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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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改增”纳税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2.“营改增”纳税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营改增”纳税核算管理办法1.总则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能严格按照增值税涉税业务处理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准确的核算应纳增值税额及公司经营成果情况,同时满足集团公司纳税管理中心纳税申报的需要,特制定该纳税核算管理办法。

2.收入核算要求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各项目收入依据对甲方开具的发票列账,按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做为收入金额,同时按价税合计金额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已确认收入与单位工程盘点表收入的差额在结转工程施工时做保留成本处理。

3. 成本核算要求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选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各项成本费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按含税金额计入成本、费用;选用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的,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且按规定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根据价税分离原则,价格部分最终计入成本、费用,税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科目。

主营业务税金附加的计提以当期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计提时按实际交纳的税率比例计提,当期应交增值税为0或当期有留抵进项税额的,则当期不计提各项附加税费。

4. 涉税业务操作要求4.1 集团公司纳税管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内部存款账户,用于各项目部应交增值税金及附加款项的转入,以及纳税管理中心办理纳税申报交纳税款支出的内部资金核算账户。

4.2各项目部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后,应尽快将预交明细及金额转纳税管理中心(申请开具发票前且最迟不得超过次月3日),作为申请开具发票销项税额的抵减金额。

纳税管理中心账面及时反映出当期各项目在施工地预交税款金额,确保次月纳税申报表和财务账面预交金额一致。

4.3选用简易计税的项目部,按规定征收率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后,申请纳税管理中心开具发票时因涉及税款已足额交纳,不再向纳税管理中心交纳税款。

4.4选用简易计税的项目部,财务先依据分包结算单(含劳务分包)按不含税金额计入成本和应付账款(暂列入“预结算额”明细科目),待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包发票后,按发票中增值税额调增应付账款金额(将结算金额由“预结算额”转入“正式结算额”明细科目),同时将税额列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做为对甲方开具发票销项税额的抵减金额。

营改增管理办法

营改增管理办法

营改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要求,规范公司“营改增”相关业务管理工作,提升管理精细度,以确保合法、有效、充分抵扣进项税额,根据税收及财经法规,《会计法》以及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二条应税服务是指项目部所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服务。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简易征收率为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条一般性规定(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大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特定应税服务为以下三种情况: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材料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项目部同时多个工地施工,新老工地并存,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工地同时存在,所有收支应该严格分开核算。

第五条一般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二)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四)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节 , 只 进 行 计 提 、缴 纳 两 个 环 节 。 而
计科 目 ,在辅 导 管理 时期 ,还 要增 加

个科 目即 “ 待抵 扣进项税额 ” 。这样
成本金额 借记 “ 工 程 施 工一 合 同成 本 ”科 目,如 对方 开具 增值 税专用 发 票 ,同时借记 “ 应 交税 费一 应交增 值
为2 2 0 0 0 0元 ,进 项 税额 为 4 1 6 0 0 0元 ,
处理 为例 说 明 “ 营改增 ”前 后会 计核
算的变化 。 1 . 向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钢材并验 收入库 ,含税价 为 1 1 7 万元 ,取得增值
税 ” 明细科 目 ,并且需 要 把 “ 应交增
值 税 ”的借 方余 额分 离 出多缴 纳 的税
的影响 ,“ 营改增 ”的政策变化 给建筑
企业 会计 核算 领 域带 来一 定 冲击 ,其 会 计 核算 在范 围和职 能方 面 出现 了较 大变 化 ,对财 务 人员 财务 水平 的要 求 也相 应提 高 。这 就需 要会 计人 员致 力 于 自身专 业技 术水 平 的提 升 ,才 能更 鱼 了 地 应对 从传 统 的缴 纳营 业税 到缴 纳 增 值税 的转变 ,从 而 在应 对挑 战 的同
总部 的名 义签合 同 ,以达到抵 扣增 值
借 :应收账款 贷 :工程结算
的抵 扣凭证可以用来抵 扣销项税额。
以下 以山西 某建 筑企 业 部分 账务
6 . 按照实 际缴纳 的增值税计算 城建 税 、教育 费附加 、地方教育 附加 。 本 例 中 ,应 交 增值 税 的销项 税 额
( 一 )会 计 科 目的 变化
“ 应交 税费 ”科 目下应设 置 “ 未交增值
贷记 “ 工 程 施 工一 合 同成 本 ” 以 及

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号及其他一系列增值税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及所属项目部(以下简称“企业”。

独立登记增值税纳税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征收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留抵税额”四个二级明细科目。

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结转销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和“预缴增值税款”等三级明细科目。

1、“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已缴纳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项目部预缴增值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月终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出额。

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4、“减免税款”科目核算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应冲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一、两种税制下会计核算的区别(一)会计科目设置不同营业税:只设一个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增值税:设置多个二级科目,并设置三级科目(二)会计处理分类不同营业税会计处理按行业进行核算,包括:建筑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金融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旅游、服务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会计处理、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会计处理、租赁业务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可以简单归纳成两大类:工业会计处理和商业会计处理。

(三)会计核算原则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项数据在利润表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栏显示!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也不含进项税额,交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所有增值税的计算与交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四)会计核算的税收直观度不同应交营业税科目下,借贷方的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直接体现出纳税人应交、已交、未交营业税的状态;而增值税应交、已交、未交,却需要结合多个二级三级科目分析才能清晰知道纳税人增值税实现、缴纳、欠交、留抵等状态。

二、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特点核算增值税需要设置的二级科目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确反映增值税的发生、缴纳、待抵扣进项税额和检查调整情况,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五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在营改增模拟期间,为体现建筑业“项目部预征、法人机关汇总纳税”增值税纳税方式假设的特点,需增设结转类科目进行核算。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对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的影响建造合同收入减少9.91%,营业税为价内税,因此营业税下的收入为含税金额,“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分离销项税额,才能作为财务报表的收入,因此营改增后收入会下降,利润表中收入由含税收入转为不含税收入。

建筑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1)

建筑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1)

三、销项税额的一般会计处理规定
(三)发生非建筑业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2、销售施工使用过的未抵扣过进项税额施工设备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依照3%征收率并减按2%征收,并直接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意与上述1的会计处理的区别
五、税款缴纳与退还会计处理规定
1、上交增值税会计处理 月末按照收入一定比例预缴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期末,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将当月 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 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次月进行缴纳。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免税款)”科目 贷:“管理费用”等科目
讨论:以后年度发生的技术维护费能否享受?
四、进项税额的一般会计处理规定
(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及其他应税 服务,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直接进入相关成本。 分两种具体情况: (1)购进时就知道要用于上述项目
二、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二、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红色部分为营改增后增加
二、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法人汇总核算用的的3个科目 1、“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项目部应交增值税” 本科目反映法人汇总的各项目部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预征税额等累计额,便于核对往来。 2、“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项目部清算补缴增值税” 本科目核算法人汇总清算的项目部应当补缴的增值税。 3、“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项目部上交增值税” 本科目核算项目部按比例向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4中 2017年 第11期(总第565期)【会计审计】 Accounting Audit“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适应了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社会环境,对企业更好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空间。

由于营业税运行中,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使企业的经济利润受到影响。

“营改增”启动之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的现象。

但该税制运行初期,就会受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利,采取具有针对性地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1.“营改增”对企业成本核算的影响在建筑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时,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两个部分,即建筑企业的实际成本以及需要缴纳的进项税额。

建筑企业缴纳“营改增”之后,进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的抵扣通过相减实现,抵扣的额度与材料供应商所具备的纳税人身份以及所使用的发票密切相关。

企业的发票属于是哪种类型并没有局限性,在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核算的时候也会存在差异[1]。

比如,建筑企业在材料、机械设备的资金投入方面以及人工费用上使用增值税发票,就会降低企业税负。

特别是建筑企业购进材料所消耗的费用,使用增值税发票,按照规定水泥和混凝土的增值税率为17%,去除交税后的成本,水泥的增值税率明显下降,大约为11.5%,混凝土的增值税率根底,大约为6%。

2.“营改增”对企业收入核算的影响缴纳营业税期间,建筑企业的营业税是全额缴纳的。

“营改增”作为价外税,其中并不包括与增值税没有关系的税金。

具体的内容可以用如下的公式表达。

价格与税收之间相互分离的税金价格计算可以采用如下的公式:不含有与增值税无关的税金的价格=含有与增值税无关的税金价格/(1+增值税的税率)。

如果税收额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下降的百分比可以采用如下的公式:税收额呈下降趋势的百分率=[1-1/(1+增值税的税率)]×100%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还会存在一些税项不能够抵扣的问题,企业在缴纳增值税过程中,税额有所提高,企业的利润必然会有所降低。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营改增政策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得到了全面推行。

营改增政策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账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背景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于2012年3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该政策的核心是将原先的营业税制度改为增值税制度,旨在推动我国税制由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提高税制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二、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税负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发生了变化。

原先的营业税按照销售额征收,税率相对较高,而增值税按照销售额与进项之差计算,逐级抵扣税款,税率相对较低。

因此,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

2.税务登记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原先只需要办理营业税登记,而现在需要同时办理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登记和发票领用资格登记。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了解自身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确定纳税方式和报税期限。

3.发票管理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发票管理也发生了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根据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发票开具、领用和使用。

同时,还需要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的使用规定,并合理申请相应的配额。

4.应税行为确认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对应税行为进行确认。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应税行为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承包工程。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合理确认应税行为,便于正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5.资金回笼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另一个影响是资金回笼。

增值税按照销售额和进项抵扣计算,企业在购进原材料和设备时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减少现金流压力。

同时,企业在销售产品或完成工程后,可以主动申请增值税退税,加速资金回笼。

三、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账务处理1.建立新的会计科目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根据要求重新设置会计科目。

主要包括增值税进项、增值税销项、增值税应交和增值税退税等科目,以便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和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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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号)及其他一系列增值税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及所属项目部(以下简称“企业”)。

独立登记增值税纳税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容。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征收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留抵税额”四个二级明细科目。

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销应纳税额”、“结转销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和“预缴增值税款”等三级明细科目。

1、“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已缴纳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项目部预缴增值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月终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出额。

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4、“减免税款”科目核算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应冲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5、“出口抵减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核算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货物、服务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6、“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退回,按照税法规定允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7、“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和应税服务,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和服务终止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8、“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月终,企业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9、“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10、“结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汇总纳税式下,汇总围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之间结转的销项税额。

11、“结转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汇总纳税式下,汇总围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之间结转的进项税额。

12、“结转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汇总纳税式下,汇总围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之间结转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发生数。

13、“预缴增值税款”科目核算汇总纳税式下,集团本部使用该科目时,核算汇总围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按预缴税款结转的已预缴的增值税税额。

项目部使用该科目时,核算项目按规定当月可结转到汇总纳税总部机构的预缴的增值税款。

项目部预缴税款时,通过“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14、“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而支付的、准予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14、“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本科目的期末借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15、“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不需再设置其他二级科目子目。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简易计税法核算。

(三) 设置“递延税款”一级科目,在“递延税款”科目下增设置“预收款增值税款”和“增值税预缴税款”二级科目,该科目借核算项目预收开工预付款、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征增值税款当月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增加的递延增值资产,贷核算递延增值税负债。

第四条纳税人企业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必须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必须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第五条适用一般计税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必须分开独立核算,其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单独归集。

第六条一般计税法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法(一)本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1.一般纳税人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

2.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3.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工程施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本期暂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后,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或者用于改扩建和装饰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的6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的40%,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价款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价款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

40%部分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 增值税留抵税额会计核算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抵扣时,按允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四)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1、发生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用于个人消费或福利、免税项目等原因,按规定进项额不得抵扣的,借记“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月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分录: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的项目,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月末应转出,借记“工程施工—材料费或机械使用费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第七条一般计税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会计处理法(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一般规定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含视同销售),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验工计价)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验工计价)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项的当天。

5、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项目部按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预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法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定项目收入,根据验工计价单和销售发票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当月“验工计价单”和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借记“应收账款—XX项目—应收工程款”和“应收账款—XX项目—应收增值税款”,贷记“工程结算—XX项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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