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一、目的为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处罚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处罚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用工等,以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工作。
三、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及处罚办法。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执行。
3. 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 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4.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发生事故或事故隐患时,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 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五、处罚办法1. 轻微违章:对轻微违章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通报批评。
2. 一般违章:对一般违章行为,给予罚款、记过、停工学习等处罚。
3. 严重违章:对严重违章行为,给予降职、撤职、解聘等处罚。
4. 重大违章:对重大违章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5. 管理不到位:对管理不到位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及处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及处罚办法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及处罚办法,确保安全生产。
4. 本单位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单位安全生产稳定。
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细则

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细则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以及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单位或个人,企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条处罚措施分为警告、罚款、停职直至开除、刑事责任等几种,具体罚则如下:1. 警告:对于轻微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企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提醒其注意安全注意,警示其不要再次犯错。
2.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企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确定。
3. 停职直至开除: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企业可以采取停职直至开除的处罚措施,以示惩戒,确保安全生产。
4. 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员工,企业将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以采取暂停合作、取消合作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七条企业对于员工的处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企业管理层同意方可执行。
对于单位和个人也同样适用。
第八条企业应当将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细则向员工、合作单位和个人公示,以提醒大家遵守规定,加强安全意识。
结语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细则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对于维护企业安全、保障员工安全至关重要。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处罚细则,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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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杜绝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把反违章特别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对所有安全生产行为的管理。
三、职责:安全生产奖惩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人资部协助。
四、内容(一)按违章情节分下列____个层次进行处罚:____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给予开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伤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一年之内因违章待岗达到两次的。
____对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轻伤或自身轻伤、重伤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一年之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____分。
(3)违反动火管理制度进行工业动火。
(4)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带电作业未设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驾驶员洒后驾车。
(7)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按规定进行处罚。
____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____至____分的违章计分或50~____元经济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违反《公司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驾驶机动车辆。
(3)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
(4)不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活动。
(5)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在可能使作业人员滑、掉落造成伤害的场所施工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强行行车。
(8)在高压、电气作业过程中,与高压、带电体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9)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不规范或未采用漏电保护器。
(10)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五条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维修和更换的;(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监控和报告的;(七)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九)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消防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1. 对于未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金激励,以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
2. 定期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并给予奖励,鼓励大家以身作则,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3.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将在年度评奖中获得相关奖励和荣誉称号。
4. 设立“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每年评选并公示获奖名单。
二、惩罚管理1.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个人或单位,将给予严肃批评、警告、记过、甚至开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2. 对于拒绝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追责问责措施,严格追究责任。
3.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4. 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员工,要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上奖惩管理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公司生产经营的关键。
因此,奖惩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
三、奖励管理具体措施1. 设立“安全之星”计划,每月评选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并对其进行公开表扬和奖励。
2.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额外的奖金激励,以鼓励各部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3. 设立“安全生产创新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创新性建议并得到实施的员工和部门,给予奖金奖励和荣誉称号。
4. 对于在安全生产事故中表现英勇的员工,给予额外的奖励和慰问,以表彰其救人救火的行为。
五、惩罚管理具体措施1. 如果发现员工违反安全规定,首先进行口头批评和警告,提醒其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2. 对于屡教不改的员工,逐级进行严肃批评,并在人事档案中记录违规情况,以便考核表现。
3.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或酿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员工,将视情节采取停职、停工、开除等严厉处罚措施,以起到震慑作用。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一、安全生产条件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若企业被发现安全生产条件不足,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陈旧、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
二、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若企业在接到停产停业整顿通知后,拒不执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挠执行,相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罚款。
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处罚。
四、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若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证照等处罚。
五、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若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
六、安全管理不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若存在安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如安全操作规程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等,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若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
七、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企业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若存在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八、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生产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若企业未设置或者设置不明显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执行,是企业必须认真贯彻的重要任务。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第一条处罚适用范围本处罚条例适用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各项条款违反情况下的处罚。
第二条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的职工、管理人员、外来人员、访客等。
第三条处罚类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情况下的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调离岗位、撤销资格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
3.1 警告发生轻微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规定在一段时间内必须改正行为。
3.2 罚款发生较为严重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按照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来决定罚款金额。
3.3 调离岗位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可给予调离岗位、职务等的处罚,并在岗位或职务方面做出必要的调整。
3.4 撤销资格对于涉及到特定职业资格或证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吊销证书等资格。
同时,在企业内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重、危及他人安全或生命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应及时记录影响因素、具体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和情况等,并进行综合评估,鉴别所涉及问题的严重性。
在判断问题严重性的基础上,应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对于涉及到员工的处罚,应当通过相关内部程序进行通报、告知和讨论,并在处理程序中反映出员工的意愿和观点。
第五条处罚记录在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法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处理记录和效果,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对于重大安全事件,应将记录保存至相关人员档案中。
第六条处罚权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理权归属企业的主管领导或企业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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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奖惩制度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 奖惩权限 奖励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般规定 采煤 掘进放炮四、机动 五、 通防 四、处罚标准 第二章: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安全奖惩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 的方针,加强安全法制,把安全工作与职工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安全处罚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和管理1、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
(1)、按吨煤产量提取0.5元/吨。
(2)、安全罚款(包括事故赔款及“三违”罚款)(3)、总经理根据安全情况的好坏给予的安全拨款。
2、安全奖励基金由公司财务按月提取,单独列帐户,由安全科掌握使用,不准挪作它用,年度有结余,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3、奖惩权限:经济上的奖惩,由安全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有功人员的奖励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经总经理审核后,由财务室办理。
对涉及的纪律处分,由安全科及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人事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按到处分意见书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查处理。
4、奖惩制度的考核依据由安全科按矿委会下达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上的各类指标,作为矿委会对各基层部门实行的考核依据。
二、奖励及标准1、安全工作的好坏作为评定各队厂年度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班组凡有事故的,有集体违章作业的,一律取消评选先进班组的资格。
2、员工有以下成绩之一,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规程及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的;(3)、抢救事故有功的;(4))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3、对安全实现无轻伤、无事故、无“三违”的班驵,矿办奖给井下班组长30元,员工15元,地面生产系统班组长15元,员工10 丿元。
4、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安全考核结果发给安全奖。
阿戛煤矿关于印发井下发生安全事故时对相关责任人处罚规定的通知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 的方针,把安全工作与管理人员、职工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 充分调动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矿每班安排2名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负责井F带班工作,井下带班工作必须严格按带班表执行,带班矿长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尽职履责,当班出现了安全责任事故,从严追究事故当班带班矿长的责任2、井下若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五职矿长接受公司处罚,矿委会将处罚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各5000元,对未坚守岗位带班矿长处罚7000元;处罚事故当班班长5000元,处罚事故当班安瓦员1000元。
3、发生轻伤事故,矿委会将处罚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各1000元, 对未坚守岗位带班矿长处罚2000元;处罚事故当班班长1000元,处罚事故当班安瓦员200元;月度轻伤事故人员数超标1次/人,五职矿长接受公司处罚,处事故人员数超标施工队队长3000元、施工队5000 元。
4、行业主管部门查到由于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矿停产整改或对矿进行经济处罚,矿委会将处罚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各3000元;行业主管部门查到监控系统、软件(包括各种记录)存在重大隐患,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矿停产整改或对矿进行经济处罚,矿委会将处罚分管领导3000元,并召开分析会,从严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区、队长、副总工程师)的责任。
5、对“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除进“三违”学习班外并按矿办《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矿长或安全矿长组织人员召开分析会, 从严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
(3)、冒险蛮干、不听劝阻。
(4)、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5)、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和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6)、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7、对损坏公共财产、危及安全生产的人员。
损坏通风设施,防尘设施,运输安全设施,机电设备除给予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处,同时给予加倍罚款,对情节恶劣,态度不好的人员,将从重处罚。
&对在井下故意设置事端,挑斗打骂、故意设置不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除按矿办《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外,矿委会给予辞退并永不再次录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送:矿长、副矿长(含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施工队队长、通防队长、探水队长。
第二章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避免业主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办的有关规定:每月总经理及安全科长及各业务部门、安全人员以及各队班组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井下现场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
第三条:凡下井检查的人员,必须按时、按规定次数进行入井检查。
不得无故缺少下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次数。
第四条:入井检查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得走马观花。
所查出的隐患现场能落实整改的要在现场落实整改;现场不能落实整改的,应作好原始记录,出井后将检查情况填好隐患单交安全科, 由安全科汇总,逐条落实处理。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范围是全矿井下地面,下井检查的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时要不留死角,每月检查复盖面要达100%。
第六条: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安全科可定时或不定时的安排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全矿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特制定该制度。
(一)矿级领导安全责任追究1、负责督促、监督分管安全责任制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全矿职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事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 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按上级给予的有关处罚进行处理。
3、各分管领导应对分管范围内的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100元,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重大事故由矿领导集体研究处理。
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5、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督促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6、对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组织处理不完的,必须向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清楚方可离开, 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矿委会研究处理。
&对各施工地点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 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进行处理。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 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热乎,违者报矿委会处理。
11、矿领导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布置。
12、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矿领导务必参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追究1、负责督促、监督各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落实, 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矿分管领导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事故每次罚款30元,造成重伤事故,罚款100元, 造成重大事故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发好,到期进行验收。
同时向矿调度及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3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人员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追查处理。
5、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因自己或不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30元,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委会研究自理。
6、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监科执行,并向其所在班组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3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关系,重生产、轻安全, 违章指挥的,每次罚50元,造成一般事故每次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次罚款300元。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得到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3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每次罚款300元。
9、业务部门追查事故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0、业务部门必须组织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不派人参加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门主管50元,安排参加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11、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方可开工。
如不组织, 每次罚100元,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每次罚100元,不符合开工条件谁允许开工罚谁2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300元。
12、所有的规程措施必须实行会审制度,采、掘、巷修的措施必须组织会审。
13、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矿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安全矿长牵头,每季度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