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政罚款处罚规定

合集下载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一、总则1. 本惩罚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的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3.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报告。

2. 施工单位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处罚建议。

三、违规行为分类1. 轻微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不按规定着装、施工现场小范围杂物乱放等。

2. 一般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施工方案、使用不合格材料、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等。

3. 严重违规: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等。

四、处罚措施1. 轻微违规: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若重复发生,可进行书面警告。

2. 一般违规:对个人处以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节确定;对单位,除罚款外,还可暂停其部分施工活动,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3. 严重违规:对个人可处以较重罚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除罚款外,可解除合同,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记录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2. 负责人应根据违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处罚程序。

3. 启动处罚程序前,应告知被处罚人或单位有关违规事实、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依据。

4. 被处罚人或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并记录。

5. 根据调查结果和被处罚人或单位的陈述申辩,最终确定处罚决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单位和人员。

3.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参与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制度执行罚款。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3%。

2.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罚款金额为该部分工程造价的5%-10%。

3. 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罚款金额为监理费的2%-5%。

4. 对于重复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倍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违规行为后,由项目管理部分出具罚款通知单,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时限。

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4. 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质量管理改进工作。

四、其他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查实的举报,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除罚款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参与后续项目、暂停资质等措施。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结语本罚款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管理意识,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通过经济手段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工程质量,从而保障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我们期望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管理,以及质量安全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行政惩罚。

第二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第三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1.对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搭配的;2.未依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或者规程规定执行的;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4.未依照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交底的;5.向他人出示虚假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证件的;6.其他危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1.违反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或者规程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3.未依照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交底的,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4.向他人出示虚假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证件的,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5.其他危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行为,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

第五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程序1.发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若调查取证结果确认违法违规行为属实,需要征询建设项目或者施工单位看法;3.经建设项目或者施工单位确认后,报请负责人审批;4.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惩罚。

第三章行政惩罚第六条行政惩罚的种类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惩罚措施: 1. 警告; 2. 罚款; 3. 取消任职资格。

第七条警告的程序和依据1.对于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较轻且对施工质量安全不会造成重点影响的,可以予以警告惩罚;2.警告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并呈请负责人审批,下达警告决议。

工程施工超期罚款规定

工程施工超期罚款规定

工程施工超期罚款规定在我国,工程施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工程的顺利进行,也给建设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

为了规范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超期行为设定了罚款规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二、工程施工超期罚款规定1.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2)未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3.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4.建设单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的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施工罚款最高比例

工程施工罚款最高比例

工程施工罚款最高比例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工程标准等行为所采取的经济处罚措施。

在工程建设领域,罚款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单位的利益,因此,合理确定工程施工罚款最高比例对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施工罚款最高比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罚款。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二是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未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是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的;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机械、施工设备的;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四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罚款。

根据《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五是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的罚款。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实施涉水工程施工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活动的。

工程质量事故罚款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罚款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罚款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加强工
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其参建各方。

3.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处理原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责任主体
1.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
设计要求。

2. 设计单位应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程序,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

三、罚款标准
1.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罚款。

2.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定。

3.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除罚款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罚款程序
1. 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质量问题属实后,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明确问题、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

3. 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

4. 对于需要罚款的事项,由质量管理部门提出罚款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五、罚款使用
1. 罚款所得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安全管理工作。

2. 罚款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参建单位。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罚款标准第四条对于发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3%。

第五条对于发生设计单位设计问题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设计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3%。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六条发生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理单位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整改情况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判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条如需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罚款,监理单位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罚款决定书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缴纳罚款。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罚款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建筑施工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一、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

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政罚款处罚规定
2007-1-3 9:21:42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政罚款处罚规定
依据: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B、《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
C、《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2号;
D、《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
E、《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
F、《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
G、《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5号)。

H、《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
I、《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1号)
J、《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78号)
K、《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
L、《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87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