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_基础知识50要点

1.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2.1988年,我国原商检部门最早将这一编码制度应用于原产地证的签发管理中。
我国海关已于1992年1月1日开始以H.S编码为基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制》3.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的责任4.FOB、CFR、CIF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CPT、CIP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同样适用陆运空运等多联方式5.我国自1959年起以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1991年起采用现代米制。
6.条形码是快速、准确的进行商品信息交流和物流控制的现代化手段。
目前,条形码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7.商品的品质是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官形态的综合,是反映商品满足使用者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
8.我国法律规定在国内销售的商品不得使用中性包装。
9.商检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10.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项1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节、仲裁、诉讼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有意地、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的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13.代为求偿权,又称“利益转让”活简称“代位权”。
是各国保险法立法共同承担的一项债权转移制度。
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14.《检验证书》,适用于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入境货物和报检人要求或交接。
结汇。
结算需要的入境货物。
15.销售服务过程包括进货验收、入库存放、提货搬运、商品陈列、装配调试、包装服务、维修退货等内容。
这一过程中工作质量最终影响商品非自身质量的优略。
CIQ检验证书详解

CIQ检验证书详解第一篇:CIQ检验证书详解CIQ品质/质量检验证书详解1、品质检验证书。
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
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3.兽医检验证书。
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
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
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4.卫生/健康证书。
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
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5.消毒检验证书。
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
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6.熏蒸证书。
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7.残损检验证书。
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
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8.积载鉴定证书。
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作为证明履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
可供货物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9.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据;10.船舱检验证书。
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
可作为承运人履行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贸易关系方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据;11.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监管有效、诚信有序的检验鉴定行业秩序,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一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授权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部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日常检查、年度审查、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
第五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接受检验鉴定机构的服务对象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对检验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属实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对外公布许可检验鉴定机构名录、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违法行为,设立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授权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部分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条日常检查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检验鉴定业务及与检验鉴定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其形式主要包括例行检查和现场跟踪检查。
进出口商品检验概述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项目证书收费及免检

3.1.1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含义
3.1.1.1 定义
进出口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卖方、买方或者 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内外有关法律、 法规、惯例,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及卫生等方面进行检 查,并做出合格与否或通过验收与否的判定,或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或 解决各种风险损失和责任划分的争议,便于商品交接结算而出具各种有关证书的业 务活动。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对象,包括进出口商品、动植物产品、旅客、旅客行李 物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3.1.4 进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口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规定的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它 服从于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对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作出规定, 即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1)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又称为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它又可分为: ①工厂检验,指由工厂的检验单位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在货物出厂前进行检验或 验收。 ②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船前交由双方约定的机构或人员进 行检验,商品的品质、数量以当时的检验结果为准。 (2)在进口国检验 ①卸货时检验,一般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②买方营业处所或最后用户所在地检验。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大量使用的是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由卖 方凭商检证书连同其他装运单据,交银行议付货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再由双方 约定的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复检。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或数量与合同规 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异议。 检验机构的选定,涉及到由谁实施检验和提出有关证书的问题,关系到买卖双 方的利益,这一向是检验条款中必须明确的一个重要问题。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180号)

第180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商务部部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2016年1月26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和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受理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外贸行业的主要资格证书

外贸行业的主要资格证书报检员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为了加强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密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进出口单位的联系和合作,保证报检质量,促进报检工作的有序进行,必须对办理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报检手续的单位实行注册登记。
准予登记的报检单位要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某些人员负责报检工作。
这些人员必须熟悉动植物检疫的报检规定,才能正确报检,有利于货物的出入境验放。
报检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并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报检员证,才能上岗工作。
有了报检员资格证书,能进入如下几种行业工作:独立承担报检业务(自理报检)的外贸企业、国际旅行社、留学中介等公司;作为上述企业的代理人,负责其中的报关报检业务的报关行、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无船承运人、专业咨询公司的代理报检企业;作为国际航行交通工具(主要是船舶、民航和火车)的出入境报检的代理企业如:船舶代理公司、航空代理公司等自05年7月起,进出口企业的报检员必须持证上岗。
考试内容包括:《检验检疫法规》、《报检业务基础》和《基础英语》等3个科目。
考试用书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培训教材》。
试题为客观选择性试题,采用答题卡的形式回答。
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总分为120分,70分以上为合格。
报检员资格证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按常规每年举办两次分别是5月和10月,在专业知识方面无特殊要求,较注重报检实务方面的知识: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报检业务基础。
报检员考试是“实务能力”要求很高的考试。
外贸跟单员外贸跟单员是指在进出口业务中,在贸易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和相关单证对货物加工、装运、保险、报检、报关、结汇等部分或全部环节进行跟踪或操作,协助履行贸易合同的外贸业务人员。
外贸跟单员按业务进程可分为前程跟单、中程跟单和全程跟单三大类。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一、项目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二、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局长令)三、许可条件(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3.具有及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及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规模;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元美元;4.具有及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具有跨国经营能力;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和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受理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第二章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