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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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检验标准

钢筋检验标准

钢筋检验规定:1、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2010)、《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要求;2、钢筋原材料必须进场复验,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9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外观质量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方法和检查数量按以上规范执行;3、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9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钢筋宜采用无延伸装置的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4、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必须符合《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冷轧扭钢筋》(JG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的规定;5、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建质【2011】26号要求,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资料明细及表格填写要求5原材料试验报告样表及填写说明

资料明细及表格填写要求5原材料试验报告样表及填写说明

资料明细及表格填写要求5原材料试验报告样表及填写说明原材料试验报告样表及填写说明原材料试验报告的使用说明1、参照国家优质工程的要求,原材料报告样式统一按此标准表式,在与试验机构签署合同时即明确要求,假如不能使用标准表式,其试验报告的检测项目要满足标准表式要求;报告要求激光打印机打印,不可使用针式打印复写纸。

2、试验报告中的审核人、批准人、试验人等的签字应手签原件归档,不可盖章。

水泥、砂石等台帐跟踪记录编号由施工单位自编(例:SG川1-001)。

3、试验报告中的委托单位名称填写项目部全称(同印章,可两行);工程名称填写“西藏昌都电网与四川电网联网输变电工程xx线路工程”。

4、见证取样委托单的编号可使用受托单位的委托编号,也可自编。

5、钢筋焊接均须先做工艺焊(各类规格的焊接及焊工进行试焊),试验报告要归档。

6、混凝土试块按照规程要求务必做同条件养护。

养护温度记录可一组试块一张;也可使用一张日期连续的大统计表,从第一基塔记录到最后一基塔,但要将最后一基塔统计完整,同时记录龄期要能准确与每基试块对应。

委托编号:见证单位:见证人:见证日期:年月日取样人:送样人:送样日期:年月日收样人:接收日期:年月日水泥见证取样委托单说明1、委托单位如实填写:水泥厂家、牌号、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出厂日期、进场日期、代表数量、取样数量、取样地点、委托试验项目;2、试验单位填写试验样品状态;3、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为一验收批。

袋装不超过200吨,散装不超过500吨。

进场水泥均需质量复检,水泥过期(出厂超过3个月)或者受潮时,检验其剩余活性;4、取样地点现场水泥库,散装水泥在散装容器或者输送设备中取样;5、试验标准及项目GB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务必检验项目1、安定性2、凝聚时间3、强度、4标准稠度其他检验项目1、碱含量2、不溶物3、氧化镁4、三氧化硫5、烧失量6、氯离子7、细度8、胶砂流淌度对使用活性集料的混凝土,每一单位工程应做一次碱含量试验。

2016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2016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2016年度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现行、部分)说明本清单收集了与工程建设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

主要如下:1、部分国家法律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3、建筑行业标准4、水电行业标准5、水利行业标准6、光伏及风力发电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注:关于标准的相关说明·标准性质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体系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查询根据标准管理体系,中国标准发布无统一部门或机构,具体的标准应在国家标准委、相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行业协会的发布平台进行查询。

查询标准可登录以下网站,但不限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中国标准服务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标准网:/·标准时效标准是动态信息,需及时更新。

最齐全电力建设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条例清册(2014)

最齐全电力建设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条例清册(2014)
8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8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85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GJ/T188-2009
新增
86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190-2010
新增
87
《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T205-2010
新增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
替代 JGJ 130-2001
79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1993
8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8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1991
82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2-2008
GB 50119-2003
10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2011
替代GB 50164-92
11
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1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1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11
替代GB 50203-2002
DL/T 748-2001
153
发电厂热力设备耐火及保温检修导则
DL/T 936-2005
154
电站煤粉锅炉膛防爆规程
DL/T 435-2004
155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T10060-2011

最新2019-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PPT课件

最新2019-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PPT课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9局部修订
5.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原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热轧 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 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 为若千个出厂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GB50204-2019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84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8月1日 起实施。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 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 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5.2.2(强条)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 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 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 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 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 列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月21日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建设部第849号公告

建设部第849号公告

GB50204-2002 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9 号)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07-27 16:11:10| 分类:文件规定|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局部修订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9 号)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 年8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5.2.1、5.2.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5.2 原材料主控项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钢筋进场时场时,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 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提高建设标准的时效性和严肃性,经审查清理,决定对不适应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68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予以废止(具体项目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5月18日附件废止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名称批准文号1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2技工学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3铝电解厂建设标准建标[1991]247号4铝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5脉锡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6铅锌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7铜钼镍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8钨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9肉类冷库建设标准建标[1992]137号10商业普通仓库建设标准11地质队基地建设标准建标[1992]741号12浮法玻璃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760号13海港集装箱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2]836号14河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2]836号15铝加工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894号16单板贴面板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17胶合板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18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19刨花板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0刨切单板车间建设标准21木材干燥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2木门窗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3栲胶厂(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4硬质纤维板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5木地板块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6松脂加工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7制材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8中密度纤维板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9甜菜糖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5号30甘蔗糖厂建设标准31油田油气集输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3]122号32小电机生产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3]180号33丙纶长丝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4毛纺织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5棉纺织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6印染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7粘胶短纤维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8粘胶丝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9苎麻纺织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40新建工矿企业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指标41海盐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3]693号42招待所建设标准建标[1993]852号43炭素厂建设标准建标[1994]121号44蛋品冷库建设标准建标[1994]145号45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4]676号46长途通信光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4]676号47铅锌冶炼厂建设标准建标[1995]48号48铜冶炼厂建设标准建标[1995]48号49氧化铝厂建设标准建标[1995]49号50新型干法水泥厂建设标准51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6]188号52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6]188号53河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6]188号54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6]298号55稀土冶炼厂建设标准建标[1996]560号56油田供配电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号57油田注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号58油田含油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7]3号59铁路机车车辆修理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0铁路既有线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标准61铁路新建单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2铁路增建第二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3铁路新建双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4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建标[2000]213号65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6]206号66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11号67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11号68劳动教养管理所建设标准建标[2009]63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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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4-2002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9号)
2011-07-27 16:11:10| 分类:文件规定|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49号)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5.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

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

实际检查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

情况确定:
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对不同进场时间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

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

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国家《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本规范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

本条文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本条提出了针对部分框架、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伸长率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

本条第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强屈比”,第2款中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超强比”或“超屈比”,第3款中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习惯称为“均匀伸长率”。

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及板柱—抗震墙的柱等,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由设计确定;斜撑构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相关标准中未对斜撑构件规定抗震等级,所有斜撑构件均应满足本条规定。

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标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3 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5.3.2A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表5.3.2A的规定。

表 5.3.2A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注:1 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公称直径;
2 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W d)/W0×100计算,其中W0为钢筋理论重量(kg/m),W d为调直后钢
筋的实际重量(kg/m);
3 对直径为28㎜~40㎜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1%;对直径大于40㎜的带肋钢筋,表中断
后伸长率可降低2%。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吨为一批;每批见证取样3个试件。

检验方法: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且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度不应小于500㎜;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和1g。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后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要求,为本次局部修订新增条文,所有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均应按本条规定执行。

钢筋调直包括盘卷钢筋的调直和直条钢筋的调直两种情况。

直条钢筋调直指直条供货钢筋对焊后进行冷拉,调直连接点处弯折并检验焊接接头质量。

增加本条检验规定是为加强调直后钢筋性能质量的控制,防止冷拉加工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

钢筋的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等。

表5.3.2A规定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是在上述标准规定的指标基础上考虑了正常冷拉调直对指标的影响给出的,并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增加了部分钢筋新品种。

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

对于场外委托加工或专业化加工厂生产的成型钢筋,相关人员应到加工设备所在地进行检查。

钢筋冷拉调直后的时效处理可采用人工时效方法,即将试件在100℃沸水中煮60min,然后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

一般项目
5.3.3钢筋宜采用无延伸装置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按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方法,其设备不应有延伸功能。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应按规定控制冷拉率,以免过度影响钢筋的力学性能。

本条规定的冷拉率指冷拉过程中的钢筋伸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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