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为了保障公司员工和资产的安全,预防和妥善处理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处置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制定《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必须严格遵守。
三、管理标准3.1 安全事故的定义安全事故是指在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事故伤害、环境污染等。
3.2 安全事故的分类安全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三级:•一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二级事故: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一般财产损失,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三级事故: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轻微财产损失,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3.3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1.发现安全事故:任何员工在发现安全事故或潜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及安全保卫部门。
2.预警和紧急处理:安全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发生地点和情况,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同时进行安全预警,确保人员撤离和财产安全。
3.事故调查与分析:在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后,安全保卫部门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编制详细调查报告。
4.处理结果与整改措施:根据调查报告,公司领导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以公司通报的方式公示处罚结果。
同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5.事故记录与档案管理:公司将事故记录和调查报告归档保存,并在案发后的一定时间内组织全员参与事故案例学习,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4 员工责任和义务1.每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类安全设备和工具。
2.发现安全隐患或有安全事故风险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3.每位员工参加公司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根据公司要求配合公司进行各类安全防护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等不安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二、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伤亡人数、伤亡程度等。
三、财产损失情况:包括财产损失金额、损失程度等。
四、环境破坏情况:包括环境破坏程度、影响范围等。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的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依法进行,采取适当的调查方法和手段,查明事故的原因。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组织调查。
二、收集证据。
三、分析研究。
四、撰写调查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派出。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有权要求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和信息,并保密相关调查工作。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分析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歪曲事实、掩盖真相。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
二、调查过程。
三、事故原因分析。
四、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调查报告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所涉及附件如下: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表格。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困难:事故单位不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加强安全意识,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工,适用于公司内的全部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事故包含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泄漏、碰撞、坠落、中毒、电器事故、人员伤亡等意外事件。
任何一起安全事故都应予以快速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安全工作,全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必需乐观搭配,共同维护公司的安全环境。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第五条员工在发现或者遭逢安全事故时,应立刻采取必需的紧急措施,确保本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所在部门或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收到员工的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刻将事故情况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同时指派专人开展初步调查。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找失事故原因、责任人以及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组织调查工作,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全面收集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目击者、相关人员的叙述,了解整个事故的经过,重点调查事故的原因、责任以及防备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保持调查过程的公正、客观,并确保所手记的证据真实可靠。
调查过程中,禁止向外界透露调查细节和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依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看法和建议,并将调查报告及处理看法提交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在公司规定范围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发现的管理问题,应订立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第三章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第十三条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时,员工应立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并同时尽可能通知他人避开不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目标
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以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风险。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生产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工地、矿山等。
安全事故的定义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1.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给责任人或安全管理部门。
2. 事故调查:责任人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追究等。
3. 事故处理措施: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清理、伤员救治、财产损失评估等。
4. 事故报告和通知:对于严重的安全事故,责任人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上级领导和相关方面报告和通知。
5. 事故记录和分析: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以便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责任和处罚
1. 责任追究: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奖金、停职、辞退等。
培训和宣传
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普及、事故案例分享等。
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和组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事故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生产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一份简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一、调查责任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由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责任单位应当成立调查小组,负责调查相关事故,并作出调查报告。
2. 调查小组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必须包含安全管理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二、调查程序1.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24小时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调查小组应当听取事故现场目击者、生产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3. 调查小组应当进行科学分析,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调查报告1. 调查小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
如果调查工作时间超过30天,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陈述原因。
2.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划分、整改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建议等内容。
3. 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小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调查处理1. 对于处理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对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立即整改,并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3. 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应当得到及时的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应当配合并积极推进整改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进行具体的实施细则的制定,并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督导和监督,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水平。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进行如下规定:一、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2. 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吊销执照、暂扣业务资质等行政处罚;3. 严重违法失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对于发生事故的个人:1. 直接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2. 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认定;2. 对于事故单位,责任主体为单位本身;3. 对于事故个人,责任主体为事故直接责任人。
四、处罚的依据:1. 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公正的处罚;2.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的程序: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罚;2. 对于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罚的效力:1. 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按照决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2. 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事故防治培训。
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应当严格监管,加大事故防治的力度,并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5篇)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一、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处理应当严格遵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三、事故调查1、本所及各企业单位发生的职工轻伤、重伤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死亡____人的运输安全事故,由相应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本所及各企业单位发生的职工死亡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死亡____人及以上的运输安全事故,由运管所上报至上级机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处理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做到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结案等记录和内容详实、齐全。
各单位发生的重伤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死亡____人的运输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结案后____天内把所有资料整理后报运管所备案。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2)是指企业或组织建立的一套流程和规定,用于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体系。
其目的是及时、准确地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提升企业或组织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事故报告:发生安全事故后,员工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2. 应急处置:对于轻微的安全事故,员工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并尽量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再次发生。
3. 事故调查:公司应组织专门的安全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搞清事故原因,找出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救援和伤员处理:对于发生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公司应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送医院救治,同时做好伤员信息的记录和通报。
5. 劳动保障: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员工提供合法的劳动保障,包括医疗救助、工伤赔偿等。
6. 上报和通报:对于重大的安全事故,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相关方报告,并做好事故通报工作,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7. 教育培训:公司应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这些规定可能因不同行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具体处理规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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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4篇)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安全事故是指在工作场所、交通运输、建筑工地等各个领域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个组织和机构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关于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的样板,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事故报告第二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报告时应尽量提供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第四条:上级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安全事故调查第五条:安全事故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负责调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安全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的过程,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安全事故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准确,不得有隐瞒、掩饰、篡改事实的行为。
第八条:安全事故调查应依法采集证据和资料,并进行分析和研究。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第九条: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根据事故情况判定其他相关责任。
第十条:对于责任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引发安全事故的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对于安全事故的处理过程,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单位通报,并做好记录工作。
相关记录应保存一定的时间。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是一份关于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的样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和请示。
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对于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能够引起各个单位和个人的重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员工伤亡事故及与监理工程有关的安全事故,依据《___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员工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公司各监理项目处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及与监理工作有关的安全事故,应按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司法人顺序逐级口头或电话上报;公司其它部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按报告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司法人顺序逐级口头或电话上报;每级上报时间均不得超过____分钟。
第三条事故的对外报告由公司法人负责,其它人在未得到公司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报告。
第四条事故的调查视事故发生性质分别由项目处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司法人负责____。
1、发生轻伤事故时,项目处员工由总监理工程师,其它部门员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____。
2、发生重伤事故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____有关人员亲临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时,由公司法人____有关人员亲临现场,配合相关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发生与监理工程有关的安全事故时,由项目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____人员,调查;情况重大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____。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按“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的“四查”方式,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准确调查,分析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事故调查完成后,应形成有所有调查人员签字的调查报告,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公司依法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经安全生产领导认定为工作事故的,由公司综合部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季报表制度,每季度末月____日前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汇总后报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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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生产事故的作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副职、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
其他责任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人员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人员伤害或者10万元以下6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7——10级人员轻伤或者6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工伤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赔付。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环保部报告。
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并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在2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需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高和完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一级事故、二级事故由安委会、安全环保部、工会、纪委、生产中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级事故由安全环保部协同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进行调查。
四级事故由事故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事故中,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
(二)、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
(三)、上述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发生一级和二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0%。
发生一级事故的,除赔偿外并处主要负责人1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000元罚款;其他责任人员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发生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事故直接损失的40%。
第十六条发生四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事故直接损失的10%。
第十七条发生一、二、三、四级财产损失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比例为:
(一)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30%;
(三)其他责任人员,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20%。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责任的驾驶员
(一)、负全部责任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5%;
(二)、负主要责任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0%;
(三)、负同等责任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
(四)、负次要责任的予以警告,二次以上被警告按负同等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
(五)、上述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酒后驾车或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0%;
(七)、在交通事故中如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对责任者予以以下经济处罚:
1、负全部责任的经济处罚1000元;
2、负主要责任的经济处罚800元;
3、负同等责任的经济处罚500元;
第二十条交通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机动车保养不到位、带病作业和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带伤带病上岗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法》、醉酒导致伤亡的和自残或者自杀的,不予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和工伤,其损失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谎报和瞒报事故的,一经查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谎报和瞒报者100%承担。
第二十三条凡因不参加工伤保险而造成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100%承担。
第二十四条在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电用作业和临时用电、特种设备安装等危险性较大工作及交通运输、火灾预防、工艺设备安装等生产过程中,经安全环保部、监督组检查确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下经济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处罚3000元;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2000元;
(三)其他责任人员,处罚5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达到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