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建筑行业税收政策汇总(非常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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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企业税收优惠

工程施工企业税收优惠

工程施工企业税收优惠工程施工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为了减轻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如何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工程施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此外,国家还对工程施工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简易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是工程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的重要税种。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对工程施工企业实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国家还对符合条件的 small 和微型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其税率降至20%。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国家还对工程施工企业实施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国家对其实施优惠政策,将其税率降至13%。

此外,国家还对工程施工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费等。

四、如何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为了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 了解优惠政策:企业应深入了解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掌握政策要点,确保自身符合政策要求。

2. 合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丧失。

3. 税务筹划: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建筑行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增值税所得税?

建筑行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增值税所得税?

建筑行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增值税所得税?
建筑物是一个时代的标志,这就说明了建筑行业对社会的发展和贡献有多大!所以,现在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建筑行业企业提供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增值税以及所得税!地方也为了拉动经济增长,缩小东西部发展的差距,为入驻企业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建筑行业企业的增值税高,一部分就是难以获得进项,无法进行抵扣,现在只要企业选择注册式入驻地方,就可以享受到地方给予企业的税收奖励!企业选择在地方中以有限公司的方式入驻,就可以享受到: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中30%-90%的财政奖励比例
所得税:申请享受西开政策、五免五减半政策,所得税按照15%征收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中30%-90%的财政奖励比例享受之后,园区中的有限公司,所得税在9%左右!
建筑行业企业的所得税高,基本上就是缺少成本进项,难以进行抵扣所得税。

地方就企业的这种情况,就可以选择在园区中成立小规模个人独资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小规模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后,所得税税率在0.5%-2.19%之间,企业的总税率在3%左右!并且,建筑行业中的水泥石沙也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高管个税,分红税等方面均可用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政策分流解决企业的税收压力!建筑行业有缺少?(梁150866)成本进项的情况出现,就可以选择在园区中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在共同发展的(30556)情况下,互惠互利!政策能降低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企业如有需要可关注“不负
青春不负税”。

建筑行业十大重要政策

建筑行业十大重要政策

建筑行业十大重要政策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的关键领域。

在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政策的作用不可忽视。

本文将就建筑行业十大重要政策进行介绍和分析,以期为行业的各方面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建议。

一、城市更新政策城市更新政策是一项旨在促进城市消除城市“癌症”和提升城市品质的政策,其主要工作包括对老旧城区和非法建筑的更新和拆除、对城市空间的再利用和改造、对居民住房的安置和改善等方面。

这些工作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至关重要。

二、节能减排政策建筑领域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领域之一,因此,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是必要的。

该政策旨在推进建筑行业由高耗能、高污染向低耗能、低污染的方向转变。

政策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提高建筑物设计和施工的能效标准、推广节能和清洁能源技术、以及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和激励机制等。

三、建筑事故监管政策对于建筑领域来说,建筑安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建筑事故监管政策是一项旨在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防范和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政策。

该政策涉及到的方面包括建筑质量监督、安全标准制定、安全检测和应急管理等。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是旨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的政策。

该政策涉及到的方面包括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绿化等诸多领域,以及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五、建筑节能评估制度政策建筑节能评估制度是为了鼓励和促进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设立旨在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强化能效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为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市场机会。

六、扶持建筑节能产业政策扶持建筑节能产业政策是为了促进和支持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而设立的。

该政策涉及到的方面包括节能建材研发、产业资金以及技术创新等方面,旨在推动建筑节能产业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

七、智慧城市政策智慧城市政策是为了推动城市向智能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而设立的。

建筑财税相关知识点总结

建筑财税相关知识点总结

建筑财税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建筑财税相关政策法规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家经济发展及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财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影响深远。

建筑行业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方面。

具体政策如下: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让、转让、收回或其他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按照土地增值的差额计征的一种税收制度。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政策包括: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和退还政策等。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所得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

建筑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减免和退还政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等。

3、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按照城市房地产的等值金额计征的一种税收制度。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主要政策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减免和退还政策、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范围等。

二、建筑财税相关的核算方法和技巧建筑行业的财税核算方法和技巧主要包括:成本核算、税收筹划、财务报表等方面。

1、成本核算成本核算是指建筑项目的成本分析和计算过程,主要包括:成本构成要素的分析、成本的分摊和核算、成本的控制和成本的分析等。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通过调整纳税人在税收规范框架内的商业行为,以减少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负担,或者因而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赋负。

税收筹划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的把握、税收合规管理等。

3、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指建筑企业对外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途径。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建筑企业通过财务报表对外界进行财务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稳健。

三、建筑财税管理的相关问题建筑财税管理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税负过重、财务风险管理、资金使用效率等。

1、税负过重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程建筑税收优惠方案

工程建筑税收优惠方案

工程建筑税收优惠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国工程建筑行业发展迅速,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随着城乡建设、交通基础设施、环保治理等领域的不断扩大,工程建筑业也日益成为投资热点。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工程建筑行业的发展,加大城乡建设力度,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环保治理水平,有必要对工程建筑行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发展的活力。

二、目标1. 促进工程建筑行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2. 规范工程建筑行业的税收管理,减少企业课税成本;3. 改善城乡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和环保治理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三、税收优惠方案1. 减免土地增值税对于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治理等项目的工程建筑企业,在完成项目后,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具体优惠幅度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环保标准和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来确定。

减免土地增值税既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又可以刺激企业增加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环保治理的发展。

2.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治理等项目的工程建筑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一定的减免。

具体优惠幅度根据企业的项目规模、环保标准和效益水平来确定。

减免企业所得税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可以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和环保治理领域,推动行业的快速发展。

3. 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治理等项目的工程建筑企业,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

具体优惠幅度根据企业对城市基础设施和环保治理的贡献程度来确定。

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还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环保治理水平的提高。

4. 减免土地使用税对于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治理等项目的工程建筑企业,可以在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上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

具体优惠幅度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环保标准和土地利用情况来确定。

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发展活力,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环保治理领域的投资。

工程施工税收政策

工程施工税收政策

工程施工税收政策在我国,工程施工领域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本文将对这些税种进行简要介绍。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为6%。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的6%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应税劳务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营业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应税劳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率为3%。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应税劳务收入的3%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所得利润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就其所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所得利润的25%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所得额的不同而不同。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员工所得额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所取得的收入之间差额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所取得的收入之间差额,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差额的不同而不同。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差额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工程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一种附加税。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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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建筑行业税收政策汇总(非常全面)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让技术所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跨省异地工程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六、《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全面推广营改增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45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研究开发费用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深化增值税改革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为9%。

)2、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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