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然林管理办法
甘肃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现状及对策

甘肃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现状及对策甘肃省位于中国西北部,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林业资源大省,拥有丰富的天然林资源。
受到人为活动和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甘肃省天然林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生长速度缓慢,环境功能下降,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和威胁。
为了保护甘肃省的天然林资源,提高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
一、现状分析1. 天然林资源破坏严重甘肃省的天然林资源主要分布在祁连山、岷山、武都山等地,面积较大,但由于乱砍滥伐和过度开发,导致天然林面积减少,森林更新能力降低,林地生态系统恢复能力减弱。
2. 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天然林被破坏后,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导致土壤侵蚀严重,水土流失加剧,山洪泥石流频发,严重影响着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
3. 正规管理不到位由于监管制度不完善,天然林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一些地方出现违法乱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等现象。
二、主要对策1. 加强立法和监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立法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打击非法砍伐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保护意识通过开展天然林保护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天然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强化全社会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意识,使人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天然林的生存与发展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3. 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在天然林资源开发利用中,应该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合理规划林地利用方式,推广生态经济林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加强经济林的科学种植、培育和管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经济效益。
4. 加强生态环境修复通过实施退耕还林、水土保持、植树造林等措施,增加天然林资源的面积,提升森林的功能和质量,促进山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
5. 加大投入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天然林资源保护的投入力度,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体系,落实天然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强化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资金保障。
三、对策实施1. 政府主导政府应当加大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力度,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天然林资源的保护意识和行为,鼓励有关单位加强信息共享,开展协同作战。
【办法】林地保护办法

【关键字】办法【办法】林地保护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甘肃省林地保护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规划与保护第三章造林绿化第四章全民义务植树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森林公园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构筑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科学经营、分类管理、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要求。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甘林发[2013]179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林发〔2013〕179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各单位:为了加强全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体制,省林业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林业厅反馈。
特此通知附件: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11月13日附件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林产品科学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产品的生产、初级加工及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林产品,是指在林业活动中依托于森林、林木、林地生产的以及经过初级加工的植物、野生动物、微生物产品。
林产品分食用林产品和非食用林产品。
林产品名录由省林业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管理办法所称初级加工是指对食用林产品原料进行的干燥、浸泡、粉碎、提炼、熏制、保鲜、包装等操作;对非食用林产品原料进行的锯解、切削、干燥、防腐、胶合及对林化产品原料进行的提炼等操作。
本管理办法所称林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林产品质量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林业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和技术服务体系,安排林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分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管理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保护管理人员;(四)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五)监督、检查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七)依法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甘肃省天然林管理办法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目标是,全面停止工程区天然林采伐,对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妥善分流林区富余职工,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保证林区社会稳定,为工程区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甘肃省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三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工程实施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到政府,并对省政府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全省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实施区地、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省直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市(含地、州、林管局,下同)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县(局)级领导干部;地级培训对象为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科(场)级干部;县(局)级培训对象为本工程实施区基层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以及需要培训的林业职工和林农。
第八条根据国家建设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部署,建立省、地、县(局)三级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动态管理、监测和监督。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甘林天函[2012]494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林天函〔2012〕494号)各有关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省林业厅制定了《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甘肃省林业厅2012年8月30日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及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制度,严格执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业总场(站)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分解落实森林管护指标及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全面管护现有森林资源,并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甘肃森林管理条例(199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施动态监测;(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具体办法由政府规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制定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林业的科研和教育,加快林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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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目标是,全面停止工程区天然林采伐,对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妥善分流林区富余职工,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保证林区社会稳定,为工程区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甘肃省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三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工程实施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到政府,并对省政府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全省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实施区地、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省直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市(含地、州、林管局,下同)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县(局)级领导干部;地级培训对象为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科(场)级干部;县(局)级培训对象为本工程实施区基层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以及需要培训的林业职工和林农。
第八条根据国家建设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部署,建立省、地、县(局)三级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动态管理、监测和监督。
各级政府和省直单位应将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建设计划。
第九条各级天保工程管理机构的办公及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以保证天保工程管理机构的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第三章工程规划设计管理第十条县(局)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是天保工程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各地必须严格按省上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和省上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组织设计,营造林工程进行作业设计,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必须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设计质量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作业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技术规程进行。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建设作业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级天保工程主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关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章工程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
中标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组织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对工程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第十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区,禁止采伐禁伐区天然林;限伐区抚育采伐,人工林采伐要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控制下,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于采伐现场公示.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木材的,由县(局)组织调查,提出清理方案,经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按照县(局)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公益林建设布局和任务,合理安排种苗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布局.优先培育性状优良的乡土树种,积极培育经试验在当地表现良好、耐旱、耐瘠薄、防护效能优异的树种,严禁跨气候、土壤带长途调运种苗,实行种苗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条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天保工程实施区要层层签定管护责任书,下一级管护责任人向上一级负责。
森林管护责任要以合同的形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奖惩结合。
在管护合同中,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把森林管护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第二十一条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线内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经营活动。
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严禁在工程区毁林毁草开垦。
严禁在幼林地、封山(沙)育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
第二十二条因国家建设需征占用林地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内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一、兴办森林旅游业;二、兴办养殖业,包括养殖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培;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第二十四条禁伐区和封山(沙)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在深入调查资源现状和市场前景的前提下,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天保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林地和林下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应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明确操作技术规范,禁止大面积(<70平方米)挖掘和掠夺性采集,维护林地和林下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六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
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采取转岗分流、转产开发和一次性安置等渠道,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
工程实施区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鼓励和扶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兴办个体经济,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金融信贷和税费减免政策的扶持,实现再就业。
第二十七条工程实施区的林业职工,要全部加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解决林业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八条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和延误,保障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第五章工程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工程基本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第三十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报方法。
下一年度计划,由下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编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
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第三十一条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
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计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如确需调整,需报省林业厅和省计委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第三十三条年度中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明细计划抄送省级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分别于2月底(县)和3月底(地)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别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工程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天保工程资金管理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和工程项目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人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权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执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1999]92号)、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号和甘肃省相关配套办法.第六章工程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督包括工程监理及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九条天保工程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级工程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经常安排随机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
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
县(局)级工程管理部门要对每件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重大问题,省(地)级工程管理部门要直接派人核查处理.第四十一条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报表执行。
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下级的报表,对报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纠正。
统计核准要从基层班组、工段做起,要建立责任制,确保统计核准数字准确,县(局)级工程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实施单位上报统计核准负责.第四十二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监督.工程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作。
第四十三条追踪评价监督以年度核查验收、阶段性验收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结果为依据.第四十四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天保工程主管部门将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地方政府对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建设成绩,问题严重的;二、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弄虚作假是指:1、伪造被核查的原始资料和凭证;2、伪造被核查现场;3、同一建设内容多头重复申报核查。
三、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四、发生重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的;五、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或超限额采伐,情况严重的;六、使用工程资金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措施不力的。
八、国家林业局通报批评或批转查处重大案件(事故)的。
第七章工程核查验收管理第四十五条工程核查验收结果是检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国家对工程实施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甘肃省天保工程核查验收实行县(局)自查、地级复查和省级核查的三级核查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