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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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加强对项目部工地试验室的安全管理,确保试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项目部工地试验室,适用于试验室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

3. 所有试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试验室安全管理措施。

二、试验室人员安全管理1. 试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身份验证,并佩戴有效的工作证。

2. 试验室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格的证书方可从事试验室工作。

3. 试验室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帽子、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4. 试验室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区域,不得触摸或移动试验室内的设备设施。

5. 试验室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 试验室的设备设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测和验收,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试验室设备设施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规程,禁止任何违章操作。

3. 试验室设备设施故障或异常情况发生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排除。

4. 禁止试验室内不具备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5. 试验室内必须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事项。

四、试验室材料和试剂管理1. 试验室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采购、储存和使用试验材料和试剂。

2. 试验材料和试剂必须进行正确的分类、标识和包装,防止混淆和泄露。

3. 试验材料和试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产生危险物质或有害气体。

4. 试验室内应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包括防火柜、通风设备等,确保材料和试剂的安全性。

5. 试验室内禁止私自携带或使用不明试剂和材料,禁止私自进行试验或实验。

五、应急管理1. 试验室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和责任人。

2. 试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3. 在发生火灾、泄漏、爆炸等突发情况时,试验室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避险措施,报告主管领导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试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试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试验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试验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一环。

一个科学、规范的试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工程效率,降低风险,保障结构的稳定性与耐久性。

本文将提供一个建设工程试验管理制度的范本,以供各相关单位参考和使用。

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适用于本制度所涵盖的全部建设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试验活动。

3.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试验标准和操作程序进行试验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试验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整个工程试验活动。

2. 试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试验计划、监督试验过程、审核试验结果、处理试验异常等。

3. 施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试验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试验设备和场地。

三、试验计划与实施1. 试验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制定完成,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及责任人。

2. 施工单位应根据试验计划,按时按质完成各项试验工作,并做好记录。

3. 对于关键材料和重要工序,应加大试验频次,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四、试验记录与报告1. 所有试验活动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包括试验时间、地点、条件、过程、结果等。

2. 试验记录应由试验人员签字确认,并由试验管理部门定期审核。

3. 试验完成后,应及时编制试验报告,报告应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试验情况。

五、质量控制与异常处理1. 试验管理部门应对试验结果进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2. 一旦发现试验数据异常或不合格,应立即停止相关工序,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试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

2. 通过考核评价试验人员的工作表现,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淘汰或再培训。

七、监督与改进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试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编号:DB11/T386-2006备案号:J10931-2007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InspectionandTest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2006-11-03发布2007-02-01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治疗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前言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4年度编制计划》通知(京建科教[2004]268号)的要求,为规范北京地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组于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关联标准,且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测试验、施工现场试验和技术资料等内容作出了管理制度。

本规程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原《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制度》(建监[1996]488号)和原《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京建质(1995)313号)等文件。

且和计量认证、国家实验室认可等领域的要求、规定协调壹致。

本规程共分为六章和四个附录。

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试验工作管理、施工现场试验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和附录。

本规程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于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于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通讯地址:西三环南路甲17号;邮政编码:10007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参编单位: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思成工程测试XX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北京朝旭鼎新市政工程检测科技XX公司中国建筑壹局第三建筑公司试验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二检测所北京厦荣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陆建鸿兴工程质量检测XX公司北京华诚信建筑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二建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XX公司北京诚宇阳建设工程检测XX公司北京新兴建恒工程质量检测XX公司北京市市政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试验室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XX公司试验室北京城建壹建设工程XX公司试验中心主编:高新京副主编:张元勃白健红主要起草人:张元勃胡耀林艾毅然张英莲汪良刘江王平刘友全姜建平陈慧娟刘敬中杜学政杨养社李恒儒刘惠心袁兵孙永泉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试验工作管理…………………………………………………4.1人员……………………………………………………………4.2仪器设备………………………………………………………4.3环境……………………………………………………………4.4委托……………………………………………………………4.5见证取样检测…………………………………………………4.6检测试验………………………………………………………4.7计算机应用……………………………………………………5施工现场试验管理…………………………………………………6技术资料管理………………………………………………………6.1委托资料………………………………………………………6.2原始记录………………………………………………………6.3检测试验方案…………………………………………………6.4技术资料归档…………………………………………………附录A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周期表……………………………附录B材料试验委托协议书(样式)……………………………附录C材料试验方案格式…………………………………………附录D材料试验方案结论…………………………………………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1总则1.0.1为加强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试验室的管理,制定本规程。

工地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工地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工地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一、总则工地试验室是对工地施工过程中所使用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和分析的重要部门,其工作的准确性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为了规范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订以下规章制度。

二、试验室人员1.试验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各种试验设备并进行数据处理。

2.试验室人员应遵守工地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试验室人员应保持试验设备的整洁和良好状态,同时保护好试验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4.试验室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严禁私自离岗。

5.试验室人员要保持工作秩序,不得在试验室内嬉闹和聊天,严禁私自打游戏或看视频。

三、试验室管理1.试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试验设备的正常运作。

2.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对每一次试验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并确保资料的及时更新和整理。

3.试验室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试验室内外整洁干净,严禁在试验室内吸烟和乱丢垃圾。

4.试验室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试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确保工作安全。

5.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试验室工作流程1.试验室应根据工地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及时确定试验项目和测试标准。

2.试验室应按照试验要求进行样品的采集、制备和测试,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3.试验室应及时报告试验结果,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供客观的数据支持。

4.试验室应对试验过程进行复核和评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杜绝数据造假和篡改。

五、违规处理1.试验室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经济处罚和停职等。

2.试验室人员如有严重违规行为,将作出辞退或报警处理。

严禁发生贪污腐败、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3.试验室人员如因疏忽失职或故意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将承担法律责任,严格追究责任。

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总公司:现将《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企业、预制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科研单位所属试验室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88)建字第143号《建筑企业、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试验室定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为建筑企业(厂、站)提供建筑材料和制品试验报告的试验室,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试验室进行资质审查、定级、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试验室是建筑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领导,在工作中受所在区、县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试验室,均应按程序向市检测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颁发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

无证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建筑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不得列入工程技术资料。

第五条建筑企业试验室划分为一、二、三级。

三级以上(含三级)建筑企业(厂、站)应配备与企业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一级建筑企业(厂、站)可设一级或二级试验室。

试验室资审定级的程序为:新建单位先向所在区、县质量监督站或各有关局、总公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央在京单位可直接向市检测中心申请),由其初审合格后报市检测中心,经市检测中心核查合格后,报市建委批准,核发《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各级试验室的专业人员,须经市统一考核,由市建委培训中心对考试合格的试验人员颁发岗位合格证。

一级试验室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80%,二、三级试验室不得低于70%。

无证者不得独立从事试验工作和出具试验报告。

市检测中心定期对上岗人员组织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上岗资格。

混凝土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

混凝土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

混凝土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混凝土工程试验室的管理,提高质量保障能力,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混凝土工程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试验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试验工作。

第四条试验室应当建立健全试验项目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确保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试验室应当保持试验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确保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试验室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试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试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试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试验数据和报告,确保试验结果的追溯和可靠性。

第二章试验项目管理第九条试验室应当建立试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试验项目的规范、范围、方法、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试验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试验项目清单,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十一条试验室应当明确试验项目的责任人和承办单位,确保试验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试验室应当建立试验项目的技术审核、技术指导、技术验收等程序,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试验室应当建立试验项目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要求,明确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提高试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试验室应当建立试验项目的记录和报告管理制度,准确保存试验数据和报告,确保试验结果的追溯和可靠性。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试验室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要求。

第十六条试验室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试验室应当不断完善人员的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建立技能履历,为员工的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试验室应当建立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九条试验室应当建立人员的奖惩机制,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给予奖励和惩罚,激励员工的发展和进步。

试验室管理制度

试验室管理制度

试验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试验室工作的安全、高效和规范性,提高试验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员管理1. 试验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2. 试验室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安全监督等。

3. 所有人员必须遵守试验室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持试验室清洁和秩序。

四、安全管理1. 试验室内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规定存放。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急救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3.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五、设备管理1. 试验室内所有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和保养。

2. 使用设备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试验设备。

六、试验管理1. 所有试验必须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2. 试验记录要详细、准确,试验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存档。

3. 对于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七、环境保护1. 试验室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2. 试验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排放。

3. 定期对试验室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符合环保标准。

八、保密制度1. 试验室内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外泄。

2. 工作人员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九、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试验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制度的执行。

2.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制度修订本管理制度由试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所有人员。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混凝土公司试验室管理制度

混凝土公司试验室管理制度

混凝土公司试验室管理制度一、组织结构与人员职责试验室应设立明确的组织结构,包括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试验员等岗位。

各岗位职责明确,形成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

试验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技术负责人确保试验技术的先进性和准确性,质量监督员监督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质量,试验员执行具体的试验操作。

二、设备管理试验室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精确性和稳定性。

设备使用前后应有相应的检查和记录,对于出现故障的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避免影响试验结果。

三、材料管理试验用材料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采购和验收。

所有材料必须有明确的标签和批次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对于过期或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清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试验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试验操作规程,包括试验项目、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确保试验员按照规程操作。

对于特殊的试验项目,应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试验员具备相应的操作能力。

五、质量控制与保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试验过程进行监控,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试验结果异常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六、数据管理与报告试验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并进行妥善保存。

试验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编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验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等,报告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对外发布。

七、安全与环境保护试验室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持续改进试验室应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改进,根据技术进步和管理经验不断优化流程和方法。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持续改进的良好氛围。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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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监[1996]4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试验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科研单位与大专院校的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以及为工程质量检验提供数据的试验室,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工作的行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工作的归口管理,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负责本系统专业性较强的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工作的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本行政区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试验室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的资质实行等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及预制构件厂等试验室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分为一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资质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一、二级试验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颁发等级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试验室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颁发证书,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六条二、三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二级或三级试验室,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设一级或二级试验室,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等可设立一级试验室或设立专项试验室。

第七条试验室资质等级应在审查基础条件及考核人员实际操作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必要时可就某些项目做对比试验。

第八条各级试验室要按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检验工作。

二、三级试验室不能对外承担试验业务,一级试验室及专项试验室对外承担试验任务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无一级试验室的县、区,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对外服务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有对外服务权的试验室的布点工作,方便企业选择。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试验室资质等级进行年检,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试验的取样与送检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目前,应对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实行有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

第十一条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1至2名担任。

见证人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十二条试验室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上要设置见证人签名栏。

委托单必须与同一委托试验的其它原始资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取样人员,做好试件的存放和养护工作。

第四章试验室工作制度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本企业试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试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应按等级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任务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凡未设立试验室或需完成未被授权试验项目的企业,应将试验任务委托被授权有对外服务权的试验室进行。

每个单位工程的各项试验原则上均应委托同一试验单位,以确保数据的连续性。

第十七条试验室应参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试验管理、岗位责任、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养护室管理、试验委托管理等,以确保试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度。

第十八条试验室对出具的试验报告结论负有法定责任。

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及结论准确可靠,不得涂改。

必须具有试验员、审核员及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签字。

因试验室工作差错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试验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试验委托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单等必须按专业分类建立台帐,并统一编号,相互衔接,一切原始资料不准随意涂改,资料不准抽撤。

根据工程需要,原始记录台帐应保存至工程竣工后3至4年,方可销毁。

第二十条试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

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领导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报告;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建材应在24小时内向以上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采光、照明、温湿度应满足试验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对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有异议时,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如抽检结果与企业试验报告相符,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筑工程各项试验工作的专职试验人员,必须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并获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能签署试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试验报告单的格式做统一规定。

第二十五条试验室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

试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应定期鉴定并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并在仪器设备上作出明显标识。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对有制造、提供假试样、无证试验、超越业务范围出具试验报告、伪造、涂改、抽撤不合格试验单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按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试验项目的取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应标准,制定专项试验室资质等级与对外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城建字(1988)第143号《建筑企业、混凝土构件厂试验室定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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