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庆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1日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调整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市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落实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市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庆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市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落实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市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落实方案》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4日庆阳市市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落实方案零基预算是指年度预算编制不受以往预算安排情况的影响,所有的预算支出均以零为基点,一切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逐项审议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开支标准,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格局,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预算的一种方式。
为在市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持续提高财政理财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甘肃省省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决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通过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引导部门立足全局,系统谋划年度目标任务、科学申报编制预算,促进预算管理提质增效,切实增强财政资金和政策的指向性,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是指部门(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正常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必需的基本开支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庆政办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6〕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3月29日市政府三届第6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1日庆阳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国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现场会议和全省东部地区治理违法建筑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抢修抢建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势头,切实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维护正常的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现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整治行动。
为了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创建文明城市、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坚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通过对违法建筑的集中整治,全面推动棚户区改造,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建设秩序,为城乡发展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促使我市城乡面貌得到明显改观。
二、工作目标建立“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多级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对2016年以前的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整治,可采取改正措施的予以改正;无法改正的予以拆除,确保新增违法建筑消除率达到100%,交办的存量违法建筑拆除处置率达到100%。
三、整治对象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全面整治,重点包括违法占地、违法工程两个方面。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庆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9日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年重点改革任务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完善“不来即享”机制,推动惠企政策落地。
1.依托全省涉企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平台,进一步完善“不来即享”动态调整、监测、通报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点对点”“一对一”为企业提供政策、金融、便企等精准服务,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时限要求:持续推进)2.依托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机制,推动落实减税降费措施。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时限要求:持续推进)3.进一步梳理可实现“不来即享”的涉企优惠政策清单,尽快实施,推动“不来即享”逐步向多领域、多层级拓展延伸。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时限要求:6月底前)4.加强对涉企优惠政策“不来即享”的监管,防范和堵塞风险漏洞,对违法企业联合惩戒,依法坚决打击。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日庆阳市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家《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含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为统领,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提升群众满意度为标准,着力解决医疗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素质,不断规范执业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塑造行业新形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建设健康庆阳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通过活动开展,达到“五提升两降低”目标,即卫生行业形象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提升、医疗质量提升、依法执业意识提升、患者满意度提升,医患纠纷发生率和患者医药费用明显降低。
三、实施步骤本次活动分三个阶段开展:(一)学习规程和查找问题阶段(2017年3月)。
各县区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安排,成立活动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医疗机构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以科室为单位,认真查找医院管理和服务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剖析原因,列出问题清单,做好整改落实宣传发动工作。
(二)深入整改落实阶段(2017年4月—2017年10月)。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庆政办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6〕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庆阳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3日庆阳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20号),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细化工作措施。
力争2017年底前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更大成效,着力解决办证多、办事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完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庆政办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30日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数据产业化、产业数据化、治理数字化,依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采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视频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供水、电力、燃气、供热、公共交通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建设管理、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数据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全市公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归集、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原则,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公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92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如下:市长贠建民: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政策研究方面工作。
常务副市长李银: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财政、法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督查考核、外事、机关管理、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政策研究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督查考核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行政干部学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新闻(信息化)办公室、市政府驻兰州办事处、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庆阳宾馆。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党校、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副市长辛刚国:负责教育、科技、卫生计生、体育、档案、地方志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档案馆、市地方志办公室、市红十字会、庆阳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陇东学院、市科学技术协会、市档案局、新华书店。
副市长黄继宗:负责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统计调查、招商引资方面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建筑业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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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
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13]175号
【发布部门】庆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6
【实施日期】201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3〕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与实施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2〕54号)、省上印发的《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和《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试行)》(甘政办发〔2012〕262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庆政办发〔2011〕64号)、《庆阳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庆政发〔2011〕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面向社会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和管理服务及其他行政职权事项在内的,具有审查同意批准性质的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各部门(单位)清理、汇总、编制并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的,包含一系列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数据信息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据市、县(区)政府公布的《目录》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未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由政府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目录的内容
第四条法定行政机关(中、省垂直双管单位参照执行)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所有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涉密的除外)应当全部列入《目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列入《目录》。
对应列入而未列入《目录》实施审批的(特殊情况的,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备案事项、管理及服务事项和其他事项五种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