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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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环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点办法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点办法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结合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特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等相关岗位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在试点期间,仅针对环境监测系统内从事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等相关岗位技术人员。

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包括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两部分。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须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总站对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及考核,委托省级站进行现场考核。

第五条各省级站对辖区内自动监测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六条各省级站每年年终向总站报持证上岗考核计划,总站根据上报情况编制年度考核计划。

第七条总站根据年度考核计划组织理论培训及考试。

各省级站组织现场考核,完成现场考试后,省级站将考核结果报总站。

第八条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自考认定工作。

第九条专家管理按《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理论考核专家由总站派出,现场考核专家由各省级站从总站专家库中选取,总站核准。

第四章合格证的管理第十条凡分别通过理论、现场考核(不分前后,三年有效)的人员,由省级站向总站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总站发上岗证。

第十一条合格证有效期为六年。

第五章申诉第十二条被考核单位不同意考核结论或对专家工作行为有异议时,可向总站提出申诉;总站根据申诉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回复。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

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颁发《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环保系统各级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以下简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非持证人员,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监测工作,其监测工作的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统一管理,负责建立考核专家库,考核组成员从考核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对被考核人员的培训,并对监测分析类人员的监测能力进行考核认定(简称自考认定);自考认定方式与第八条现场考核方式相同,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其结果可用于自考认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方式第七条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共三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

首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监测人员还须进行基础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计量基础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等)和基本操作(天平称量、滴定或皂膜流量计校准三项)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项目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

第八条项目理论考核分为三类:监测分析人员项目理论考核、质量管理人员理论考核和综合技术人员理论考核。

(一)监测分析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监测规范、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预处理方法、项目分析测试方法原理、结果计算、干扰排除及有关注意事项等。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结果评定 第三条 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样 本分析三个方面(详见《制度》第八条)。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 质和岗位分类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 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 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遥 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四条 监测分析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 样品分析三个方面。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 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所有人员均需进行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的持 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而定,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 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对男同志年满 50 周岁、女
同志年满 45 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 10 年以上(含 10 年)的人员可 开卷考试。
(二)现场考核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样 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 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 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基 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
4
第十九条 总站审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持 证上岗自考认定表》,对达到考核要求者颁发《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 核合格证》。
第四章 考核组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总站负责组建考核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组 成员由总站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 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 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 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较好的沟 通协作能力。 担任考核组组长的专家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至少具有 5 次以上现场考核经历; (二) 较强的组织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长的职责 (一) 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向被考核单位介绍、 阐述持证上岗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 负责审核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 负责组织基本理论试卷命题,确定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 现场考核内容以及自考认定的抽查项目,制定现场考核计划; (四) 组织现场考核; (五) 负责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式和结果评定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样本分析三个方面(详见《制度》第八条)。

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分类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四条监测分析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三个方面。

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所有人员均需进行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的持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而定,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

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对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可开卷考试。

(二)现场考核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样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

基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

现场考核项目在所申请的项目中抽考。

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抽考项目的数量一般不少于本人申请项目的30%,新持证项目的抽查比例应大于已持证项目。

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计量认证现场考核(含获证评审、监督评审和复查评审)抽查项目合格的,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可以免去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成绩按通过计。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1)熟悉放射源基础知识。
2)熟悉放射源使用场所的环境监测。
3)了解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基本要求。
3.6实际操作考试
1)电离辐射
①熟悉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
②掌握相关标准中的测量方法。
2)电磁辐射
①熟悉电磁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
②掌握相关标准中的测量方法。
4.本大纲由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考核地点原则上在市辐射站进行。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持证上岗考核的一般流程包括:
(1)市辐射站考核办公室每年2月底之前在市辐射站网站(/)公布当年考核计划,持证上岗考核一般安排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需申请考核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市辐射站考核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第十条现场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采样、布点、试剂配制、常用测量(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现场样品分析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量。
第十一条原持证人员需增加合格证项目时,所增加的项目在原证的项目类型范围内的,只需参加实际操作考核;在原证的项目类型范围之外的,则需参加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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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
评价标准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7–2006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1–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Z 125–2009
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一、考核目的和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的要求,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二、考核内容1.职业道德和素质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职业道德、道德修养、职业操守、工作积极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理论知识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环境监测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考核,包括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监测技术原理、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3.实际操作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包括仪器设备操作、样品采集、现场检测等环境监测工作中的具体操作要求。

4.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能力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对现场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的能力进行考核,包括结果计算、数据处理、报告编制等方面的考核。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1.报名和资格审核2.统一笔试考核机构组织全体参考人员进行统一的理论知识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监测技术原理、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3.实操考核4.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能力考核四、考核评价和问题处理1.考核评价考核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对参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并给出考核结果。

2.考核问题处理如果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操作问题,考核机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取消考核资格等处理方式。

五、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人员将获得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是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必要条件。

六、考核周期和继续教育七、监督和管理总结: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通过合理的考核内容、程序和方式,对环境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和提高。

此外,应加强对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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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资格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 “技术中心”)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组织编制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测人员”)必须取得《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28—
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据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第四条 技术中心应当成立持证上岗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应当编制为持证上岗考核配套的《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

第五条 考核内容在《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范围内,由基础理论、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组成,实际操作考核内容应紧扣申请项目,且每个项目均需考核。

实际操作考核包括现场基本技能考核、现场样品分析考核和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三种方式。

第六条 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第七条 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第八条 样品分析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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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样品进行分析测量。

第九条 自认定是指考核组在现场基本技能考核、现场样品分析考核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被考核单位”)按考核组要求自行组织考核。

第十条 原持证人员需增加合格证项目时,所增加的项目需参加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有以下方式:
⑴ 基础理论考试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统一命题,集中笔试。

原则上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且从事辐射监测工作10年以上的同志可开卷考试。

⑵ 现场基本技能和现场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

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

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

⑶ 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抽查由被考核单位按其要求自行组织考核(自认定)的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10%。

⑷ 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的、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的、参加技术中心组织的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且结果合格的,可认为相—30—
应项目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技术中心应有计划地组织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持证上岗考核的一般流程包括:
⑴ 持证上岗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和9月进行。

被考核单位在拟定考核时间前两个月向技术中心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⑵ 技术中心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指定考核人员成立考核组,拟定考核计划。

考核时间2-4天。

⑶ 技术中心在考核日期前一个月将考核计划通知被考核单位,包括考核日期、日程安排、考核组成员、现场基本技能考核和现场样品分析考核自认定项目等。

考核项目(如γ谱测量镭、放置法测量90Sr等)需放射性核素母子体平衡的,样品应视平衡期的长短相应提前提供给被考核单位分析测量。

⑷ 被考核单位在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计划,完成自认定项目的考核,并做好现场考核准备。

⑸ 考核组严格按本细则和考核计划实施考核, 并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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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技术中心。

⑹ 技术中心收到考核组报送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等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根据审批结果颁发《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持证上岗考核机构主管全国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组成员为由技术中心及其他单位辐射监测专家组成的技术中心专家库成员,考核组由上述人员中随机抽取2-3人组成,由技术中心确定其中1人为组长。

第十六条 考核组负责根据考试大纲编写基础理论考核试卷、主持现场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填写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等工作。

并及时向技术中心提交现场考核中的记录、监测报告、自查报告和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考核机构审查认可考核组提交的材料后,考核组自动解散。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
第十八条 基础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基本技能考核以每个项目的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标—32—
准、规范和程序,回答问题正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进行评定,符合相应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自认定复查不合格的项目为不合格,被考核单位自认定合格项目在复查中有5项目·人以上(含)时,所有自认定项目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当次考核资格, 该监测人员所有申请项目不合格。

第六章 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者,由考试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取得合格证据的人员,在五年内应按要求至少参加一次技术中心举办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 证书遗失时应及时申请补办,并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

经技术中心核实,可补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合格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员应进行换证复查,复查内容主要为实际操作考核,复查考核结果评定标准同初次申请时的评定标准。

合格证有效期内一直从事辐射监测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复查时可免考:
(1)换证前两年内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且结果合格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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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换证前两年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的项目;
(3)换证前两年内参加技术中心组织的比对和质量考核且结果合格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逾期未及时申请办理换证复查者,其持证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 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据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并注销合格证据: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3)调离环保系统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者。

上述⑴、⑵款被注销合格证的人员,自注销合格证据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资格考试大纲、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用表、考核报告等技术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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