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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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标题: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虽然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合同有关,但其性质和适合范围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三种责任形式。

一、违约责任1.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对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违约责任的主体违约责任主要适合于合同关系中,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1.3 违约责任的特点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责任,其范围和内容受合同约定的约束,普通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商议或者法院裁决来解决。

二、缔约过失责任2.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过失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应当对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缔约过失责任同样适合于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2.3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责任,但其主要是因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疏忽或者过失导致责任的产生,与违约责任有所不同。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主要适合于民事侵权关系,是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3.3 侵权责任的特点侵权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不受合同约束,其范围和内容主要由法律规定,受到民事责任法等法律的约束。

四、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4.1 法律依据不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基于合同法规定,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责任;而侵权责任则主要基于民事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4.2 责任主体不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适合于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侵权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虽然它们都与合同履行的失败相关,但其产生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附带责任,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例如,当卖方在交付商品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导致买方无法按时使用商品,卖方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由于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 是一种附带责任- 与合同的主要义务有关- 需要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为损失的直接后果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主要责任,即合同的核心义务。

例如,当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或者交付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 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是一种主要责任- 与合同的核心义务有关- 无需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包括损失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3. 区别与联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原因和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而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附带责任,与合同的主要义务有关;而违约责任是一种主要责任,与合同的核心义务有关。

此外,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而违约责任无需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仅包括损失的直接后果,而违约责任除了损失的直接后果,还包括间接后果。

尽管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稳定和可靠性。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法里的一个重要名词——缔约过失责任!
啥叫缔约过失责任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比如说哈,甲和乙准备签个合同做生意。

在商量合同细节的时候,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像产品质量有问题啦,或者公司财务有大麻烦啦!结果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做出了决定,最后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这时候,甲就得为自己的这种不诚信行为负责,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呀!
再比如说,甲向乙发出了一个合作的邀约,说得可好听啦,什么前景广阔、利润丰厚。

乙一听,心动了,马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准备工作,还花了不少钱。

可到最后,甲突然反悔说不合作了。

哎呀呀,这不是坑人嘛!这种情况下,甲也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呢!
那缔约过失责任有啥特点呢?哇,这可得好好说说!首先呢,它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还没正式成立合同的时候哟!其次,责任的产生是因为一方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都有可能。

而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得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凭空想象的哟!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不一样呢!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之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才产生的。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
合同订立阶段就出问题啦!
哎呀,明白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性,咱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就得小心谨慎啦!别稀里糊涂地就被人坑了,自己也别犯这种错误呀!不然,损失可就大了呢!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里可是个很关键的概念哟!大家都得重视起来,这样才能在商业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哇,是不是觉得很有收获呀?。

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

合同法知识讲座(6)合同责任作者:祖月来源于:公共商务信息导报2006年5月12日第11版合同责任(Liability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时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s in Conclusion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信实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违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即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负的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异同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而成立,并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因此,它与违约责任联系紧密,但又有明显区别。

首先,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履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的义务。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只赔偿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而合同违约责任既有赔偿损失,也有支付违约金和强制实行履约等方式。

再次,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但也有区别: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而侵权责任则存在于一切社会交往之中;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是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形式除了损害赔偿以外,还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影响等;第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而某些侵权责任则不以过失为要件,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情况下,用于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

它是一种由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合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普通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合同规定。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义务,避免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

- 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者产生损失的责任。

它是合同法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2.2 违约责任的适合范围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情况,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

2.3 违约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当事人未能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2 侵权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适合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形下,为了爱惜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定及履行完毕的全进程中的信任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

本文第一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不同含义,第二分析了两种责任的一起点,包括二者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责任承担都具成心定性;都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最后从两种责任产生依据、责任所爱惜的利益、责任性质、责任发生的时刻、归责原那么、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补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责事由等十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别,从本质上熟悉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信任利益履行利益责任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含义〈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及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最先系统的论述,国内普遍以为应追溯到德国闻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补偿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损害”。

耶林的观点对各国产生了深远阻碍,如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1项规定:“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如其表示应系应向相对人为之者,关于因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补偿责任,但补偿数额不得超过相对人或第三人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受利益的数额。

”第307条第1项同时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契约时,已知或应知其给付为不能时,对因相信契约为有效致受损害的他方当事人负损害补偿义务,但其损害不得超过他方当事人在契约生效时享有利益的价额。

”尔后,希腊等国民法典也相应付缔约过失责任作了一样原那么性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如上,世界各国一样都在民法典中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规制。

第三十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 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据法律或当事人约 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 1.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 责任); 2.违约责任的补偿性;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例外:第三人利益保护契约, 如合同法240条融资租赁合同规定); 4.违约责任的财产性(仅限于弥补对方所受的财产损 害)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1.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1)违 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 违反合同的行为。(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 债权。 2.违约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1)单方 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 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 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 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2)根本违约与 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 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 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3)不履行、不完全履 行与迟延履行。(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 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 为。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
减轻损失规则:相对方未米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损失的扩 大,不得就此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约定损害赔偿:
预定性:缔约时确定
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一、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
1.以约疋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 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约 定超过损失的30%”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二、增加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 失额为限。增加后,当事人又请求 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约金的适当减少:法院综合 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 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衡量 裁决
定金罚则:
1.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应 当抵作价款或 收回
2.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指在履 行期到来之前 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适用: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 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约疋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疋范 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 责;如大于,则超出部分视为另外成 立了免责条款 依其约定
1J Zy J—- 口J/-41——1 1—i HJ1J x vx J
2.给付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
3.收受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
缔约过失
损害赔偿
的范围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1.合同不成立、成立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缔约过失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上述费
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指对方因此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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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1.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三/12)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2.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14)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3.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12)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4.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方米。

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方米。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三/13)
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
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
5.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

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

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三/11)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
1.【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题中,首先应当判断德凯公司是否构成恶意磋商。

恶意磋商是指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是为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德凯公司为了给自己新三版上市造势,并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其行为构成恶意与他人进行磋商,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形。

A项错误,不当选。

B项正确,当选。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关于商业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管最终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

如果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为该商业秘密系由对方主动披露而免责。

C项错误,不当选。

德凯公司在缔约过程中付出的所谓工作成本,目的在于恶意磋商,且真诚公司并未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相反是受有损失,因此相应地,真诚公司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更毋庸说德凯公司能主张所谓抵销。

《合同法》等更未规定恶意磋商一方,可主张自己成本的抵销。

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2.【考点】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可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一旦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免除守约方的举证责任,除非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须由违约方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否则应按约定处理。

A项正确,当选。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题中,违约金并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B、C、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3.【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解析:原则上,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成立于磋商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甲、乙之间并未进入磋商阶段,因此二者之间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A项错误,不当选。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进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均有随时退出磋商的自由。

因此,若丙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丙退出与甲的磋商,另行选择与乙订立合同,丙就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丁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应对甲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项正确,当选。

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4.【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答案】B。

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与合同订立时约定内容不符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误解。

A项错误,不当选。

135×(1+3%)=139.05,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方米,面积误差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B项正确,当选。

若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在3%以内补足价款。

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5.【考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甲虽然侵犯了乙的房屋优先购买权,但该行为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除非甲、乙二人在合同中约定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是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故乙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合法依据。

A项错误,不当选。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主张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项错误,不当选。

D项正确,当选。

丙在同甲的交易中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不可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

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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