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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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按照业务规则和约定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融资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融资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存续期为债权融资计划初始信息记载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

融资人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在挂牌文件中指定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存续期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辅导融资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二)监测和排查融资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三)督导融资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四)按照业务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协助融资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六)其他北金所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融资人按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融资人组成关注池。

第八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融资人分类情况制定辅导、监测和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频率、内容和方式等,并有效落实。

其中排查工作包括常规排查、风险排查、偿付资金排查以及其他排查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市场成员,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简介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债权融资计划。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二、总体流程北金所为发起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准备、挂牌、转让、信息记载、1 代理付息兑付、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发起人、投资者、发行载体、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根据客户权限开立信息记载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及系统账户;2、备案:发起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准备: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至少于信息披露日前2 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交《债权融资计划重大(重要)事项信息排查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当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起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担保机构须一同上传)等文件,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工作;4、挂牌: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5、转让:持有人出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6、信息记载:北金所在挂牌完成后进行初始信息记载,在转让完成后进行变更信息记载,在兑付完成后进行注销信息记载,并为投资者提供持仓查询服务;7、代理付息兑付:北金所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办理由发行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划转服务,并办理行权等业务;8、资金划转:北金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挂牌管理人或投资者的申请,委托银行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管理人、投资者提供挂牌、转让等业务相关结算资金划付服务;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模版金交所债权融资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模版金交所债权融资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模版金交所债权融资一、协议的背景和目的此协议是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承销协议,旨在约定承销商同意承销债权或参与债务融资,同时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应被解释如下:•“金交所”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融资人”指向承销商提供债权融资的借款人,原则上应为中小企业主体。

•“承销商”指同意承销债权并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

•“投资人”指通过金交所本计划参与债务融资并购买债券的投资者。

•“债券”指由承销商承销的包含应收账款的债权。

•“债务融资”指投资人通过金交所买入债券所提供的资金融资。

•“承销费”指承销商按照协议约定获得的债权承销费用。

•“还款来源”指融资人还款的来源,一般为应收账款。

三、合作事项3.1 承销商承销债权1.承销商同意承销由融资人发行的包含应收账款的债券,通过金交所本计划向投资人进行销售。

2.承销商必须综合考虑融资人的信用风险、债务偿付能力等因素,对债券的发行量、票面利率、期限等进行核定,并向金交所提供发行计划书。

3.承销商应当向金交所提供相应担保措施,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证金、担保企业信用等措施。

3.2 投资人参与债务融资1.投资人可以通过金交所向债权融资计划购买指定债券。

2.承销商应向投资人提供相关投资咨询和风险提示,确保投资人明确风险,同时承销商应防范违规履行知情责任。

3.投资人应按照约定购买指定的债券,并承担相应风险。

债券投资收益以融资人还款为准。

4.投资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计划的投资说明和风险提示。

金交所和承销商不对投资人不知情、不理解计划相关信息和规则的风险后果承担责任。

3.3 还款计划1.融资人在债券发行后应按期偿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2.还款来源为融资人的应收账款,如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清收导致融资人还款能力不足,承销商应按照担保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投资人应当认真了解融资人的信用记录、债项情况等,确保收益率具有合理性。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在北金所平台上,通过债权融资工具进行资金筹集和融资活动的计划。

债权融资是指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债务人,债务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北金所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平台,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债权融资渠道,促进了资金的有效流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实施,对于参与者来说,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首先,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债权融资产品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产品、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选择适合的债权融资产品进行投资,实现资金的增值。

其次,对于债务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债权融资计划不仅可以满足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还可以支持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

通过债权融资,企业可以获得灵活的资金支持,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优化资金配置的平台。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北金所平台进行债权融资产品的定价、发行和交易,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分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对于整个金融市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债权融资产品的多样化和市场化,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产品供给,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壮大,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总之,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实施,对于债权人、债务人、金融机构以及整个金融市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在未来的发展中,北金所将继续致力于债权融资计划的创新和完善,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债权融资服务,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及《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企业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同时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分别担任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的,由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副主承销商协助配合。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掌握债权融资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并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北金所。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8.21
•【文号】中国结算京业〔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8.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京业〔2023〕5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新股发行上市流程优化、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业务开展情况,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12月修订版,中国结算京业〔2022〕6号)》进行了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新增信用结算账户开立、清算交收、DVP、风险管理等业务内容。

二、根据新股发行上市流程优化,调整公开发行清算交收、发行中止或失败
时间节点表述,并根据无效申购处理职责的变化,补充了我公司具体业务处理的描述及相关职责划分。

三、根据退市公司可转债业务开展情况,新增相应的清算交收、兑付派息、赎回回售及转股等业务内容。

四、调整了指南部分内容的格式和文字表述。

本指南自2023年8月22日起施行,原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2023年8月21日。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依据其选择的业务权限,接受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甲方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但应 遵守相关业务规则。
2. 乙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的相关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发布的相关 业务规则、制度、方案等,以及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及修订并正式发布的业 务相关规则、制度、方案等。
付和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章程或其 他内部组织性文件的任何规定并不冲突,同时与适用于其或其任何资产的判决、裁决或 其为签署一方的任何协议约定亦无任何抵触,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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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就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其已经获得所需的一切政府性质或 其他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其内部决策程序要求)的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且该等许 可、同意、授权或批准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应保持持续有效;
(5) 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人员,均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和任职资格。 2. 甲方的进一步声明和保证: (1) 甲方应依据实际业务需要,及时公告其制定和修订的业务规则、制度、方案等; (2) 甲方仅对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由于乙方未按相关监管部门
规定向甲方提交文件、材料和信息,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市场客观因素或因乙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及甲方相
3. 乙方应对其出具和披露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乙方应妥善保管系统账户及系统用户的密码,并对乙方人员操作业务系统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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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培训。乙方因其保管不善或操作不当、越权操作等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通过乙方系统用户及相关操作账户在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中的操作均视为乙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应对该等操作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乙方应妥善保管系统数字 证书,如遇损坏、丢失、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需及时告知甲方,并补办相关手续。因乙 方保管不当而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况,乙方应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5. 乙方应保证自身联入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的电脑系统的安全和通讯线路(互联 网)的安全可靠。乙方因自身安全问题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 乙方在甲方对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时应给予必要配合,接受系 统功能升级,系统与其他外部平台连接方式改变导致的新的操作方式,并认可该等新的 操作方式代表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7.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业务操作未能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及北 金所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度等进行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 如因通讯或系统发生故障、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业务无法 正常开展,乙方须遵守市场秩序,理解并同意甲方通过指定网站或适当方式发出的通知 且不会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9.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乙方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业务文件进行保管。 10. 乙方有权合理要求在甲方工作时间内依其业务权限查阅相关资料,甲方应予以配合。 1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或甲方制定的相关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向甲方缴 纳服务费用。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规则(试行)
第三章 委托意向 第九条 意向委托人 意向委托人是指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挂牌期间向北金所提出委托 意向的投资者。 第十条 委托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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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对挂牌公告所列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有委托意向,可向北 金所提出交易意向,经北金所审核同意后,获得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进一步了解该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进行内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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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费 交易双方应向北金所缴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参照《北京金融 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交易凭证 北金所收到协议和资金划付凭证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章 配套服务 第十九条 信息记载 北金所为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提供产品信息初始记载、产品信 息变更记载、产品信息注销记载服务。 第二十条 资金划转 北金所可协助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的相关方办理资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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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北金所进行委托债权投资,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 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委托债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 托人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 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 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主体须申 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 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主体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各方包括 融资客户和担保人。 委托债权投资的受托人,即债权投资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可以是 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 可的其他组织。受托人主要承担组织客户融资、提交项目信息发布申 请、提供融资顾问、受托履行资金划付和项目投资管理职责。 委托债权投资的委托人,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的,可对自有的、来源合法的、可自主支配的资金进行投资,并可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委托人可以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主体及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境内外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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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本操作指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在的和未来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可以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债权,也可以是与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公用事业等相关的债权或收益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或收益权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性应收账款、消费金融债权、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债权、典当债权、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公用事业收费权、项目收益权、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债权、Reits以及其他具有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债权或收益权。

基础资产应当合法合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操作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账户管理、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资金划付、转让交易、代理付息兑付等提供服务,并实施业务管理。

第二章参与机构第五条【参与机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参与机构包括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

各参与机构应明确职责范围并切实履行。

第六条【发起人】发起人是指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主体。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体,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主体;(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发起人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资产,并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并支持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二)按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按约定及时支付利息、本金等资金;(四)履行资金到账确认职责;(五)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人持续经营的,发起人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还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交易文件应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产生、支付做出必要的安排,应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发行载体】发行载体可以由发起人自身担任,也可以由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北金所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简称特定目的载体)担任。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操作风险评估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认证机构及交易结构中需要的其他机构。

业务开展中,相关交易主体可以根据需要选定中介机构,并对各中介机构履行的职责进行约定。

中介机构需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承销机构】主承销商是指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承销服务的机构。

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协议约定提供承销服务,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基础资产、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二)按照本操作指引及北金所相关规则提交备案挂牌文件;(三)按照约定组织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承销和发行;(四)按照北金所相关规则开展信息披露及后续管理工作;(五)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承销商资格及相关要求参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及相关规定执行,北金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是指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机构。

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基础资产、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二)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四)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利息、本金等资金;(五)履行资金到账确认职责,并对付息兑付计划安排及资金划转等事项负责;(六)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提供约定服务的机构。

资产服务机构可以由发起人担任。

资产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基础资产,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约定收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并划付;(二)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三)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产服务报告,报告基础资产信息;(四)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资金监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是指为发起人、发行载体或资产服务机构等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资金监管机构依照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进行监管,履行以下职责:(一)以发起人、发行载体或资产服务机构等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监管账户;(二)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对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三)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划出的手续进行审核;(四)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负责开立资金保管账户并管理账户资金的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以下职责:(一)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保管账户,并对资金进行安全保管;(二)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和发行载体指令,划付相关资金;(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特定目的载体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四)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操作风险评估服务机构】操作风险评估服务机构是指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操作风险调查、评估、揭示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法人机构。

操作风险评估服务机构需获得北金所认可,履行以下职责:(一)应收账款资产交易前的操作风险调查、评估;(二)出具《应收账款资产操作风险评估报告》;(三)跟踪揭示应收账款资产在存续期间的相关风险;(四)受托提供基础贸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资产相关的回款清分、销售分户账管理及其他相关服务;(五)受托提供基础贸易合同付款义务人于全额清偿账款前所发生的应收账款催收、贸易纠纷处理、坏账处置等服务,并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关系;(六)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信用增进机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信用增进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信用增进有效文件。

信用增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差额补足方、流动性支持机构、共同债务人、担保人等。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应满足《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账户开设要求】参与机构的账户开设根据北金所参与人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交易结构及备案第十八条【交易结构设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应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基础资产特性等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企业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

第十九条【基础资产现金流】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计可产生的现金流应覆盖支付收益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循环交易结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可以设计循环交易结构,相关交易主体可以根据约定的标准再次或多次购买或交付新的合格基础资产。

第二十一条【分层结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计分层结构。

分层结构下,各档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可以单独设置挂牌条款;各档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均可在北金所进行转让,挂牌文件中有明确禁止转受让条款者除外。

第二十二条【备案文件】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登记表;(二)募集说明书;(三)发起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如有);(四)法律意见书;(五)发起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六)信用评级报告(如有);(七)承销协议;(八)交易结构中各交易主体间的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资金监管协议(如有)、资产尽调报告(如有)、资金保管协议(如有)、代理付息兑付协议(如有)等;(九)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职责】发行载体、发起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遵守北金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起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要求】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应在备案挂牌文件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按照北金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向投资者定向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挂牌前信息披露】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需在挂牌前完成披露,应至少披露以下文件:(一)募集说明书;(二)发起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三)法律意见书;(四)信用评级报告(如有);(五)信托合同(如有);(六)资产服务协议(如有);(七)资金监管协议(如有);(八)资金保管协议(如有);(九)信用增进相关文件(如有);(十)申购说明(如有)(十一)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存续期信息披露】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应至少披露以下文件:(一)资产运营报告;(二)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人持续经营的,发起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三)交易结构中有信用增进机构的,信用增进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载体、发起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应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北金所报告;(五)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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