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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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5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5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帽。

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罚款____元/人.次。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下颌带(或下颌带过松)的;2、坐在安全帽上休息,或将安全帽提在手中、放在一边的;3、不按规定颜色佩戴安全帽,或用油漆涂刷安全帽的;4、戴有缺陷或不合格安全帽的。

第二条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胸卡,严禁穿短裤、裙子、凉鞋、拖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违者,将责令立即离开施工现场,并视情节罚款____元/人.次。

第三条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四条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司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罚款____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条严禁酒后上班和上班时间内喝酒(含啤酒)。

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六条禁止到池塘、河流、航道中游泳、洗澡,违者,给予罚款____元/人.次,并作退场违纪处理。

第七条禁止从设有禁行标志的便道、边坡、管道等危险处通行,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八条任何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管理,禁止强行进入禁止施工控制区。

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____元/人.次。

第九条禁止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或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罚款100~____元/人.次。

第二章高处作业第十条下列情况均属于高处作业范围,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施工人员佩挂、使用防坠落防护用品:1、坠落高度在两米和两米以上的;2、临边部位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低于80cm的;3、坡度大于____度、滚落高度大于____米的。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章人员处以警告、教育,或____元罚款。

高危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安全绳,罚款____元/人.次。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规范佩挂安全带(安全绳);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部领导已要求张挂水平、垂直安全网,必须规范张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安全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受到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处罚,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司领导为最高责任人。

第二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停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二)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检修、验收重大危险源设备的;(三)未设置、配备、使用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轻微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口头警告;(二)一般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三)严重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罚款;(四)造成重大事故,给予停产整顿,并吊销相关资质。

第八条对于再次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加重处罚力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及其申诉第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处罚:(一)事发后立即调查取证,查清事实;(二)开展听证调查,听取相关责任人的解释和申辩;(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四)对处罚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申诉;(五)公司领导将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第十条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保持中立、公正,并按照程序执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裁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三章管辖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辖。

第六条对跨地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五章简易程序第九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第六章一般程序第十一条对于需要立案调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等步骤。

第七章听证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核实。

第八章处罚适用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态度、改正措施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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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执行,是企业必须认真贯彻的重要任务。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第一条处罚适用范围本处罚条例适用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各项条款违反情况下的处罚。

第二条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的职工、管理人员、外来人员、访客等。

第三条处罚类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情况下的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调离岗位、撤销资格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

3.1 警告发生轻微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规定在一段时间内必须改正行为。

3.2 罚款发生较为严重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按照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来决定罚款金额。

3.3 调离岗位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可给予调离岗位、职务等的处罚,并在岗位或职务方面做出必要的调整。

3.4 撤销资格对于涉及到特定职业资格或证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吊销证书等资格。

同时,在企业内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重、危及他人安全或生命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应及时记录影响因素、具体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和情况等,并进行综合评估,鉴别所涉及问题的严重性。

在判断问题严重性的基础上,应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对于涉及到员工的处罚,应当通过相关内部程序进行通报、告知和讨论,并在处理程序中反映出员工的意愿和观点。

第五条处罚记录在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法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处理记录和效果,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对于重大安全事件,应将记录保存至相关人员档案中。

第六条处罚权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理权归属企业的主管领导或企业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1. 违章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检测、安全许可等安全管理活动的;未经安全检验、鉴定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安全设备、安全器材的;未按照法定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操作的。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情节,对单位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2. 违章行为:未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向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约定的;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事故。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对单位处以罚款、暂扣执照、暂停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等处分。

3. 违章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造、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或者伪造、重用或者超范围使用检测结果、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骗取、逃避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单位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等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处罚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在工业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石。

为了强化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提供一个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范本,以便企业和组织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3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安全生产要求。

第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1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11条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12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惩罚条例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订立本惩罚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员工和外部承包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该条例。

二、安全生产责任1.公司领导层对生产安全有最后责任,对安全生产显现的问题负有最后责任。

领导层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下属部门或个人。

2.部门经理应确保其部门的生产活动和运营管理符合公司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他们有责任引导员工遵守标准操作过程,并通过培训和监督确保员工不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

3.全部员工有责任保障自身及同事的安全。

不得以个人或生产需求为理由,违反公司或国家的安全规定。

三、违反安全规定的惩罚1.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当的防护用品,情节细小者,应进行口头警告并督促正确佩戴或使用;情节较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严重者,应依据工作环境和风险等级,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进行安全培训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2.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工作环境不安全的,应予以口头警告并督促正确操作;情节严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极其严重者,应立刻停止工作,并进行安全培训之后方可重新开展生产活动。

3.发生安全事故后发觉员工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实行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据事故造成的影响和违规的行为程度,予以相应的惩罚。

细小情况,口头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较重情况,必需要进行严格批判,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情节严重者,停职或解雇其职位,需经领导层批准。

4.员工或外部承包商擅自进入不安全地点的,应予以口头警告和劝离;情节严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极其严重者,应立刻停止工作。

5.员工或外部承包商有意损坏或毁坏公司财产的,应依据损坏的程度予以相应惩罚。

细小情况,口头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较重情况,必需要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赔偿;情节严重者,应进行记过处理,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6.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生产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据其影响和严重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实行相应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解雇和记过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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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
可推卸。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未经审批、许可或者未备案擅自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维护标志的;
(八)未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九)未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
(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记录和相关资料的;
(十二)故意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事故调查需要的资料的;
(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停产、停工整顿的处罚:
(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
(二)限制其从事或者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的;
(三)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
(四)进行公开曝光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因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执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察措施,取证保全,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串通、包庇或者泄露处理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整体推进各
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推卸。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未经审批、许可或者未备案擅自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维护标志的;
(八)未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九)未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
(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记录和相关资料的;
(十二)故意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事故调查需要的资料的;
(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停产、停工整顿的处罚:
(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
(二)限制其从事或者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的;
(三)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
(四)进行公开曝光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行
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因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执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察措施,取证保全,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串通、包庇或者泄露处理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整体推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做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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