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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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一、引言自2018年以来,中国民宿行业获得了蓬勃发展。

然而,与之相关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如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等。

为了保障民宿经营的安全、合法性和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经营许可从事民宿经营的企业、个人必须取得相关许可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机关为当地的市场监管管理部门。

许可前需要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安全检测报告等。

许可期限为3年,许可机关负责对经营许可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安全管理1. 消防安全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配置合格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在民宿内设置火源、烟具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2. 食品安全如经营涉及食品销售、加工等业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并保存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

3. 环境卫生民宿经营者必须按照相关要求,为住宿客人提供清洁卫生、卫生环境良好的服务和设施。

保持环境整洁,对于垃圾、污水等应进行妥善处置。

四、服务管理1. 服务内容和标准民宿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旅游服务管理法规定,应注重为旅游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细致化的服务,并在服务中保持对旅游者的真诚热情、礼貌守规。

2. 服务质量监督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市民举报中心是旅游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的窗口,民宿经营者应主动接受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和消费者的投诉及建议意见,积极改正自身不足,提高服务质量。

3. 服务收费民宿可以自主确定住宿价格,但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存在明显的价格倾斜。

同时,价格应当公示明确,不得有任何隐性消费,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推销方式欺骗旅游者。

五、违法处罚对违反民宿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不予许可或吊销经营许可,处罚款,并公示其违法行为。

同时,具有相关违法记录的民宿经营者将不得参加当地有关的旅游招商活动等相关活动。

六、结语民宿作为旅游服务的重要一部分,其管理和监管问题一直是旅游市场的重要关注点。

本管理办法所制定的规定让民宿管理更加规范、安全,能够更好地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也将为整个民宿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规范,保障旅客合法权益,根据《旅游住宿行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民宿经营管理活动的个人、企业或组织。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三条
经营民宿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并按照要求在平台上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条
经营民宿应当遵守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对住宿环境及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旅客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
经营民宿应当依法规定进行定期清洁、消毒,并提供清洁卫生
的住宿环境。

第三章:服务质量
第六条
经营民宿应当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如价格、房型、服务等,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并严禁虚假宣传。

第七条
经营民宿应当遵守合同精神,严禁变相涨价、强制消费或以次
充好行为,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
时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旅行社等合作单位应当认真审核合作的民宿,保障旅客的合法
权益。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宿经营者,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结束语
以上为民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民宿经营者严格遵守
相关规定,做好经营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共同营造良好的旅
游环境。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6.04
•【字号】三府办〔2019〕16号
•【施行日期】2019.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公
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19〕1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5月15日十六届5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87733387。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附件: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关于落实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落实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落实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宿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X府办〔X〕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X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场所。

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X区可申报民宿的区域由X区政府划定。

二、民宿的条件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民宿的建筑设施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依法设计、施工。

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消防要求X辖区内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X〕50号)执行。

(三)民宿的经营管理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居民住宅旅馆管理制度

居民住宅旅馆管理制度

居民住宅旅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居民住宅旅馆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经营效益,加强安全保障,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经营主体居民住宅旅馆的经营主体应当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或个人,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三、管理要求1. 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设施设备,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体系,保障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标准和消费者需求。

3. 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确保服务质量。

四、经营管理1. 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规定,保留和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

2. 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垄断行为、价格欺诈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五、安全管理1.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设施,保障消费者在入住期间的安全。

3. 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确保火灾安全。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1. 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

2.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3. 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产品质量承诺,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标准和消费者需求。

七、违规处罚1. 对经营单位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将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

2. 对经营单位涉嫌犯罪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因本管理制度不明确或无法解决的问题,由相关部门统一处理。

以上就是居民住宅旅馆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经营单位能够严格执行,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宿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民宿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宿旅客的权益,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民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民宿经营管理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服务。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取得相关证照,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民宿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民宿经营许可时,民宿经营者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安全证明、卫生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时要充分考虑民宿经营者的资质和条件。

第八条民宿经营者获得民宿经营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证明的要求经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重要信息的变动。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住宿和服务,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示详细的经营管理规定,明确住宿、服务、退订等事项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员工,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员工能够提供专业和贴心的服务。

第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保持低碳环保的理念,推行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民宿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举报,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附件:1. 企业注册证明样本2. 安全合格证明样本3. 消防安全证明样本4. 卫生合格证明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民宿经营许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民宿经营许可证,准许民宿经营者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民宿管理办法(000002)

民宿管理办法(000002)

民宿管理办法(000002)民宿管理办法(0000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民宿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民宿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本市境内经营民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宿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民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市有关规划和管理要求;(二)具备正规的房产证明文件;(三)具备安全、卫生等基本设施设备;(四)入住人员个人信息应当明确,严格保密,不能随意泄露。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五条民宿经营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房产证明文件;(二)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或者个人身份;(三)房屋设施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民宿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到期前提交申请。

第三章经营要求第七条民宿营业时间应当遵守当地的政策法规。

第八条民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九条在经营民宿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做到严格保密,禁止非法出售、泄露等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民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宿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民宿的质量和安全检查。

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民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民宿经营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民宿经营许可的;(二)经营民宿未具备相关资质的;(三)民宿安全卫生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民宿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业整顿、暂扣经营许可证等措施,或者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民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涉及附件如下:无。

民宿管理规定(3篇)

民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宿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宿经营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环保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行业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民宿定义与分类第五条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农村住房或者其他建筑物,结合当地自然、文化、民俗资源,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经营性住宿设施。

第六条民宿分为以下类别:(一)农家乐:以农业为基础,提供农业体验、农家餐饮、住宿等服务的民宿。

(二)民俗民宿:以地方特色文化为主题,提供特色住宿、餐饮、旅游服务等服务的民宿。

(三)主题民宿:以特定主题为特色,提供相应主题住宿、餐饮、旅游服务等服务的民宿。

(四)城市民宿:在城市范围内,提供短期住宿服务的民宿。

第三章民宿经营许可第七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民宿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办理民宿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地方关于民宿建设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房屋结构安全,消防设施齐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公共卫生条件。

(四)有明确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

(五)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九条民宿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四章民宿经营规范第十条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提供真实、准确的民宿信息,不得夸大或隐瞒。

(二)明码标价,价格公开透明。

(三)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设施和服务。

(四)保持民宿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五)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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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区旅游民宿发展,积极引导旅游民宿业主、投资人、经营者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民宿建设,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提升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佛山市三水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在佛山市三水区范围内,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指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参与经营接待,为住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成立佛山市三水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保障民宿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协调小组由区领导担任组长,日常工作由区文广旅体局负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工作;依照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民宿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负责民宿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指导民宿安装必要的技防设施和建立自身安全防范制度;指导民宿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留宿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并监督落实民宿经营者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区消防大队: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制定民宿管理及扶持政策,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鼓励发展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精品民宿。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加强对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的排查,开展日常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民宿发展扶持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文广旅体局委托,具体办理民宿备案登记工作,由本镇(街道)旅游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本镇(街道)民宿发展协调小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宿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村(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民宿监管工作。

村(社区)可以通过自治规则、村规民约,对民宿经营活动加以规范。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要求第四条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筑层数不超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800平方米。

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第五条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第六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1、位于镇、村的,利用现有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现有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

2、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第八条民宿的经营规范1、民宿经营者应安装公安机关认可的旅业治安管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上传公安机关;自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2、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

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设置布草间,洗消间。

直接为住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3、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4、民宿不得选址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且不得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5、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6、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住客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布12345热线或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7、民宿经营者应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8、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9、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10、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章开办程序第九条民宿的开办程序如下:1、营业执照办理: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或“民宿经营”。

民宿经营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1)对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提供住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供已建成物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等资料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也可以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情况说明”(见附件1)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住所的从事民宿经营的商事主体,申办营业执照时,除提交上述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同时提交住所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材料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

2、民宿备案登记:开办民宿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民宿备案登记遵循便民原则,不得收取费用。

民宿经营者应自营业(含试营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登记,提交民宿备案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办理民宿备案登记提交材料如下:(1)三水区民宿开办申请表(见附件4);(2)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相关佐证材料、民宿平面图、民宿建筑外观和内部电子照片;(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包括:由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公司出具消防评估报告、由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公司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评估报告以及符合要求的应急管理预案;(5)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备案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备案登记申请后,对备案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提供备案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经营者凭借回执到区文广旅体局领取全市统一的民宿标识牌。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自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民宿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民宿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等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到民宿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民宿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并交回民宿标识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全区统筹、部门监管、体现特色”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通报民宿备案和经营情况。

区、镇(街道)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建立民宿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可采取专项检查、实地核查、随机抽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提高监管实效。

及时通报民宿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全区各级市场监管、住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旅游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佛山市三水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房屋权属情况说明2.关于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3.住所改经营性用房登记表4.三水区民宿开办申请表附件1房屋权属情况说明兹有位于(详细地址)的建筑物,建筑面积,房屋权属人为(姓名+身份证号码),该建筑物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特此说明。

佛山市三水区XX镇XX村委会(盖章)年月日备注:本证明仅作为房屋权属的情况说明,用于开办民宿营业执照登记用途,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或其他用途。

附件2关于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有(业主名称)位于佛山市(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用途为住宅,拟申请用作经营性用房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佛山市三水区XX镇XX村委会(盖章)年月日附件3住所改经营性用房登记表注:1、业主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不动产权利人为法人单位的,由单位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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