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气囊纠纷的司法鉴定
安全气囊 法律支持

安全气囊打不开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安全气囊不打开伤人是典型的因汽车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侵权纠纷,从诉讼方案而言,我个人以为有两个角度可以选择,一)安全气囊未打开;二)汽车质量不符合《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GB20071-2006标准;不管选择那个诉讼方案,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都有三个基本一致的焦点问题:1)安全气囊应当打开而未打开(或汽车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2)安全气囊不打开同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或如汽车质量不符合标准,其同事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3)举证责任的分配。
因第3个问题是穿插在第1、2问题之中的,故对其不做独立分析,而两种角度的诉讼方案在法律分析上也基本类似,无重复介绍之必要,本文仅对第一套方案做详细分析,但欢迎同有兴趣者做进一步交流。
1、安全气囊是否应当打开?安全气囊属于汽车被动性安全保护设施,事故发生后,在一定条件下自动打开,对驾驶人员和乘员进行安全性保护,如在特定条件下安全气囊不打开,从设计角度而言应当避免的损害未能避免,这就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上所定义的的产品质量缺陷;而且产品缺陷侵权为无过错责任,故不用讨论受损害人或司机等人的过错问题;本问题的重点就在于,事故发生时的条件是否达到特定的安全气囊打开条件?这也是厂家们惯用的抗辩手段,对于安全气囊打开的条件,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标准,所以各厂家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但国际上(如,欧洲、美国、日本等)已有成熟的技术标准,该标准可以作为合理的参考依据(安全气囊的打开由碰撞角度、碰撞位置、相对速度等因素决定,其各有一定的合理范围,我在这里不做详细介绍),而不能仅据厂家的“自圆其说、自证其说”;就举证责任而言,毫无疑问,是为厂家责任,厂家必须证明该安全气囊不存在缺陷,即事故发生时的条件尚不足以打开气囊,否则必将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根本不需要去证明什么,唯一要做的就是,从法律角度对厂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将其推翻,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当然,如受害人能自行证明该气囊存在缺陷是最好,但难度很大,有时甚至是不可能;2、安全气囊不打开同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产品质量缺陷侵权纠纷的法律要件包括:行为(就是缺陷的存在)、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可能有很多,但能要求厂家承担责任的只能是因安全气囊没打开而产生的损害,而且受害人必须证明此中的因果关系,否则该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需注意对被告的选择,根据《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损害的人可以选择汽车销售商,也可以选择汽车生产商做被告,各有利弊(具体本人写的《对手的选择:制造商还是销售商?》一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汽车安全气囊引发百万诉讼.doc

汽车安全气囊引发百万诉讼-因所购汽车未配备安全气囊,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的消费者把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一同告上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车辆购销合同》,返还其购车款,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57万多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0万多元。
据悉,由于汽车没有配备安全气囊引发百万官司,在福建省尚属首例。
发生事故致伤残法庭交锋各说理2003年9月,陈先生与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约定陈先生以28.6万元的价款向贸易公司购买由北京某汽车制造公司、北京某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生产的越野车一辆。
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配备要求:按车型标准配备。
2004年1月25日,黄先生驾车过弯道时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边土坑,造成车辆严重损坏,黄先生受重伤,其他乘员也不同程度受伤。
2004年6月,陈先生和黄先生及家人把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一同告上晋安区法院。
诉称,黄先生重伤是因为无安全气囊保护,而根据该车所附说明书以及购车时营销人员的介绍,车辆配备有安全气囊。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车辆购销合同,由销售商被告返还其购车款;三被告共同赔偿黄先生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1578896.81元;三被告共同赔偿黄先生7岁之子生活费88164元,赔偿原告家人精神抚慰金计20000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项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汽车制造公司辩称:贸易公司所交付的讼争车辆与其说明书中所作的说明及车辆购销合同中的约定相符,该车质量合格;原告黄先生的伤残系因交通事故所致,与被告生产的车辆无关,请求驳回诸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辩称:讼争车辆所附的汽车使用保养说明书并未明确该车型配备有安全气囊,营销人员在售车时从未告知该车配备有安全气囊;另外在购车及其使用过程中,原告亦可从驾驶室仪表盘上获知该车未配备安全气囊。
原告黄先生的伤残是由其自身违章行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所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福泉与北京奥德行商贸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福泉与北京奥德行商贸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7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曙钊屠育宋光【审理法官】魏曙钊屠育宋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福泉;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奥德行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福泉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奥德行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福泉【当事人-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奥德行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冠华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武峰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王世勋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冠华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武峰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王世勋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冠华武峰王世勋【代理律所】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福泉【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奥德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只有在请求人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事实承担完举证责任后,才能要求生产者对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产品责任免责事由鉴定意见反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只有在请求人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事实承担完举证责任后,才能要求生产者对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具体到本案中,王福泉必须首先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确有损害事故发生,并且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关于产品存在缺陷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经王福泉、天津一汽公司协商确定由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案涉车辆前排乘员安全气囊模块未发现质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法医司法鉴定案例选

法医司法鉴定案例选法医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证据鉴定。
本篇文章将介绍三个法医司法鉴定案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法医司法鉴定工作,以及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法医司法鉴定技术解决问题。
案例一:一起行车事故的鉴定某日,李某与王某在一个交叉路口发生了车祸。
双方对此事存在不同意见,李某表示王某闯红灯导致事故,而王某表示是李某左转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
为了确定事故原因,法院要求对该车祸进行鉴定。
经过对现场勘查、事故车辆检验和事故双方证言的听取,法医司法鉴定人认为王某主动转弯时遵守了交通规则,而李某在向左转弯时确实违反了交通规则,因此是李某的违规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最终,法院依据法医司法鉴定结论作出了裁决,要求李某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
案例二:一起涉及枪支的鉴定某日,张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公安机关带走。
经过对张某家中的搜索,公安机关从一名嫌疑人的家中发现了一支类似的枪支,于是公安机关将该枪支进行相关鉴定。
法医司法鉴定人通过对该枪支的构造、特征和性能进行分析,认为该枪支与张某被指控的枪支是同一型号,并且可以使用同样的弹药。
根据法医司法鉴定主要,公安机关于是立案追捕张某,最终将其逮捕归案。
案例三:一起身份鉴定的案例某日,一个无名尸体被发现。
警方于是要求法医司法鉴定人对该尸体进行鉴定,以便确认身份。
法医司法鉴定人通过对尸体的检查和分析,发现该尸体头部骨裂并有手臂骨折迹象,且身上留下了与XX市内某家医院有联系的痕迹,因此认为该尸体很有可能是该医院的某名患者。
警方依据法医司法鉴定结论进行了核实,最终成功确认了该尸体的真实身份。
结论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医司法鉴定工作对于司法活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法医司法鉴定人可以通过对案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得出科学客观的结论,从而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快速地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汽车质量司法鉴定是怎样的

Any qualitative change in performance comes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quantitative chang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汽车质量司法鉴定是怎样的汽车的产品质量鉴定是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发生质量争议的汽车进行调查、分析、检验、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现如今,汽车已经普及到千家万户,几乎成为生活的一种不可或缺的附属品。
汽车质量的优劣决定着人们的出行安全指数,当发生事故的时候,事故双方急需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汽车质量司法鉴定报告来解决问题。
下面让我们一起和来学习一下汽车质量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
一、产品质量鉴定1、法律依据汽车的产品质量鉴定是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发生质量争议的汽车进行调查、分析、检验、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检验机构对汽车进行质量鉴定的依据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发布),该办法的执行主体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鉴定的申请人可以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单方不予受理)或其他处理部门(机构);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申请后,再指定检验机构负责质量鉴定工作,检验机构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
2、鉴定申请与受理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只有以下单位或个人才是符合资格的鉴定申请人:(1)司法机关;(2)仲裁机构;(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委员会);(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如购车者与销售商双方)。
因此当事人单方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予受理;而大多数汽车纠纷存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形,所以当事人无法要求对方一起提出申请,只能向行政机关投诉或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由上述部门申请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鉴定。
EDR技术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的应用

EDR技术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的应用张宇宽【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1)004【总页数】8页(P98-105)【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重建; 事件记录装置; 痕迹【作者】张宇宽【作者单位】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广东深圳 51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9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提高,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增高。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办案方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需要委托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需要运用痕迹物证、监控视频等技术手段对事故现场进行重建,同时应用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技术、微量物证技术等对事故进行综合分析,但多学科的结合使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数据有较高要求,材料越多、越详尽,视频越清晰,则鉴定难度越低,然而我国道路摄像头及其他监控设置安装相对滞后,因此往往难以提供较为全面的鉴定资料,这就要求我们开发新的技术,运用新的手段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将新的技术与传统技术相结合,共同为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服务,而EDR技术的应用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一、EDR技术的发展及EDR数据(一)EDR技术的发展1974年,美国通用公司在部分型号的车辆上首次安装了安全气囊系统,该系统包括监测气囊系统和数据记录传感器,早起的记录的数据主要是碰撞的严重程度及气囊是否起爆的状态,以及气囊出现故障时点亮警报灯的显示面板,这被认为是EDR的原始形态。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传感器得到升级,可以更快、更精确的对气囊是否展开进行决策,同时记录的数据也越来越多样化,能够全面的提升车辆的安全性。
我国对于EDR技术的引进及应用大约在2013年开始,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对EDR技术在道路交通事故应用方面编制的了作业指导书,同时我国部分高校也展开了对于EDR数据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研究,其中大部分研究是基于BOSCH公司CDR技术的研究,本文的案例也是基于该公司的EDR技术基础上进行研究的。
安全气囊鉴定

安全气囊鉴定一、安全气囊的作用安全气囊是汽车被动安全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在车辆发生碰撞时迅速充气,为乘客提供保护。
当车辆受到碰撞时,安全气囊能够在毫秒级别内充气,将驾驶员和乘客从撞击中的高速运动中减缓下来,并减少头部和胸部受伤的风险。
二、安全气囊的种类1.前排安全气囊:位于驾驶员和副驾驶座椅前方,能够在车辆发生前方碰撞时迅速充气。
2.侧面安全气囊:位于车门内侧或座椅靠背上,能够在车辆发生侧面碰撞时迅速充气。
3.头部安全气囊:位于座椅靠背上方或车顶内侧,能够在车辆发生侧翻或倾斜时迅速充气。
三、安全气囊的鉴定方法1.观察标识:每个装有安全气囊的汽车都应该有明显的标识。
一般来说,安全气囊的标识会印在车辆的方向盘、仪表板或门上。
如果没有标识,那么这辆车可能没有安全气囊。
2.检查仪表:当汽车启动时,仪表盘上应该有一个指示灯亮起。
这个指示灯是用来告诉你安全气囊是否正常工作的。
如果指示灯没有亮起,那么安全气囊可能已经损坏或者无法正常工作。
3.检查车辆历史记录:如果你正在购买一辆二手车,并且想要确定它是否装有安全气囊,那么你可以通过查询车辆历史记录来确认。
这些记录会告诉你这辆车是否曾经发生过碰撞,并且是否进行了安全气囊的维修或更换。
4.找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如果你还是无法确定一辆汽车是否装有安全气囊,那么最好找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他们会使用特殊的工具和设备来测试汽车的安全系统,并告诉你是否存在问题。
四、安全气囊的使用注意事项1.正确坐姿:在驾驶或乘坐汽车时,应该保持正确坐姿。
驾驶员和乘客应该坐直,双脚放在地上,背部紧贴座椅靠背。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头部和胸部受伤的风险。
2.不要放置物品:在驾驶或乘坐汽车时,不要将任何物品放置在安全气囊覆盖的区域内。
如果发生碰撞时,这些物品可能会成为危险的飞行物。
3.不要修改安全气囊:不要试图修改或拆卸汽车的安全气囊系统。
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安全气囊无法正常工作,并增加驾驶员和乘客受伤的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气囊纠纷的司法鉴定
作者:刘回春
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2015年第02期
车辆发生事故后安全气囊没打开,厂家通常的答复是:安全气囊爆开需要看撞击的力度及角度,如果没有撞到气囊感应模块,即使事故再严重,安全气囊不弹出也是正常的。
对此,消费者并不认同,因此造成的纠纷越来越多。
安全气囊没打开,责任到底怎么认定?《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采访了中国律师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主任、中银律师事务所葛友山律师。
《中国质量万里行》:安全气囊出现问题,责任应该如何鉴定?
葛友山:我国尚且没有汽车安全气囊安全检测标准,现在的做法大多是由生产厂家、4S 店、机动车理赔定损中心进行鉴定。
安全气囊出现问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国家轿车质量检测中心、机动车检测中心等机构进行鉴定,但上述第三方只接受法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等机构的委托,不接受个人的委托。
实际事务中也存在因为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上述机构不愿做此鉴定的情况。
且车辆质量检验试验属于破坏性试验,不具备对整车进行试验的条件,无法得出鉴定申请书要求的结论。
《中国质量万里行》:哪些情况下该厂家负责,哪些情况下维权失当?
葛友山:车辆的安全使用手册中,通常会有触发安全气囊的具体条件描述,在达到触发条件的前提下,气囊才能弹出。
如果是车辆设计问题或产品质量问题,致使安全气囊不能弹出或意外弹出,厂家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
如果是因为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尚未达到触发条件,致使气囊不能或意外弹出,则仍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
以下常见的消费者驾驶、使用不慎行为引发的问题,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1)在气囊的前方、上方或近处放置物品,触发安全气囊弹出。
(2)自行改装车辆,修改安全气囊系统范围内的零件和线路,影响气囊正常工作。
《中国质量万里行》:汽车安全气囊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应该为维权做哪些准备?
葛友山:如果车主在事故中碰到气囊未弹开或意外弹开的情况,如条件许可,应在事故后第一时间拍下车辆受损照片,特别是气囊的传感器在撞击后的受损程度,以便事后进行鉴定。
如果因为安全气囊故障问题发生伤残,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依鉴定意见按国家有关伤残赔偿标准进行维权。
《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者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葛友山:安全气囊并非是对车内人员的绝对保护,相反,气囊弹出时的作用力反而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一定要系好安全带,安全驾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