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文档分享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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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的责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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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损害结果的意义
同一损害结果是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在存在同一 损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数个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要件
01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是指数个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
必然的联系。
02 03
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数个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是导致损害结果发 生的必要条件,以及这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逻辑关系 。
第三人的过错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 是过失的。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共同侵权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证明损害 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 他们可以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灾害、 战争、政府行为等。
意外事件
主观要件:共同过错
共同过错的概念
共同过错是指数个侵权人对于损 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心理状 态,即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给受 害者带来损害,但仍然实施该行
为。
共同过错的认定
共同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侵权人 的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关联性 和协作性。在实践中,法院通常 会根据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共同
过错。
共同过错的意义
详细描述
案例中,甲、乙两人预谋伤害丙,共 同对丙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丙受到 重伤。甲、乙两人由于共同的故意, 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三
总结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 成他人损害。
详细描述
案例中,某网站的管理员甲与用户乙恶意串通,将用户丙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乙, 导致丙的隐私受到侵害。甲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乙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对 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这些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内容分享和传播渠道,使得信息的流动更加迅捷。

然而,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的兴起也带来了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著作权是法律对创作的作品给予创作者的一种保护,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作品。

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上的用户上传的内容,往往涉及到他人的著作权。

这就引发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是否应该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承担责任?目前,国内外的法律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立场。

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应当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起到了中介的作用,应该对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控。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不应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负责,他们只需要在接到权利人的投诉后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即可。

我认为,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应当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监控,确保其合法性。

其次,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不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承担责任,将会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

然而,对于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来说,如何判断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侵权是一个难题。

一方面,这需要平台拥有充足的人力和技术手段来进行审核和监控;另一方面,这也需要平台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标准,以便能够对内容进行准确的判断。

因此,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需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提升内容审核和侵权投诉处理的能力。

综上所述,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的利益和发展。

平台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加强自身管理和监督,以促进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平台的健康发展,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一、共同侵权的表现形式共同侵权可以表现为多个侵权人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的情况。

其中,共同侵权的行为可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多个侵权人分别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分别对同一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分别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 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联合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3. 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多个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互相支持或默许对方进行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的认定原则针对共同侵权情况,法律通常会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在判断共同侵权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1. 同一侵权行为: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要考察他们是否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进行了侵权行为。

2. 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比如联合行为或者相互配合的行为。

3. 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对于多个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即是否明知对方侵权而采取配合或默许的态度。

4. 整体侵权责任:在确定共同侵权的情况下,需要对侵权人的整体侵权责任进行综合考虑,而非简单地将责任划分给各个侵权人。

三、共同侵权的责任确定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对于各个侵权人的责任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共同侵权责任:1. 各自承担责任:对于多个侵权人,根据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和主观恶意程度,可以确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责任。

2. 寻求司法认定: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确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责任划分的裁决。

3. 协商和解:在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自行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划分,达成一致意见。

4. 合并诉讼:对于多个侵权人,原告方可以将其诉讼合并进行,由法院综合考虑各个侵权行为确定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杜德郡(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论文摘要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理论上存在个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是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分歧,这两种观点既关系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关系到连带责任适用的范围。

我国虽然在09年颁布了《侵权责任法》而且规定了共同侵权的相关内容,但是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本文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分析,阐明笔者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看法,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说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因果关系一、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学界大体上有以下两种观点: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同说。

主观共同说认为想要认定行为是共同侵权,各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意思联络,而且各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过错。

客观共同说认为各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要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可。

但从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共同侵权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来看,既没有采用单一的主观共同说,也没有采用单一的客观共同说。

其中,第八条的规定明显采用的是主观共同说,既必须要存在共同过错。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共同故意肯定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根据共同的意思做出了相对应的统一行为,从而产生了统一的风险,因为共同的疏忽从而使风险得以发生,从而产生了连带责任,要将共同过失与过失的竞合相区分。

第九条与第十条是对第八条的扩展和补充,第九条中的教唆行为就是共同过错中的共同故意,而第十条虽然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但是却与共同过失有着实质的一致性。

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显采用的是客观共同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是毫无联系的单独侵权行为,但是因其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大小,所以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法律规定(3篇)

共同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形成了所谓的共同侵权。

为了明确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侵权行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在于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内容和侵权结果具有共同性。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主体具有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也可以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最终造成了同一侵权结果的。

2. 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各个侵权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即各个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

这种关联性表现在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结果等方面。

3. 侵权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共同侵权行为的各个侵权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故意为之;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 侵权结果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的各个侵权行为人,必须共同造成同一侵权结果。

这种同一性表现在侵权行为侵害了同一合法权益、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等方面。

四、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1. 责任连带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即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责任份额如果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能够证明各自的责任份额,则可以按照责任份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份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各个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共同侵权and共同侵权承担什么责任

共同侵权and共同侵权承担什么责任

共同侵权and共同侵权承担什么责任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共同侵权共同侵权承担什么责任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主体要求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即二人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共同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

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哪些属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

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

3、共同危害行为。

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

4、团伙成员。

共同侵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共同侵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共同侵权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多个侵权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这种共同性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

2. 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即多个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

这种关联性使得侵权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共同侵权整体。

3. 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即侵权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这种连续性使得侵权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4. 侵权行为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同一性,即多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在性质、方式、手段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5. 侵权行为具有损害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损害性,即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三、共同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1. 共同侵权案件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共同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共同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1)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2)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身体伤害、残疾、死亡等损失;(3)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4)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

3. 共同侵权案件的赔偿顺序在共同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应当先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其他侵权行为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其他侵权行为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共同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1. 共同侵权案件的起诉受害人可以向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或数个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侵权责法律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网络平台侵权责法律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No one can let me lose unless I don't want to w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网络平台侵权责法律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导读:网络平台侵权责法律责任的认定是,只要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那么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作为被侵权的人就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停止侵权、而且还可以要求删除、屏蔽、以及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利用网络的平台而侵权他人的权益,对于此行为必定就要承担法律的后果,但在认定的时候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证明的话,那么自己的权益就不能受到保护,所以,认定侵犯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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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文档分享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
如何认定文档分享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
文档分享平台是指供用户上传、分享、在线阅读或下载文档资料的网站。

通过该平台,用户可以在线阅读涉及教育、经济、法律、健康等多个领域的文档,下载这些文档通常需要扣除一定的虚拟积分,而虚拟积分可以通过奖励、任务等非付费方式或者充值等付费方式获得。

文档分享平台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国内主流文档分享网站如豆丁网、新浪爱问资料共享、百度文库、道客巴巴等,已成为用户分享、学习、交流知识的主要平台。

在用户上传的文档资料飞速增加的同时,围绕着文档分享平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文学作品一度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

由于网络用户追诉困难,许多著作权人将目标朝向文档分享平台,要求平台商承担侵权责任,作家维权联盟诉百度案(下简称“百度文库案”)正是这种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典型。

如何认识文档分享平台的性质,如何认定其在侵犯著作权行为中的作用,是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的关键所在,也是一个关系到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和数字出版和数字传播业健康
发展的问题。

确定文档分享平台的性质应当以其实施的行为为标准。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ISP)的身份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来判断其是否侵权,而不能以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来界定其行为性质。

对于文档分享平台而言,区分其提供的是内容服务还是技术服务,关键在于平台上被控侵权的信息是由平台商提供的还是网络用户提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将“提供”行为定义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

如果平台商未经许可直接提供作品,即直接将作品置于网
络服务器上,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则该提供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平台商应为此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基于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需要以平台商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的文档分享平台上的文档资料不是平台经营者提供的,而是由用户自行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上。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经营者作为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ISP,是否应当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应当以过错要件为核心具体分析。

著作权法上的共同侵权是指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
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却故意引诱、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在知晓他人意欲实施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
者应知。

”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是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

如果平台经营者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其服务行为在客观上对侵权行为有所帮助或者与侵权行为的发生有一定关系,也不发生共同侵权责任。

主观过错要件在网络环境下尤为重要,因为从技术上讲,任何未经许可上传的作品的传播都离不开文档分享平台提供的信息存储空
间技术支持。

因此,文档分享平台为用户提供技术和服务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满足了共同侵权的客观要件。

所以,文档分享平台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用户的侵权行为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过错是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法律上判断过错时可以根据行为来检验,也就是说过错是可以用客观标准衡量的。

文档平台经营者对特定侵权事实是否“明知”,可以通过“通知一删除”规则加以认定。

通知一删除规则一方面将“明知”客观化,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即推定服务提供者已知晓侵权行为存在,另一方面为制止侵权活动提供了一条快速反应、程序简便的通道,有利于当事人友好地、高效地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

平台经营者知晓特定侵权事实后及时采取措
施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进入“避风港”。

过错的另一种形态是“应知”,对于这种主观心理状态,侵权法转向以“注意义务”作为客观评价标准,在判断“应知”的时候,法律更关注的是在某项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场景下人们应当遵守的注意标准。

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须结合其预见水平、能力范围、作品类型等相关因素加以认定。

合理技术措施与注意义务。

实践中,制止侵权的技术措施包括设置侵权投诉举报通道、著作权DNA对比系统、人工清理、关键词屏蔽等,各个措施达到的效果也不同。

其中,人工清理和关键词屏蔽能够达到制止侵权的最大效果。

然而,人工清理消耗大量人力、时间及金钱,不能持久,关键词屏蔽则会导致对于包含搜索关键词的非侵权文档的误删,从而损害用户上传、分享文档的正当权益。

因此,文档分享平台采取的符合其注意义务的技术措施应当合理。

判断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应当结合行业技术发展程度、平台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与技术措施的效果综合考虑。

一方面,不能使文档分享平台负担过高的注意义务。

虽然文档分享平台的注意义务要求其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制止侵权,但是由于技术本身的限制性与依赖性,技术措施未必能够达到完全制止侵权的效果。

这种由于技术措施本身的缺陷而造成的客观上无法制止侵权的情形,不应当成为提高文档分享平台注意义务的理由。

另一方面,文档分享平台应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采取防范和制止侵权的合理措施,不能消极等待权利人的通知。

百度文库案合理地诠释了文档分享平台采取的技术措施与其注意义务的关系,一方面法院认为“若是有证据显示百度公司充分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相应措施,即使该措施在某阶段存在不完善之处,也可认定百度公司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而无需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针对百度公司辩称“由于权利人未主动提供正版作品用于反盗版系统,因此导致反盗版系统未对涉案文档起作用”,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对其反盗版系统的正常运行所做之准备应主要由其发挥主动性实现,而不能依赖权利人主动提供”。

用户上传文档明显可见时的注意义务。

为方便文档的查找和管理、吸引更多用户,许多文档分享平台都会对平台首页进行编辑,分
成诸多栏目,同时制作相关专题、热点推荐等,以对优秀或合作机构的文档加以推荐。

对于处于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部位的文档,平台经营者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而对于一些由点击量或者匹配技术而产生的自动推荐结果,非平台经营者主动推荐且并未处于突出,显著位置的。

不能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多于一般性文档更高的注意义务。

对侵权文档反复出现时的注意义务。

权利人通知、平台经营者移除侵权文档或者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删除”规则并不能完全杜
绝侵权,有时候相同或不同的网络用户会重复上传侵权文档,这时候,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后续措施制止反复侵权的发生,简单适用“通知一删除”规则已经不能使其免责。

这是因为由于权利人的通知,平台经营者已经明知特定作品侵权事实的存在,对于这些作品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该注意义务应当综合作品的侵权程度、关联程度、作者的知名程度具体判断。

如果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特定作者的侵权作品反复出现,即使并非同一作品,仍视为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其注意义务,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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