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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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关系

中日关系

关系开始缓和

习近平表示,中日互为近邻,两国关系稳 定健康发展,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符 合国际社会普遍期待。中国政府一贯重视 对日关系,主张在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基础 上,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推 动中日关系向前发展。图为11月10日上午, 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出席APEC会 议的日首相安倍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日:日本国政府と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の共 同声明),简称中日联 合声明(日:日中共同 声明),又称中日建交 公报,是1972年9月29 日中日邦交正常化时, 两国政府签署的一份联 合声明。

毛泽东会见日本首相田 中角荣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1975年1月,中日两国进行了预 备性谈判,并达成两点共识。但是,由于双方在某些特 定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谈判一度搁浅。 随着国际局势和中日两国国内形势的变化,缔约谈判出现 转机。1978年中国外交部长黄华与日本外相园田直8月 12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10月23日上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 换仪式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 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中国外交部部长黄华和日本 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互换《中华人民 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的证书”,互换 了批准书的正本,《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此生效。
中日合作


新世纪以来伴随中国经济 新一轮高速增长,中日贸 易在以往的基础上又实现 了新的快速发展。据统计, 2000-2011年,中日贸 易额由2000年中日贸易总 额为831.6亿美元,其中, 中国对日本的出口总额为 416.5亿美元,进口总额为 415.1 亿美元。到2011年,中日 贸易总额已经达到了 3428.9亿美元,11年间翻 了4倍多。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内容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内容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内容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两国政府于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一项重要条约。

该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日两国关系的正常化和和平友好的开启,对于维护亚洲地区的和平稳定和促进两国人民的友好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条约确认中日两国之间的和平共处原则。

条约明确规定,中日两国将在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互不侵犯对方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对方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两国之间的和平相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条约规定了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

根据条约的规定,中日两国将加强经济合作,促进贸易往来和投资合作,共同推动两国经济的发展。

同时,两国还将加强文化交流,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推动两国文化的交流与传播。

第三,条约强调了两国之间的历史问题。

条约明确规定,中日两国将在历史问题上相互尊重,不干涉对方的内政,不进行互相指责和批评。

同时,两国还将加强历史教育,推动两国人民对历史的正确认识,避免历史问题对两国关系的干扰。

最后,条约规定了两国之间的安全合作。

根据条约的规定,中日两国将加强安全合作,共同维护亚洲地区的和平稳定。

两国将加强军事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恐怖主义、海盗活动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推动地区的和平与发展。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署对于中日两国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日两国关系的正常化和和平友好的开启,为两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这一条约的签署也为亚洲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署并不意味着两国之间所有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历史问题、领土争端等仍然存在,需要双方继续进行对话和协商,寻求妥善解决的办法。

只有通过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方式,才能够实现中日两国关系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总之,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署是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中日关系

中日关系

中日关系1.中日关系发展历史回顾过去,中日交往源远流长,1871年,是中日关系史学者公认的中日古代关系史和近代关系史的分期界限。

这一年,日本和中国清朝政府签订了《清日修好条规》。

这是自徐福东渡日本两千多年来中日关系史上两国政府间的第一部条约,建立了近代国家正式外交关系。

但是,随后的 1874年4月,发生了日本出兵台湾,开始侵略中国的历史。

20年后的1894年又发动甲午战争,1900年又出兵2万多人参与八国联军镇压“义和团”,1904年又发生了争夺在中国利益的日俄战争,紧接着,便发生了1931年日本侵略中国东北三省的“九一八事变”,1937年全面侵华的卢沟桥事变至1945年8月日本战败,在70年的时间里,日本军国主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严重的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是中日关系上一段不幸的历史。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日两国领导人,从世界大趋势和中日两国人民的利益出发,于1972年9月,日本田中角荣首相和大平正芳外相访华,与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长进行富有成效的会谈后,钦定了协议,宣告实现了中日邦交正常化。

进而在1978年8月12日,签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这两个历史性文献的签订为中日关系的良好、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以此为标志,中日文化交流高潮开始勃兴。

这是源远流长的中日文化交流史上的第五次高潮。

这是2200年中日关系史上第一部和平友好条约。

无论是国家领导人间还是民间交流都十分密切,国际形势和中日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都取得了迅速的发展,这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世界多极化趋势的发展,中日双方已确立了在21世纪“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但是遗憾的是,21世纪以来中日关系中再次发生了历史教科书问题、参拜靖国神社问题等问题严重损坏中日关系政治基础的事件。

同时,在经贸领域也发生了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最为严重的贸易摩擦;在安全合作方面双方互不信任,彼此警惕。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约谈判过程研究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约谈判过程研究

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11期!"#$%&'()*+),-./01徐 显 芬 〔摘要〕《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约谈判经历了预备谈判、一度中断后的重启缔约谈判以及正式缔约谈判三个阶段,谈判的分歧点聚焦于反霸条款。

这个分歧反映了中日两国不同的东亚秩序观:中国在设定主要敌国的基础之上,旨在把日本拉入国际反霸统一战线中;日本则坚持日美关系为“基轴”的基本外交政策,采取“日中是日中,日苏是日苏”的方略,只与中国发展重视实务往来的友好合作关系。

当前中日两国的战略猜疑,根源就在于缺乏安全保障问题上的制度性安排。

〔关键词〕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反霸条款;第三国条款;东亚秩序观〔中图分类号〕D829.313;K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8)-11-0076-11AStudyontheProcessofContractNegotiationsfortheSino JapaneseTreatyofPeaceandFriendshipXuXianfenAbstract:ThecontractnegotiationsfortheSino JapaneseTreatyofPeaceandFriendshipunderwentthreestages preparatorynegotiations,resumptionofcontractnegotiationsafteraperiodofsuspension,andformalcontractne gotiations.Thedisagreementsduringthenegotiationsfocusedontheanti hegemonyclauses.SuchdisagreementsreflectedthedifferentviewsinChinaandJapanoftheEastAsianorder.Onthebasisofsettingupmajorenemycountry,ChinaaimedtobringJapanintotheinternationalanti hegemonyunitedfront;JapanadheredtothebasicforeignpolicyinJapan USrelationsasthe“baseaxis,”andadoptedtheJapaneseandSovietstrategiesof“Japan ChinaisJapan China,andJapan SovietUnionisJapan SovietUnion”andtheydevelopedfriendlyandcoopera tiverelationswithChina,attachinggreatimportancetopracticalexchanges.ThecurrentstrategicsuspicionsinSino Japaneserelationsliesinthelackofinstitutionalarrangementsforsecurityissues. 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是中日两国间最高形式的法律文件。

和平友好条约(日文版)

和平友好条约(日文版)

[文書名] 日中平和友好条約(日本国と中華人民共和国との間の平和友好条約)日本国及び中華人民共和国は、1972年9月29日に北京で日本国政府及び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が共同声明を発出して以来、両国政府及び両国民の間の友好関係が新しい基礎の上に大きな発展を遂げていることを満足の意をもつて回顧し、前記の共同声明が両国間の平和友好関係の基礎となるものであること及び前記の共同声明に示された諸原則が厳格に遵守されるべきことを確認し、国際連合憲章の原則が十分に尊重されるべきことを確認し、アジア及び世界の平和及び安定に寄与することを希望し、両国間の平和友好関係を強固にし、発展させるため、平和友好条約を締結することに決定し、このため、次のとおりそれぞれ全権委員を任命した。

日本国外務大臣園田直中華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長黄華これらの全権委員は、互いにその全権委任状を示し、それが良好妥当であると認められた後、次のとおり協定した。

第1条1 両締約国は、主権及び領土保全の相互尊重、相互不可侵、内政に対する相互不干渉、平等及び互恵並びに平和共存の諸原則の基礎の上に、両国間の恒久的な平和友好関係を発展させるものとする。

2 両締約国は、前記の諸原則及び国際連合憲章の原則に基づき、相互の関係において、すべての紛争を平和的手段により解決し及び武力又は武力による威嚇に訴えないことを確認する。

第2条両締約国は、そのいずれも、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においても又は他のいずれの地域においても覇権を求めるべきではなく、また、このような覇権を確立しようとする他のいかなる国又は国の集団による試みにも反対することを表明する。

第3条両締約国は、善隣友好の精神に基づき、かつ、平等及び互恵並びに内政に対する相互不干渉の原則に従い、両国間の経済関係及び文化関係の一層の発展並びに両国民の交流の促進のために努力する。

第4条この条約は、第三国との関係に関する各締約国の立場に影響を及ぼすものではない。

37 中日三个政治文件诞生历程

37 中日三个政治文件诞生历程

中日三个政治文件诞生历程20世纪70年代,以《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为标志,中日邦交正常化得以实现,中日两国终于结束了相互敌对的历史,恢复了源远流长的传统友好关系。

可以说,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宣言》三个重要文件中,发展“中日友好关系”是贯彻其中的主题。

建立和维护长期稳定的中日友好关系,是中国一贯倡导的对日方针。

在当前中日关系困难时期,回顾过去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艰难历程,对于维护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大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日邦交正常化与《中日联合声明》早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周恩来总理就曾对日本友人说,中日双方要缔结的和平条约,不是单纯宣布战争状态结束,而主要是在于使中日两国世世代代友好下去,并建议称之为“和平友好条约”。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发表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日联合声明》,宣布中日双方“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并表明《中日联合声明》的内容还将以签定和平条约的形式加以确定。

1975年1月,中日双方达成两点共识一是即将缔结的条约是面向未来走向友好的条约;二是条约的内容以《中日联合声明》为基础。

邦交正常化法律手续的最终完成1978年3月,中日长期贸易协定签定,双方在经贸领域的不断合作,为促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日本也强调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的作用及重要性,表示“缔约可以使日中关系稳定,可以就日中之间的各项悬案和国际问题,更顺利地交换意见,日中关系的稳定对确保亚洲的和平与稳定都有好处”,表明了日本与中国缔结友好条约的愿望。

1978年5月初,日本首相福田赳夫访美时,美国总统卡特表示“对日中关系的进展感到高兴”。

美国在中日缔结和约问题上的积极态度,使日本政府进一步加快缔约进程。

1978年8月12日,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政府正式签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10月23日,邓小平亲赴东京参加互换条约批准书仪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正式生效。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共11页word资料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共11页word资料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1972年9月29日,中日邦交正常化并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其中第八条规定:中日两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1974年11月,中日双方开始关于条约的预备谈判,因“反霸条款”和“第三国条款”的争执,直到1978年8月才正式签订条约。

本文对《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与签订的曲折过程进行考察和研究,并探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的历史背景、国际环境和意义。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第一阶段:从开始到中断(一)《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预备谈判早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周恩来总理与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会谈时,就曾提议中日邦交正常化分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发表一个联合声明;第二步是搞一个和平友好条约。

[2]这是周恩来基于对日本国内政治的了解经过深思熟虑提出来的。

日本是议会内阁制,联合声明这样的双边文件经首相召集和主持内阁会议通过即可生效。

但如果是和平友好条约就要提交国会审议和批准,可能会拖较长时间,难度也大一些。

因此,“分两步走”是一个有利于尽快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好设想。

后来田中首相访华时接受了这一提议。

对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内容,周恩来早已胸有成竹。

他在1974年11月中日两国副外长就条约问题交换意见之前就将自己的设想转告了外交部,此外,他在会见日本友人时也多次谈过自己的想法。

周恩来的设想基本上是以联合声明为基础,对于什么该写、什么不写、什么可以简写都有相当详尽的说明:和平友好条约要以联合声明为基础来写。

联合声明前一半是讲历史的,这是已经实现了的,是肯定了的;第五条讲赔偿问题,也已解决,可以不提了;留下的第六条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关于两国政府以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决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第七条是中日友好不排他和反霸权的问题,这一条逻辑性很强,你不称霸,我怎么排你或者针对你呢?下边还有经济文化条款,可以简单地写一下。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中山大学法学院02级4班蔡惠燕[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

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正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

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

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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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背景过程
1978年10月23日中日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双方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发展很快。

在此背景下,两国要求尽早展开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呼声日益高涨。

1975年1月,中日两国进行了预备性谈判,并达成两点共识。

但是,由于双方在某些特定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谈判一度搁浅。

随着国际局势和中日两国国内形势的变化,缔约谈判出现转机。

1978年7月,中断了两年多的中日缔约谈判在北京重新举行,经历多轮艰苦谈判后,中国外交部长黄华与日本外相园田直8月12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10月23日上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中国外交部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的证书”,互换了批准书的正本,《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此生效。

内容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文本上十分简单,主要是确认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持久的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发展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促进人民交流等
条约有效期为10年,至今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1]
条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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