大型船舶。
- 大型设备:这些泊位通常配备大型起重机和装卸设备,以处理大量货物和集装箱。
- 安全措施:一级泊位具备完善的安全系统,包括消防设施、防护设备和船舶抵押设施。
2.二级泊位二级泊位适用于中型船舶和小型船舶,具备较高的服务水平和设施条件。
二级泊位的特点包括:- 适中水深:二级泊位的水深通常比一级泊位较浅,但仍可容纳中型和小型船舶。
- 基本设备:这些泊位配备必要的装卸设备和起重机,以满足船舶的基本需求。
- 安全要求:二级泊位的安全措施要求较高,但不如一级泊位那样全面。
3.三级泊位三级泊位适用于小型船舶和河运船舶,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
三级泊位的特点包括:- 浅水区域:这些泊位通常位于浅水区域,不适用于大型船舶。
- 限制条件:由于水深限制和设施限制,三级泊位的使用范围较窄。
- 基本服务:这些泊位提供基本的货物装卸服务和停靠需求。
总结码头船舶泊位等级的划分是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和大小的船舶的需求。
一级泊位适用于大型船舶,二级泊位适用于中型和小型船舶,三级泊位适用于小型船舶和河运船舶。
准确的泊位选择可以确保船舶安全和港口运作的顺畅进行。
请注意,不同港口可能存在不同的泊位等级划分标准,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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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码头靠泊等级
一、交通运输部2014年发布《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7月1日实施),规定中给出了关于码头靠泊等级的定义(详情见附件1):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一)靠泊等级,是指码头允许接靠满载船舶的吨级。
船舶吨级的划分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设计规范中设计船型系列执行。
二、交通运输部2013年11月12日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2014年5月1日实施,在JTJ211-99<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95-2000<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基础上形成),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描述了关于船舶吨级及特征船型参数:
A.0.1条描述:根据国际航运会议常设委员会和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惯例,以及港口规划设计和营运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于以载货量为主的船舶(杂货船、散货船、油船、货物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化学品船等)以载重吨(DWT)为统计标准,……;对于以载货容积为主的船舶(汽车滚装船、客货滚装船、客船和渡船等)以总吨(GT)为统计标准…… 如下截图:
1、油船表A-3
2、客船表A-11
如上两截图中,油船的船舶吨级为DWT(t),如3万吨级为载重吨27501—45000载重吨的船舶;客船的船舶吨级为GT。
同时油船船型尺度特征值表中也给出了3万吨级船舶参数:总长163-209米,型宽24.5-32.3米。
三、船舶总吨、载重吨定义:
1、船舶总吨, (Gross Tonnage, GT)
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规范的有关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并按一定的公式可算出船舶的总吨位。
总吨位是总计船舶吨位,表示船舶大小、区别船舶等级,是计算船舶费用(登记费、过运河费等)及处理海事的依据。
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计算:系指船舶围蔽部份减去免丈部份之总容积V,以立方公尺计之,乘以系数K所得船舶大小之数字。
(依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GT=KV,K=0.2+0.02log10V)
1、载重吨,(Deadweight Tonnage, DWT)
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
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1)总载重吨
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总载重吨 = 满载排水量 - 空船排水量
2)净载重吨
是指船舶所能装运货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称载货重吨,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需要储备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储备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数。
船舶载重吨位可用于对货物的统计;作为期租船月租金计算的依据;表示船舶的载运能力;也可用作新船造价及旧船售价的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