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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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版(3篇)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版(3篇)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一、为确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检查采取全面检查、自查、互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临时抽查等相结合形式。

三、队长、副队长要把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列入安全生产议事日程。

责任到人。

实行司机互检,发现问题当场处理,将被发现隐患个人罚款,奖励发现者。

四、队长、副队长要经常性的组织安全自检自查,防患于未然。

各班组应在每班搬迁会上组织安排结伴自检自查,队所操作的设备,接卸等进行自检,做好交接班互检工作。

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工作。

五、区队每星期安排一次自检自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每周由区队安排不少于____次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车辆机械存在的问题与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视情况给予50—____元罚款。

七、对落实安全检查,及时上报事故隐患,处理事故隐患,避免人员设备损失的个人按公司规定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版(2)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制措施,旨在通过对事故责任的明确追究,确保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下面我们就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模版进行详细讲解。

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种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生产、生活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的预防和追究责任,我国制定了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目的和意义1. 目的:明确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2. 意义:加强对事故责任人的惩罚和警示,树立法制意识,减少和预防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适用范围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所有重大事故,无论是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还是人为因素引发的事故,都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5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5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无论是因生产活动还是其他原因所致。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责任明确、追究公正、惩罚有力、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每个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系统责任三个层次。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第六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及时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人。

第七条对于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人员,应当追究直接责任。

第八条对于安全事故中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人员,但其行为或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或者扩大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对于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制度缺陷、运行不畅等问题的,应当追究系统责任。

第十条对于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应当积极开展善后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牵头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应当全面搜集、核实相关证据,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人。

(五)对于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罚,确保其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于主要领导责任人,应当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七)对于系统责任人,应当调整、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四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执法机关和处罚措施第十二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当由相关部门主管的安全生产执法机关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或批评教育。

(二)书面警告或批评教育。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3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3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矿山、火药、港口、水利、民航、铁路、电力、石化、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责任。

对安全事故责任人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还是相关管理部门,均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责任界定科学公正。

对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应根据严格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公正的判断。

(三)重点追究主要责任人。

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侧重于对主要责任人的严肃处理,既要保护群众利益,又要保护合法权益。

(四)综合运用各种追究手段。

对于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追究手段,确保追究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应从下列方面进行:(一)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并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追究民事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和损失单位的经济损失。

(三)追究行政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人员,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包括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事故调查。

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取证等相关工作,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二)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中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确保责任界定的科学公正。

(三)追究责任。

依法依规进行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或赔偿。

(四)监督检查。

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优秀范文5篇]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优秀范文5篇]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部门以及相关联企业,包含领导职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定义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因安全管理失误、设备设施缺陷、环境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点资产损失的事故。

2.行政责任追究:指依据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惩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管理职责或直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应依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明确告知相关人员。

2.各级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得到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操作、应急救援等培训。

2.各部门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六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各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2.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依照程序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七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各部门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新设备的引进应经过安全评估和测试,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各部门应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2.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培训情况等。

第九条考核结果反馈和奖惩1.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对安全责任范围内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将依照规定进行行政惩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机制,以完善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管理人员、执行人员等。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对造成事故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是明确责任,促使责任人改正问题,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同时通过追究责任,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合理有效。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主体、追究程序和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七条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一、企事业单位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负有事故预防、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职责。

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责任人是指直接参与事故发生或者管理事故发生地点的人员,包括安全负责人、班组长、工程师、操作人员等。

第三章追究程序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分为预防、调查、处理三个阶段,具体如下:一、预防阶段: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查阶段: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部门。

三、处理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并且应当具有必要的调查工具和设备。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强化安全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责任查明、责任追究、倒查和问责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以及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单位是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一个固定场所,按照法定资格或者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或者组织。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有过错行为的自然人。

个人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还包括有直接领导职责、监管职责、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包括责任查明、责任追究和问责三个环节。

第十条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尽快组织事故调查,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查明应由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组应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真、公正、科学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应依法依规进行。

对于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得到追究结果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对于认定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经济赔偿和刑事追究等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依法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是推动我国安全生产事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原则,实现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目标。

第五条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以事故发生单位为主要责任主体,个人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事故的确定第六条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并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并做出初步认定。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发生单位存在重大事故责任的,应当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到事故责任追究机关。

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机关接到事故调查组移送的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核、审查,并根据调查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事故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单位涉及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涉及的其他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做出相关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自觉接受责任追究,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六条事故责任追究机关在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前,应当告知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事故发生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责任追究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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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73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华能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对下列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人身伤亡事故;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3.火灾及爆炸事故;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5.一类误操作事故;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7.重大交通事故;8.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第三条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1.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1.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

1.3 人身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等级划分:2.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者。

2.2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者。

*锅炉、汽机、发电机损坏4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

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40天。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坏,3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

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30天。

*一次事故时2台机组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第四条依照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本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明确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车间)、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并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以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体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

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

健全,并且责任明确。

定期召开安全网例会。

5.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由厂长(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车间)正职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的各项预防措施,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消除重大隐患。

6. 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每年对各类生产人员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对新入厂、新上岗、在岗的生产人员和新聘任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工作票几种人每年进行培训考试,并正式公布符合资格的人员名单。

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制度,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

7. 结合“二十五项反措要求”及现场实际,及时制定年度“两措”计划和防范事故的措施计划,做到费用、质量、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四落实,“两措”完成率达到100%8. 做好电气绝缘、继电保护、金属、化学、电气热工仪表和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等项监督和取证工作。

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不得将禁忌症、职业病的工人分配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

9.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在新设备、系统投运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和程序,编制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根据需要对现场规程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有关条文修订;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履行审批程序。

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清单,并按照清单配齐到各岗位。

10.做好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活动、安全周(月)活动、管理者监察活动,对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设备、设施及重大检修、操作项目应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按季节特点及事故规律,结合安全性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事故隐患为主。

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停机检修或停用,并向公司汇报。

11. 坚持班组班前会、班后会和班组安全日活动制度。

厂、车间领导要参加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

第五条重大事故发生后:1.发生重大事故后1.1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成立事故抢险组和调查组,有关单位、班组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总经理工作部、策划部安监科(“三个渠道”)报告,同时还要报告当地政府部门。

1.2重大事故发生后,厂部及相关单位的领导应立即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变动现场前必须经生产厂长和安监部门同意,并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好。

1.3事故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防止事故发生及重复发生的措施,并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1.4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5天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其内容应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意见。

2.发生一般事故后2.1当班值长必须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通交通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者,由当班值长负责组织作出事故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的物证。

2.3事故发生后,由值长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和事故单位填写事故的原始资料,经责任部门领导签字后上交安监部门。

2.4其他条款参见《**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3.实行“说清楚”制度。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主任和有关管理人员要在3日内到厂部专题汇报、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事故厂长及分管副厂长要在10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

4.责任认定4.1通过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2根据责任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4.3凡事故原因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4.3.1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

4.3.2规程制度不健全。

4.3.3对职工的培训不力。

4.3.4现场的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4.3.5反措不落实。

4.3.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3.7违章指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厂部报告事故隐患、有权逐级向上级部门举报本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厂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凡违背本规定第四条防范重大事故的具体要求,发生本规定第二条重大事故,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及相关的车间管理人员和事故责任者,依照有关规程制度、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领导责任、其他责任的,将给予以下行政处分等处罚:一.发生人身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1.2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1.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职或撤职处分。

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2.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2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或撤职处分。

2.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3.1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及下岗半年处分,并罚款3000元。

3.2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及下岗3个月年处分,并罚款1000元。

3.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

3.4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至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500元。

4.发生人身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4.1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1000元。

4.2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500元。

4.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

二.对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及其他重大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及其他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厂籍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2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厂籍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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