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2014-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壹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壹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运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且处十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和生产运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020年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及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项目部。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场(厂)内道路交通事故、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分别与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事故等级对应。
第五条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司安监部管理;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有经济损失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由主责部门管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发生下列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事故。
(二)发生人员涉险、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三)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的。
(四)发生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属于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还应报告投资项目公司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报告,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条例

•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分轻伤、重伤、死亡事 故。死亡事故又分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和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 亡3人及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条例
• 国务院安委办通报近期六起煤矿瞒报迟报谎报事故 • 2011年4月2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造成9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事故,封闭事故现场并转移遇难者 尸体,矿主逃逸,后经通缉,现已投案自首。 4月1日,河北省唐山市开 平区洼里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7人,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及时上报, 经群众举报后查实。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处理条例
2020/11/24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
l 教学目标: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 处理条例的内容
l 教学重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 条例的内容
l 教学难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 条例颁布的必要性
l 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讲授法
• 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5.18”特大透水事故。2006.5.18 日该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当时有266名矿工在井下上班,事故发生后有210人逃 生,56名矿工被困并全部遇难。事故原因是该煤矿在煤层掘进时打通附近废弃的 矿井采空区积水所致。 • 事故谎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 谎报被困矿工5名。为了隐瞒事故真相,矿主采取破坏调度室出勤牌、指使主 要管理人员(生产副矿长、当班调度员和包工头等)逃匿、雇人雇车转移受害 人家属和逃生的矿工等措施。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二篇)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____年____令第____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___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____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____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012.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考情分析】年份202220212020单选221多选2-2分值423主要考点:1、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要求2、事故报告和组织抢救义务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一、国家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一、国家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七十九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 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2021年•单选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工作职责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在重点行业、领域必须单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C.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D.对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定期组织演练【答案】B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装备、器材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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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二)
• 违法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按以下规定罚款:
签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七部分 事故处理
• 事故批复权 • 事故批复的时限 • 事故责任的落实 • 整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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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事故批复权
• 重大事故——省级政府 • 较大事故——市级政府 • 一般事故——县级政府 • 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授权部门
瞒报; • 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
可越级上报; • 明确性原则——主体明确、时限明确、
内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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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事故报告的主体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 事故单位负责人;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 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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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较大事故
——3—9人死亡; ——10—49人重伤; ——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情节
特别恶劣”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 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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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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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部分 事故报告
• 事故报告的原则 • 事故报告的主体 • 事故报告的程序 • 事故报告的时限 • 事故报告的内容 • 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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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例(五篇)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抢救、保护现场及处理制度一、事故应对与现场保护1. 事故报告与抢救: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工作人员须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领导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同时积极抢救伤员。
2. 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封锁并保护现场,除抢救工作需要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以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
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清理现场。
3. 抢救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及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工作,对于重大事故,应迅速成立临时抢救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救援行动。
二、事故报告程序1. 报告流程: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首先向事故单位报告,单位再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重大事故,可直接报告给领导。
2. 报告时限: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当日内报告到有关部门,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3. 政府报告:如需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4. 严禁谎报瞒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谎报、瞒报事故情况。
三、事故调查与处理1. 调查分工: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调查,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具体分工为:一般及较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可派人参加;重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 调查权利与职责: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相关部门、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调查组负责搜集资料、查明事故经过、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3. 报告内容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证人证言、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等,并需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后,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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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X公司安全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生产事故的作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第壹责任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副职、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
其他责任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壹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X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壹)壹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30万元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人员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下10万元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人员
伤害或者10万元以下6万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7——10级人员轻伤或者6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之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工伤社保部门和保险X公司赔付。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第壹责任人和安全环保部报告。
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X公司安全第壹责任人。
且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在2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需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高和完善整改措施。
第十壹条壹级事故、二级事故由安委会、安全环保部、工会、纪委、生产中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级事故由安全环保部协同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四级事故由事故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壹)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事故中,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
(二)、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
(三)、上述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发生壹级和二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0%。
发生壹级事故的,除赔偿外且处主要负责人1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000元罚款;其他责任人员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发生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事故直接损失的40%。
第十六条发生四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事故直接损失的10%。
第十七条发生壹、二、三、四级财产损失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比例为:
(壹)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30%;
(三)其他责任人员,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20%。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责任的驾驶员
(壹)、负全部责任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5%;
(二)、负主要责任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0%;
(三)、负同等责任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
(四)、负次要责任的予以警告,二次之上被警告按负同等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
(五)、上述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酒后驾车或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0%;
(七)、在交通事故中如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对责任者予以以下经济处罚:
1、负全部责任的经济处罚1000元;
2、负主要责任的经济处罚800元;
3、负同等责任的经济处罚500元;
第二十条交通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机动车保养不到位、带病作业和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带伤带病上岗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壹条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法》、醉酒导致伤亡的
和自残或者自杀的,不予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和工伤,其损失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谎报和瞒报事故的,壹经查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谎报和瞒报者100%承担。
第二十三条凡因不参加工伤保险而造成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100%承担。
第二十四条在基坑支护和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电用作业和临时用电、特种设备安装等危险性较大工作及交通运输、火灾预防、工艺设备安装等生产过程中,经安全环保部、监督组检查确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下经济处罚:
(壹)主要负责人,处罚3000元;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2000元;
(三)其他责任人员,处罚5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达到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壹般事故之上等级的事故,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X公司安全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