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专利侵权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捐献原则。
5、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其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本文着重从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分析为什么等同原则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渊源历史: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临时的“垄断权”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这种“垄断权”是一种财产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其边界应该是明确的。
边界的明确对促进科技进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使我们能够对发明进行有效的投资。
专利持有人应该知道什么是属于他的,而公众应该知道什么不属于他(专利持有人)。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清楚、简要地限定其发明”,这是法律试图在专利持有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发明人基于法律承诺的“垄断权”利益不断促进科技进步,而公众也应该在专利持有人独享的权利范围之外被鼓励去追求发明、创造和创新。
但问题在于:任何语言都有其局限性,书面表达更是如此,文字很难抓住专利申请中某一事物的实质。
专利申请人在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并将其公开的同时,也承担着其他人不遗余力地钻专利语言空子的风险。
一项发明大多以有形的结构或者一系列图纸的形式存在。
语言描述常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形成的。
这种从机器到语言的转化所带来的意思偏差,难以避免。
而且,一项新奇的发明无法用现存的语言描述,是合理现象;字典因其滞后性无法始终跟得上发明者的脚步。
从逻辑上而言,事物并不是以语言为基础才被制造出来的,事实正好相反,语言是以事物为基础才存在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可能无法抓住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精确地描述该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仅仅以字面条款来解释的话,他们的价值则会被大打折扣。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实施专利权享有的权力。
为了判定专利侵权,法律和法院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原则和标准。
一般而言,专利侵权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执行专利要件:专利要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的必备条件。
专利权人在提出诉讼时,需要证明其专利具备可保护的发明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如果专利不符合这些要件,法院将无法认定专利侵权。
2.全面等效原则:全面等效原则指的是,虽然侵权行为可能不完全复制了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但只要实施了专利权利要求的等效技术方案,仍然构成侵权。
法院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会考虑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要求之间的技术特征的相似性和具体的功能结果。
3.构成侵权要件: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
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侵权行为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4.专利保护范围: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判断侵权的关键。
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权利要求规定了其发明的范围,即技术特征和领域。
法院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会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利要求之间的相似性进行比较,以判断是否侵权。
5.证据要求:对于专利侵权案件,法院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专利权人需要提供专利权证书、专利文件、专利技术说明书等证据,以证明其享有专利权,并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实施行为。
而被控侵权人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证明其产品或方法并不构成侵权。
6.判定侵权标准:依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上有不同的标准。
有的国家或地区采用字面意义上的解释来判定侵权,即,只要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完全符合专利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
有的国家或地区则采用了更加宽泛的解释,即,只要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具有等效替代关系,即使不完全符合,仍然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1.文字解释原则:根据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文本,判断被指控产品或技术是否在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即为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被指控产品或技术如果符合权利要求的所有要素,则构成侵权。
2.等效原则:即使被指控产品或技术没有直接落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范围,如果实质上与专利权的技术内容相同或者近似,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这是因为专利侵权法律要求不仅针对字面上的侵权,还包括实质上的侵权。
3.直接侵权原则:指的是被指控产品或技术直接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
如果被指控产品或技术与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完全一致,则构成直接侵权。
4.间接侵权原则:指的是虽然被指控产品或技术自身并不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但通过其他方式对专利权所述的行为或方法提供了帮助或支持,导致他人实施了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
例如,提供专利技术的关键部件或销售与专利技术密切相关的产品,在被告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将使用该产品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时,仍然销售该产品,构成间接侵权。
5.抽象原则:根据案例法和专利法学中对专利保护对象的要求,确保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不会过于宽泛或主观。
根据这个原则,法院或专利审查机构需要根据技术的具体实现来判断侵权行为,而不是依赖于对专利权文本的过度解读或解释。
这些原则通常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使用,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原则来确定侵权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的判定不仅仅是以上几个原则的简单叠加,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专利的有效性、技术的先进性等。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专业的法律人员和专利专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原则来进行判定。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实施了专利权的排他性权利,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和评判。
一、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1. 专利权人原则:专利权人是专利法所赋予的权利人,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权利。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以专利权人的权益为核心,以确定专利权人是否受到侵权为标准。
2. 专利权的范围原则:专利权的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关键,也是专利保护的核心。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解读和界定,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3. 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即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在实质上等同或相似,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综合考虑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因素,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构成等同。
4. 专利侵权的客观性原则:专利侵权的判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意见的干扰。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详细分析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联系和技术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5. 全盘比较原则:全盘比较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对比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的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因素,全面比较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共性和技术特殊性,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6. 技术发展原则:专利侵权的判定应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充分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基于技术发展和进步所产生,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7. 恶意侵权原则:专利法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有明确的惩罚规定。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以确定是否适用恶意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1. 技术比对法:通过对比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之间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等因素,全面比较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Suffering is the most powerful teacher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包括了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多余制定原则以及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
一、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这个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
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3、多余制定原则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
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4、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又称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而出现的,即指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判定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应该遵循的原则。
这里介绍几个判定侵权的原则。
首先,侵权必须具备侵犯专利权要件。
专利权是指授予专利权人对专利实施进行控制的一种独特的权利。
在诉讼中,要证明被控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必须要先证明行为是否具备侵犯专利权的要件。
这些要件包括专利权的主体、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权的有效性等。
其次,在诉讼中,要确定侵权是否存在,需要将被控诉方的行为与专利权要件进行对比,其中应包括专利权的独创性和公开性等。
如果被控诉方的行为在这些方面与专利存在重合,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最后,专利权人在诉讼中要证明被控诉方的行为与专利权要件相符,还需要证明这种行为是否具备侵权的目的和效果。
如果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一致,即被控诉方的行为是为了获得专利权人的技术成果所带来的利益,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总之,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十分重要,需要在诉讼中认真遵循。
只有依据这些原则进行判定,才能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一、专利权的要件1.新颖性:专利权的最基本要件之一是新颖性,即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未被先于申请日公开或者使用。
在判断新颖性时,需要将被侵权技术与专利文件(包括申请文件和公开文件)进行对比,如果被侵权技术已经被公开或使用,就不满足该要件。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有突出的技术方案或者在现有技术方案中有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对比专利文件和被侵权技术,评估专利技术是否具有创新的特点和明显的技术进步。
3.工业适用性:专利技术必须具有工业实用性,即专利技术能够在工业领域中实际应用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判断专利技术的工业适用性需要考虑技术的实际可行性和实际应用的经济效益。
二、侵权的要件1.主观故意: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是有意和故意的,即侵权行为人明知他人的专利权并有目的地实施侵权行为。
因此,在侵权判断时需要查明侵权人的故意和偷窃他人技术的行为。
2.客观侵权:客观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重叠。
判断是否客观侵权需要对比专利文件和被侵权技术,评估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相一致。
三、侵权的判断方法1.筛选法:筛选法主要通过对比专利文件和被侵权技术,筛选出与专利技术最相似的技术特征,然后判断被侵权技术是否具有这些技术特征。
2.共同使用法:共同使用法是指判断被侵权技术是否与专利技术共同形成了整体技术方案,即被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之间存在必要的技术关联和依赖关系。
3.等效替代法:等效替代法是指判断被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是否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即虽然技术实现不同,但技术功能和效果相同或相似。
4.构成要件法:构成要件法是指在判断侵权时,将专利权要件和侵权要件进行逐一对比,评估被侵权技术是否满足专利权的要件和侵权的要件。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主要包括专利权的要件、侵权的要件和侵权的判断方法。
在实际判断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要素,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判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
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二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2. 等同原则仅适用于判断被控侵权物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判断被控侵权物的整体技术方案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3. 等同侵权判定应以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4. 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5. 等同侵权判定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限,而不是以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公开日为准。
6. 根据等同原则判断侵权时,要满足两个条件: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映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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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
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本章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明文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
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所称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专利侵权判定的过程就是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法所赋予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比较鉴别过程。
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某项专利来说,由于独立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最大,通常在考虑保护范围是仅仅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形式上为权利要求1)。
第一节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第一,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含有化合物A的注射剂,其特征在于:它的PH 值为4.0。
如果被控物是含有A的注射剂,并且它的PH值为4.0,那么被控物的完全与上述权利要求的要求保护的一致。
第二、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两种活性成分他汀类药物和阿昔莫司。
如果被控物为阿托伐他汀和阿昔莫司,由于阿托伐他汀是他汀类药物的下位概念,因此,被控物侵权。
第三、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只要被控物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两种活性成分A和B。
如果被控物为A+B+C,被控物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A+B),因此,被控物侵权。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我们再看上面的例子,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两种活性成分A和B。
那么如果我们现在有一个新的发明创造,发现化合物C与A+B联合使用治疗某疾病的效果要远远好于A和B的组合物。
此时能否申请专利?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我们此时应该区分能否申请专利与是否侵权?能否申请专利主要侧重点在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构成侵权就要看被控物是否覆盖或等同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它们之间是没有实质性关系的。
再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含有两种活性成分A 和B。
如果我们也获得一项专利A+B+C,我们能否实施我们的专利?(不能,我们需要获得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
前面探讨的是适用全面覆盖原则什么情况下被控物为侵权。
下面谈一下,何种情况下被控物为不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消火栓保护筒,具有进水管、出水管,其特征在于:筒体为玻璃钢制成,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通过密封圈连接在一起。
被控物的筒体由玻璃钢制成,也具有进水管和出水管,但是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直接焊接成一体,没有密封圈这个结构,由于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特征,所以被控物不构成侵权。
我们看一下全面覆盖原则与新颖性判断的比较其实从上面的比较来看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判断相同侵权(全面覆盖原则)可以借用新颖性的概念,更具体地说,就是可以将被控侵权物或行为看成一份对比文件,以此来判断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
如果判断的结论是具备新颖性,则侵权不成立;如果判断的结果是不具备新颖性,则构成相同侵权。
第二节等同原则前面所讨论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实际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
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所称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在1950年的格里夫油罐案中,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等同原则在现代专利法中的地位重新加以确定。
格里夫油罐案中,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以碱土性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焊剂。
原告的主要成分为镁,镁属于碱土金属,其硅酸盐是碱土性硅酸盐的一种。
被告的产品为锰,锰的硅酸盐不属于碱土性硅酸盐。
原告的专家证人指出,镁和锰成分作为焊剂功能相同。
法院根据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成立。
法院在判决中写到“法院应该认识到,完全一模一样地照抄照搬在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
如果允许其他人稍加改动就照抄照搬专利,那么专利保护就变成空洞无用的东西。
等同原则的核心就在于防止其他人剽窃专利发明的成果。
公平原则是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导思想,适用等同原则正是体现的公平原则,如果被告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常规的改动就认定不侵权,这显然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适用等同原则任意改变专利保护范围,那么对社会公众又是不公平的,如何适用等同原则实质上就是如何在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进行等同判定需要明确两个前提条件,一个就是“等同”站在什么人的角度进行判定,另一个是以什么时间作为判定的基准时间。
等同应该是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判定,这一点是我国司法界认可的。
所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假想的人,专利局《审查指南》对此的定义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具有一般的知识和能力,他的知识水平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站的角度不同,适用等同原则得到的结论也就不同。
比如,被控物采用了一种替换权利要求中某一项特征的结构,如果站在不具备本领域常识的社会公众的角度看,这种替换属于很难想到的替换,属于不同的工作方式,因而得到不等同侵权的结论。
而站在具备本领域常识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看,这种替换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替换,属于等同侵权。
又有一情况,被控物的替换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看,属于很难想到的替换,属于不同的工作方式,因而得到不等同侵权的结论,而在本领域的专家来看,这种替换很容易想到,因此属于等同侵权。
因此,明确等同侵权判定是站在什么角度上看是十分必要的。
等同的侵权判定的基准时间应该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一点在国内尚有争议,还有一种观点是以专利的申请日为基准时间。
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比较权威的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阐明了等同的侵权判定基准时间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
笔者也同意此观点,因为科技的发展是非常快的,一项专利最长的要保护二十年,很有可能在专利授权后的几年里又出现了新的技术。
假如被控物用新出现的技术替代了权利要求的某一项特征,这种情况下,如果基准时间定在专利申请日,那么这显然是不侵权的,因为在专利申请日时,本领域人员不可能想到日后出现的技术作为替换手段。
而这种结论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被控物基本上使用了专利的技术方案,只是由于出现了新技术,才用新技术替换了专利的某一项特征。
前面讨论了适用等同原则所应该站的角度和判定等同的基准时间,下面谈一下如何理解三要素的问题。
正如前面的案例所看到的,适用等同原则有一个三要素法,即判断被控物与权利要求的特征是否等同要看被控物是否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实现大致相同的功能、达到大致相同的效果,在美国称为“功能-方式-效果”标准。
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被控物都不构成等同侵权。
事实上,“大致相同”的理解受人的主观影响很大,大致这两个字本身也蕴含着不确定性。
但是,专利侵权判定如果做到完全不受人主观因素的影响,那只有一种办法,就是被控物必须与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都一样才算做侵权,而这对于专利权人又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样的话,他人很容易对某一个特征进行改动而避免侵权。
在国内的一些论述等同原则的著作中,对于如何理解方式或者手段、功能、效果都没有说明。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困惑,一说到等同都知道手段方式、功能、效果大致相同,但是何为手段、功能、效果大致相同呢?所谓“手段方式大致相同”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发生时,很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特征替换成另一种手段或者方式,而不需要做出创造性的劳动。
“功能上大致相同”比较容易理解,即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中的某项特征所实现的功能大致相同。
“效果大致相同”是指就整体方案而言,为实现发明目的,替换所产生的效果与被替换的技术特征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