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2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经二[2011]136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6.29【实施日期】2011.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1〕1362号)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精神,加大建筑节能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管理的除外),实施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资金,实行多元化筹措和以奖代补、定额补助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分解下达给各区县的年度改造任务,以预拨和清算的方式,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可统筹用于属地内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北京市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批准部门】北京市政府
【批准日期】1990.04.17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0.05.15
【实施日期】1990.05.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
北京市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4月17日批准,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1990年5月15日发布)
第一条为积累节约用水措施建设资金,并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快节约用水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设立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基金从每年的节约用水措施补助费、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和其他各项节约用水管理经费中提取,具体数额由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基金使用单位偿还的基金本金和支付的基金占用金、基金超期占用金,全部纳入基金。

第四条基金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基金使用年度计划,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报经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基金使用采取借款方式,借款业务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委托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分局)办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通过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通过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通过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通过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年第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节能服务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强化节能主体责任、摸清自身能源消费现状、深挖节能潜力,2020年我们组织了实施自愿性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的征集工作。

经公开征集、专家评审、公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等13家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通过审核,现予以发布(见附件1)。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节能技改措施,切实形成节能量。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将对各相关单位节能技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请各相关单位于2021年11月26日前将自愿能源审计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见附件2)报送至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并办理奖励资金拨付事宜。

其中年能源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25万元,年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含)至1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15万元,年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至5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10万元。

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实际支付额低于补贴标准的,补贴资金以实际支付额为准。

附件:1.通过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2.自愿能源审计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23日。

(财建[2015]161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161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消息来源:中税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我部制定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5月12日附件: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的申报1、每年10月初,由区发展改革委通过区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下一年度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要求。

2、项目实施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在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3、各相关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及各街乡可以将所属节能项目进行推荐,并在10月底前将推荐项目的相关资料上报区发展改革委。

(一)申报条件①项目实施单位在朝阳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符合朝阳区产业规划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支持发展目录;③项目实施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记录;④项目实施单位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标准;⑤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所需提供材料①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②项目可行性报告;③项目投资明细清单及相应凭证复印件;④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及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⑥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查意见;⑦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⑧财政补贴项目需提供效益评估报告、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⑨申请循环经济试点奖励单位需提供国家、北京市、朝阳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相关证明。

二、项目的初选1、每年11月,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选。

11月底前,将初选合格的项目列入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反馈申报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朝政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朝政发〔2014〕9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2.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材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朝阳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优化首都核心功能,实现节能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征集项目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对项目进行全程检查督导。

区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节能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参与本行业领域节能项目的征集、推荐、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四条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优先保障当期重点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实施的节能项目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京财经一〔2015〕1447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14〕1447号各郊区县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确保《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中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顺利完成,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远郊区、县锅炉改造项目补助标准,现对《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61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2333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经一〔2010〕1193号)文件补充规定如下:一、补助范围凡在本市十个远郊区、县境内,实施各类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低氮燃烧等节能减排技术的项目实施单位,均可获得专项资金补助。

二、补助标准远郊区、县地域内各企事业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将原单台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改造5.5万元/蒸吨、20蒸吨及以上10万元/蒸吨的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13万元/蒸吨标准给予补助,不再采取差别补助标准。

市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按照每蒸吨2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市财政根据实际工程经费需求预拨70%,待项目完工后,按照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有关要求本规定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验收的改造项目,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61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2333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经一〔2010〕119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照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京财经一〔2008〕1115号•【施行日期】200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1115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加快推进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加快推进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场、超市的节能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资金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三条按照商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凡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商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超市,且列入商务局年度改造计划,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四条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按照企业与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0412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有关单位: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xx]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鼓励对节能减排增量的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

重点用于支持北京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试点、示范项目。

(二)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

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等)。

(三)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

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支持其他应用新机制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

(四)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等。

(五)支持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工作。

重点用于支持鼓励节能减排取得实效的区域或单位,对采取先进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节约能源消耗、减少资源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给予奖励。

(六)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节能减排统计、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七)对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支持额度。

(一)拨款补助。

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于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利用银行贷款或政府转贷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给予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支持。

(三)以奖代补。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企业或其他单位,按节能量测算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适用于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按照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财政部门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预算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效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节能减排项目预算审批和资金拨付按照依法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市财政局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调研、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奖励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市财政将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分类明确每一类项目的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

资金管理具体实施须遵循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第二篇: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二条(使用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等石油制品替代能源,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三)本市注册的老旧船舶的提前报废项目。

(四)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

节能减排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对于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替代燃油的项目,根据燃料替代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3000元给予资助。

对于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替代燃油的货运运输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3000元(含)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单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

(三)对于已享受国家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补贴总额不高于本办法第四条(一)、(二)项的标准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资助。

对于老旧船舶提前报废项目,按交通运输部xx年第50号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条(申报条件)(一)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已经完成,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一)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3、项目审批、完工和能耗计量等证明材料;4、按申报要求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报程序1、项目申请。

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指定的受理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项目评审。

受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和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联合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计划申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复核后上报。

3、计划下达。

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联合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4、资金核拨。

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并告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

(三)工作经费用于专项资金申报受理、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市建设交通委部门预算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