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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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并明确了施工单位就质量问题所需承担的处罚责任。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

1.3 定义1.3.1 施工单位:指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施工质量缺陷处罚2.1 质量缺陷分类质量缺陷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缺陷、较为严重的质量缺陷和重大质量缺陷。

2.2 处罚措施2.2.1 一般质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属于轻微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相应的罚款。

2.2.2 较为严重的质量缺陷较为严重的质量缺陷属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并可能会暂停工程进展。

2.2.3 重大质量缺陷重大质量缺陷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工整改、罚款,并可能会吊销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引起质量缺陷的原因及处罚责任3.1 原因划分根据质量缺陷的原因划分,质量缺陷可分为设计问题、施工管理问题和材料问题。

3.2 处罚责任3.2.1 设计问题若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问题引起的,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并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同时设计单位会受到相应处罚。

3.2.2 施工管理问题若质量缺陷是由施工管理问题引起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并进行整改。

同时施工单位也将受到相应的罚款。

3.2.3 材料问题若质量缺陷是由材料问题引起的,责任由材料供应商承担,并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同时材料供应商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四章质量缺陷处罚程序4.1 发现质量缺陷质量缺陷可以通过巡检、监理和业主提出等方式发现。

4.2 确认和记录一旦发现质量缺陷,质量缺陷应该被确认并进行详细记录。

4.3 处理和整改对于已确认的质量缺陷,需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责令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4.4 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整改后的质量缺陷,确保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4.5 处罚决定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处罚决定。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及处罚办法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及处罚办法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及处罚办法1.目的1.1为促进项目质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保障项目质量的可控性和均好性,适应公司片区化管理的推进,特制定本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1.2本细则适用于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建项目。

1.3本细则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编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1.4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1.5本细则自发布日起生效、实行。

2.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方法及措施2.1推行一站式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将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纳入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

2.2项目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含分包),项目部必须组织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班组长、技术工人参加的交底和培训。

监理部各分管专监、监理员必须参加,并对相关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培训内容及效果不佳的必须重新组织培训。

2.3各分项工程先进行样板施工,待样板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方能展开大面积施工。

2.4质量管理部每月组织一次以上各标段现场交流和巡查,对各标段优点将及时进行推广,对共性质量问题召开质量专题会进行解决。

2.5项目质量管理小组每周进行1次以上质量大检查,每月无每单单项1000.00元以上罚款,且排名第一的项目奖励当月本项目质量罚款总额的50%,排名第二奖励当月项目罚款总额的30%。

2.6质量处罚办法按附录一执行,处罚将公司在项目范围及时通报。

2.7每月奖惩汇总情况在下月5日前在项目范围内通报。

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质量关注要点检查要求3.1对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要求3.1.1所有进场材料,如钢筋、水泥、砖、型钢、防水材料等,有出厂合格证的,合格证必须随材料入场,入场后,必须核对其型号、规格、出厂时间、批号、并报监理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及送检。

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对不需要出厂合格证的材料,如砂子、石子等入场后经外观检查合格后,报项目监理部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

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3.1.2钢材的供料计划要根据现场使用情况分批次进场,现场堆放时间不宜过长,以防生锈。

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最终版2

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最终版2

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质量效益型战略,强化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鼓励、促进公司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创名牌工程,树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对接市场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项目,涉及质量创优的奖励、工程质量发生较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罚。

第二章质量奖励第三条:奖励范围1、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奖。

2、北京地区获得“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银奖)”、“北京市建筑长城杯(金奖、银奖)”、“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

3、获得省(直辖市)级工程质量奖。

4、获得集团、总公司、国家级QC优秀小组奖。

第四条:奖励前提结构奖:获奖正式文件公布后,分阶段成本核算完成并经公司商务部和财务部认可实现盈利并预计达到责任书盈利指标的,按照奖励标准、程序给予项目发放50%的奖金;竣工结算完成实现盈利并达到责任书盈利指标,给予发放剩余的50%奖金。

竣工奖:竣工结算完成实现盈利并达到责任书盈利指标。

QC优秀小组奖:随获奖年度兑现。

第五条:奖励标准按项目的性质,面积、难易程度和获奖等级等因素,以单位工程或单项成果为单位确定奖励数额。

奖金额度标准见附表一、二。

第六条:工程重复获奖的计奖原则1、工程获得同级质量奖项时,不予重复计奖。

例如:同时获得北京市竣工长城杯银奖和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按一项计奖。

2、工程获得不同级别的质量奖项时,以获奖的先后顺序实施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最高奖项应奖金额。

例如;获得北京市竣工长城杯奖后,又获得了鲁班奖,先发放长城杯奖金,再补差额发放鲁班奖奖金。

第七条:奖励实施1、凡获奖正式文件公布后,即启动奖励实施程序。

2、公司质量部负责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项目获奖等级及奖励标准提出奖励的数额,经质量管理委员会确定后,报总工、总经理审批。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的程序和方式,保障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二、处罚方式1. 罚款对于工程质量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的计算原则如下:(1)根据工程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确定基础罚款金额;(2)根据责任人的履职情况,确定罚款比例;(3)根据违规行为的次数,确定倍数系数;(4)根据违规行为的后果,确定追加罚款金额。

2. 停工整改对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有权责令立即停工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

3. 吊销资质证书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有权责令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吊销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一年,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程序1. 报告审批程序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由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问题描述、罚款依据和处罚建议等。

管理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罚。

2. 相关责任人听证对于涉及责任人的处罚决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应公正、公平。

听证结果作为决定罚款金额和处罚方式的依据。

3. 处罚决定公示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及相关情况公示,以保障处罚的公开、公平。

公示内容应包括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四、追究其他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记功、行政降级等。

3. 赔偿责任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制度执行罚款。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3%。

2.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罚款金额为该部分工程造价的5%-10%。

3. 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罚款金额为监理费的2%-5%。

4. 对于重复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倍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违规行为后,由项目管理部分出具罚款通知单,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时限。

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4. 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质量管理改进工作。

四、其他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查实的举报,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除罚款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参与后续项目、暂停资质等措施。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结语本罚款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管理意识,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通过经济手段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工程质量,从而保障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我们期望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工程质量管理及奖罚制度范文(五篇)

工程质量管理及奖罚制度范文(五篇)

工程质量管理及奖罚制度范文为加强对本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全员、全过程工程质量意识,强化施工管理力度,切实做好安全防范、综合治理、文明、经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及相关施工单位商讨并达成如下奖罚款规定:1、施工质量不符规范要求的处罚及奖励措施1)施工不符图纸(规范)要求,经检查书面指出一周内不改正的处于罚款____元/次;2)尺寸不符规范要求,梁、柱轴线位置偏差超规范的经书面指出一周内不整改处于罚款____元/次;3)预埋件、预留管及预留洞遗漏或尺寸、位置不正确,经书面指出一周内不整改处于罚款____元/次;4)晚间施工无管理人员值班每次处于罚款____元;5)现场监理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口头要求整改,施工方拒绝听从或整改不到位,监理书面指出一周内仍整改不力的,处于罚款____元/次;6)现场施工人员认真按图施工,规范操作,产品质量优良,并能主动帮助其他员工整改质量问题,表现突出者奖励____元/人。

2、材料质量不符要求的处罚措施1)所有材料进场需经现场监理验收,如发现现场使用未报审的材料每批将处于____元/次罚款;2)材料未经送样复试而使用的每次处于罚款____元;3)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及不合格材料,一经查处罚款____元/次;3、安全(综治)、文明施工不符要求的处罚措施①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违反一人次罚款____元;②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必须事先到监理部备案,持证上岗,无证作业一人次罚款____元;③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违反一人次罚款____元;④施工现场必须在指定地点吸烟,在施工区域发现吸烟者或烟蒂的每发现一次处以____元的罚款;⑤禁止随地大小便,在施工区域发现有人违反的或有证据显示的一次罚款____元;⑥施工用电设备应完好、接地可靠,电缆应架空或埋地敷设,不得随地随意拖放,违反一次罚款____元;⑦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动火应有动火证,氧气瓶和乙炔瓶要确保安全距离且远离明火,违规动用明火,每发现一次处以____元的罚款;⑧文明装卸,减少噪声,材料要集中分类,堆放整齐,违反一次罚款____元;⑨施工通道要安全通畅,硬地无积水、无扬尘,做好“落手清”和环境卫生及周边道路清洁工作,与日常检查相结合,违反一次罚款____元;⑩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表现的班组和个人在每月的安全会议上给与表扬。

工程质量部门惩罚制度

工程质量部门惩罚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质量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此提升整个团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项目能够高效且高质量地完成。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工程师、施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三、惩罚措施1. 警告:对于轻微违反操作规程或者管理要求的个体,首次犯错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备案。

2. 罚款:重复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个体,将根据违规的性质和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 降级:对于屡次违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降级处理。

4. 解除合同: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重大质量问题或者事故的个体,将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四、具体条款1.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纠正;如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3. 忽视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根据事故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4. 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直接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执行与监督1. 工程质量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清楚了解本制度的条款。

2. 对于违规行为的查处,应由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保证公正性和客观性。

3. 任何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同事的行为,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

六、其他说明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总结:。

公司工程质量问题处罚制度

公司工程质量问题处罚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秩序,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现场监理单位。

第三条公司工程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工程安全、材料质量等问题。

第四条公司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节处罚原则第五条公司工程质量问题处罚原则为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透明。

第六条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对于轻微违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第三节处罚对象第八条工程质量问题处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九条对于在工程项目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将依据其责任程度分别予以处理。

第四节处罚依据第十条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合理确定处罚幅度。

第五节处罚措施第十二条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整改、暂停施工、取消合同、终止合同、行政处罚等。

第十三条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和后果,综合考虑上述处罚措施,并依法依规予以执行。

第六节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对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初步调查和取证。

第十五条初步调查结果确定后,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制定处罚方案。

第十六条处罚方案经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相关责任单位,并通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

第七节处罚效力第十七条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决定一经下达,即行生效。

第十八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第八节处罚结果第十九条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信誉评价的依据,并对其相关业绩进行记载。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结果将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办法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办法一、为规范现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根据武汉建工集团相关质量管理实行政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对以后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些情况作相应的处罚规定,明确处罚办法和处罚力度.本办法自现场所有管理人员、专业分包负责人、各劳务队负责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二、为加强质量管理,特成立质量控制小组.组长:,副组长:,质检负责人:。

项目部规定:每周四下午4:30为项目部质量安全例会,参会人员除特殊情况请假外,凡迟到早退者罚款200元、缺席者罚款500元。

三、罚款处理不是管理目的,而是管理措施。

对于质量不合格项目虽已经进行了罚款处理,班组同样需要无条件整改至验收合格。

四、所有工序完成进行下道工序时,各区负责人必须通知质检负责人,检验合格后方可通知监理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质检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质量问题开具质量整改通知单并予以整改。

若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则开据处罚单,为保证所开出处罚单真实性,附图片(问题前、整改中、整改后)、质量整改通知单。

处罚单一式二份,项目部1份班组1份。

五、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处罚内容和处罚力度,经现场发现一律强制执行,无任何附加条件,由专业分包、劳务班组负责人签字,处罚金额由项目部根据处罚单从每次工程款中扣除.若出现拒签现象,项目部将直接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双倍扣除。

六、隐蔽前的问题给予一次限期整改机会,若在隐蔽前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不予处罚,隐蔽中及隐蔽后的问题或非隐蔽工程直接处罚.七、施工班组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相关规范、图集等相关要求施工。

八、具体处罚办法和处罚力度:1、土基部分1。

1、本工程地基处理为强夯联合降水法,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强夯地基处理.真空预压排水、夯实遍数、夯实次数、夯实高度等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执行,所处理后的土路基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否则进行1元/㎡进行罚款。

工程管理部处罚制度

工程管理部处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管理效率而设立。

2. 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处罚制度的实施应坚持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一项处罚都有据可依,有法可循。

二、处罚范围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行为。

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3.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程延误、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行为。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等职业道德失范行为。

三、处罚种类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初次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个人或部门进行相应金额的罚款。

3. 降级或撤职:对于重复违规或严重违规的个人,视情况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

4. 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后,可解除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

四、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由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

2. 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确保处罚决策的准确性。

3. 根据调查结果,由管理层会议讨论决定处罚措施。

4. 执行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规事实、证据及拟采取的处罚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5. 执行处罚决定,并做好记录归档工作。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员工,并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3.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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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同相能源有限公司十竹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十堰至竹溪县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促进施工质量稳步提高,增强全体参建人员质量意识,全面贯彻落实本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严格管理、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避免返工浪费,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使工程质量达到建设目标和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等级,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十竹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
自工程施工开始至缺陷责任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
1.违反决策工作程序,盲目施工、盲目签定各类合同,擅自购进和使用不合格材料以及不适用的机具、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
2.因设计有误而未及时审核提出,施工测量、放线错误,检测、检验数据失真,造成工程质量存有缺陷;
3.违反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施工造成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要求,造成返工的;
4.违反《湖北省十堰至竹溪县长输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均为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和影响分为:一类质量事故、二类事故、三类质量事故、四类质量事故。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或由于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伤2~3人者;
2、质量验收不合格者。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或由于工程质量原因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5人者;
2、存在野蛮施工、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质量事故者;
3、施工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要求、整改工程量较大者。

第七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20万元以下,或由于工程质量事故造成轻伤2~3人者;
2、使用材料、设备不合格者;
3、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者;
4、施工及检测、检验的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类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以下者;
2、违反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建设程序施工者;工程各中间环节质量经检验不合格,需进行返工处置而造成损失,或存在质量缺陷者;
3.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资格证书不起全、技术水平不达标,现场配备设备及检测仪器不足者;
4、资料、数据不规范、偏离实际者。

第三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处罚评审程序第九条: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1、对一、二、三类工程质量事故项目部工程运行组必须及时进行防止事故再扩大控制处置,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编写调查报告(详见第六章附则),在14天内上报至项目部;对四类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分部组织处置,在7天内逐级上报至项目部;
2、质量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安全环保组按照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处理;
3、要切实做到质量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做处理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上报者,直接对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十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评审程序
1、四类质量事故,由项目分部组织项目管理组、质量监督站、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报项目部评审并实施处罚,项目部对实施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二类质量事故、三类质量事故由工程运行组组织项目管理组、质量监督站、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评审并实施处罚,项目部对实施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一类质量事故,工程运行组组织项目管理组、质量监督站、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提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和初步处罚意见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评审,提出处罚方案,然后提交有关会议决定处罚;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计算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施工开始至缺陷责任期内,部分工程报废、返工、重建、质量缺陷所造成损失的直接价值,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的价值。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是指从事故处置开始至结束,并使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标准,其过程所支出的费用。

第四章质量事故责任分析和划分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质量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第十三条:责任者确定
1、第一责任者:对质量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者。

2、第二责任者:是指造成质量事故的间接责任者;
3、第三责任者:是指对于事故的发生虽非直接工作造成,但负有
管理职责的责任人;
4、本项目责任者主体主要为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商。

第五章质量事故的处罚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的处罚,应在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类型,确定事故责任者,分清主次责任者,核实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对相关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罚,应根据事故的后果可给以经济和行政并处。

第十五条:一类质量事故处罚
分别处罚第一责任者10万元、第二责任者6万元、第三责任者3万元;业主有权根据事故情节中止合同。

第十六条:二类质量事故处罚
分别处罚第一责任者6万元、第二责任者3万元、第三责任者2
万元。

第十七条:三类质量事故处罚
分别处罚第一责任者3万元、第二责任者2万元、第三责任者1
万元。

第十八条:四类质量事故处罚
分别处罚第一责任者1万元、第二责任者5000元、第三责任者3000元。

第十九条: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有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故意毁坏现场的,除按本办法处罚外,同时处罚各级管理责任人。

处罚金额对应一、二、三、四类事故,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300元。

第二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后,在上报和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刻意增加或删减数据、阻碍调查工作、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以及敷衍塞责等责任者将给予严厉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施工技术、质检、实验工作中,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有意更改、编造数据、抽换资料等行为,一经发现均视为质量事故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施工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部位、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
计算;
三、事故原因分析;1、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2、确定事故的间
接原因;四、事故责任分析;1、根据事故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2、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第一责任者、第二责任者和第三责任者;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措施及事故的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工程质量事故评审、处罚单(1)
编号:
注:本表用于四类质量事故处罚;可加附表,本表一式六份。

附表2:工程质量事故评审、处罚单(2)
编号:
注:本表用于一、二、三类质量事故处罚;可加附表,本表一式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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