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罚

发⽣安全事故如何处罚我们知道⼯程施⼯的时候是⼀定要按照规定来执⾏的,但是很多时候⼈们不注意施⼯安全,这样的话就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那么发⽣安全事故如何处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发⽣安全事故如何处罚发⽣安全事故时,要如何处罚,依据安全事故的等级⽽定,如果是重⼤安全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六⼗的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九⼗⼆条⽣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导致发⽣⽣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三⼗的罚款;(⼆)发⽣较⼤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四⼗的罚款;(三)发⽣重⼤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六⼗的罚款;(四)发⽣特别重⼤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的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九⼗三条⽣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管理⼈员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程重⼤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的财产和⽣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为。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单位及⼯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员。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程建设者的资格,能⽀付⼯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信的过失。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为了规范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标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对于不同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轻微事故罚款金额较低,而特别严重事故罚款金额较高。
其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将根据其责任程度和行为情节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再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程序主要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罚款处罚三个环节。
在事故调查阶段,需要对事故原因、责任主体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以确定事故责任主体和罚款标准。
责任认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确定罚款金额。
最后,进行罚款处罚,企业应及时缴纳罚款,并对事故进行整改,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最后,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监督和检查。
为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并对企业进行指导和帮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企业来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进行如下规定:一、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2. 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吊销执照、暂扣业务资质等行政处罚;3. 严重违法失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对于发生事故的个人:1. 直接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2. 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认定;2. 对于事故单位,责任主体为单位本身;3. 对于事故个人,责任主体为事故直接责任人。
四、处罚的依据:1. 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公正的处罚;2.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的程序: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罚;2. 对于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罚的效力:1. 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按照决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2. 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事故防治培训。
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应当严格监管,加大事故防治的力度,并依法予以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指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经济处罚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必须得到严肃对待。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的规定,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报警,开始紧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
如果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要负责人的罚款金额可能会比较大。
其次,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中过失等行为的惩罚也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轻微过失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判处罚款。
对于故意犯罪的,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罚款处罚的规定。
例如,对于在建筑工地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罚款,并将在一定期限内停工整顿。
对于矿山事故,矿主将面临巨额罚款,并可能会被吊销矿业许可证。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处罚仅仅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还可能
包括责任人的追责、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等。
总的来说,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过罚款迫使相关责任人提高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事故处罚标准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生活等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程、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制定了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一、安全事故的分类及处罚标准。
1. 一般安全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是指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人员轻伤、财产损失等情况。
对于一般安全事故,处罚标准主要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等处理措施。
2. 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严重违反安全规定、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人员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主要包括,停职检查、降职甚至解雇、罚款、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二、安全事故处罚的程序。
1. 事故调查。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首先要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等情况。
调查结果将作为处罚的依据。
2. 处罚决定。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3. 处罚执行。
对于受到处罚的责任人,企业要严格执行处罚决定,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只有通过不断的教育和培训,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规程的执行。
只有通过制度的约束和规范,才能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
企业要加强对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安全风险评估。
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首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承诺书等文件。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的,责任人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其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例如,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责任人或者未经培训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情况,将被处以罚款。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或者事故调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以罚款。
此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例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设备或材料、使用委托施工单位未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情况,将会被处罚款。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矿山、冶金、化工等,如果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将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生产、
整顿停产、撤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此外,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责任人员将进行法律追责,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这就需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不仅需要承担经济处罚,还需要接受法律处罚。
总体而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倒逼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依法追究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运营,也对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更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罚予以相应规定。
一般情况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一、刑事责任方面: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于因违法操作、违法管理或者违法建设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罚的敷衍主要取决于事故的严重性、损失程度以及责任人的过错情节。
一般来说,对于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有安全措施但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其实际行为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方面:行政处罚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暂扣或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评价等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行政处罚的敷衍主要取决于事故的严重程度、损失的程度以及责任人的过错情节。
对于责任人或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擅自行事、违反规定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企业和个人应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以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罚款处罚。
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
1. 员工伤亡事故罚款:
- 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重大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0元至500000元
的罚款。
2. 生产设备事故罚款:
- 轻微事故: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 一般事故:对责任单位处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 特别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0元至500000元的罚款。
3. 环境污染事故罚款:
- 轻微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一般事故:对责任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 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
- 特别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200000元至5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以及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同时,责任单位还需承担赔偿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或刑事责任追究。
为确
保生产安全,责任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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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安全事故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规范和程序作业,明确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有关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党政主管、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
第四条本办法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人员等。
第五条事故等级划分: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所属各企业、单位以及电建集团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告:(一)一般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报表中向股份公司统计上报。
(二)国内有人员死亡的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到股份公司。
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相关区域监管局。
(三)国外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事故应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四)综合型事业部管理企业发生有人员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应同时向主管事业部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内容和方式:(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以《事故快速报送单》(见附件1)的形式报送到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特殊情况时,事故单位可直接以电话形式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将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如伤亡人数和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还应将最新情况及时补报。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以下规定报告股份公司领导、安委会成员和国家有关部委:(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立即报告股份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和安全总监。
定期报告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并通报安委会其他成员。
较大及以上事故,立即报告股份公司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及时报告股份公司其他领导。
事故情况明晰后,通报安委会其他成员。
重大及以上事故立即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国内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外有人员死亡的事故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
国内有人员死亡的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和国外较大及以上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报告国家能源局。
第十条勘测设计、监理等业务范围内承担管理或其他责任的事故应向股份公司报告。
股份公司所属单位投资建设、总承包的项目发生事故时,除事故单位报告外,投资建设、总承包单位也应向股份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实行事故零报表制度。
各单位及综合型事业部应向安全环保部报送事故月报及年报(见附件2、附件3)。
月报表在次月的5日前报出,年报表在次年的1月15日前报出。
年报表应同时报送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事故规律、风险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或配合股份公司进行内部调查。
(一)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可视情况组织或参加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现场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组织现场调查。
(三)重大事故由股份公司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组织现场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主要领导组织现场调查。
(四)特别重大事故由股份公司主要领导组织现场调查。
(五)综合型事业部管理企业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综合型事业部可组织或参加事故现场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综合型事业部应参加现场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的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4)。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事故责任追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岗位责任划分确定责任人,坚持“从严治安”的原则。
第十七条为保证责任追究的时效性,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30日内,特殊情况60日内,应进行责任追究。
处理决定与政府调查处理意见有较大偏差时按从严原则处理。
(一)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事故单位应将处理结果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任追究不符合股份公司规定的,安全环保部应责成事故单位重新处理。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内部调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股份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责令事故单位向股份公司“说清楚”。
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年度内发生二起及以上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四)特别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分包商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向股份公司“说清楚”。
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可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的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