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税收自查要点
建筑行业税收自查自纠报告

建筑行业税收自查自纠报告一、报告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规范建筑行业税收管理,加强税收自查自纠工作,提高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的意识和能力,特编制本报告。
二、自查自纠情况1、税收自查本公司建立了健全的税收管理体系,每月定期对公司的税务情况进行自查。
具体包括:(1)核对纳税申报表:每月对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确保无误;(2)审查涉税合同:对公司的涉税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税法规定;(3)开展内部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税收法规、政策等相关培训,提高员工对税收管理的了解和意识。
2、税收自纠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公司开展了税收自纠工作。
具体包括:(1)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现税收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司的税收合规;(2)主动退纳税款:对于误报、漏报等税收问题,主动退纳税款,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核查;(3)提升自检自查能力:通过自纠工作,提升公司自检自查能力,确保公司的税收管理符合法规要求。
三、自查自纠成果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具体表现在:1、提高税收合规意识:通过自查自纠工作,公司员工的税收合规意识得到提高,纳税申报及时、准确;2、减少税收风险: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降低了公司的税收风险,确保公司的税收合规;3、税收自检自查能力提升:公司通过自查自纠工作,提升了自检自查能力,能够有效应对税收管理的挑战。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在税收自查自纠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具体包括:1、纳税申报不规范:部分员工对纳税申报流程不清楚,导致报表填写不规范,需要加强培训和指导;2、涉税合同审查不严格:公司的涉税合同审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税法规定;3、内部培训需要加强:定期开展税收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和知识水平。
为解决以上问题,公司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加强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税收法规、政策等相关培训,提高员工对税收管理的了解和意识;2、建立涉税合同审查制度:建立涉税合同审查流程,严格审查公司的涉税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税法规定;3、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纳税申报流程的管理,确保报表填写准确、规范。
建筑企业税务稽查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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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税收自查报告

建筑企业税收自查报告摘要本文报告了某建筑企业的税收自查情况。
通过对企业内部税收管理和财务报表的审核,发现了企业存在的税收遗漏和不规范操作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该报告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税收,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税收合规性。
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税收自查是管理税务风险和提高税收合规性的关键环节。
通过自查,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行为,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税收自查的重要性建筑企业税收自查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发现税收遗漏:通过自查,企业可以及时发现税收遗漏的问题,避免因此引发的税务纠纷和罚款。
2. 规范经营行为:税收自查可以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减少不规范操作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合规性。
3. 提高税收合规性:税收自查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对税务政策的了解和遵守,进一步提高税收合规性。
三、税收自查的方法和步骤1. 审核财务报表: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注意检查各项收入、支出和成本的记录,查明是否存在遗漏或虚假记录。
2. 检查税务申报:仔细核对企业的税务申报记录,核实是否存在漏报、逃税等问题。
对涉及的纳税种类、纳税计算方法等进行全面检查。
3. 查验税务凭证:审核企业的税务凭证,确保各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包括发票、凭证、报表等。
4. 检查税务档案:仔细查阅企业的税务档案,核实各项税收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归档情况。
5. 调查核实:通过与企业员工、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调查,核实企业税收自查的结果,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
四、税收自查中常见的问题及建议在进行税收自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某建筑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 税务申报不准确:企业的税务申报存在漏报、虚报等问题。
建议建立完善的纳税计算和申报制度,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实务|建筑行业税务稽查四大自查清单及应对点!

实务|建筑行业税务稽查四大自查清单及应对点!01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四大自查清单一、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1、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
2、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1>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的条件;2>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3>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
二、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情况: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如果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征管局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建筑安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税务稽查重点

(5)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6)发生自然人股东变动的,是否存在平价低价转让,是 否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7)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给个人的利息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3)期间费用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 围及标准。
4、个人所得税 (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
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2)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 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 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4)审核外出施工项目是否完税。查看工程承包合同、外 经证和完税凭证,核查外出施工项目是否超出 6 个月仍未 缴纳营业税。
(5)审核是否存在延迟纳税现象。查看建设工程承包合 同、银行往来记录,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时点确 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查纳税人是否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对长期挂账“在建工程”未转 “固定资产”项目,核查是否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实 际使用。承租使用的房产,是否存在无租使用但未代为缴 纳房产税的情况。 3、企业所得税
(2)审核甲供材是否足额纳税。查看合同、材料交接单, 核实甲供材是否计入营业额,扣除的设备款是否由甲方提 供,设备的划分是否准确。
(3)审核分包工程差额征税是否准确。查看分包合同、分 包发票及“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核实“应付账款”等账户 核算内容,核查其营业额是否为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 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建筑企业税务自查自纠总结

建筑企业税务自查自纠总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产业之一,一直以来都是国家政策的重点监管对象。
作为一家建筑企业,自查自纠税务合规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纳税合规不仅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税收一直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在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中更是至关重要。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2.注册地址:***3.法定代表人:***4.纳税人识别号:***5.企业类型:***6.成立时间:***二、税务登记状况1.企业纳税人登记证号:***2.税务登记类型:***3.国地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三、税收缴纳情况1.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种类及金额2.申报纳税情况3.纳税申报是否准时4.企业是否存在欠缴税款或欠缴税款情况5.企业是否存在逃避缴税情况四、纳税资料管理1.企业纳税档案管理情况2.企业纳税票证及票据管理情况五、税收政策合规1.企业是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是否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免、退税情况六、税务风险防范1.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税务风险2.企业是否存在纳税风险3.企业是否利用税收漏洞规避税收七、税务合规教育培训1.税收合规的员工教育培训情况2.员工税收合规意识训练效果八、自查自纠整改1.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2.自查自纠后的具体改进措施通过本次自查自纠工作,我们发现公司在税务合规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在税收政策合规方面,公司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上存在疏漏,未充分利用相关政策。
2. 在税务风险防范方面,公司在控制纳税风险方面存在欠缺,对于相关法规的了解不够充分。
3. 在员工教育培训方面,公司对于税收合规意识的培训不够系统,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力度有待加强。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改进措施:1. 搭建税务合规管理体系,完善政策申报流程,确保公司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施工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2024年施工企业税务自查报告尊敬的税务部门领导:我是某施工企业的税务负责人,我谨向您和全体工作人员汇报我们公司2024年度的税务自查情况。
首先,我特别感谢税务部门对我们企业的支持和指导。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公司高度重视税收合规,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企业经营活动,并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政策进行及时的调整与执行。
下面是我们2024年度税务自查报告的具体内容:1. 税务登记资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我们公司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更新了税务登记证书,确保登记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我们还按照规定定期开展了税务登记证书的备案工作,保证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2. 发票管理及使用情况我们公司高度重视发票管理工作,建立了严格的发票使用制度,确保发票的合规使用。
我们及时开具了销售和购买发票,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交了税务部门相关的发票申报信息。
对于发票的登记、核对和归档工作,我们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了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税收申报与缴纳情况我们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结合我们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了税务申报工作。
我们按时完成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种的申报工作,并按期缴纳了应缴税款。
同时,我们还按照规定提供了税务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报表。
4. 业务活动和凭证管理情况我们公司认真执行了税务部门的相关政策,对企业的业务活动和凭证管理进行了规范和整理。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企业账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收支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凭证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同时,我们加强了内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了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纳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合规性我司在2024年度按时、足额缴纳了应缴税款,并充分享受了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按照规定提交了享受优惠政策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报表,并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税务自查工作,以确保税收合规,遵守税法守则。
【税会实务】建筑业的营业税重点自查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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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建筑业的营业税重点自查内容是什么?
建筑业营业税重点自查有以下内容:
(1)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形式或办法确认收入,推迟收入实现;(2)有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建设方供料部分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4)有否以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不反映收入;(5)收到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6)收到的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抢工费等有否并入工程结算收入;
(7)有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8)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有否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9)自建自售的建筑物有否计缴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10)有否将工程结算收入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
(11)有否将附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12)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安装工程营业额有否包含设备价款在内;
(13)分转包工程有否由总承包工程的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不要求代扣代缴营业税;
(14)有否混淆境内境外工程的界限,将境内工程作为境外工程处理;(15)有否将一般工程作为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进行处理。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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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风险自查要点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开展自查工作,现针对建筑业主要税种提供自查指引,以供参考。
自查期间,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不局限于本指引中所列内容,应涵盖你单位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全部税种,有重大涉税调整事项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营业税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行业特别注意
1、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有无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的情况。
2.是否存在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的情况。
3.是否按规定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等计入计税依据。
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存在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
税的情况。
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是否属于苏地税规〔2011〕11号文件列举的范围。
4.是否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5.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有无隐匿应税收入的情况。
6.是否存在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的情况。
7.是否存在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直接冲减工程价款的情况。
8.是否存在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的情况。
9.是否存在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的情况。
10.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1、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可参照营业税的自查内容)。
2、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3、对于企业分回的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并入当期应税收入。
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4、营业外收入(例如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拆迁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等)是否按规定并入当期应税收入。
5、是否存在将货物、财产、劳务(如生产的产品等)用于捐赠、抵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按规定计算损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的情况。
6、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损益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实现的日期。
8、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收入通过不入账、挂往来账、设置账外账或直接冲减成本等手段隐瞒、转移收入的情况。
9、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按规定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2、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方式虚增成本或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3、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的情况。
4、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
5、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例如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6、是否存在将以前年度应列支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的情况。
7、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如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8、是否存在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9、是否存在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各项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0、是否存在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1、财务费用是否按规定列支。
12、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在部分或全部收回后,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3、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4、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5、是否存在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6、是否有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情况。
17、是否存在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三)行业特别注意
1、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2、是否存在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的情况。
3、是否存在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情况。
建筑业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承接工程项目是否一致,发票金额与工程审计报告价款是否一致。
5、工程完工后余料和残料的变价收入、销售废旧包装物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三、其他情形
1、签订符合印花税征收条件的各项合同或协议,是否按规定申
报缴纳印花税。
2、自有土地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否正确。
3、自用房屋,是否按照房产余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隐瞒出租房产收入,少缴房产税的情况(如出租房产收入不入账等情况)。
4、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工资、福利、奖金、股利、红利等),你公司是否按实代扣扣缴。
四、法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的问题,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问题,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涉嫌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问题,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以及苏两法衔接办〔2015〕2号《关于印发第一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涉嫌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违法单位应移送公安机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以及苏两法衔接办〔2015〕2号《关于印发第一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构成了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违法单位应移送公安机关。
3.其它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