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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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25•【文号】财农[2006]223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10月25日财农〔2006〕223号)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于2000年印发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规范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不断推进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管理规定》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们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专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方案》确定的各级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的天保资金,除职工培训费外,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由财政部根据《实施方案》等确定的标准和项目,在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前,将控制指标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以此作为编制地方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依据,各省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甘肃省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然林保护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甘肃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下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及完善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预〔2011〕62号)要求,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直属有关实施单位。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将提前通知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经市州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含省直管县市),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预算管理第三章森林管护事业费第四章基本养⽼保险补助费第五章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第六章下岗职⼯分流安置费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第⼋章监督与检查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以下简称天保资⾦)管理,提⾼天保资⾦的使⽤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天保资⾦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事业性⽀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下岗职⼯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第四条天保资⾦实⾏专户存储,统⼀管理。

第⼆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地⽅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先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申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再于每年1⽉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天保资⾦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进展情况,下年度天保资⾦预算和地⽅配套资⾦安排等情况。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地⽅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以下简称《实施⽅案》)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天保资⾦申请报告,审核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各省(⾃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实施⽅案》⾜额落实地⽅配套资⾦。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拨给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拨的天保资⾦和地⽅落实的配套资⾦,可在《实施⽅案》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标准和资⾦使⽤⽅案,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同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4•【文号】财基字[1999]92号•【施行日期】199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1999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财基字[1999]92号)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和管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和转产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用于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苗圃设施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人工造林支出是指清林整地、植苗、幼林抚育等项支出。

飞播造林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的飞播作业程序在一定区域内用飞机播散种子进行造林作业等项支出。

封山育林支出是指钉桩、围栏、补植等项支出。

森林抚育支出是指透光、间伐等项支出。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支出是指破土、撒种等项支出。

苗圃设施建设支出是指苗圃设施和设备等项支出。

其他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以上六项之外用于公益林建设的其他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条投入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的国家预算内建设资金一律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

第六条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经批准并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后,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国家预算内建设资金。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林业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林业局,天山西部、阿尔泰山、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下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资金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中央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天保工程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区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1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央天保工程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林业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自治区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四条中央天保工程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年度考评,建立考评结果与资金投入挂钩的奖惩机制。

天保项目资金管理规定(3篇)

天保项目资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保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天保工程各项任务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保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天保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二)效益性原则:确保资金投入产出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四)透明性原则:加强资金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天保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二)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三)企业自筹资金;(四)国内外贷款;(五)其他资金。

第五条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工程规划安排,由财政部统一下达。

第六条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工程需求,统筹安排。

第七条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工程需求自行筹集。

第八条国内外贷款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工程规划安排,由金融机构提供。

第九条其他资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工程规划安排,由有关部门依法筹集。

第三章资金拨付第十条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工程进度拨付;(二)按照资金用途拨付;(三)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程序:(一)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三)财政部门审核;(四)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方式:(一)财政直接支付;(二)财政授权支付;(三)银行转账。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二)节约使用原则;(三)效益优先原则。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范围:(一)工程建设;(二)设备购置;(三)技术改造;(五)科研攻关;(六)其他与工程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程序:(一)项目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三)财政部门审核;(四)资金使用。

天保工程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管理办法

西和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西和县天保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和县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场(站)、任务到场(站)、资金到场(站)、责任到场(站)。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西和县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场(站)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八条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

各级天保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

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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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进展情况,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章森林管护费第十条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

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国有林管护费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

第四章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第十三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森林抚育补助费第十五条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元。

第十六条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社会保险补助费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出。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补助费,以各省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为缴费工资总额的30%。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20%、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1%和生育保险补助比例1%。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第二十条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政府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

教育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0000元。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

医疗卫生经费的标准为: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人年均补助15000元,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人年均补助10000元。

第二十三条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

公检法司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12000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人年均补助15000元。

第二十四条政府经费:是指各级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担的政府事务类经费支出。

政府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0000元。

第二十五条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保障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省剥离实施单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司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实相符。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三条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适时研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10月25日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同时废止。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护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部门会同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

第十条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一条各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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