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浙江衢州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衢江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Zhejiang Quzhou 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或QRCB。
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邮编:324022。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868,588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金融服务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章年月第 1 页共53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业银行英文名称:英文简称:英文缩写:第四条本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国际互联网址: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八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考核、整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九条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为“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18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1〕692号
•【施行日期】2021.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
公司章程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1〕692号
北京农商银行:
你行《关于报请核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修订)〉的请示》(京农商银文〔2021〕35号)收悉。
经审核,现核准你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报告我局。
此复
2021年8月18日。
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抚银保监复〔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沈抚农商行:你行《关于修改<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沈抚农商银〔2020〕63 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八条为:第八条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党委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二、同意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为:第二十条本行单一境内非金融机构法人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本行单一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本行单个自然人及近亲属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
本行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0.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
三、同意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为: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承诺支持本行支农支小的战略定位;(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按规定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四)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抽回股份;(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平阳农信联社”)整体改制,以境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长期存续的股份。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中文简称:平阳农商银行英文全称:英文简称:或第四条本行住所:省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号。
邮政编码:。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围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海洋农商银行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所述“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是指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海海洋农商银行”)与共青团舟山市委员会合作,由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人民币、外币、综合理财服务的,并在本行特惠单位享受折扣优惠的属借记卡性质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二条“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的所有权人为定海海洋农商银行。
定海海洋农商银行及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所有权人依照本章程有权停止"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的使用,或予以注销.“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发行对象为个人卡;卡片介质为芯片磁条复合卡(即IC借记卡)。
第三条“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属借记卡,凭密码在本行的营业机构和特约(特惠)单位处使用。
“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因转借或转让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另有判决、裁决的除外。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
第四条“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的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人均需接受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换卡和销卡第五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本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可申领“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定海海洋农商银行范围内的任一营业机构申领“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第六条“丰收舟山群岛新区青年卡”为IC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
有效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名称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中文简称:XX农商银行英文简称: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机构住所:XX省XX县曙光街243号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机构。
—1—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
第四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行成立日期。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行、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达到关于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时,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定银保监复〔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报送的《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临农商银〔2020〕26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行修改后的《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二、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定西银保监分局。
此复。
附件: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2020年12月16日附件: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股份募集第二节股份增减与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党的组织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决议第六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九章经营管理第十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第十二章通知和公告第十三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四章修改章程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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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ⅩⅩ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ⅩⅩ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以境内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ⅩⅩ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ⅩⅩ农商银行第四条本行住所:ⅩⅩ省ⅩⅩ市ⅩⅩ区车站大道547号信合大厦a幢,邮政编码:325027。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8,947,621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本行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办理保函业务;(十)外汇业务(含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讯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十一)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二)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本行总股本为1,188,947,621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本行发起人为原ⅩⅩ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109家法人股东及1920户自然人股东。
本行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ⅩⅩ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本行股东。
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份;(六)在缴付成本费用后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复印本章程、股东持股信息、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七)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八)本行终止或清算时,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剩余财产分配;(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和撤销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形外,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四)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五)发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等情形时,法人股东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书面通知本行;(六)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本行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七)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的,须经本行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须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
股东在本行融资余额(含其关联方)中信用或保证贷款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或转让,但为归还本行债务,经本行董事长或董事会同意,可以质押或转让股份。
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超出本行融资余额(含其关联方)部分可以进行质押,在本行融资余额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的除外。
(八)支持本行采取的有利于控制资产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的相关措施;(九)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十)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本行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十一)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本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五十。
计算上述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股东应当如实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关联方情况;关联方的名单每年确认更新一次,股东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告上年末关联方名单的变动情况;此后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股东应当在发生变动后的30日内向本行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股东(含其关联方)在本行的借款发生违约或为他人借款担保发生违约,应当暂停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当将此种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并有权将其应获得的红利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本息或为他人借款担保的本息。
第三十九条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难的判定标准,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支付风险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行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应当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行收购股份方案;(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九)审议批准本行特别重大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易及财务等事项;(十)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除业务发展需要且被担保方已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说明事由。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时;(三)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只有两名的,须一致同意)提议召开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明确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四十九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因正当理由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未指定或推举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或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