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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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质量事故处理条例

生产性质量事故处理条例

生产性质量事故处理条例为了督促做好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及用户满意的产品,使不合格品产生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分析、处理和控制,杜绝责任心不强所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特制定生产性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条例.一、相关部门在质量控制中的责任1、生产部工艺主管负责制定切实可靠的工艺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并负责监督执行情况,负责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

2、根据公司生产计划,当产品品种需要变化时,生产部调度员要至少提前1天通知生产部工艺员,生产部工艺员应提前1天将符合产品品种要求的工艺技术条件提交到生产部(对只改定量在其它方面没有改变,已有的成熟工艺技术条件可套用)。

3、如生产计划有变动,产品品种变化不按计划进行时,驻厂销售部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生产部.4、生产部负责严格按照生产部所制定的最新版“技术规程”或“工艺条件”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达到公司规定的质量要求。

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部有权提出对“技术规程”或“工艺条件”修改建议,在修改版正式发布实施前,还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技术规程”或“工艺条件”进行生产。

5、质检人员负责严格按照生产部制定的纤维原料、化工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6、设备各专业负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7、环保动力部负责稳定提供合格的蒸汽及设备正常运行。

供水处理确保正常供水,外电保证供电正常。

8、生产部调度员负责召集人员召开大型质量事故分析会,生产部经理主持,并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中、小型质量事故由车间召集人员开质量事故分析会,生产部副经理主持,生产部工艺工程师列席,小型事故通报由生产部经理批准,中型事故及以上的通报由生产副总批准。

二、产品质量事故的分类1、产品质量事故按发现的时间,分为生产性质量事故和索赔性质量事故两类。

2、生产性质量事故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相关工作不到位导致连续出现不良品降级,给公司造成损失。

3、本处理办法主要对生产性质量事故的处理,对索赔性质量事故的处理则依照《索赔性质量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工程质量部门惩罚制度

工程质量部门惩罚制度

工程质量部门惩罚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质量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此提升整个团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项目能够高效且高质量地完成。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工程师、施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三、惩罚措施1. 警告:对于轻微违反操作规程或者管理要求的个体,首次犯错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备案。

2. 罚款:重复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个体,将根据违规的性质和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 降级:对于屡次违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降级处理。

4. 解除合同: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重大质量问题或者事故的个体,将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四、具体条款1.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纠正;如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3. 忽视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根据事故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4. 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直接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执行与监督1. 工程质量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清楚了解本制度的条款。

2. 对于违规行为的查处,应由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保证公正性和客观性。

3. 任何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同事的行为,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

六、其他说明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总结:。

工程模板质量处罚制度

工程模板质量处罚制度

工程模板质量处罚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预防和纠正工程模板质量问题,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中的模板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处罚规定1.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工程模板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工程合同价款4%~8%的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模板设计要求施工,造成模板结构不稳定、承载力不足等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6%的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施工单位在模板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施工,导致模板安装不牢固、接缝不严密等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6%的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模板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导致不合格模板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6%的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建设单位未对模板质量进行审查,导致不合格模板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6%的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罚款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罚款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罚款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加强工
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其参建各方。

3.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处理原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责任主体
1.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
设计要求。

2. 设计单位应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程序,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

三、罚款标准
1.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罚款。

2.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定。

3.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除罚款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罚款程序
1. 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质量问题属实后,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明确问题、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

3. 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

4. 对于需要罚款的事项,由质量管理部门提出罚款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五、罚款使用
1. 罚款所得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安全管理工作。

2. 罚款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参建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 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和处理,保障人员安全。

2.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详细情况,并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3. 对于未及时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2. 生产单位应全力配合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对于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依法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 对于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2. 对于虚假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处以较重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于不配合调查处理、不积极整改的单位,将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并公布其违法行为。

四、结语。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给企业和员工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加强设备、设施、材料的质量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震慑,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都能够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一、概述质量事故是指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处理等各个环节中出现的对产品质量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危害的事件。

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以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置和后续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事故报告与调查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

2. 上级机构应尽快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调查能力。

3. 调查组应全面收集事故的相关证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

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事故责任追究1. 根据调查报告,确认事故责任人,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有重大责任的责任人,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不贷。

四、事故处置与紧急措施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散,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救援。

重要设备和物资应及时转移到安全地点。

2. 对于涉及环境污染的事故,责任人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报告环保部门进行处置。

3. 事故处置工作应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由专业人员指导和协调。

五、事故后续处理与防范措施1. 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制定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案,确保事故的影响最小化,并加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

2. 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赔偿,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3. 事故的处理过程应予以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的处理结果和改进措施,增加公众的信任。

六、事故教训与经验总结1. 对于发生的事故,应进行详细的教训和总结,分析事故的原因和经验教训,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将事故处理过程和经验总结记录下来,形成档案,以备日后参考和借鉴。

七、事故应急预案1. 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分工。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一、目的:控制不良品数量, 加强品质管理,提高品质意识。

二、适用范围:金富雅内部三、处罚条例:3.1产品次品率、技术资料错误率超过10%视为质量事故;低于10%为质量问题;出现人为质量事故对责任人罚款50元,至赔偿损失金额的10—100%,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月工资的25%。

3.2出现人为质量事故,损失金额250元以上,对相关生产主管罚款25元.3.3出现人为质量事故,损失金额500元以上,对相关生产主管罚款50元。

3.4出现人为质量事故,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对相关生产主管、生产经理、品管各罚款100元/次。

3.5出现人为质量事故,损失金额2000元以上,对相关主管、品管、生产经理、品质经理各罚款100元或赔偿5-20%。

3.6出现人为质量事故,损失金额4000元以上对副总及以下相关人员罚款200元或赔偿5—20%。

3.7出现投诉漏包、少包、错包、结构或包装存在人为质量问题,对相关操作者罚款50元/次,对QC、品管、生产主管、经理各罚款20元/次;品质经理、制造总监、副总各罚款10元/次。

3.8未按纠正/预防措施执行,再次出现同类问题,对责任主管、品管罚款150元/次,对责任经理、品质经理、副总、制造总监各罚款75元/次。

3.9指令员工包装不良品,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至赔偿损失的30—100%。

3.10发放不合格物料给生产部门使用,对责任仓管员罚款50元,至赔偿损失的30%。

3.11未经试验确认的新物料发至生产部门使用,对物控主管、相关仓管罚款50元,出现质量问题,赔偿损失的30%。

3.12连续二次出现同样问题或批量质量事故,品质部未开立纠正/预防措施单通知要求相关部门改善,对相关QC、品管各罚款100元。

3.13批量生产前未作三检,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

3.14制作技术图纸或技术资料存在错误,或者未审核,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至赔偿损失的10—100%。

3.15包装工序未将加工完成的部件进行清扫、清洁、按要求擦试干净,对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减少损失,恢复正常施工秩序。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事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影响。

二、事故分类与报告1.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2.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3. 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1. 成立事故调查组,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2. 调查组应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物证等,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3.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

四、事故处理与整改1.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2. 责任单位应按照处理方案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3. 整改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五、责任追究与赔偿1. 对于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2. 对于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2. 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熟悉并遵守本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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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分厂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对产品形成全过程、工艺技术及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进行有效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过程各类质量事故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使质量事故的判罚准确有效,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对生产过程出现的质量事故、违反工艺纪律行为及因工作质量而造成质量事故的判罚。

2质量事故划分
2.1事故划分:质量事故分为工序产品质量事故和工作质量事故。

工序产品质量事故:工序、机台产生的不合格品已达到一定的数量,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视为产品质量事故。

工作质量事故:因违反工艺纪律、违反操作规程及因工作质量而造成质量事故,根据情节、性质的严重程度、数量的多少来划分。

2.2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一般质量事故、质量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特殊质量事故。

2.3质量事故确因客观事实(如原料、辅助材料)影响导致生产过程工序工艺质量指标达不到工艺要求,视其情况处理。

2.4事故处罚标准:一般质量事故100-200元,质量大事故200-500元,重大质量事故500-1000元,特大质量事故1000-3000元。

特殊质量事故视其情节造成损失程度进行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处罚。

3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3.1 质量事故处理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对出现的工艺质量问题“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人得不到教育不放过”。

3.2对于发生各类质量事故不得隐瞒和避重就轻,责任部门必须处罚到个人,并根据事故级别相应追究到操作工、质检人员、班组长及部门负责人。

3.3对于以上各类质量事故应由工艺技术处按月统计违纪人员和处罚金额数,经处室领导审核报分管厂领导批准后,报企业管理处纳入当月奖金兑现。

4质量事故条例
4.1工序质量事故
4.1.1制丝过程
4.1.1.1备料过程中,错用产地、等级烟叶造成批量损失一经发现为特大质量事故。

4.1.1.2凡属错加、多加、少加糖料,均按质量事故论。

错加、多加、少加糖料的烟丝,数量在100~200kg内为一般质量事故事故.201~300kg内为质量大事故,301~500kg为重大质量事故。

500kg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配料中配错香糖料一经发现按特殊质量事故处罚。

4.1.1.3润叶加料过程中.润后叶丝水份超过工艺指标± 2% 以上.数量在200~400kg内为一般质量事故,401~600kg内为质量大事故,601~800kg内为重大质量事故,801kg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4.1.1.4切叶(梗)丝,产生不合格烟(梗)丝,数量在200~300kg内为一般质量事故,301~500kg内为质量大事故。

501一700kg为重大质量事故。

701kg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4.1.1.5叶丝干燥过程中,叶丝干燥后叶丝水份超过标准±2%,数量在200~300kg内为一般质量事故,301~500kg内为质量大事故。

501~700kg为重大质量事故,701kg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4.1.1.6梗丝膨化过程中,梗丝水份超过标准±1.5%,数量在100~200kg内为一般质量事故,201~300kg内为质量大事故,301~400kg内为重大质量事故,401kg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4.1.1.7错用、少用香料,烟丝数量在100~200kg内为一般质量事故,201~300kg内为质量大事故, 301~400kg为重大质量事故,401kg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4.1.1.8加香后混合烟丝水分超过标准±1%,数量在350~500kg内为一般质量事故,501~700kg内为质量大事故,701~900kg内为重大质量事故,901kg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4.1.1.9掺兑:叶丝、梗丝、薄片丝、残烟丝未按标准规定比例掺兑,根据其对产品质量影响程度及性质按特殊质量事故处理。

掺兑过程中出现断料5分钟~10分钟内为一般质量事故,11~15分钟内为质量大事故,16~20分钟内为重大质量事故,21分钟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4.1.2卷包过程
4.1.2.1凡错用烟丝、卷烟纸、钢印等卷制烟支在5~10盘内为一般质量事故,11~20盘内为质量大事故。

21~30盘为重大质量事故。

31盘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由车间、机台自检查出的以上质量问题,数量在10~15盘为一般质量事故,16~20盘为质量大事故,21~30盘为重大质量事故,31盘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4.1.2.2凡卷出外观不合格烟支(空头、漏气、掉咀),以及长度、园周等不合格烟支,数量在5~10盘内为一般质量事故,11~20盘以内为质量大事故,21~30盘内为重大质量事故,31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由车间、机台自检查出,数量在10~20盘内为一般质量事故,21~30
盘内为质量大事故,31~40盘为重大质量事故,41盘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4.1.2.3爆口烟数量在2~5盘为一般质量事故,6~8盘为质量大事故,9~12盘为重大质量事故,12盘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由车间、机台自检查出3~6盘为一般质量事故,7~12盘为质量大事故,13~20盘为重大质量事故,21盘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4.1.2.4凡属条盒、条包错包、少装;盒内错支、缺支(条、盒A类)一经发现均为质量事故;数量在10条以内的为一般质量事故,11~20条为质量大事故,21~50条为重大质量事故,51条以上的为特大质量事故。

由车间、机台自检查出,数量在20条内为一般质量事故,21~50条为质量大事故,51~100条内为重大质量事故,101条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4.1.2.5条装、小盒包装不合格(B类、C类),数量在50~100条内为一般质量事故,101~150条内为质量大事故,151~300条内为重大质量事故,301条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车间、机台自检查出按以上同等数量确定质量事故等级。

4.1.2.6箱装错装、少装(A类)一经发现为质量事故,2件以内为一般质量事故,3~5件为质量大事故,6~10件为重大质量事故,11件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车间、机台自检查出按以上同等数量确定质量事故等级。

4.1.2.7箱装(B类、C 类) 不合格数量在5~10件以内为一般质量事故,11~15件为质量大事故,16 ~30 件为重大质量事故,31件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车间、机台自检查出,数量在10~20件内为一般质量事故,21~30件为质量大事故,31~50件为重大质量事故,51件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4.1.2.8凡是在下工序查到的不合格品,按以上各条中同等数量追加一个等级的质量事故处罚。

4.1.3车间温湿度
4.1.3.1 空调人员按工艺标准要求控制车间温湿度,控制区域温湿度连续30分钟内达不到要求为一般质量事故,31~60分钟内为质量大事故,61~120分钟内为重大质量事故,120分钟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4.1.3.2因空调开启不当对生产过程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其情节按特殊质量事故处理。

4.2工作质量事故
4.2.1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纪律,拒不执行工艺人员临时性指令,经劝告仍一意孤行者;
4.2.2对生产过程未经技术部门同意私自更改工艺技术标准的;
4.2.3未经检验部门允许,将已经检验判为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发到车间使用的;
4.2.4不重视产品质量,弄虚作假;有意将不合格品混入正品烟内,不论数量多少;
4.2.5被下道工序查出的不合格品已到达产品质量事故界限时;
4.2.6工作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根据情节、性质的严重程度、造成不合格品数量的多少及损失情况均按特殊质量事故处理。

4.3其它
4.3.1群众来信反映或市场反馈的爆口、空头、缺支、缺盒、错装等质量信件、质量投诉根据情节、性质的严重程度、数量的多少及造成损失情况均按特殊质量事故处理。

4.3.2未尽事宜,则对照上述有关规定视其情节造成的损失程度按特殊质量事故进行处罚。

5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5.1生产过程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不合格品的处置,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对处置后结果进行验证,后续出现同类质量事故,则加倍处罚。

5.2对发现的质量事故,由工艺技术处处罚到车间,并开具“质量事故处罚令”或发“质量事故处罚通报”。

5.3车间依据事故级别将处罚额分别处罚到相关责任人及负责人,同时进行原因分析,组织进行处置及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工艺技术处,工艺技术处组织验证不合格品处置结果,确认整改结果及有效性。

5.3.1一般质量事故处罚到直接质量责任人;
5.3.2质量大事故处罚到直接质量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5.3.3重大质量事故处罚到除直接质量责任人外,车间代班长必须负连带管理责任;
5.3.4特大质量事故处罚到直接质量责任人、操作工、检验人员外,部门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
5.3.5特殊质量事故依据造成损失情况处罚到相关责任人及负责人。

5.4 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影响范围特别大、给企业造成损失特别严重等情况,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上报党委厂部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5.5对车间自检或检验发现的质量事故,车间自觉按上述规定处罚或对责任心强人员给予奖励。

5.6每月月末工艺技术处对处罚令及处罚通报进行汇总,报企业管理处纳入当月质量考核中兑现奖罚。

6本条例解释权属工艺技术处。

7本条例自下发公布三日后正式实施。

注:A类、B类、C类:是卷烟GB5606-2005国标中将包装与卷制技术要求按质量缺陷程度分为A类质量缺陷、B类质量缺陷、C类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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