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备案工作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按照业务规则和约定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融资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融资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存续期为债权融资计划初始信息记载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
融资人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在挂牌文件中指定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存续期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辅导融资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二)监测和排查融资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三)督导融资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四)按照业务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协助融资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六)其他北金所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融资人按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融资人组成关注池。
第八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融资人分类情况制定辅导、监测和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频率、内容和方式等,并有效落实。
其中排查工作包括常规排查、风险排查、偿付资金排查以及其他排查工作。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健康、有序、成规模发展,根据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券投资计划操作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是指对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领域内,中央大型企业或者是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承建方,省级国资委控股企业,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部。
各行开展本业务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产品及对应项目须先经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通过后,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客户准入标准为:(一)获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业部、省级政府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大型企业。
(二)能源、交通、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项目。
(三)单笔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的融资规模一般在人民币20亿元以上。
其中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保险债权计划业务余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注:项目如是国务院审批,规模可适度放宽,以保监会最终认定为准。
);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存续期内,用于置换银行贷款的,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
(四)项目具有良好的现金流和投资回报,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计划预期收益率)和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等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五)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监管要求,实时动态调整客户准入标准。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
金融市场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能源金融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及《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企业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同时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分别担任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的,由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副主承销商协助配合。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掌握债权融资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并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北金所。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商对拟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融资人进行充分调查,掌握融资人的挂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融资人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融资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融资人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融资人债权融资计划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北金所备案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查文件,北金所可要求主承销商提供。
第四条本规程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融资人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融资人、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并督导融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如有)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挂牌中将会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报告及专项意见的内容,并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说明性文件,确认备案挂牌文件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并对备案挂牌文件引用的内容无异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4.11•【文号】银办发[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2〕90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确认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受理金融机构联网或开户申请时,必须确认申请机构或各类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否包括政府债券买卖、债券买卖或证券买卖,如未包括,不予办理联网及开户手续。
二、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的有关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基金净资产值的40%,每月计算并在交易系统中内设每只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按照证券公司实收资本金的80%计算并在交易系统内设各家证券公司的债券回购限额,如证券公司的资本金发生变化,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批文及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相应调整其回购限额。
三、加强托管和对账管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办理国债托管手续后,必须向客户开具能够证明该客户托管账户余额的托管证明,并定期与客户对账。
对其他类债券的托管和对账管理,比照国债办理。
四、加强报告和监督制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联网、开户和销户情况(包括申请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企业债券发行备案流程

企业债券发行备案流程企业债券是企业通过向外部投资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债券发行需要经过备案手续,以下是企业债券发行备案流程的概述。
一、准备工作1. 确定发债计划:企业应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发债计划。
2. 准备材料: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债券募集说明书、招股书、发行公告、法律文件、风险提示函等。
二、申请备案1.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企业需向地方证监局提出备案申请,地方证监局审核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支付备案费用:备案申请获得受理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备案费用。
三、备案审核1. 证监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审核企业的备案申请,对企业的发债计划、资质、信息披露等进行全面审查。
2. 等待审核结果:企业需要等待审核结果。
若备案申请被驳回,则需要重新修改材料并重新申请备案。
四、发行与托管1. 债券发行:备案通过后,企业可以开始发行债券,按照发债计划募集资金,进行债券发行。
2. 债券托管:企业需要选择托管银行,将发行的债券存入托管银行,形成托管凭证。
托管银行将负责债券的清算、结算、登记、转让等工作。
五、信息披露1. 发布相关信息:企业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行进度、资金用途、资产负债表等相关信息。
2. 进行定期报告: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相关信息,便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以上是企业债券发行备案流程的概述,随着相关规定的调整和变化,具体操作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企业在发行债券前,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备案申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记载规程试行

附件2: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记载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信息记载业务,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提供产品信息记载服务,为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提供持仓金额记载服务。
第三条融资人及投资者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并申请开立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参与人账户时,由北金所为其开立信息记载账户。
第四条挂牌管理人应于挂牌日确认产品信息与挂牌结果。
第五条融资人应于缴款截止日17:00前向北金所提交挂牌款到账情况及付息兑付计划等文件。
第六条北金所根据挂牌结果、挂牌款到账情况等信息办理债权融资计划的初始信息记载,并向融资人及投资者出具信息记载证明。
对当日17:00后向北金所提交挂牌款到账情况及付息兑付计划文件的,北金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初始信息记载。
第七条北金所对投资者持有的债权融资计划产品以电子凭证的形式进行集中记载。
第八条投资者可向北金所申请查询自身债权融资计划产品金额的持有情况。
投资者对持有余额有异议的,可向北金所申请复查。
第九条融资人需要查询持有人名册的,应向北金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条北金所对投资者债权融资计划产品金额的持有余额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在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查询的机构提出正式书面要求并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时,北金所有义务向其提供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相关信息。
北金所不对该类配合行为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提供债权融资计划转让的结算服务,依据转让凭证办理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并向转受让双方出具信息记载证明。
第十二条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业务参与方因其他情形申请变更信息记载相关信息的,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其他方的还应由相关方提供书面说明。
北金所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程序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程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现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申请机构(以下简称备案申请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备案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二、备案申请机构应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取得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四)中央结算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委托其结算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非金融机构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三)中央结算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五、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已联网);(四)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五)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非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其结算代理人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非金融机构与其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三)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备案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准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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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备案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A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备案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AA 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 70号)、《AA 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融资人应向债权融资计划合格投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AA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备案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案文件、对备案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的齐备性进行核对。
备案相关部门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债权融资计划备案等环节相关文件及信息应通过北金所指定的系统对指定投资人披露,接受指定投资人监督。
第二章备案
第五条备案相关部门收到融资人备案文件后,对备案文件是否要件齐备进行核对。
要件齐备的,备案相关部门予以受理并对备案文件及拟披露信息进行核对;要件不齐备的,备案相关部门可建议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补充、修改备案文件。
第六条备案相关部门在核对工作中可以建议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备案文件;可以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它有关资料;可以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备案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七条备案相关部门认为备案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向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出具关于建议补充信息的复评意见。
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应于收到复评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相关部门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备案文件。
如备案相关部门认为补充文件及拟披露信息仍不完备,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备案文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出具延迟提交的申请。
未出具申请,或在备案核对阶段
累计或延迟反馈时间超过60个工作日的,北金所将建议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撤回备案文件。
如备案相关部门认为补充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符合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北金所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办理接受备案手续,并向融资人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第八条自接受备案之日起,融资人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发生非重大、但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在预挂牌工作中书面告知备案相关部门,经备案相关部门审核后,通过指定系统披露相关文件。
已披露挂牌文件,但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立的,应暂停挂牌。
第九条主承销商在融资人备案过程中及备案有效期内,应跟踪融资人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督促融资人做好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补充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融资人可在备案有效期内自主挂牌债权融资计划。
如融资人预计在接受备案后6个月内(含)不能完成首期挂牌的,需在接受备案后6个月内向北金所提交延期申请。
第三章中介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为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提供中介服务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部门监管要求、执业规范和《AA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等债权融资计划相关规则,按规定和约定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债权融资计划中介服务相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机构设置,配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相关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提供中介服务,应安排足够的时间,执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确保全面、深入地开展尽职调查,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第十四条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挂牌过程中,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