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科长因培训不到位被追责!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
经调查认定,沂水县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3”爆炸事故是一起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0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
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企业复工前将配套的罐区内生产设施恢复正常,管道内残余的八碳烯与罐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企业违章指挥,福德化工电焊工张学智入厂时间短,在不熟悉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对事故储罐进行加装化学品铭牌支架焊接作业时,违章作业,持续焊接导致事故储罐罐壁局部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追刑责。
案例二:2019年10月31日16时05分许,江苏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在铝棒铸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817.1万元。
近期,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直接原因在浇铸过程中,工人为加快铸造进度擅自调快铸造底座下降速度、错误操作调小了结晶器冷却水流量,结晶器中的铝液尚未结晶就被拉出,导致铝棒拉漏,铝液大量泄漏至冷却水井中,冷却水瞬间汽化,体积急剧膨胀产生爆炸。
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凯隆公司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
周培军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9.1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3月20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1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5日,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6月3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7月11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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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90130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PT精选文档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 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考核合格。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依法经 考核合格。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四、涉及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装 置未实现自动化控 制,系统未实现紧 急停车功能,装备 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紧急停车系统未 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 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 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一、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 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 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 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 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 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 ,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 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 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 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 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 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 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 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 统。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五、构成一级、二 级重大危险源的危 险化学品罐区未实 现紧急切断功能; 涉及毒性气体、液 化气体、剧毒液体 的一级、二级重大 危险源的危险化学 品罐区未配备独立 的安全仪表系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云南电解铝)1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9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行政法规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45号);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5.《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83号);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12月3日颁布实施);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9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合规义务—法律法规清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2014.6.25
有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66号令
2014.6.25
有效
绿色施工导则
建质[2007]223号
2014.3.27
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质[2011]111号
2014.3.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79 号令
2000年1月30日
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393 号
2003年11月24日
2004年2月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
2014年7月29日
2014年7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1998)164号
1998年9 月4 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 91 号
2013年3月28日
2013年4月10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卫政法发[2007]97 号
2006年7月27日
2006年7月27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质[2008]75号
2008年4月18日
2008年6月1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1 号
2008年9月18日
2008年12月1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法》单选题库与答案

《安全生产法》单选题库与答案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妨碍B、阻挠C、阻碍D、阻挡答案:C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019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A、统一规划B、国土空间规划一体C、目标合一D、多规合一答案:D2019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3、《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工作A、技术管理B、从业人员管理C、安全生产管理D、现场管理答案:C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如果这些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依法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还可以撤销其资格,同时并处行政罚款,罚款数额为上一年年收人的20%以上52%以下。
(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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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
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
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精心整理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一)
理总局决定;
(二)
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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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
(一)造成10人以上157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二)造成15人以上30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万元的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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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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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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