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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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按照业务规则和约定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融资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融资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存续期为债权融资计划初始信息记载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

融资人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在挂牌文件中指定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存续期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辅导融资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二)监测和排查融资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三)督导融资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四)按照业务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协助融资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六)其他北金所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融资人按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融资人组成关注池。

第八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融资人分类情况制定辅导、监测和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频率、内容和方式等,并有效落实。

其中排查工作包括常规排查、风险排查、偿付资金排查以及其他排查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市场成员,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简介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债权融资计划。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二、总体流程北金所为发起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准备、挂牌、转让、信息记载、1 代理付息兑付、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发起人、投资者、发行载体、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根据客户权限开立信息记载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及系统账户;2、备案:发起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准备: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至少于信息披露日前2 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交《债权融资计划重大(重要)事项信息排查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当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起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担保机构须一同上传)等文件,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工作;4、挂牌: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5、转让:持有人出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6、信息记载:北金所在挂牌完成后进行初始信息记载,在转让完成后进行变更信息记载,在兑付完成后进行注销信息记载,并为投资者提供持仓查询服务;7、代理付息兑付:北金所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办理由发行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划转服务,并办理行权等业务;8、资金划转:北金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挂牌管理人或投资者的申请,委托银行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管理人、投资者提供挂牌、转让等业务相关结算资金划付服务;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机构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机构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所审查批准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拟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及以机构会员身份在本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均应承认并遵守本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机构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所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会员资格管理第五条本所交易参与人实行会员制。

机构会员类别包括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特约会员。

(一)综合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做市业务、受托经纪业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业务;(二)经纪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受托经纪业务;(三)交易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四)服务类会员可根据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服务类会员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等。

(五)特约会员指被本所邀请参加创新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活动的会员。

第六条申请本所机构会员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三)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五)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

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

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登记表;(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三)募集说明书;(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六)法律意见书;(七)承销协议;(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本操作指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在的和未来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可以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债权,也可以是与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公用事业等相关的债权或收益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或收益权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性应收账款、消费金融债权、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债权、典当债权、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公用事业收费权、项目收益权、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债权、Reits以及其他具有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债权或收益权。

基础资产应当合法合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操作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账户管理、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资金划付、转让交易、代理付息兑付等提供服务,并实施业务管理。

融资交易规则及操作技巧

融资交易规则及操作技巧

融资交易规则及操作技巧融资交易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盈利机会。

然而,在参与融资交易的过程中,了解并掌握相关规则及操作技巧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融资交易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技巧,助您在融资市场中稳健前行。

一、融资交易基本规则1.交易主体资格参与融资交易的主体主要包括融资方、投资方和中介机构。

在我国,融资方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稳定的经营状况等;投资方需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中介机构则需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

2.交易品种与方式融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交易方式主要有发行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支持证券等。

3.交易流程融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尽职调查、融资方案设计、融资发行、资金使用及监管等环节。

4.监管政策我国对融资交易实施严格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证监会、银保监会等。

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发行审核、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二、融资交易操作技巧1.选择合适的融资品种和方式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市场环境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融资品种和方式。

例如,成长型企业可选择股权融资,以降低融资成本;成熟型企业则可考虑债权融资,以优化资本结构。

2.准备充分的融资材料融资材料是投资者了解企业的重要途径,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融资用途等。

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以提高融资成功率。

3.制定合理的融资价格融资价格是吸引投资者的关键因素。

企业应结合市场行情、自身价值和融资需求,制定合理的融资价格。

4.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在融资过程中,企业应主动与投资者沟通,了解投资者需求,展示企业优势,以增强投资者信心。

5.关注市场动态,把握融资时机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抓住有利时机进行融资。

例如,在市场行情较好时,融资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企业融资。

6.注重融资后的资金使用和监管融资成功后,企业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持续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经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30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优化定向投资人管理机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和引导投融双方在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进展〔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活动,提高直接融资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效劳实体经济和区域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那么〔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所称定向融资计划是指经本所备案后,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格融资人向本所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与兑付本金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定向融资计划不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每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该产品的发行与流通转让均通过本所交易平台进展。

第五条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本所并非定向融资计划产品交易的当事人。

依本规那么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产品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等效劳并不代表本所对产品本身的投资风险承当法律责任。

第二章市场参与者管理第六条定向融资计划的参与主体包括合格融资人、合格投资者、中介机构。

第七条合格融资人是指满足一定融资条件,以债务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

合格融资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该产品的合格融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

成立未满一年的,经营时间以承当连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为准。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开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四〕资金用途明确,投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五〕本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投资定向融资计划的意愿和实力、了解该产品投资风险、具备该产品风险承当能力并自愿承受本所监视管理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金融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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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投融双方在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活动,提高直接融资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定向融资计划是指经本所备案后,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格融资人向本所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与兑付本金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定向融资计划不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每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该产品的发行与流通转让均通过本所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本所并非定向融资计划产品交易的当事人。

依本规则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产品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等服务并不代表本所对产品本身的投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市场参与者管理第六条定向融资计划的参与主体包括合格融资人、合格投资者、中介机构。

第七条合格融资人是指满足一定融资条件,以债务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

合格融资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该产品的合格融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

成立未满一年的,经营时间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为准。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四)资金用途明确,投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五)本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投资定向融资计划的意愿和实力、了解该产品投资风险、具备该产品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本所监督管理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金融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定向融资计划应面向本所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二)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拟投资产品相应风险的企业法人;(三)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金融资产总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四)通过本所会员单位委托办理产品认购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要求的个人注册投资者;(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者投资定向融资计划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可以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中介机构为定向融资计划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二)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相应的业务操作案例或者金融服务资质;(四)认可并执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当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0人时,当期定向融资计划是否聘请中介机构,由融资方和投资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当合格投资者人数超过10人时,当期定向融资计划应当由本所认可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专业机构或其职能部门担任受托管理人。

融资方是否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由融资方和受托管理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该产品的受托管理人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经本所认定、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以及其它本所认可的专业机构或该专业机构授权的下属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人承担的职责具体包括:(一)持续关注融资方的经营情况,出现可能影响本期定向融资计划持有人重大权益事项时,及时通过本所向本期定向融资计划持有人披露;(二)若融资方为本期定向融资计划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在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 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三)在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存续期内勤勉处理投资者与融资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四)监督融资方对募集说明书、本期定向融资计划的相关协议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的执行情况,同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五)融资方预计发生或已发生违约事项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破产的法律程序;(六)其它约定的重要事务。

第十七条定向融资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外部增信措施提升信用。

外部增信机构是指通过担保、远期回购等方式为该产品提供增信服务的,具有成熟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

增信机构原则上只准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开市场信用评级2A及以上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3B及以上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

为定向融资计划提供增信的机构不得担任当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受托管理人。

第十八条融资方可以聘请承销机构为本期定向融资计划提供产品推介和资金组织服务等。

承销机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和担保公司等。

第三章备案第十九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实行备案制。

本所只对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审查。

接受备案不代表本所对该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备案不能免除合格融资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等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十一条合格融资人应将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申请材料报送本所备案。

备案材料具体包括:(一)《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备案申请书》;(二)融资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三)融资方公司章程、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文件;(四)融资方关于本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募集说明书;(五)融资方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融资方成立未满一年的,融资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若有);(七)受托管理人对融资方关于本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受托管理协议(若有);(八)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发行概况,即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包括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及利率、起购金额、发行对象、流通转让机制、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二)本期定向融资计划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三)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四)资信情况(若有);(五)担保情况(若有);(六)投资者权益保护;(七)融资方基本情况;(八)融资方财务情况;(九)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资金用途程序;(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机制;(十二)融资方、受托管理人(若有)声明与提示;(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所接受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材料后,对形式完备且符合本所规则要求的定向融资计划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形式不完备的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材料,当场可以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融资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可以补正的,本所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融资方予以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本所书面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补正材料的,视作融资方放弃本次备案申请。

补正材料后,形式仍不完备的,本所应立即告知融资方,除融资方立即做出合理解释外,视作融资方放弃本次备案申请,本所在7个工作曰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融资方。

第二十五条本所接受备案的,应向合格融资人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

合格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需更换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债权融资金额的,应重新备案。

第四章发行、登记、托管、流通、资金结算第二十六条定向融资计划在备案有效期内,可釆取一次足额发行,或在融资金额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的前提下,釆用限额内分期发行。

分期发行的,其首期发行应在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定向融资计划不将债权进行均等化份额拆分。

第二十八条该产品资金募集完成前,合格融资人、相关中介机构应与拟投资该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签订定向融资计划有关协议。

第二十九条定向融资计划通过本所电子化产品登记簿记系统在本所登记托管。

第三十条该产品应在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合格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三十一条合格融资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在产品发行完成后的次一工作日前向本所书面报告发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定向融资计划实行场内结算。

本所为每期产品、交易各方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并按照本所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组织收付交易资金。

交易各方在场外进行结算的,应经本所同意。

第三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应保证其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对其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四条合格融资人应定期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应在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第三十五条合格融资人应在产品完成初始登记后的次一工作曰前,以合理方式告知合格投资者当期产品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合格融资人在产品完成初始登记后,可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本所认可的形式披露当期定向融资计划运行情况及本息兑付事宜。

第六章自律管理与市场约束第三十七条定向融资计划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第三十八条为定向融资计划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国家法律规定、行业自律标准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和流通转让中,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本所对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中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会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釆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处理措施。

对于定向融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所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举报并据实反映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所可根据本产品规则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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