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竞争的案例:卡特尔协议及其他协议
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

卡特尔垄断利益集团、垄断联盟、企业联合、同业联盟(Cartel)也称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企业组成的联盟[1],通过某些协议或规定来控制该产品的产量和价格,但联盟的各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上仍旧独立,这些情况造成了卡特尔不稳定的本质。
[编辑] 分析由于各协约成员对利益的追逐不可能对协议满意,所以协议的持久性和可执行性都会受到挑战。
这种垄断形势除了要面对可能的法律制裁外,还要面对来自联盟内部的危机。
OPEC也被认为是具有卡特尔性质的组织,虽然其组成成员是国家这个经济体。
但是这个组织协调运作优异,组织成员各方可以从中收益。
虽然也有OPEC组织成员出于个体特殊的利益需要违反协议,但规模较小,不足以影响整体的稳定性。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卡特尔卡特尔(cartel)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
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
生产或销售某一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
参加这一同盟的成员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经济学术语由来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
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
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国(德语:Kartell)。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
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卡特尔。
按协议内容卡特尔可以分成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产品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规定原料产地分配的卡特尔等。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卡特尔成员,各自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但必须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垄断协议 案例

垄断协议案例篇一:帕梅案反垄断案例详情以及相关案例介绍帕梅案反垄断案例以及相关案例以及Timken Ro11er Bearing Co .v.United States (1951).United States v .Sealy, Inc.案相关介绍BRG 是佐治亚州为学生提供法律考试辅导课程的培训学校。
HBJ 是全美最大的提供法律考试服务的公司。
1976 年开始,HBJ 也开始在佐治亚州开设辅导课程。
1977 年到 1979 年间,双方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在1985年佐治亚州律师资格考试的准备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佐治亚州BRG公司签订合同,接受该公司提供的律考辅导。
在本案中上诉人声称因BRG和另一被上诉人HBJ公司之间订立了不合法协议导致BRG课程的价格提高。
HBJ是美国最大的律考辅导课程提供商。
谢尔曼法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者企图垄断,或者与他们联合、共谋垄断洲际间或者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
划分市场(market division)以划分市场的方式来限制竞争是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其本身具有违法性。
划分市场其实是固定价格的一种间接方法,他避免了竞争者在市场上开展竞争,从而也就避免了竞争者之间最常用的价格竞争手段,由此所形成的价格不能反映市场竞争与价格规律,实际上等于固定价格。
划分市场的具体方式有划分地域、划分顾客、划分产品(企业通过生产同类但不可替代的产品来进行市场划分。
)带来的影响1.划分市场是经营者躲避竞争,抬高价格的另一种方法。
它不仅限制了经营者的地域竞争,同时还间接地固定了价格,因此其比固定价格更能消除竞争。
2通过划分市场,经营者可先实现地区独自垄断,然后再固定高价,造成消费者不仅要掏高价购买商品,而且还失去了对比挑选商品的权利。
3.经营者在划定区域内没有价格竞争,弱化了同一区域内不同经营者之间基于成本差异带来的产品价格的不同,因此,经营者在售前售后服务、提升产品质量等方面也失去了动力。
卡特尔经济组织形式

卡特尔经济组织形式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卡特尔经济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合作形式,由多家竞争对手达成协议,通过限制市场竞争来实现共同利益的组织形式。
这种组织形式通常会导致市场中的资源分配和价格形成受到控制,从而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卡特尔经济组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合作达成共同利益,其中最常见的目标是提高价格、限制供应量以及排斥其他竞争对手。
通过限制供应量,卡特尔组织可以增加产品的稀缺程度,从而在市场上创造更高的价格。
此外,限制市场竞争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
卡特尔经济组织通常由具有相似利益和市场地位的企业组成,这些企业之间通过合作协议来达成共识。
在协议中,各企业约定了价格、供应量、市场份额等重要的经济参数,并且通常会制定相应的机制来确保各方实施协议。
这种组织形式通常需要高度的合作和信任,因为各企业必须遵守协议并共同维护整个组织的利益。
然而,卡特尔经济组织也面临着一些限制和挑战。
首先,卡特尔组织需要保持高度的合作和信任,但往往存在成员之间的不信任和争议,这可能导致协议的破裂。
其次,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卡特尔经济组织被视为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政府的监管和制裁。
在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方面,卡特尔经济组织对市场的影响十分明显。
限制市场竞争会造成供应量减少、价格上涨,从而减低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另外,如果卡特尔组织的行为过于垄断和剥削,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和消费者权益受损。
综上所述,卡特尔经济组织是一种通过限制市场竞争来达到共同利益的特殊商业合作形式。
这种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限制,并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产生一定的影响。
通过对卡特尔经济组织的研究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力量运行机制。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卡特尔经济组织的形式进行探讨:1.2.1 卡特尔经济组织的概念和作用介绍卡特尔经济组织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包括卡特尔的定义、产生的背景和目的。
合作竞争协议案例探讨与评析

合作竞争协议案例探讨与评析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合作竞争协议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合作与竞争是相互伴随的。
为了平衡合作与竞争之间的关系,有效地开展业务,很多企业会签署合作竞争协议。
本文将以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合作竞争协议为例,进行探讨与评析。
1. 协议背景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制造的企业,在市场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客户资源。
B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销售渠道和市场推广的企业,拥有广泛的销售网络和市场资源。
为了实现互利共赢,A公司和B公司决定签署合作竞争协议。
2. 协议内容(1)合作内容A公司和B公司将共同合作开展产品销售和市场推广,共同开发客户资源,提高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双方将共同制定销售目标和推广计划,并共同参与市场调研和产品开发。
(2)竞争条款双方明确约定,在合作期间,不得通过损害对方利益的方式进行恶性竞争。
禁止在合作产品上私自降价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市场利益。
双方还约定,在合作期间不得与其他直接竞争对手进行合作。
(3)保密条款双方约定对于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保密内容,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避免对方利益受损。
3. 协议评析该合作竞争协议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在保证合作的同时也对竞争进行了限制。
以下为协议的评析:(1)合作共赢该协议明确了合作的目标和内容,双方共同努力实现销售业绩和市场份额的提升。
通过合作,A公司可以借助B公司的销售网络和市场资源,快速扩大市场份额;B公司则可以借助A公司的产品优势,提高销售额和市场竞争力。
(2)限制恶性竞争协议中对恶性竞争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双方通过降价等手段伤害对方利益。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避免因竞争导致双方的关系破裂。
(3)保密措施保密条款的存在可以有效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确保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双方对于保密的重视也体现了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愿。
4. 案例启示该合作竞争协议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启示:(1)明确合作目标和内容是建立合作关系的关键。
卡特尔协议

卡特尔协议卡特尔协议是由几个竞争激烈的企业或组织达成的联盟协议,以共同控制市场价格和产量,以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经济合作。
这种协议通常是为了限制市场竞争,提高价格和利润率。
卡特尔协议的运作方式通常如下:首先,卡特尔成员之间达成一致,决定联合控制市场价格和产量。
然后,卡特尔成员就各自的市场份额进行分配,并制定价格和产量的策略。
最后,卡特尔成员互相监督和追踪合规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卡特尔协议存在一些优点。
首先,卡特尔成员可以通过限制竞争,提高产品价格和利润率。
这对于成员来说可以带来高额利润,促使企业更加积极投入研发和创新。
其次,卡特尔协议可以减少价格和产量波动,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卡特尔协议可以促进合作和共赢,实现各方的共同利益。
然而,卡特尔协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首先,卡特尔协议是一种垄断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
由于缺乏竞争,卡特尔成员可以借助其垄断地位滥用市场权力,提高产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其次,卡特尔协议容易瓦解,因为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分配和合规问题。
一旦协议瓦解,市场将面临激烈的竞争,可能引发价格战和产量过剩,导致市场的不稳定性。
为了解决卡特尔协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垄断法和反卡特尔法。
这些法律和规定旨在阻止和惩罚卡特尔协议的形成和运作。
反垄断机构负责监督市场行为,并对卡特尔成员进行调查和制裁。
此外,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欧洲联盟(EU)也制定了反卡特尔政策,以促进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总而言之,卡特尔协议是一种竞争激烈的企业或组织之间为实现共同利益而达成的联盟协议。
它既有优点又有缺点,对市场和消费者都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为了减少卡特尔协议的负面影响,各国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定,以防止和打击卡特尔行为。
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德国汽车巨头涉嫌最大卡特尔案

德国汽车巨头涉嫌最大卡特尔案作者:李忠东来源:《检察风云》 2017年第19期结成非法垄断联盟,欺骗消费者20 多年德国《明镜》周刊不久前报道说,为了达到实现对消费者人为提高汽车价格、对供应商压低价格和消除竞争的目的,大众及其子公司奥迪以及保时捷、宝马、戴姆勒等德国主要汽车生产商自上世纪90年代起,曾以不同的工作组形式举行秘密会议,暗地里就技术、生产成本、供应商、零部件采购价格、发展策略甚至最近深陷丑闻的柴油车尾气处理系统达成一致。
这些企业结成非法的卡特尔垄断联盟,用以维持他们行业巨头的地位和强大的话语权。
他们为旗下柴油车的尾气排放制定了一套标准,并心照不宣地执行了多年。
早在去年夏天,为了查找大众汽车操控钢铁价格的证据,负责实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突击检查了大众公司的办公室,第一次发现德国车企之间存在非法垄断行为。
两周后,大众集团和戴姆勒公司先后向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主动提交准入审查的许可和坦白信,承认违反了反垄断法,希望能够借此尽量减轻惩罚。
《明镜》近日首次披露了坦白信的内容,说20多年来这些汽车生产商的200多名员工举行了60次以上的秘密集会,内容涉及汽油车、柴油车、刹车和变速器等各方面,借此制定汽车业潜规则,形成长期的卡特尔垄断。
这几家德国车企巨头几乎完美演绎了经济学教科书上的“垄断案例”,成为德国经济史上最大卡特尔案例之一。
卡特尔是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垄断组织形式之一,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
卡特尔成员企业一方面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形成垄断性的联合。
另一方面,又保持其在商品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
卡特尔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规定销售市场范围的卡特尔;二是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三是规定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生产限额。
随着跨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资本主义各国的大垄断组织之间建立起国际卡特尔,比国内卡特尔的规模和影响都大得多。
竞争性法律谈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因一笔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货款后的30天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然而,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甲方遂向乙方发出催告函,要求乙方在收到函件后的10日内交付货物。
乙方在期限内仍未履行交付义务,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2. 若乙方违约,甲方应如何主张赔偿?三、谈判过程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甲方委托律师与乙方进行谈判,争取达成和解。
以下是谈判过程:1. 甲方律师首先向乙方律师表明了甲方的主张,即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
2. 乙方律师表示,乙方确实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但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即乙方所在地的突发自然灾害。
3. 甲方律师认为,乙方提供的不可抗力证明不足以证明其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乙方律师表示,乙方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要求甲方降低索赔金额。
5. 双方就索赔金额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 在谈判陷入僵局后,甲方律师提出,若乙方仍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7. 乙方律师表示,乙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要求甲方降低索赔金额。
8.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乙方承认违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放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赔偿甲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失、市场损失、商机损失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4)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得以解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竞争性法律谈判案例。
以下是本案分析:1. 甲方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充分展示了甲方的权利主张,为甲方争取了最大利益。
瑞士《关于卡特尔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联邦法》385第一篇总则第一条

瑞士《关于卡特尔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联邦法》385第一篇: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卡特尔等限制竞争行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促进竞争,维护自由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1.私法及公法上的企业,订立卡特尔及其他形式限制竞争协议,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参与合并的,适用本法。
1.+ 企业,不论其法律或组织形式,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或供应者,。
2.卡特尔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对瑞士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效果的,即便在境外实施,亦适用本法。
第三条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1.有关允许排除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定将保留适用,如:a. 维系国家统一市场或价格体系的法律规定;b. 赋予某些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的企业以特殊权利的法律规定;2.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行使知识产权权利而对竞争造成影响的,不适用本法。
相反,基于知识产权权利而实施进口限制措施的,应适用本法。
3.本法评价限制竞争行为的程序优先适用于1985年11月20日颁布的《价格监控法》中规定的程序,除非竞争委员会和价格监察局一致做出相反的规定。
第四条概念1.限制竞争协议,是指处于相同或不同市场层面的企业之间达成的,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产生限制竞争效果的,具有或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以及协同行为。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指作为市场内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方或需求方,有能力在显著的程度上不依赖于其他市场参与者(竞争者、供应方、需求方)而采取独立行动的单个或数个企业。
3.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a. 两个或数个现实相互独立的企业间相互合并;385伍欣译,杨华隆审校。
b. 一个或数个企业通过购买股份或合同等方式直接或间接的取得对单个或数个现时与其相互独立之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
第二篇实质性法律规定第一章:非法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五条非法的限制竞争协议1.如果某项协议对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市场内的竞争造成严重损害且不存在经济效率上的正当理由,或该协议导致对有效竞争的完全阻却,则该协议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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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协议
• 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协议达成后保持竞争关系 • 除拟订相同价格的行动外,还包括以下行为:
– 如果他人采取相似的行动,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若他 人单独行动,则有悖于自身利益 – 有合理的商业理由采取单独行动 – 具有合谋的动机
– 任何反托拉斯合谋的诉讼必须陈述事实,证明合谋 “确有其事”,不能仅凭“主观臆断”。[ 大西洋贝尔 公司诉讼托姆布雷公司案 (Bell Atlantic v. Twombly) 550 U.S. 544 (2007)] • 贸易协会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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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
• 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有关竞争者互 相合作的反垄断指南》 • 竞争者之间的合资企业协议通常能促进竞争
– – – – 创造新产品和新服务 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极大地节约成本 一般假定合资企业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审查
– “合法的合资企业做出的定价决定并不属于本身违法行为这一狭 隘的范畴。” [德士古公司诉达格尔案(Texaco Inc. v. Dagher) 547 U.S.1, 8 (2006)]
• 第一条 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 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 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 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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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 第十三条 禁止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 – – – –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
• 如果合资企业有下述情况会引发对竞争的担忧
– 为参与者带来或加强市场力 – 对合资企业外的竞争者施加竞争限制
对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的处理
• 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对竞争的影响
– 品牌间竞争和品牌内竞争
• 由司法先例确立
对纵向协议的处理
• 纵向协议之下的单边行动和协同行动
– 拒绝交易 – 差别定价
• 纵向协议之下的市场力 • 分析纵向价格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协议
– 只有卡特尔协议会受到犯罪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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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卡特尔协议和其他协议的处理(续)
• 根据司法经验,以下形式的协议属于不合理的协议
– 竞争者联合进行定价或串通招投标 – 竞争者联合分配市场
• 某行为“只有反复施行后”才能被认定为本身违法行为
• 其他行为视具体情况而定,遵循合理性标准:即用合理原 则进行分析
– 某行为的反竞争效果是否已经超出了合理原则下该行为应该产生 的促进竞争效应 – 不考虑社会因素及其他因素 – 合资企业
• 目的也许能表明可能的影响
对竞争的影响(续)
• 促进竞争效果证据
– – – – 效率 避免搭便车现象 提高产量、质量,增加选择 引入新产品和新服务
– 具有合理的必要性的行为,能够促进竞争,或是促进竞争 效果大于反竞争效果
• 不会影响竞争效果的因素是无关的
– “根据谢尔曼法的规定,要评判约束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所采用的标准是看该措施对竞争有何影响。”[全国高校 体育联合会诉俄荷拉赫玛大学案 (NCAA v. Board of Regents) 468 U.S. 85, 104 (1984)]
J· 马克· 基德里(J Mark Gidley) 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
适用豁免
• 美国的适用豁免
– 法定豁免 – 司法豁免 – 应用
• 中国《反垄断法》第15条
– 应用 – 举证责任 – 美国反垄断法在这些方面的情况
美国的适用豁免
• 法定豁免
– 受豁免的行业
• 农业、通信、运输、能源、金融市场、卫生保健、保险、体育 、工会组织
– 受豁免的情形
• 研发、生产合资企业、标准制定组织、出口贸易公司、医疗培 训、高等教育、财政援助
•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商品价 格的协议或其他垄断协议 • 第十五条 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出于特 殊目的而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并且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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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 区别协议与单方行为之间的差别 • 确定竞争者间的协议 • 确定纵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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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与单方行为
• 《谢尔曼法》第一条只适用于联合行动—— 不适用于单方行为
• 协议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实体达 成
– 企业内部合谋
• 协议可能是在压力之下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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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与单方行为(续)
• 对某一协议做出裁决时,该协议不一定为书面协议或口头 协议,以下情况亦可:
– “故意排除可能的独立行为的证据……能合理证明(当事人)对目 的非法的合谋做出承诺的直接或间接的证据。”[ 孟山都公司起诉 喷瑞服务公司案 ( Monsanto Co. v. Spray-Rite Service Corp. )465 U.S. 752, 768 (1984).] – “既符合竞争要求又有非法合谋特点的行为本身不应被当作反垄 断合谋而受到干预。” [日本松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詹尼斯无 线电公司案, (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 v. Zenith Radio Corp.)475 U.S. 574, 588 (1986).] – 包括以下情况(1)有意加入合谋的“任何理性动机”;(2) “符合单独利益”的行为 [松下公司案例(Matsushita) 475 U.S. 587 页.]
• 适用豁免则反映了对非竞争因素的担心, 但可能会忽视对竞争的负面影响
对竞争的影响
• 实际的反竞争效果证据
– 产量减少 – 价格竞争弱化
• 市场分析
– 相关市场 – 市场力=有能力把价格提高或降低至通过竞争 无法实现的水平
• 市场份额 • 市场进入壁垒
– 企业行为对市场力、竞争的影响,而不是对单 个竞争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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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协议
• 纵向协议指的是某行业不同层面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 • 生产商在应对其他批发商或经销商的投诉时,必须更多地 证明相关协议的存在,否则不能单凭投诉终止其与相应批 发商或经销商之间的协议关系 • 构成类似轮轴和轮辐式的星型结构关系,对于分别居于轮 轴和轮辐地位的公司都有利。 – [美国政府起诉通用汽车公司案(U.S. v. General Motors Corp.),384 U.S. 127 (1966)] – [美国玩具翻斗城有限公司起诉美国FTC公司案(Toys “R” Us, Inc. v. FTC), 221 F.3d 928 (第七巡回法院. 2000)]
• 司法豁免
– 宪法豁免
• 国家行为学说和潜伏贸易条款 • 诺尔-裴灵顿原则(Noerr-Pennington doctrine)
– 行业监管方面的意义
• 经过申报的费率理论(Filed rate/Keogh doctrine)
美国的适用豁免(续)
• 适用范围狭窄 • 豁免趋势
– 只豁免本身违法原则和三倍赔偿
处理竞争的案例: 卡特尔协议及其他协议
陈懿华Yee Wah Chin 英格拉姆-于则克-盖嫩-卡罗尔和贝托洛提 (Ingram Yuzek Gainen Carroll & Bertolotti)律师事务所 大卫· 克兰顿(David A Clanton) A· 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 J· 马克· 基德里(J Mark Gidley) 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 美国全国商会 华盛顿特区 2009年3月26日
• 有些被判不合理的行为适用单倍损害赔偿
– 明确而狭窄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
• 适用于所有的协议,包括卡特尔协议? • 举证负担
– 反垄断执法机关须证明协议存在非法的目的 – 经营者必须证明所达成的协议:
• 有正当的目的 • “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 者分享有此产生的利益......”
– 销售和购买限制
• 双重分销协议
– 批发对零售的价格挤压
• [太平洋贝尔电话公司诉连线通讯公司案 (Pacific Bell Telephone Co. v. linkLine Communications, Inc.) 555 U.S. ___ (2009)]
美国的合理原则和适用豁免
• 美国的合理原则考虑的是对竞争的影响
目录
相关法规…………………………………… 3 协议的定义………………………………… 6 卡特尔协议及其他协议的处理…... 11 横向协议与纵向协议.……………….. 14 合理原则与适用豁免……………………….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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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 • 中国《反垄断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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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尔曼法》
– 美方机构必须证明协议有反竞争效果,除非该 协议是卡特尔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续)
• 美国的合理原则要有以下考虑
– 技术更新,新产品的研发 – 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 从效率的角度来设立标准和专业 • 经营者的规模是不相关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处理竞争的案例: 卡特尔协议及其他协议
谢谢
陈懿华(Yee Wah Chin) 英格拉姆-于则克-盖嫩-卡罗尔和贝托洛提 (Ingram Yuzek Gainen Carroll & Bertolotti)律师事务所 大卫· 克兰顿(David A Clanton) A· 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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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卡特尔协议和其他协议的处理
• 《谢尔曼法》和《反垄断法》都没有区分卡特尔协议与其 他协议之间的差别 • 《谢尔曼法》规定所有违反该法律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 美国最高法院1911年后的相关规定
– 第一条禁止对贸易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 “不合理”意为:
哄抬市场价格 减少产量/降低质量/减少选择范围 制造/维持/增加市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