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一、引言随着福建省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诸多问题,如施工质量、履约能力等,给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水平,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福建省建设厅决定开发并实施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二、系统概述1. 系统目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旨在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打造优秀的建筑施工企业榜样,提高企业的诚信和履约能力,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系统功能(1)信用信息录入与管理: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录入和管理功能,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评价、合同履约情况等。
(2)数据分析与评估: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分析和评估,为企业提供信用综合评分和排名结果,帮助企业了解自身信用水平。
(3)信用查询与展示: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和展示功能,使企业和相关部门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
(4)信用激励与处罚: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激励和奖励,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处罚和限制。
(5)系统管理与维护: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三、系统设计1. 数据库设计系统的数据库设计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信用评估表、信用记录表等。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表用于存储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估表用于存储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信用记录表用于记录企业的信用变化情况。
2. 界面设计系统的界面设计应简洁、直观,并符合用户的操作习惯。
主要包括登录界面、主页、信用录入界面、数据分析界面、信用查询界面等。
3. 功能设计系统的功能设计应满足用户的需求,包括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分析与评估、信用查询与展示、信用激励与处罚、系统管理与维护等功能。
每个功能应有相应的操作界面,并能够实现相应的功能。
四、系统实施与运行1. 系统实施系统实施包括软件部署、用户培训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篇一: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XX〕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闽建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5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信用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一年的企业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超过一般水平、信用低于一般水平、信用差。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
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评定结果抄报福建省建设厅备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闽政办[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一日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信行为,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企业: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基本经济单位。
(二)行政性组织: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企业信用信息:指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企业基本信息数据、企业详细信息数据、企业警示信息数据、企业良好信息数据和企业资质信息数据等构成。
(五)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组建,依本办法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和披露的法人机构。
(六)企业信用信息征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将分散在行政性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七)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向行政性组织征集所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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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10
•【字号】闽建筑〔2021〕22号
•【施行日期】2021.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
理的通知
闽建筑〔2021〕2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省厅先后印发《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3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闽建筑〔2021〕12号)、《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17号)。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和新旧系统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施工产值、合同额填报方式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下称“监管一体化平台”)将于2022年1月启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整合到该平台。
监管一体化平台取消合同信息登记功能,将从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对接获取合同信息,作为施工企业填报在建工程产值的依据。
合同信息登记的规定详见省厅《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和竣工结算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14号)。
(二)2022年1月起,施工企业每个季度市政类施工产值和省外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数据,调整为从监管一体化平台填报。
省内施工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仍于每年一月份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填报。
施工企业应当对填报的施工产值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因系统衔接的需要,2022年1月合同额指标的每日评价分值,沿用2021年12月31日当天的评价分值。
2022年2月1日起,合同额指标调整为从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施工许可信息中获取合同金额,并按照闽建筑〔2021〕3号文的评价规则计算分值。
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省数据汇聚平台推送施工许可信息。
二、做好奖励信息采集工作衔接
(四)闽建筑〔2021〕17号文的附表已列明了所有奖励信息评价指标。
不再要求采集的标准、工法、岗位技能竞赛等信用信息,于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采集(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时间为准)。
(五)原先由企业自行申报,闽建筑〔2021〕17号文调整为由省厅负责录入的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A级等信用信息,依据文书为2021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企业应在2022年1月2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再纳入评价;2022年1月1日(含当日)后印发的,由省厅自2022年2月1日起按规定录入,无需企业另行申报。
(六)已生效的奖励信息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满,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按照闽建筑〔2021〕17号文的满分限值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衔接
(七)2022年第一季度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分值,延续使用2021年第四季度分值。
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机构应当在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第四季度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
(八)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规定的多项指标采取季度综合考核,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分值将每季度计算一次。
为与企业通常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每日评价机制有效衔接,采集的合同履约行为信息将延后一个季度使用,即在下一个季度每日信用评价分值计算中使用并展示。
2022年1月1日起,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子系统按照闽建筑〔2021〕12号文的规定,采集2022第一季度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信息,并作为第二季度的每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分值计算依据,以此类推。
四、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审核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评价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评价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照评价标准做好奖励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及时将不良信息及时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不得瞒报、漏报。
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核查本辖区内企业自行填报的房建类施工产值数据是否与建筑业总产值数据相符,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信用扣分。
(十)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信用评价职责分工,规范抢险救灾活动信息采集程序,在采集前将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通过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采集市级优质工程信息时,严格按照闽建筑〔2021〕17号文规定的项目建设规模进行加分。
一经发现企业骗取相关奖励用于信用加分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信用扣分。
五、加强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十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范围,健全信息采集内部审查机制,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台账,重点做好行政处罚信息采集,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下半年采集的信用信息情况表(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逐级上报省厅并同时抄送驻本单位纪检监察组。
(十三)建立交叉检查机制。
每年7月下旬和次年1月下旬,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采集的信用信息实施交叉检查,并于次月上旬向省厅报告检查情况及建议意见。
省厅组织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交叉抽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