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科工作流程
办公室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办公室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
2 工作流程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见附件A。
3 职责
3.1专卖监督管理科、县级局负责向法规科移送所有立案查处案件。
3.2 法规员负责受理登记,并保管随附的案卷,对移送案件进行法制初审;负责归还审批完的案卷。
3.3 法规科长对移送案件进行法制审批。
4 程序和要求
4.1 专卖监督管理科、县级局移送所有立案查处案件进行法制审批。
4.1.1 法规员受理登记,并保管随附的案卷。
4.1.2 法规员根据《中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管理办法》,对移送案件进行法制审查。
4.1.3 法规科科长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批。
4.1.4 审批完的案卷,归还给专卖部门,在登记表返还人栏签字。
5 考核指标
6 本局规章制度
《中卫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管理办法》(卫烟办〔2009〕60号)
7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7.1《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宁烟专[2007]5号)
8 记录
8.1《中卫市烟草专卖局接收行政处罚登记表》(JL-BG-56 B)
8.2《中卫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JL-BG-57 B)
附件A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一、责任单位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二、责任人法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六)《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工作责任范围(1)负责市本级办理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2)负责对全市森林公安系统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3)负责各县森林公安(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工作。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1)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受理—核审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核—复议决定时间在2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工作流程图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少于2名;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就进行调查取证。
风险②:依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超出法定幅度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给当事人陈述、申述的权利;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作出;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强化政务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图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违反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办理案件;未经批准,违反地域管辖规定,跨地域办案;以立案为由索要财物;通过巡查、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该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
法制办处室规章制度

法制办处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制办处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法制办处室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三条法制办处室负责全县法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主要职责包括法律事务、行政公证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法制办处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维护法制办处室形象。
第五条法制办处室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法制办处室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条法制办处室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同事之间的团结和合作,不得有损单位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法制办处室工作人员应当礼貌待人,做到言行合一,不得有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第九条法制办处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法制办处室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纪律意识,遵守单位纪律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法制办处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负责全县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各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二)制定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协助县委、县政府做好法律工作;(三)负责行政公证的管理工作,落实公证制度,保障公证质量;(四)负责处理和协调涉及法律事务的纠纷案件,保障各方利益。
第十二条法制办处室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应当做到务实高效,认真细致,不得有拖延、懈怠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法制办处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以便领导及时了解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法制办处室工作人员应当保障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法制办处室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如遇问题需要请示领导或者协调处理,必须主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法制办处室工作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接收并分析法律事务相关信息,初步判断处理方向;(二)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获取更多细节信息;(三)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相关方案和措施;(四)督促和协调各相关单位按照方案和措施执行;(五)跟踪督办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下半年法制科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制科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现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完善法制科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单位法治意识。
3. 优化法律服务,确保单位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三、具体措施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1)修订和完善法制科工作职责,明确各岗位职责。
(2)制定和实施法制科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
(3)加强法制科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2)邀请专家学者开展专题讲座,提高单位员工的法治意识。
(3)利用单位内部刊物、网络平台等渠道,宣传法律法规。
3. 优化法律服务(1)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制,为全单位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
(2)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拓展法律服务领域。
(3)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确保单位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强化执法监督(1)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2)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四、工作安排1. 8月:完善法制科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 9月:组织专题讲座,提高单位员工法治意识;开展法律服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
3. 10月: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 11月:总结上半年工作,分析存在问题,为下半年工作提供依据。
5. 12月:制定次年工作计划,确保全年工作顺利开展。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计划落到实处。
2. 加大经费投入,为工作计划提供有力保障。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4.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下半年法制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我国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单位法制工作制度

单位法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法制工作,提高单位依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法制工作是指单位在依法行使职权、开展业务活动中,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服务水平的工作。
第三条单位法制工作的目标是:依法设立、依法运行、依法监督、依法维权,实现单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四条单位法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依法设置岗位、配置权限、履行职责,确保单位行为的合法性;(二)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公开单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单位工作的透明度;(三)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处理各类事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四)效率原则: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工作的及时性;(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注重法制教育,依法实施处罚,促进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单位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单位所属各部门派驻法制工作人员。
第六条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审核单位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三)组织法制培训,提高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四)对单位内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出处理建议;(五)协助单位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六)组织定期开展法制审核,对单位的决策、管理、服务等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七)组织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八)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三、法制工作流程第七条法制工作流程分为: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培训、法制审核、法律风险防控、法制监督等环节。
第八条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法制科工作计划

法制科工作计划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法制工作在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单位法制工作的核心部门,法制科肩负着保障依法治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等重要使命。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1、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确保各项工作在法律框架内顺利开展。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法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文明,减少执法风险。
4、积极参与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为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法治建设。
二、工作内容及措施(一)法律知识培训与宣传1、制定年度法律知识培训计划,根据不同岗位和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宪法、行政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常用法律法规。
2、邀请法律专家进行专题讲座,解读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员工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利用内部网络平台、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1、对现有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出修订完善意见。
2、参与制定新的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规范工作流程。
3、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执法监督与指导1、建立执法监督台账,对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2、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执法案件进行评查,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执法水平。
3、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研讨和培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合法性审查工作1、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范围、程序和标准。
2、对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合同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防范法律风险。
法制科工作职责

法制科工作职责法制科是一个机构,它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它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法制科的工作职责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二、法制科的职能1. 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制科的首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
它要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法律工作,确保法律的贯彻执行。
同时,法制科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释和宣传,确保社会各界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2.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法制科还要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它要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他们在法律方面的问题,帮助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制科还要为无力维权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 处理各种法律事务法制科还要处理各种法律事务。
它要负责处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依法处理各种法律纠纷,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法制科还要负责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和合同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它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制科还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它要负责推进司法公正、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保障和法律保障。
同时,法制科还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法制科的工作流程法制科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收集信息法制科首先要收集相关信息,了解各种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和精神,为后续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2. 分析问题法制科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深入挖掘各种法律事务的本质和矛盾,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为解决问题提供有力的支持。
3. 制定方案法制科要根据问题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明确解决问题的目标和措施,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 实施方案法制科要根据制定的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解决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法制科工作流程

法制科工作流程法制科主要是负责机关内部的法律事务管理和咨询工作,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泛,如劳动合同、诉讼案件、知识产权维权、合同纠纷、安全生产等等。
因此,其工作流程也非常复杂和繁琐。
本文将从各方面来分析法制科工作的流程和步骤。
一、案件管理法制科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处理龙头单位发生的各类法律事务案件。
案件管理的流程主要如下:1、案件登记每个案件都要登记在案件管理系统中,该系统可以记录案件的编号、名称、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信息。
并且可以向相关部门发出通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2、案件分类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涉及的法律法规,将案件进行分类,便于统计和管理,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
3、案件分发将案件分发给专门的负责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和分析处理。
4、案件处理负责人要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和方式处理案件。
如协商、调解、调查取证、诉讼等。
5、案件结案在处理完案件后,对案件进行结案处理,即决定是要撤案、正式结案、调解结案等。
二、法律咨询法制科在处理案件的同时还要为龙头单位提供法律咨询,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建议。
法律咨询的流程如下:1、接收咨询接收龙头单位提出的法律问题,并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为以后的处理留下记录。
2、协商并给出意见根据问题的性质,与龙头单位进行协商,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并为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总结针对咨询提出总结,以便归档和日后参考。
三、法律文件处理1、文件拟定法制科需要拟定各种法律文件,例如合同、起诉书、答辩书等等,根据案件性质,对文件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
2、文件审核在文件拟定完成后,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以确保文件内容规范、合法。
3、文件签订完成审核后,需要经过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使文件有效。
4、文件保存文件在完成签订后,需要归档保存以备日后使用,避免影响日常工作。
四、法律业务培训为了提高龙头单位员工对法律知识和风险的认识,法制科还需要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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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工作流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第一节刑事案件的审核一、刑事强制措施审核(一)刑事拘留1.收案。
办案单位拟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写明拘留的理由及有关证据情况,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审核。
刑事案件审核民警收案后要立即予以审核,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制部门审核案件时,对呈请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未经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呈请决定拘留。
3.签发。
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刑事拘留的,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填写《拘留证》。
4.解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7条、第14 1条规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或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刑事拘留审批表》,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将其立即释放。
其中对不涉嫌犯罪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转其他处理。
(二)取保候审1.收案。
办案单位对拟呈请取保候审的,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写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连同案卷、办案单位的集体研究意见、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审核。
(1)对直接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判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和危害社会的事实、理由是否充分。
(2)对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是否具有继续侦查的事实和情节。
(3)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现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婴儿的事实的真实性。
(4)审核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的不得取保候审的范围。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残、自伤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5)对使用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核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5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第69条规定的条件。
(6)对使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较高保证金的,报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不缴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提出适用监视居住的建议。
3.签发。
法制科经集体研究,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4.变更。
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因侦查犯罪需要,经法制科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
5.解除取保候审。
根据案情变化,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单位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法制科审核后签署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6.没收保证金。
对办案部门呈报没收保证金的,法制科审核犯罪嫌疑人是否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签署意见后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3条、第84条规定,办案部门呈报退还保证金的,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或案件,在经过侦查后属于应当撤销的,法制科提出处理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8.对保证人处罚。
办案部门提出处罚保证人的,法制科审核保证人是否存在发现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而不及时报告的事实和证据,应当依法处理的,由法制科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三)监视居住1.收案。
办案单位对拟呈请监视居住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连同案卷、办案单位的集体研究意见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审核。
(1)对直接采取监视居住的,审核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判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后不致发生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和危害社会的事实、理由是否充分。
(2)对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报捕而证据不足,需要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审核是否具有继续侦查的事实和情节。
(3)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现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婴儿的事实的真实性。
3.签发。
法制科经集体研究后,认为符合监视居住法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4.变更。
办案单位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仍有侦查犯罪的需要,提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进行变更。
二、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一)收案1.办案单位对拟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并连同案卷、证据材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办案单位拟提请批准逮捕,应在案件羁押期限届满前报送法制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办案单位要于期限届满前1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核报送;对延长拘留期限至7日内的,应在期限届满前2日,将案卷材料送法制科审核报送;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规定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核报送。
(二)审核1.法制科对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应当立即审核。
对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应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2.法制科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案件逐一登记造册(或在微机内登录),并记明各环节的办案情况。
(1)填写《刑事案件报捕起诉审查登记表》。
(2)制作阅卷笔录。
3.法制科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审核的内容:(1)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3)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报捕1.法制科经过审核,对主要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材料齐全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对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手续欠缺,案件材料不全的写出补充提纲,退回原办案单位补充侦查。
办案单位及时补充侦查后,再报送法制科审核。
经审核,法制科认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条件的,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法制科经审核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办案单位经再次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法制科会同办案单位的案件主办人员向主管局领导汇报,由主管局领导裁定。
2.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法制科应及时将补充侦查提纲及案卷返回原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
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重新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3.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法制科认为需要说明理由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并通报办案单位。
4.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法制科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单位取回案卷和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立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回执在2日内交法制科,由法制科及时送达作出不批准决定的检察机关。
5.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法制科接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即填发《逮捕证》,连同决定书、案件材料及时退回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执行逮捕,并将执行逮捕回执及时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将回执送达检察机关,办案单位对案件继续侦查。
6.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单位报法制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并由法制科将变更强制措施情况报检察机关。
7.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前九日送法制部门,由法制科报送检察机关批准。
办案单位对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通过法制科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
(四)复议、复核1.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办案单位和法制科经报主管局领导同意,由办案单位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呈报局领导签批后,由法制科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复议。
2.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呈报局领导签批后,连同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一并交法制科,由法制科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五)移送审查起诉1.办案单位对侦查终结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报法制科,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批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
需补充证据材料的,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证据材料。
2.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中,办案单位与法制科的意见有分歧的,由法制科会同办案单位提请局领导审核裁定。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移送起诉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将案卷材料报法制科审核。
3.法制科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核内容:(1)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6)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4.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制科指导、督促办案单位及时予以补充侦查。
法制科根据补充侦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2)对办案单位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的,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机关。
(4)认为检察机关退查不当的说明理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5.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制科在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后,将决定书及案件及时退回办案单位。
6.办案单位或法制科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在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制科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复议;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能被接受的,可在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制科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