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审计厅对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青海省审计厅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预案

青海省审计厅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预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审计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青海省审计厅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监督工作应急机制,切实加强对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促进救灾款物筹集合法有序、管理安全规范、分配公平公正、拨付及时到位、使用合规有效。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的审计(调查,下同),以及发生在省外,但与我省有关联、影响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抢险阶段救灾款物的审计,适用本预案。
发生在省外,由审计署统一安排、抽调我省审计人员参与救灾审计的,按审计署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其他在短期内大批量且集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公共事件的应急审计,参照本预案办理。
本预案指导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抢险阶段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
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上下结合、属地为主的审计应急管理体制。
省、州(市、地)、县(市、区、行委)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审计应急准备和实施工作。
应急状态下,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及时办理审计应急事宜。
(2)整合资源,上下联动。
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区域及影响层级,分级成立审计机关救灾款物审计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应按照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的统一部署,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协调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协同应对,确保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正常开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

,
,
系统平台 互联互通。
年 底 2020 ,
基 本 与 全 国 同
步建 成 统 一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体 系 和 管 理
体 系 。
四 、 重点 任 务
统 审 批 流 程 一
一
(
)
。
1.
精简 审批事 项。
取 消不 合法 、
不 合理 、
不必 要 的 审 批 事项 。 取 消 施工 合 同 备案 、 建 筑 节 能设计 审 查备 案等事 项 。 落 实取 消 施工 许 可 条 件
,
,
,
批管 理体 系 统 一 监 管 方 式 构 建 科 学 、 便 捷 、
,
,
高 效 的 工 程建设 项 目 审 批体 系 和 管 理体 系 。
二 、
改 革 内 容
对 工程建 设 项 目 审 批制 度 实施 全流程 、 全覆
盖 改 革 。 改 革 覆 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全 过 程
他 类型 事项 。
交通 、
水利 、
能 源 等工 程建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革 可 参照 本 方 案 由 行 业 主 管部 门 分 别制 定 具体
实 施细 则 。
三 、 主 要 目 标
年 前 2 0 1 9
6 月 30 日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全 流程
,
审 批 时 间 压 缩至 1 20 个 工作 日 以 内 一般 社会 投 ,
2 0 1 9 . 9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青 海 省 全 面 开 展 工程 建设 项 目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第109号令),现将下放水利工程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批事项下放的审批事项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审批。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次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并依法办理完成相应配套的规划同意书、移民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规定附件。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根据相应规划,以完整工程为单元直接编制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二、审批范围(一)省级负责审批的范围1.国家明确规定或受委托由省级审批的项目。
2.跨市(州)或对流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或省级政府财政资金,工程等级在以下范围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1)水库、水闸枢纽工程。
新建、除险加固的Ⅳ等小(1)型以上水库(库容≥100万立方米)、中型以上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立方米/秒)。
大、中型水库及水闸工程安全鉴定由省水利厅组织审定。
(2)河道整治工程。
新建、维修加固的Ⅱ级以上(含Ⅱ级,防洪标准≥50年一遇)堤防工程。
(3)农田(草原)水利工程。
灌溉面积≥5万亩的新建、改扩建灌区配套及节水改造工程。
(4)水土保持工程。
新建、改建库容≥100万立方米的骨干坝工程;综合治理面积≥100平方公里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二)市(州)级负责审批的范围1.市(州)、县自筹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州)级负责审批或核准、备案。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审计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为了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好审计在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现就加强生态环境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环境审计的重要性我省作为“中华水塔”、“江河源头”和高原“生态屏障”,生态地位特殊而重要。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围绕“三区”战略,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在生态保护建设、循环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生态恢复明显,环境不断改善。
但与此同时,受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制约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生态退化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生态保护和恢复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审计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生态环境审计来实现。
生态环境审计作为监督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国策的有效手段,在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运用生态环境审计这一工具,实施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审计监督,是新形势赋予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审计机关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具体行动。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认真学习和贯彻习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习总书记“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充分认识到我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生态环境审计监督,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生态环境审计的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青海时提出的“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围绕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生态保护措施落实以及在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中的监督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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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
事项的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办〔2013〕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5377-2007)的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省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管理的园区管委会提出《通告》发布申请,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发布《通告》。
二、同一工程跨两个以上州(地、市)行政区域、园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由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同一时间分别发布《通告》。
《通告》发布时间由各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商确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8日——结束——。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青水建﹝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QHFS16-2020-0002青水建〔2020〕36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3月24日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水利厅2020年4月9日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及供应单位、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其实施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负责,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各从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组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设机构,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专职质量、安全负责人,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公示法人单位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政办[2004]14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政办[2004]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85ec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91.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政办[2004]14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7月22日至23日,我省部分地区出现大面积强降雨天气,黄南州同仁县、海南州贵南县、海西州乌兰县等地突降暴雨,引发洪水和泥石流灾害,多处民宅进水,农田被毁,水利、公路、桥梁、电力设施和通讯线路毁坏严重。
特别是黄南州同仁县发生的洪水泥石流,造成了县境内公路多处被冲毁,交通、电力供应和通讯中断。
目前我省已进入主汛期的关键时期,强降雨及突发性雷阵雨、暴雨等灾害天气增多。
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各项防汛工作,以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防汛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当前防汛工作的重点,切实负起防汛抗洪和防灾、减灾、救灾的责任,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制,周密部署,对洪水易发地区、险工险段、病险水库等重要防范区域,要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要注意及时研究解决防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泥石流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对防汛各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检查、再落实。
各地要紧急行动起来,组织力量对防汛工作进行一次再检查,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工作预案。
要按照抗大洪、抢大险的要求,落实抢险队伍和防汛物资。
要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和暴雨灾害的防范工作,特别要重视预测、预报工作,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责任心。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服务转变职能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服务转变职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厅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服务转变职能的实施意见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是转变水行政职能的重要举措,下放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权限是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第109号令),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青水建〔2015〕3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审查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确保依法规范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提升行政审查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明确事权划分,规范权力运行,健全监管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
目标要求: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基础上,放管结合、强化服务,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青海水利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职能转变,强化责任落实(一)切实转变职能。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责任,切实把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水利改革发展作为首要工作来抓,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积极履行好区域水利发展和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责,高标准、高质量地统筹推进各项承接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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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审计厅对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省委审计委员会批准,我厅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6月18日起,对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
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务管理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对黄河干流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
二、审计时间:自2020年6月18日起。
三、举报电话(略)。
审计组电话(略)
四、审计人员纪律: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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