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设工程施工缴税规定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缴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缴税应当遵循依法纳税、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缴税的监督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税种及税率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六条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为6%,特殊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依照法律规定减税或者免税。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纳税义务人及纳税期限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的纳税义务人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直接参与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次或者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章纳税申报及缴纳第十三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税款:(一)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现金或者转账;(二)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三)通过银行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应当确保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准确性,对申报不实或者少缴、漏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税收优惠及减免第十六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特殊贡献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工程施工企业税收优惠

工程施工企业税收优惠工程施工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为了减轻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如何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工程施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此外,国家还对工程施工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简易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是工程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的重要税种。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对工程施工企业实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国家还对符合条件的 small 和微型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其税率降至20%。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国家还对工程施工企业实施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国家对其实施优惠政策,将其税率降至13%。
此外,国家还对工程施工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费等。
四、如何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为了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 了解优惠政策:企业应深入了解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掌握政策要点,确保自身符合政策要求。
2. 合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丧失。
3. 税务筹划: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建筑财税相关知识点总结

建筑财税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建筑财税相关政策法规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家经济发展及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财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影响深远。
建筑行业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方面。
具体政策如下: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让、转让、收回或其他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按照土地增值的差额计征的一种税收制度。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政策包括: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和退还政策等。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所得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
建筑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减免和退还政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等。
3、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按照城市房地产的等值金额计征的一种税收制度。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主要政策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减免和退还政策、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范围等。
二、建筑财税相关的核算方法和技巧建筑行业的财税核算方法和技巧主要包括:成本核算、税收筹划、财务报表等方面。
1、成本核算成本核算是指建筑项目的成本分析和计算过程,主要包括:成本构成要素的分析、成本的分摊和核算、成本的控制和成本的分析等。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通过调整纳税人在税收规范框架内的商业行为,以减少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负担,或者因而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赋负。
税收筹划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的把握、税收合规管理等。
3、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指建筑企业对外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途径。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建筑企业通过财务报表对外界进行财务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稳健。
三、建筑财税管理的相关问题建筑财税管理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税负过重、财务风险管理、资金使用效率等。
1、税负过重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工程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税费的概念、法律规定、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筑工程税费的概念建筑工程税费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缴纳的各种税费。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增值税:对建筑工程中的货物、劳务等增值部分征收的税费。
2. 印花税: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凭证等征收的税费。
3. 土地增值税:对土地转让、出租等行为征收的税费。
4. 房产税:对房产的拥有者征收的税费。
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性税费。
三、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1.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为6%,对建筑工程中的货物、劳务等增值部分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建筑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货物销售;(2)建筑工程中的劳务服务,如设计、施工、监理等;(3)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安装工程。
2. 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税率为0.05%,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凭证等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合同;(3)建筑工程保险合同;(4)建筑工程借款合同等。
3.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对土地转让、出租等行为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3)土地使用权出租等。
4. 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为1.2%,对房产的拥有者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住宅房产;(2)非住宅房产;(3)房产租赁等。
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性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的税率为3%,对建筑工程中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2024年工程施工税率

2024年工程施工税率及政策解读一、税率概述2024年,我国工程施工领域税收政策在延续以往的基础上,将继续深化税收改革,优化税收结构,简化税收流程,降低税收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工程施工行业健康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工程施工领域的税率也将有所调整。
本文将对2024年工程施工税率及其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二、增值税税率2024年,我国工程施工领域的增值税税率将继续执行 Euro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税率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工程施工领域的增值税税率为 9%。
这意味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需按照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2024年,我国工程施工领域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继续执行25%的基本税率。
此外,根据相关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可降至20%;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税率可降至15%。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负,鼓励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
四、营业税税率2024年,我国工程施工领域营业税税率将继续执行3%的税率。
营业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按照政策规定,工程施工企业需按照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
五、优惠政策1. 增值税优惠政策:为支持工程施工领域的发展,政策规定,对于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在购置设备、器具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工程施工企业,如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规定其所得税税率可降至20%或15%。
3. 营业税优惠政策:政策规定,对于工程施工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六、总结2024年,我国工程施工领域的税率政策在延续以往的基础上,将继续深化税收改革,优化税收结构,简化税收流程,降低税收负担。
在这一背景下,工程施工领域的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都将有所调整。
工程施工税收政策

工程施工税收政策在我国,工程施工领域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本文将对这些税种进行简要介绍。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为6%。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的6%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应税劳务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营业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应税劳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率为3%。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应税劳务收入的3%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所得利润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就其所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所得利润的25%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所得额的不同而不同。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员工所得额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所取得的收入之间差额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所取得的收入之间差额,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差额的不同而不同。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差额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工程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一种附加税。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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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6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 010〕156号)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 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 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十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45号公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 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 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为9%。
)
2、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 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