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的通知
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住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调剂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基本原则宅基地申请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要求进行规划引领控制,优化单体设计方案,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
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它专项规划控制区的,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二)节约集约原则: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在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基础上,尽量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科学统计宅基地用地需求,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鼓励通过采取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退出、流转的方式,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集聚;鼓励建设多(高)层建筑。
(三)严格管控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的要求,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居住权。
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程序进行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闽政〔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二、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宁政办〔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宁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0日宁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4·29”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自即日起组织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百日行动”攻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推进分类整治,有序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完善相关制度,坚决遏制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隐患1.排查内容。
各县(市、区)要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用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效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提高村民住宅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30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管理(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村民住宅用地现状和发展需求,编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督促乡镇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下达村民住宅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办理农转用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局部调整,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批村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监督和指导村民住宅规划许可证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广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指导村民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和村民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负责集中成片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宅用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住宅用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受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委托开展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具体事务;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开展村民违法建设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榕房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房规〔2024〕1号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高新区住建局,各有关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管,深刻吸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依法从严要求在榕鉴定机构承揽业务行为,确保我市房屋鉴定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信息公示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在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制度,2024年度在我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29家鉴定机构已在我局联合信息网公示。
(一)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入榕鉴定机构实行“年度信息登录公示”制度,我局将在每年度的下半年受理次年度入榕房屋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房屋鉴定机构可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我局审查合格后将向社会公布。
如超过受理窗口时间申请的,我局将适时开展申请受理。
(二)严格信息公示标准。
2023年起,在榕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符合闽建安〔2021〕1号第一条规定具备承揽业务资格,且在福州市内具备实体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应满足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应由该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缴交社保手续。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5]23号)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5]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19cf7355270722192ef784.png)
精心整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4-22??文号:闽建建[2015]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作,经研究,×3.第一段型钢悬挑脚手架底部及离墙距离必须采用硬质材料(如模板、波纹钢板)隔断防护,铺设牢靠、严密。
二、扣件式钢管架体材质及应用要求(一)架体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材料材质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并留存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的记录、资料。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纪录。
1.购买钢管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可调托撑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2.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裂缝、硬弯、严重锈蚀等缺陷、进行设计计算确定。
不得使用壁厚小于3.0mm的钢管。
2.高大模板及钢结构等承重支撑工程采用扣件式钢管搭设的,钢管必须采用规格为φ48.3mm×3.6mm的Q235钢管;采用铸造扣件的直角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1㎏、旋转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15kg、对接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25kg。
3.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及模板工程安装时应将扣件锁紧,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值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安装完成后应按照JGJ130-2011第8.2.5条规定,采用扭力扳手对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抽样检查。
三、安全网使用要求(一)密目式安全立网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永久标识,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三)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至六层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
五、工作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施工企业要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严格把好材料进场关,对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劣质的钢管、扣件、可调托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一律清出施工现场,坚决不予使用。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
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7.23
•【字号】闽建科〔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
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科〔2024〕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引导建筑业企业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施工效率,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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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29
•【字号】闽建村函〔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强化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
收到场巡查指导的通知
闽建村函〔2022〕9号
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强化、规范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以下简称“农房”)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着力补短板、强监管,提升质量安全和农房建筑风貌,全力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巡查指导职责。
本通知所称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职责的行为,县级住建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对乡镇到场巡查指导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农房建筑风貌按照县级发布的建筑立面图集明确的管控要求进行管控。
二、落实专业监管人员。
农房建设经批准后,乡镇(街道)应指定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在内的监管责任人(以下统称“监管责任人”),严格落实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制度,实施农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
乡镇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或具有施工现场管理经验,根据闽政办〔2021〕55号文规定,无法增配符合以上条件乡镇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的,县级应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施工或监理企业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巡查指导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乡镇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由乡镇统一调度,每一幢新建农房的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环节,均应到场并按要求开展巡查指导服务。
三、规范关键节点巡查。
乡镇农房建设专职管理人员、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村级管理人员在农房施工关键节点到场巡查指导,巡查指导节点和内容包括建设行为、地基基础、墙体砌筑、楼屋盖施工、模板安拆、脚手架安拆、起重设备、现场施工安全等8个方面,对建房现场施工质量安全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应加密巡查频次。
监管责任人应依据经审批的建筑立面、平面图及有关施工规范,按照施工形象进度全面检查建房户、农村工匠(或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农村工匠”)建设行为、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行为,填写巡查表并现场拍照佐证。
监管责任人对发现问题应立即制止,提出指导规范建议,并向建房户、农村工匠下达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参照附件1);建房户、农村工匠应立即进行停工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完成整改的,乡镇(街道)及时组织监管责任人现
场复查,填写复查表(参照附件3),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工匠评价办法应将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农村工匠整改情况量化扣分,巡查发现问题的,由县乡按照评价办法处理。
四、实施竣工验收管控。
建房户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监管责任人应会同村级管理人员到场检查,重点验收外立面装修是否全面完成并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施工过程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合格等(参照附件2,竣工验收阶段所含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验收管控措施由乡镇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发现问题,依照本通知第三条程序督促整改到位,并按照工匠评价办法处理。
对未按要求立面装修影响建筑风貌的行为,应向建房人、农村工匠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五、建立巡查档案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建房“一乡镇一台账”制度,建立新建农房“一户一档”,将建房审批手续以及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的以下资料,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归档备查:1、巡查表(含现场问题照片);2、复查表(含整改后复查照片);3、实施工匠评价处理情况等。
六、严格巡查责任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闽政办〔2021〕55号文规定承担配强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备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责任,尚未落实的,县级住建部门应向同级政府书面汇报;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监管责任人认真履职,并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负监管责任;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照巡查要求、巡查表内容进行逐项巡查,并如实进行巡查记录、拍照佐证,并跟踪整改到位,对未到场巡查、应查未查、不认真履职的,应追究相应人员和购买服务方责任。
请各设区市住建部门指导督促县级住建部门在5月底前参照本通知附件制作相应表格、通知书并印发执行,尚未落实配备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或虽已配备但达
不到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的,县级住建部门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向同级政府书面汇报,确保5月底前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到位。
自今年6月1日起,省市县根据省厅《关于强化落实督促指导职责促进村镇建设水平提升的通知》(闽建村〔2022〕2号)要求,将乡镇强化、规范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情况、县级配备乡镇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情况列入层级督导的重点内容,持续督促落实。
附件:1.农房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施工关键节点)巡查表
2.农房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巡查表
3.农房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整改复查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