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3 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建筑公司的主要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公司(武汉市)的主要行政主管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即:住建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前身为建设部,设立于1988年3月28日)网站:/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是管理公司的省级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网站:/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湖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负责整个省的安全生产管理等。
网站:/4、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立于1993年9月,是隶属于湖北省建设厅的事业单位。
/5、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负责建筑安全、专业承包资质认证等工作。
网站:/6、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政府城市建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航空路443号易初莲花超市旁值班电话:85730552网站:/7、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正局级行政机构,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51号网站:/index.jsp8、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是1995年10月经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武编[1995]089号文)批准成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隶属市建委领导,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武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格单位,法人代表:邱济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

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令总则第⼀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将房屋出租给承租⼈居住或提供给他⼈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式与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应当遵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房的租赁,应当执⾏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房屋从事⽣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协商议定租⾦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作。
省、⾃治区建设⾏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作。
市、县⼈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作。
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应当签订书⾯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当事⼈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途;(四)租赁期限;(五)租⾦及交付⽅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当事⼈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沟通协调’让广大居民关心普查、支持
普查、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普查需要的相关信息的提供。 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在征得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 规定和要求向普查机构提供有关普查信息。提供普查对象的信息
要严格保密,不能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小区的安全保障。普查期
高做好支持配合的自觉性。
二`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将支持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列入议事 日程,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责任人和联络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
极协助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进行普查摸底和入户登记’协助研究解
决普查工作在服务小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密切配合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开展生
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与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
支持配合搞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国人普组字〔2010〕8号)
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
加强与人口普查机构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
人口普查的支持配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第六 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充分认识做好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计函〔20l0〕l94号
关于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
~做好人∏普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电视电话会 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人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三次联合国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人居三”)中国国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2月“人居三”中国国家报告引言二十一世纪,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城市人口超过乡村人口,城市的时代宣告来临。
在人们应对挑战、共创未来的关键时刻,联合国决定2016年10月在厄瓜多尔首都基多召开第三次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以下简称“人居三”),制定新的历史性蓝图——《新城市议程》。
此次会议是继第二次联合国人居大会(以下简称“人居二”)后又一次重要的全球性大会,必将成为推动世界各国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新的起点。
为了促进和支持联合国“人居三”大会的召开,并更加显著地提升中国的人居水平,中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撰写了“人居三”国家报告。
本报告总结了过去20年中国在人居方面的工作及成效,分析了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提出了未来一个阶段的目标、对策和行动。
本报告是按照联合国人居署理事会第24/14号决议的有关要求编撰的,政府有关部门、非政府组织、学术和研究机构等多个方面广泛参与,从不同方面对报告的起草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希望本报告对联合国“人居三”大会的成功召开提供帮助。
1 中国城乡住区发展20年回顾过去20年,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中国政府持续不懈地付出努力,推动经济社会的转型和科学发展,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并在深化改革、环境治理、节能减排、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推出了多项重要政策和措施。
过去20年,按照“人居二”国家报告确定的目标和行动计划,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促进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规划,大规模建设城乡住房,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努力建设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生态文明、传承文化、富有特色、优美和谐的人类住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建市监函〔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17〕5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我司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修订后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印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9月20日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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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
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乡镇卫
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
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
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
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2008北京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2008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4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
制项目计划〉的涌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
候诊室、配餐室1/7
二、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三、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四、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五、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
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
设施。
第三十六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
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5的规定。
表5主要用房采光表
名称比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病房、医护办公室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
模,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
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
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乡镇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
隔措施,并宜另设出入口。
第二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
表4建设用地指标
规模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
无床07
1~20床07
21~99床08~1 0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往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当按照高于
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
基础上提高1度。
第三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按65%)308109521123969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3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表3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
名称
建议采用尺寸
(中—中)(m)
走廊
病房
门诊
手术室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建筑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宜为27~3 3m。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出入口应有坡化面。
第三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3)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4)
第五章建筑标准………………………………………………………………………………………(6)
第六章主要用房要求…………………………………………………………………………………(7)
X光室
化验室
病房27
门诊
单侧候诊21
双侧候诊27
手术室27
六人病房60×6 0
三人病房36×6 0
辅助用房36×4 5
小诊室30×4 2
大诊室33×4 5
大间60×6 0
中间45×6 0
小间42×4 8
60×6 0
45×6 0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
第二十一条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
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三条暂时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4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 2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二、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
1/3计算。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健及
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
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
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
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
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
规模
名称
无床1~20床21~99床
核定方式
按院核定
(m2/院)
按院核定
(m2/院)
按床位核定
(m2/床)
建筑面积(m2)200~300300~110055~50
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按表2执行。各
第五节检验用房………………………………………………………………………………………(7)
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8)
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8)
第八节药房…………………………………………………………………………………………(8)
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
表2各功能用房面积表
规模
名称
无床20床40床80床
1预防保健、合作医疗管理4884108144
2门诊60174288516
3放射、检验30138220428
4住院(含手术室、产房)242205171036
5行政后勤保障4096240456
使用面积合计20071213732580
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
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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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