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按照《上海市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18号) 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计划”等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
扣
除
类
扣除项目
扣除内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
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3.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
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扣
除
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
类
通
用
政
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
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策
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3、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
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
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本期推出"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阔纳税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省房地产及建筑业安康开展。
1、营业税对中华人民国境(以下简称境)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假设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1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277号上述关于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交税比例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交税比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规模逐年扩大,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在税收政策中,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比例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政策、交税比例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种。
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税收负担的主要组成部分。
1. 增值税增值税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作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
目前,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9%。
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所得利润征税的税种。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此外,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特定类型的企业,给予了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征税的税种。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级距,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交税比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比例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占企业收入的比例。
税收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比例大致如下:1. 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9%。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实际税负可能低于9%。
2. 企业所得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抵免税等,从而降低实际税负。
广东建筑企业税收方案最新

广东建筑企业税收方案最新
广东省建筑企业税收方案是指为促进广东省建筑企业发展,降低税负压力,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而制定的税务政策。
最新的税收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免税政策:根据广东省建筑企业的不同情况,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新设立的建筑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常规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二、优惠税率政策:针对一些特定的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模式和业务特点,给予不同的税率优惠。
例如,对于以承包工程为主要业务的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其承包工程总额的不同,给予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创新驱动政策:为了鼓励广东省建筑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税收方案还包括一系列创新驱动政策。
企业可以享受科技研发项目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四、引导发展政策:为了促进广东省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税收方案还包括一系列引导发展政策。
其中之一是对于注重生态环保和资源节约的建筑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例如,对于采用节能材料、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环保建设。
五、信用评价政策:税收方案还规定了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企业税收信用档案,根据企业履约情况、纳税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价,对信用较好的企业给予进一步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广东省建筑企业税收方案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减免税政策、优惠税率政策、创新驱动政策、引导发展政策和信用评价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促进企业发展,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建筑业的繁荣。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陕西建筑工程税金
陕西建筑工程税金
陕西建筑工程税金不要标题
在陕西地区进行建筑工程时,企业或个人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政策。
以下是陕西建筑工程税金的相关内容:
1. 增值税:对于建筑工程,一般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具体纳税方法根据工程性质和标准进行确定。
2. 印花税:建筑工程中涉及的各类合同、发票等文件需要向国家支付印花税。
印花税征收标准根据文件类型和金额而定。
3. 房产税:建筑工程完成后,产生的房产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房产税税率为1.2%,核税依据为建筑物的评估值。
4. 土地增值税:当建筑工程完成后,如果涉及到土地的转让或者转包,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核算方法根据土地的增值比例进行计算。
5. 企业所得税:企业从建筑工程中获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根据企业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税金仅为陕西地区建筑工程的一般规定,具体情况仍需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
为了保证自身权益,建议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建筑工程时咨询专业税务人员,以确保遵守并按时缴纳相关税金。
建筑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建筑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对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提高行业竞争力。
下面将对建筑业最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汇总阐述。
1.增值税优惠政策-建设企业购进建材、设备和施工服务,允许按照20%的税率实施增值税抵扣政策;-对各类住房建筑业增值税征收调整为10%;-对农民工住宅建设,减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老旧住宅和农村危房改造,允许按照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中小建筑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资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研发费用,允许按照175%加计扣除;-对鼓励环保建筑和节能建筑的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减免政策-对建设施工协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减征印花税;-对农民工住宅建设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免征印花税。
4.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对建设农民工住宅的企业,优化土地出让金标准,减少收取或者免征土地出让金;-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土地出让金。
5.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债项目,允许采用递延所得税制度。
6.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农民工住宅项目,减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
7.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对建设农民工住宅的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社会保险费。
8.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购买第一套自住房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税收政策外,各级政府还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
同时,为了促进税收政策的顺利落地,政府加强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
总的来说,建筑业的最新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优惠、所得税优惠、印花税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资金贷款税收优惠、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社会保险费减免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方面。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一、建筑业营业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二)税目及税率1.税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是指对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方式收取的一种税收。
首先,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需要明确。
在我国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
一般纳税人指年销售额超过规定金额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政策。
而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金额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简化纳税、适用较低税率的政策。
这一明确的区分有助于保障各类建筑企业的税收权益,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建筑业增值税政策需要关注的一点是抵扣政策。
建筑业在过程中需要采购大量的原材料、设备以及劳动力等,这些费用都可以申请增值税的抵扣。
通过合理的抵扣政策,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合理的抵扣政策不仅可以激发企业的生产热情,还可以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能提升。
另外,为了更好地减轻建筑业纳税人的负担,政府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一些符合政府产业政策的建筑项目,可以给予减免一定比例的增值税。
这种政策有助于引导企业投资重点项目,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其竞争力,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
在实施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加强税收监管。
一方面,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和要求。
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部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公平。
此外,对于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政府还可以根据建筑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考虑。
建筑业作为一个复杂多元的行业,其发展动态和特点需要政府及时调整税收政策,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同时,政府还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建筑业税收政策经验,不断创新和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为建筑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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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笔者注:强调是自产,分别核算。
自产材料部分如何开票和如何做为分包扣除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笔者认为建筑分包方自产材料部分开票可以作为总包方扣除凭证。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笔者注:此条款为挂靠项目合法化创造了运作空间,为地方政府争夺税源创造了机会。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笔者注:对此条款的理解和运用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要结合对同一地级行政区域的理解,尤其是直辖市的区(或县)的理解,不能简单按字面解读。
4、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5、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笔者注:即使认证抵扣期限延长了,也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早认证抵扣。
虽然可以通过调整进项税认证抵扣时间来调节税负,但个人认为,只要交易真实,没必要通过人为调节进项税认证抵扣时间来调节税负,除非你心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笔者注:理解政策要把握关键词,房建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网上解读很多,不再赘述。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笔者注:取消了建筑业收到预收款确认纳税义务的规定,就是说收到预收款只要不开票就不产生纳税义务,对于不需要专票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的甲方,具有一定筹划空间。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法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笔者注:收到预收款虽然没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交税款,无论是否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