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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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机制建议

两法衔接机制建议

两法衔接机制建议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两法衔接机制这个事儿。

你看啊,两法就好比是两条路,一条是行政法的路,一条是刑法的路。

有时候呢,一些事儿在行政法的路上走着走着,哎呀,发现情况不对了,得拐到刑法那条路上去啦!这时候两法衔接机制就像是个引路人,得把这事儿顺顺利利地给引过去呀。

比如说吧,有个企业偷偷排污水,一开始可能就是个行政违法,环保部门来管管。

但要是这情况太严重了,危害到大家的生活了,那可不就得靠刑法来好好整治整治了嘛。

这中间要是没个好的衔接机制,那不是乱套了嘛!咱们可以把这两法衔接机制想象成一座桥。

这桥得牢固呀,不能摇摇晃晃的,不然人走在上面多不安全呐!那怎么让这桥牢固呢?首先就得信息通畅呀,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得互相通气,你知道的我也得知道,不能各干各的。

就好比两个人一起抬东西,得互相配合好,不然东西不就掉地上啦?还有啊,程序也得规范起来。

不能这边说这么办,那边又说那么办,那不乱了套啦?得有个统一的标准,大家都照着来,这样事情才能办得顺顺当当的。

而且呀,这衔接机制还得灵活。

不能太死板了,每个案子都有它的特殊性呀,得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

就像人穿衣服,得合身才行,不能硬套呀。

另外,相关人员的素质也很重要哟!要是他们都不懂这两法衔接机制是咋回事,那还怎么干活呀?就像开车的人不会开车,那车还不得乱撞呀!所以得加强培训,让大家都明白该怎么做。

这两法衔接机制做好了,好处那可多了去了。

能让违法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让社会更公平公正;能让老百姓更放心,生活得更安心;还能让咱们的法治社会建设得更好更快呢!大家想想看,如果没有一个好的两法衔接机制,那会是什么样的后果?那些违法的人可能就逍遥法外了,那咱们老百姓的权益谁来保障?咱们的社会秩序谁来维护?所以说呀,这两法衔接机制真的是太重要啦!咱可不能小瞧了它,得好好重视起来,把这个机制给完善好,让它更好地为咱们服务。

让我们一起努力,把这座桥搭得稳稳当当的,让法治的道路越走越顺畅!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去做的吗?。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两法衔接”这个概念是国务院在2000年10月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第一次提出。

它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尽管从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南充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各县级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笔者就营山县“两法衔接”工作为例,对“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营山县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和县监察局、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一系列文件。

特别是2011年中央部署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我院与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3人,办理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2012年郭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件、2013年董某、李某、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等,有力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移送刑事立案案件数量少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总量在六七百件,但每年平均移送刑事立案的案件不超过5件,移送立案率不到1%,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虽然我院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并与县法制办召开联系会,强调“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上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愿主动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过程,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会触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这一“软肋”。

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

浅谈"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随着“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实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显现出还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合力等等问题。

在2011年的“两会”期间,石见元委员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题目为《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的发言,石见元委员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专题组进行调研,调研发现,现实中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既放纵了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国家的刑罚权,造成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

一、“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和存在的主要不足“两法衔接”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架构:一是案件移送架构,指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二是立案监督架构,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三是责任追究架构,指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这三部分架构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机制体系,“两法衔接”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现阶段全国许多行政执法部门还没有和司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即使一些已经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行政执法单位日常运行多数是形同虚设,需要加大力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实践在具体运行方面报送材料、移送线索、检察建议等实质性内容的执行与否主要还是取决于公安、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4年3月)是原则性很强的文件,缺乏实际执行的刚性。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冲突与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国家打击刑事犯罪的效果,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问题:(一)案件信息渠道不畅。

其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备案,传递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二)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规范掌握不足。

两法衔接建议

两法衔接建议

两法衔接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两法衔接的经验。

我觉得两法衔接啊,真不是件简单的事儿。

首先,这得涉及到不同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就像接力赛似的,一个部门把棒交好,下个部门才能顺利跑下去。

我之前经历过一个项目,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就没衔接好。

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搜集了证据,但是交接给司法部门的时候呢,那手续繁琐得要命,而且有的证据格式啥的不符合司法那边的要求。

我感觉这就是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

所以我觉得,一定要制定统一的证据标准、程序规范啥的。

这样一个部门交接给另一个部门的时候就顺畅多了。

哦对了还有,人员的培训也是关键。

我认识的一些工作人员,对两法衔接相关规定都不是很清楚。

你想啊,自己都稀里糊涂的,能衔接好才怪呢!这就好比你让一个不懂规矩的运动员去参加比赛,不把比赛搞砸了才怪。

所以相关部门得组织些培训。

不过我也知道,这培训其实也难搞,毕竟大家都忙。

但我觉得可以搞线上培训嘛,利用闲暇时间学,还能设置些考核。

再说说信息共享这方面。

有时候行政部门处罚了某个企业,司法部门都不知道。

这就很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我觉得得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

但是呢,建立平台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儿,安全得保障好啊。

之前就有地方搞了个共享平台,结果信息泄露了,这就很糟糕。

这时候就得好好规划技术方面的事儿,多参考别的成功案例。

像一些发达地区的信息化建设经验就很值得借鉴。

我之前就到处找资料,发现有些行业报告里有提到相关的解决方案。

咱们在没有太多经验的情况下,就要多找这种跨界的参考资料嘛。

在实际操作中,监测机制也不能少。

就好比你开车得有仪表盘一样,能随时看到有没有问题。

这监测机制可以及时发现衔接中哪里出了问题。

我感觉这机制可以由多部门联合组成审查小组之类的。

不过我也知道,这可能会增加人力成本啥的。

但我觉得可以先小范围试点一下看看效果。

两法衔接啊,是个不断摸索的过程,我说的这些也只是基于我目前的经验。

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可能还得灵活对待。

反正就不断尝试改进吧。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我国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困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环保领域的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而司法机关对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却显薄弱。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并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方略。

一、我国环保领域“两法衔接”的现状(一)立法现状宪法、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位和职能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能分工的规定,为确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作了具体规定:“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口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X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刑法条文中“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等问题,做了更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心得《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行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政策、规范要求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1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对完善衔接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制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在环保领域,实施“两法衔接”的工作是非常关键的,这不仅可以提高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效果,还可以加强环保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在我的工作经验中,我认为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

环保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但有时彼此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相互制约的情况。

因此,我们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找出这些冲突和制约,研究解决方案,实现法律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同时,也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以适应环保领域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其次,加强法律执法力度。

法律只有得到切实的执法执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环保领域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加大对环保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力。

第四,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宣传和教育。

环保工作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和公众的责任。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和行动力。

只有大家都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才能形成全社会的环保氛围,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总结起来,完善环保领域的“两法衔接”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法律执法力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以及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才能真正实现环保工作的全面推进。

作为一名环保工作人员,我们应时刻关注和思考这些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环保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两法衔接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摘要:一、前言二、两法衔接工作的定义和背景三、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四、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1.法律制度的衔接2.执法工作的衔接3.司法工作的衔接五、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现状六、两法衔接工作的挑战与困难七、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3.强化司法协作机制4.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八、总结正文:一、前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法律体系也日渐繁杂。

在此背景下,两法衔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两法衔接工作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提高大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二、两法衔接工作的定义和背景两法衔接工作,即指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确保上下位法、同一位阶法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使之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一概念源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立法工作逐步加快,法律法规日益增多,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逐渐显现。

三、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两法衔接工作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障法治统一:通过两法衔接工作,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避免因法律冲突而影响法治的权威和效力。

2.提高法律实施效果:两法衔接工作有助于消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障碍,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实现立法目的。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两法衔接工作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防止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社会不公现象。

四、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1.法律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上下位法、同一位阶法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2.执法工作的衔接:要求各执法部门在实施法律时,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

3.司法工作的衔接: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五、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现状当前,我国两法衔接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如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仍然存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不一致等。

工作心得对做好当前“两法衔接”工作的几点思考

工作心得对做好当前“两法衔接”工作的几点思考

工作心得对做好当前“两法衔接”工作的几点思考作为一名工作人员,做好当前的“两法衔接”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下面,我将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心得,从几个方面谈一下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首先,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从事“两法衔接”工作的人员,我们要首先掌握并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尤其是与我们所从事的工作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

只有深入学习和理解,我们才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的要求和精神,才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法律的知识,做到合法合规。

其次,要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好“两法衔接”工作。

我们要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把握好“两法衔接”的重点和难点,注重抓好“两法衔接”的关键环节。

我们要通过具体的实际案例,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具体解决方案,制定合理、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同时,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和改进我们的工作方法,确保“两法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

作为一个组织内的工作人员,我们不能只盯着自己的工作,更不能只看到自己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加强协同工作。

只有通过沟通和协作,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其他部门的需求和要求,更好地解决问题,更好地完成“两法衔接”的工作。

所以,我们要主动出击,与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势,共同促进“两法衔接”工作的发展。

最后,要注重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

在做好当前的“两法衔接”工作的同时,我们要注重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

我们要紧密结合组织的发展战略和目标,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够适应工作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才能够更好地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总之,在当前的“两法衔接”工作中,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工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注重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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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制度思考
本文作者:李卫刚姜雨奇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包括新疆在内的全国各地方认真落实国家“两法衔接”机制相关规定,积极进行探索与实践“,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取得初步成效,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们在新疆多地的调研中也发现“两法衔接”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识上的分歧依然存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更多的是处于被动移送案件、被动接受监督的位置,而且移送案件后还需要继续配合公安机关侦查,需要完善证据,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在涉及具体案件时容易消极被动、敷衍了事,造成行政执法中“有案不送”。

此外,日常办案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由于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工作性质不同,对刑事案件尤其是涉经济类犯罪案件在工作认识上的分歧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两法衔接”案件的案件定性、处理方式,证据使用与转化,案件移送标准等方面。

如目前销售假烟的行为,《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都是以5万元为移送标准,但是在实际调研中我们发现,新疆某地烟草专卖局是以假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算标准,而该地公安机关则是以所仿造的真烟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运行效率不高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新疆绝大多数地区还只是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案件查询、两书抄备审查(由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涉嫌犯罪案
件移送书》)等来进行衔接,还未能像东部一些发达省市那样建立起“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行、刑衔接运行方式。

即便如此,受各种因素影响,现有制度仍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例如,案件抄备的绝对数量少且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明显;联席会议制度的原则性要求较多,可操作性的内容较少,作用还不够明显,实际运行中很多时候因为工作忙等原因联席会议被取消,从而导致公安机关缺乏发现、受理涉嫌犯罪信息的畅通渠道,检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也不能及时、有效地了解情况,导致衔接机制虚置和行政执法监督缺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展不平衡从横向比较看,新疆与全国之间、新疆城乡各地之间“两法衔接”的推进速度存在较大差异。

有的已经实现了网络信息共享向衔接高效化发展,有的实现了区域范围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整合,有的搭建了基本工作平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单独制定更深入更细致的协作配合方案。

但目前新疆仍有个别地区,还没有筹备起相应的联席会议“,两法衔接”仍处于分散状态。

从衔接深度上看,有的部门和地区通过衔接机制,解决了一批涉罪案件的研讨、咨询、移送、办理等层面的协作配合问题,成功地追诉了一批犯罪分子,但仍有大部分部门和地区还停留在制度衔接层面。

此外,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之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不平衡。

相对而言,大城市地区、垂直管理部门因行政执法的严格性、规范性相对较强,人事与拨款受地方政府影响较少,移送案件数量较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仍停留在相互依赖配合的层面调研
中我们发现,虽然多数重点执法部门,如烟草、海关等都与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构建了“两法衔接”机制,而在机制运行具体方面,如召开联席会议、报送材料、移送线索、提前介入等实质性内容的执行,主要还是取决于公安、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力度。

协调沟通好,则成效明显,反之,则“两法衔接”机制成效不佳。

一般往往是发生的一些重大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案、非法经营案、虚假广告案等案件,出现严重后果才能走进司法视野,这充分暴露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暴露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来分析其原因:我国法律在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关系上没有明确确立“刑事先理原则”②。

在处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竞合时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一直没有确立程序上的“刑事先理原则”,相反现行法律规范,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行政先理”的合法性,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通常对是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具有实质性的决定权。

如,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规定》”)第11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于是,当涉及到部门利益,如行政执法部门的奖惩与行政处罚数额的多少直接挂钩
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刑事先理原则”及规范指引,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会选择行政优先乃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做法。

至此,法规明确规定的“先罚后刑”最终容易在实践中成为“以罚代刑”替代品,从而放纵犯罪,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对社会公正的保障。

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律文件立法位阶较低。

对于保障“两法衔接”机制的法律规范,虽然我们可以从上至宪法下至内部规定及会签文件都能找到相关规定。

可是我们必须承认,宪法乃至刑事诉讼法、刑法等部门法对此规定都是极其概括与抽象的[1]。

实践中“,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和保障,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规定》及“三份文件”③。

上述文件均是法律位阶较低的规范,而且各自调控的范围有限,国务院行政法规主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最高检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检察机关,即使是联合发文,也只是以“意见”形式出现,强制力很弱。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及国家行政权运用和司法权启动并运行两个重要方面,仅仅依靠各管一段的规范性文件和联合发布的“意见”,显然难以解决两个权力领域衔接通畅的问题。

行政法律对涉“两法衔接”案件的规定模糊且滞后。

在整个行政执法体系中,很多行政执法机关被单行法律赋予了行政处罚权,如《烟草专卖法》、《食品安全法》对于各自所涉及的领域均赋予了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但各种违法行为在据以被行政处罚的规定时,大部分条文没有体现出如“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如此类的与刑事法律规范的衔接性规定。

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执法的困难,行政法律中对刑事处罚规定的简单笼统,
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难以直接参考适用。

此外,关于“两法衔接”程序保障方面,1996年颁布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22条④是“两法衔接”规定的主要依据。

在执法中,如何判定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给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必然产生行政违法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应当何时移送司法机关等一些分歧和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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