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巴彦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发改办法】巴彦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实施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8〕329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8〕5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结合巴彦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巴彦县辖区内利用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场、废弃矿区等各类未利用土地资源以及水库、鱼塘、水田等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我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包括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监管和验收管理。
第四条县发改局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备案、项目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手续办理第五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政府提出拟建项目申请,经县政府同意或与县政府签订项目开发协议后再向住建局提出拟建项目选址申请,县住建局出具此项目的初步意见;县国土局根据规划初步意见出具用地初步意见。
第六条光伏发电站项目涉及环保、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以及占用江河、水库行洪区域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行业管理规定提出相关意见。
第七条所涉及部门提出意见后,县住建局出具规划意见文件。
第八条县国土局要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使用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场、废弃矿区等各类未利用土地以及利用水库、鱼塘、水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其用地允许以租用方式取得,经建设单位提供租用合同等相关资料后,进行备案管理,同时出具备案文件;对项目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第九条在巴彦县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通过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投资主体(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发改局办理备案手续。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一、总体原则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政府补贴、协议安排等方式,引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二、编制规划各镇街应按照“宜装应装、应装尽装”的原则编制光伏前期规划,前期规划应当符合以下指标及要求: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达到50%以上;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而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达到40%以上;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达到30%以上;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达到20%以上。
三、建设条件(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
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二)现有建(构)筑物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建设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日照、立面风貌、光污染等因素影响,在规划设计时应与主体建筑相匹配,满足建设主管部门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方面的技术标准要求,保持自身形态及周边建筑风貌的协调。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第8年容量保持率不低于70%。
光伏项目配建的储能系统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共享储能)模式。
(六)已改造的社区居民低层建筑,在不影响安全、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由街道社区统一规划、统一组织,有序引导居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
四、规模管理发改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依据光伏建设规划下达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国网供电公司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布局、并网、运维、统计技术性指导管理。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7edf5afe4733687e21aa73.png)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
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其全文如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
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8.29•【文号】国能新能[2013]329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2013年8月29日附件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的组织与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工程,包括项目前期、设计、采购、施工、验收、运维等环节。
第三条光伏电站工程建设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四条项目前期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技术论证和投资分析,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第五条项目前期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目标、规模、投资预算等。
第六条项目前期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设计与采购管理第七条设计应符合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环保、经济和可靠。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九条采购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合格供应商,确保设备材料的质量、价格和交货期。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验收与运维管理第十三条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应建立健全运维管理制度,确保光伏电站的稳定运行和高效利用。
第六章投资控制与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投资预算,控制成本,确保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应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要求,规范工程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有权要求责任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相关部门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工程建设等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光伏电站管理办法

光伏电站管理办法
太阳光伏电站管理办法:
一、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建设管理。
1、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环评文件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始施工。
2、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施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确保质量安全。
3、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开设合理的安全控制措施,保护环境,确保安全施工质量。
4、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规划文件指定范围和安全规定建设,无故变更建设规划文件内容,改善施工现场环境,不开展任何影响现场环境的行为。
二、太阳能光伏电站运行管理。
1、太阳能光伏电站必须按照国家电网运行规程,依据用电安全、稳定运行和控制要求,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因太阳能光伏电站的运行而对电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太阳能光伏电站必须定期建立运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技术检测以及装备保养,确保发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3、太阳能光伏电站还应定期对电器和控制系统进行诊断检测,及时发现系统存在的故障,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根据故障的严重程度采取措施进行更换。
4、太阳能光伏电站应及时报告国家电网及。
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12.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国家能源局对《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秩序,促进光伏行业实现由小到大到强、由跟跑到并跑到领跑的跨越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光伏行业的技术进步与成本下降、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等,光伏行业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价格补贴方面。
光伏发电已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新阶段,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
二是行业管理方面。
国家不再实行规模管理,而是建立规划引领和权重引导机制,各省(区、市)据此安排项目建设规模与储备,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且由市场机制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建设规模等。
三是发展制约方面。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光伏发电将实现大规模高比例发展,而接网消纳已成为制约光伏发电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急需加强网源协调、双向发力:电网企业应主动改进电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光伏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接网工作。
四是行业监管方面。
目前,国家对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关方面应加强光伏电站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工作。
因此,《暂行办法》的修订极为必要与迫切。
二、总体思路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服务光伏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我们根据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优化政府服务,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管理办法》总体思路是:(一)促进发展与规范秩序相结合。
既要打通行业发展面临的堵点难点,促进行业快速发展,如重点解决接网消纳的制约问题、要求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又要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如加强项目全过程监测,组织开展建档立卡,增加安全生产、退役回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行业管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监测等。
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的国家规划与政策执行、资质许可、公平接网、电力消纳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
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业管理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并网在运光伏电站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
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业主、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
每个建档立卡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行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市场开发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光伏电站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章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和重大布局的衔接,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制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涉及跨省跨区外送消纳的光伏电站,相关送受端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时应充分做好衔接。
第八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包括项目清单、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项目清单可视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地实际分类确定为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
各地可结合实际,一次性或分批确定项目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用建立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第九条保障性并网项目原则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
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确定,电网企业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市场化并网项目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的并网条件予以认定。
第十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并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区、市)可制定本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
已经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应及时开工建设,并会同电网企业做好与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四条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
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五章电网接入管理第十五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含汇集站,下同)建设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结合光伏电站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鼓励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力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十七条光伏电站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一般应在电源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
项目单位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
鼓励电网企业推广新能源云等信息平台,提供项目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范等信息,实现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接网申请审核效率。
第十八条500千伏及以上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能源局,履行纳入规划程序;500千伏以下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审核确认后自动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
光伏电站并网后,电网企业应及时掌握情况并按月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允许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
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
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管理,不得擅自停运和调整参数。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对于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
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上网。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
第六章运行监测第二十五条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是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工程的安全监管(包括施工安全监管、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工程的安全监管,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相关工作。
光伏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光伏电站项目全过程信息监测。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
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
对项目单位反映的有关问题,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鼓励光伏电站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
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省(区、市)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