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
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 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 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以下等级: 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100人以上重伤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10人以上30 死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5000 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 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的调查真实、责任的追究公正、事故的处理及时、教训的总结深入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客观、有效的原则,严禁歪曲、隐瞒、弄虚作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表附件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记录表附件3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意见书附件4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生产经营活动: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的产品制造、加工、经销和服务等活动。
3. 责任追究:指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追究。
4. 事故处理:指对事故损失进行调查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损失补偿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 教训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防范措施。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原因不愿意配合调查。
解决办法: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事故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倡导诚信合作的原则。
2. 困难:事故发生现场证据不足。
解决办法:加强现场勘察工作,挖掘潜在证据,搜集相关资料,并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获取证据。
3. 困难:事故调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解决办法:加强事故调查人员培训,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一、引言生产安全事故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法规和政策。
其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最新版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背景和重要性1. 生产安全事故的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行各业的生产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风险。
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带来了重大损失,甚至威胁到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是确保事故不再发生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可以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从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总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调查的全面、客观、及时和准确。
2. 责任与权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为事故发生单位,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完善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监督事故发生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3. 调查程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查计划的制定、现场勘查、证据保全与取证、参与人员的询问和听证、事故原因的分析与评估等环节。
调查过程中应当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准确。
4. 处理措施根据调查结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措施。
同时,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公开与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重大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向上级政府部门进行报告。
四、最新版调查处理条例的改进和创新本次最新版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相较于之前的版本,改进和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 增加了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最新版的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有利于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那么,这个条例中对于事故报告有哪些具体要求呢?事故报告的时效性是关键。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在报告过程中,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谎报、瞒报或者迟报。
谎报、瞒报或者迟报事故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接下来,我们看看条例中关于事故调查的规定。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调查的组织级别也有所不同。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在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结束后,就到了处理阶段。
对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大小,依法依规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 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和处理,保障人员安全。
2.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详细情况,并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3. 对于未及时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2. 生产单位应全力配合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对于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依法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 对于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2. 对于虚假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处以较重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于不配合调查处理、不积极整改的单位,将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并公布其违法行为。
四、结语。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给企业和员工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加强设备、设施、材料的质量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震慑,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都能够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1]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2]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差不多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事故一样分为以下等级:(一)专门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事故;(四)一样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能够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通过、事故缘故和事故缺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事故
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鉴定、调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提高安全生产能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实施事故隐患
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加强事故应急救援,
重大危险源监管和安全标准制定,保障事故记者和见证人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预防和处理
第四条事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
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排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
安全教育。
第五条事故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安
全工器具、设备和防护设施,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高风险作
业的安全管控。
第六条事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消除或者隔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或者其他形式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八条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
全生产信息,运用安全技术措施解决事故隐患,加强事故应
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处置。
第九条事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条事故单位应当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和事故现场的
勘查、调查,根据事故性质进行事故分类处理。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调查机构、调查人员
的独立进行调查,抽取对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员和其他人员进
行询问,检查和拘留相关证据,保障事故知情人和证人的安全。
第十二条被鉴定为一般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根据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对能
够鉴定并查明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单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被鉴定为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抢险,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和检查,全面检查整个生产流程,
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上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向有关部门
报告整改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被鉴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要组织专家进
行事故调查,要在危险区域划定相应的警戒线,做好事故现
场的保护工作,进行必要的封锁,不得隐瞒扭曲事故真相。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鉴定应当依法进行,针对事故性质和
情况鉴定事故类型,形成事故鉴定报告,对于涉及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事故,需要将鉴定报告送交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行政审批事项,须在按照规
定的程序和时限查明事实,判断主观过失后,在授权范围内
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追究,从事故责
任人员、监督责任人员、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各个层次严格追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审查,对构成犯罪的,积极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
网络,加强监测预警,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组织实施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监督督促整改,并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单位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和追责工作,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推动事故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条事故单位及其责任人、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
生产督导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故意隐瞒、玩忽职守、阻碍调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工会组织应当
沟通协调,及时了解伤亡情况,关心事故人员的生活状况,
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做好事故人员的后续救助和职工安置
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界定,按照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构
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事故单位、从业人员对未救治的伤亡人员进行损
害赔偿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