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法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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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

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公平交易管理规定(3篇)

公平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平交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平交易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平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活动;(二)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标识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三)不得采取价格欺诈、强制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六)不得拒绝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标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及时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三)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四)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权利;(五)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公平交易法解读

公平交易法解读

公平交易法解读公平交易法是一项旨在维护市场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公平交易法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

一、公平交易法的背景与定义公平交易法是我国为了保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确保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

其目的在于防止市场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公平交易法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公平交易法的主要内容1.禁止垄断行为:公平交易法明确禁止垄断行为,如操纵市场价格、限制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这些禁止行为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实现。

2.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公平交易法着重保护中小企业、消费者等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通过规定合同约定自由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公平权利。

3.监管和执法机制:公平交易法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和执法机构,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公平交易法的实施情况公平交易法自实施以来,我国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和改善。

各级市场监管机构积极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然而,公平交易法在实际执行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市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日趋复杂,对监管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需进一步加强,相关机构需要更多投入和优化服务。

四、公平交易法的启示与建议公平交易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进一步提升公平交易法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以下几方面建议供参考:1.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升市场参与者对公平交易法的认识和理解,加强法律的约束力。

2.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管机制的建设,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加强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

3.加强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创新和开放,减少市场准入壁垒,促进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公平交易的定义与沟通方针(3篇)

公平交易的定义与沟通方针(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平交易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原则,它关乎消费者权益、企业信誉以及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公平交易的定义,并提出相应的沟通方针,以期在交易过程中维护各方利益,促进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二、公平交易的定义1. 基本含义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主要特征(1)合法性: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公正性: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3)合理性:交易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符合市场规律,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4)透明性:交易信息公开透明,消费者可随时了解交易情况。

(5)诚信性:交易双方诚实守信,遵守承诺,履行合同。

三、公平交易的沟通方针1. 明确交易规则(1)制定详细的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在交易前向消费者提供交易规则,确保消费者了解并同意。

(3)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交易规则,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2. 保障消费者权益(1)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2)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3)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关注消费者需求,改进服务质量。

3. 增强交易透明度(1)公开交易信息,包括商品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

(2)建立交易记录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了解交易过程。

(3)定期发布交易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4. 提高诚信意识(1)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树立诚信经营理念。

(2)开展诚信经营培训,提高员工诚信意识。

(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约束。

5. 加强沟通协作(1)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的沟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2)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平交易。

(3)开展行业自律,共同抵制不公平交易行为。

6. 创新沟通方式(1)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兴媒体,拓宽沟通渠道。

《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法学分析——兼论我国图书行业的竞争与垄断

《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法学分析——兼论我国图书行业的竞争与垄断
殊不知在图书定由此观之图书限折令的出台并非是冠冕堂皇之维护价问题上并不存在国际通行做法而是各国文化发展模式公益而是现有的垄断既得利益者为了削弱竞争压力维护万方数据出版业的垄断地位和上下游利益相关者之间纵向合谋的垄的适度联系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微观干预确保断利益借助行业协会之二政府定位和职能而实施的反竞反垄断法在规制行业协会中的作用得到正常发挥行为
过绿 色技 术创 新把 传统技 术改造 成绿 色技 术 。我
21年1 日, 00 月8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 、 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和中国新 华书 店协会联合发布了 图 《 书公平交易规则》以 ( 下简称“ 书限折令”, 图 ) 规 定新版图书出版一年( 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 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 内, 书标定的价格销售。针对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等特殊情况, 新书优惠的 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 折。 . 该规则一出台, 5 立即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和激烈的争论。不同群体站在不同立场表达出了截然不同的声音。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反应是“ 难以接受不能网购便宜新书” 。听t 表消费 者利益的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律师协会为此甚至发出联合声明, 认为“ 限
大力加强产学研合作, 把企业在资金 、 人力等方面 的优势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研方面的优势结合 起来 , 充分发挥各 自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长处, 通过 产学研的最佳结合 , 实现优势互补 , 最大限度地调

问题与引言
动各 自的积极性及创造性 , Ⅱ 【 速绿色技术创新及 3 功
其成果产业化的实现。 第七, 注重引进国外先进 的绿 色技术, 高企 提 业绿色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引进发达国家的先 进绿色技术,是我国提高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有 效途径之一。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应当有选 择性地引进并借鉴 国外先进的绿色技术 ,并在吸 收和消化的基础上,结合 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整合 再创新与后续开发。 绿色技术的引进要以增强自主 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 最终形成自己的核心 技术,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 加快对传统企业的技术生态化改造 , 通

民法典保护自由与公平交易的法律框架

民法典保护自由与公平交易的法律框架

民法典保护自由与公平交易的法律框架自由与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代表了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自由与公平交易的实现,我国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对自由与公平交易的保护提供的法律框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民法典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商家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此外,消费者还享有退货退款、三包等维权渠道,对于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合理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

这些条款的存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购物环境。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在民法典的法律框架下,契约自由原则得到了重视。

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市场主体依据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进行交易,减少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

同时,契约自由也鼓励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协商和互动,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民法典的实施,进一步巩固了契约自由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安全和稳定的商业环境。

三、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是指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补贴等手段妨碍正常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被禁止的,相关主体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和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条款的设置,保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性,促进了公平竞争的实现。

四、合同法的完善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自由与公平交易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还对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进行了详细的界定,避免了合同的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情况出现。

合同的有效性、有效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也在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为双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2010年初发生的“图书限折令”事件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关注,类似事件近年来在我国已是屡见不鲜。

从《价格法》到《反垄断法》,我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本文以“图书限折令”事件为例,通过分析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以及发生原因,初步探讨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途径。

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图书限折令”事件发生的经过,并分别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法理分析,引出对于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进一步思考和论述。

第二部分从我国行业协会在法律定位、职能履行、责任制度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频发的原因。

第三部分在兼顾可行性和前瞻性的基础上,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转变职能、强化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规制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具体法律措施。

关键词:行业协会,价格垄断,法律规制ON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N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ABSTRACT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in 2010 dire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to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again. Similar events have been very common in China. From The Price Law to The Anti-monopoly Law, it is becoming clear gradually that the regulations of Chinese legislation on the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 implemented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despite of the flaws somewhere. This article aims to discuss preliminarily about the principles and ways to restrain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by means of analyzing the major types of such practice mentioned above, exemplified by 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in 2010.This article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details about 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Meanwhile, analysis and comments are given respectivel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relevant laws, namely Law against Competition by Inappropriate Means, The Price Law and TheAnti-monopoly Law. The second part analyses the reasons for the frequent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China from the standpoints such as legal orientation, functions to be fulfilled, liability system and supervisory enforcement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ideration of feasibility and prospects, the third part talks about the specific legal measures to regulate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such aspects as improving legislation, strengthening law enforcement, adjusting functions and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KEY WORDS: industry association, price monopoly, legal regulation2010年1月8日,由中国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领域的三个行业协会(即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以下简称“三协会”)联合制定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向社会发布,该《规则》对图书出版、发行、销售、结算等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其中引起强烈反响的是规定出版一年内的新书进入零售市场时,不得打折销售,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

图书“限折令”到底限制了啥

图书“限折令”到底限制了啥

的价格统一规 定。 涉嫌违反 了《 反垄断法》 十六条 第 行业协会不得 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相关垄断行为的规定。
最后, 如果 《 则》 定经营者利用行规协同联合定价行为执 规 规
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制定 了《 图书公平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 《 规
则》 被 社会各界广为关注, 有媒体称之为 “ 图书限折令" 。 o
不错后记下书的名字,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后到网上购买。
“ 网络购书已经成为许多人的习惯, 通常
6 8
链 接 : 协劝改 “ 消 图书 限折令 ”
2 1年2 日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向媒 体发布消息 已致 函 00 月f ,
首先是 通过行规 形式设 定了统一 的市场销售 商品最低 折扣
标准 相统一了 变 经营者商品的 最低价 格 规 则》 。《 涉嫌违 反了
行下去, 原本乐于通过雯低 折扣参与竞争的书店不敢打折, 导致消
者己 到 拓 涣 北京市消协有关负 责人认为, 行业内个别企业有不正当 图书 竞 费 买 价 杈 和进 择 积 l 争行为, 应该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行业发展中 遇到了 问题, 为
促 进发展进行改革也是理所应当的。 但是 , 限制竞争的做 法与我 国
北京市消协有关专家指出,《 规则》有三个涉嫌违法的问题 。
益 促 会 市 经 健 展 (辑/ 薇) , 进社 主义 场 济 康发 。 编 王 嗣
确指 出“ 图书限折令 侵害消费者合 法权 益, 劝喻其修改0同时 市
消协还致函国家发改委, 建议对此情况予以调查。
其次是该 《 则》利用制定行规 或行业标准, 成行业 内部 规 达
●“ 图书限折令 广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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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法律点评
吴宏伟吴长军
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共同制定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10年1月8日公布并正式实施。

由于该《规则》直接涉及到图书供货商、图书经销商、消费者乃至图书市场其他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其一经颁布就引起了行业内外的广泛热议与质疑,这也就引发了笔者的关注与思考。

一、从国家立法原则看,该《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只能由有权制定的国家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作出,其它任何社会团体、市场经济主体和个人未经国家授权,无权制定并颁布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

对于图书市场来说,也应该如此。

然而,当我们仔细研读该《规则》时,就会发现这是一个“冒牌”的法律规定!
一是制定该《规则》的三个协会,不具有立法权资格。

这三个协会既不是法定的立法机构,也没有获得立法机构的授权,那么,凭什么资格颁布该《规则》呢?二是该《规则》已经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各项要素。

它不仅内含对图书市场主体行为的要求,更包括了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等实质性要素。

三是图书市场的某些混乱并不必然导致这三个协会具有立法权。

图书市场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市场运行中的问题和监督管理的问题。

如果属于前者的问题,那么,现有的法律制度足以能够调整和解决;如果属于后者的问题,那么,就应该由图书市场的管理部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和解决。

而协会的根本职能就在于宣传和实现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因图书市场的某些混乱而“自封”立法权进而“越俎代庖”地作出法律规定。

二、该《规则》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有关价格的原则规定
概括地讲,我国《反垄断法》旨在通过消除与禁止反竞争行为,以提高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竞争力,降低商品价格,进而为市场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

其具体规定可理解为,不受国家价格管制且由经营者自己定价的一般商品,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只要不低于商品成本价或者市场通行价,或者不限制商品定价,都是法律允许的。

纵观图书市场,图书定价再复杂也脱离不了图书经营者自行定价和国家定价两种。

如果属于前者的话,那么就应该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属于后者的话,那么就应该遵守专门的法律规定。

我们再来看看该《规则》在图书价格方面的有关规定。

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供货商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并建立合理的供货折扣体系。

不应以低于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的供货折扣,向零售企业、网上书店、非经营性团体和个人批发图书”,第十四条规定,“供货商须提前向经销商提供新书出版的信息和数据,新书的定价不应超过征订估价的20%,出版时间不应超过预计出版时间六个月”,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经销商可进行优惠促销但优惠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一)机关团体采用竞标方式采购时;(二)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时;(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图书交易博览、订货、展销活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的地方性或专业性图书订货、展销活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

这些规定说明了什么?
说明了该《规则》在限制图书的定价。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这三个协会是否具有图书价格的定价权?进一步讲,这三个协会是否具有一般图书和特殊图书的定价权、发行权、交易权?即使具有了这些定价权,也不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这是因为:
任何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操纵商品价格的行为,都是该法典不能容忍的。

三、该《规则》属于行业垄断的范畴
在国内外的反垄断实践中,经营者以行业协会的名义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都具有其华丽的外衣和隐蔽的特征,因此,历来受到各国竞争执法机构的关注和打击。

我国《反垄断法》在界定予以消除与禁止的垄断行为过程中,还针对行业协会的垄断作了规定,即《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而“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指的是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协议”。

该《规则》以行业协会名义颁布,且要求图书经营者遵守其限定的图书价格,否则即有权制裁违规者;明显违背了《反垄断法》有关规定。

这是因为,无论是图书行业图书经营者达成的有关限制图书价格的垄断协议,还是以行业协会名义实施有关限制图书价格的共同行为,都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之列。

所以,以行业协会名义实施的这一《规则》,无论其出发点是什么,基于什么考虑,其结果必定是通过对图书发行与交易价格的限制而限制图书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必定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会进一步加剧图书市场的混乱。

综上,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共同制定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是违背立法精神和法定程序的,应该引起我国立法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否则,图书市场的法治理念和实践将会随着该《规则》的实施而大打折扣。

(原文载于《国际商报》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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