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保险
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

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国际航空货运保险是为航空公司和货物所有者提供保障的一种重要保险形式。
在国际航空货运中,由于运输距离较长、运输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货物遭受意外损坏、丢失的风险较大。
因此,购买航空货物保险被认为是保障货物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必要手段。
一、国际航空货运保险的意义国际航空货运保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货物所有者的权益:国际航空货物往往价值较高,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将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购买保险可以为货物所有者提供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2.降低运输风险:国际航空货运受运输环境、天气等诸多因素影响,货物遭受损失、损坏的风险较大。
购买保险可以降低运输风险,为货物所有者提供安全保障。
3.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能够为国际贸易提供保障,增强贸易参与者的信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二、国际航空货运保险的赔付标准国际航空货运保险的赔付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金额:货物所有者在购买航空货物保险时需确定保险金额,即货物的价值。
保险公司在货物发生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责任限额:国际航空货运保险中通常设有责任限额,即保险公司在赔偿时的最高限额。
货物所有者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责任限额,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获得充分赔偿。
3.赔偿范围:国际航空货运保险通常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损坏、丢失等情况。
货物所有者在购买保险时需了解赔偿范围,以便在需要时获得合理赔偿。
4.赔付条件:国际航空货运保险在赔付时通常要求货物所有者提供相关证据,如货物清单、货物照片、运输单据等。
货物所有者在申请赔偿时需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相应证据,以便获得及时赔偿。
5.赔偿期限:国际航空货运保险通常规定了赔偿期限,货物所有者在货物发生损失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赔偿申请。
否则将失去赔偿权利。
三、国际航空货运保险的选择与注意事项在购买国际航空货运保险时,货物所有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货物所有者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获得及时赔偿。
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

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国际航空货运保险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是确定保险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遇到意外损失时应该如何进行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定。
以下将对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分47点进行详述。
1.确定货物价值:在确定赔付标准时,首先需要确认货物的实际价值,通常是以货物实际购买价格或市场价值为基准。
2.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关系:保险金额应该与货物价值相对应,以确保赔偿金额能够覆盖货物实际价值的损失。
3.保险费用的支付:保险费用通常由货主或货代支付,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用后才能提供保险保障。
4.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基本保险责任:基本的保险责任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例如货损、货丢等情况。
6.保险赔偿期限:保险公司在货主提出赔偿申请后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赔偿处理,通常是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
7.赔偿申请材料:货主在提出赔偿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货物价值证明、运输单据等。
8.赔偿计算方法:赔偿金额通常根据货物实际损失的价值计算,扣除了保险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9.免赔额:保险公司通常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当实际损失低于免赔额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10.货物检验:在提出赔偿申请前,通常需要对货物进行检验确认损失情况,以确定赔偿金额。
11.赔偿方式:保险公司通常通过现金或货物等方式进行赔偿。
12.赔偿限额:保险公司通常设定一定的赔偿限额,超过限额的损失可能不被全额赔偿。
13.赔偿案件处理流程:在货主提出赔偿申请后,保险公司通常会进行案件审核、定损评估、赔偿处理等流程。
14.赔偿逾期处理:如果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赔偿处理,货主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并要求加急处理。
15.赔偿纠纷处理:如果货主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赔偿纠纷处理。
16.异常因素的赔偿处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等异常因素导致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会进行特殊赔偿处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7天

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风险
损失
险别
(一)风险
1、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 水等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2)海上意外事故: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由于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 构成海上风险须具备以下条件:货损必须是由于 海洋的原因而发生的;货损的发生必须是异常的, 货物的正常损耗不能认为是海上风险。
8、委付。委付发生在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 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部分损失向保 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当被保险人选 择后者进,则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权利转 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 额。这种转让保险标的权利的做法叫做委付。 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 接受委付。 9、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标7天连锁酒店会 员的损失是由第三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 在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 的赔偿后,即取得了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 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求偿权。
(四)保险人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 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 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 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由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 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 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空运、陆运、 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基本相同。
4)附加险:
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 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 外来风险。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可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 根据货运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了一切 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 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由于货物运输涉及到长距离运输及多种运输方式,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使得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成为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作用、分类以及一些应注意的事项。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简而言之,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时,由保险公司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的一项保险。
其目的是为了减轻货主或货运代理人在货物运输中的财务损失。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货权人的利益:国际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会遭受各种风险,如海上风浪、空运事故、火灾等,保险公司在货物损失时给予赔偿,保障了货权人的利益。
2.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存在降低了贸易风险,增加了贸易双方的信心,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3. 减少运输成本:通过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货主可以减轻货物可能遭受的风险,从而减少运输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财务成本。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分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责任和承保范围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以下几种:1. 门到门运输保险(ICC-A条款):该保险承保范围包括货物在装船前、装船期间以及卸货后的整个运输过程。
2. 仓库至仓库运输保险(ICC-C条款):该保险承保范围包括货物在始发国仓库发货前、起运后以及目的国仓库交付前的整个运输过程。
3. 单船运输保险(ICC-B条款):该保险承保范围仅包括货物在装船期间的运输过程,不包括起运前或目的港卸货后的运输过程。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注意事项在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需要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保险条款和责任范围,以确保在货物遭受损失或损坏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2. 需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等条款,以避免因此而导致赔偿不足或无法获得赔偿。
第五讲:国际货运保险

限告知主义,而海商法则采用了无限告知主义与有限告知的结合。海
商法第222条第1款涉及的是无限告知,要求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
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
保险费率或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第2款
涉及的是有限告知的情况,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
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依海商法第223
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3.损失补偿原则。
•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
dampness, heating, rusting, hooking, etc.
– special extraneous risks.
• Special extraneous risks include:
– war risks, strikes, non-delivery of cargo, refusal to receive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案例导入
• 某轮从上海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触礁, 造成船底撞穿,海
水涌入,部分货物遭水浸,船长为避免船舶沉没,令船强行搁
浅,又使船货发生损失,由于船舶受损严重,无法继续航行。
• 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calamities and fortuitous accidents.
• (1) Natural calamities---Disasters such as vile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PPT 5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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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的损失——根据损失的程度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是指在海运同一航程中,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 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 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 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 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 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 海损涉及船方、货方和 运费收入方等各方利益, 必须慎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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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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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的风险——海运保险承保的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各种自然灾害导致的 船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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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的风险——海运保险承保的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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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中所普 遍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原则 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不成立,即使订立,保险人也可 主张解除合同。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险标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允诺 弃权和禁止反言:用来约束保险人行为
1、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 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 3、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 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4、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 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标的物的所有权,其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 物的价值。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基本常识4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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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
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 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 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 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Swe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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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但若投保了一 切险,就不必加保一般附加险。
(二)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War risk)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仅限于水面危险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某货物,投保一切险加战争
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发生武装冲 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2、FOB、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 “船至仓”
接上例,若采用的术语改为FOB或CFR,则卖方能
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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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加险别
(一)一般附加险别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
Delivery:TPND)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钩损险(Hook Damage) 污染险(Risk of Contamination)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生锈险(Risk of Rust) 串味险(Risk of Odour) 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and
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

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通常根据国际货运保险的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一般来说,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金额:航空货运保险一般包括货物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赔偿金额,一般要根据货物种类、价值和运输路线等因素来确定。
2. 赔偿条件:航空货运保险一般要求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丢失或被盗才能获得赔偿,同时也要求保险投保人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赔偿申请。
3. 赔偿责任:航空货运保险一般由承保方负责向保险投保人提供赔偿服务,在货物遭受损失或损害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赔偿程序:航空货运保险一般规定了保险投保人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手续,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审核和支付程序。
总的来说,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是根据国际惯例和标准制定的,保障了货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利益和安全。
保险投保人在购买航空货运保险时应仔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标准和相关条款,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股权合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合作意向:首先双方需要明确自己的合作意向,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方式、合作规模等方面的要求。
2. 进行尽职调查:在确定合作意向后,双方需要对对方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层及团队情况等。
3. 确定股权结构: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作意向,确定股权结构,包括股权比例、投资金额、投资方的权益保障等。
4. 签订合作协议:在确定股权结构后,双方需要签订股权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权利和义务、风险承担、退出机制等关键条款。
5. 资金支付与股权转让: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投资方向被投资方支付资金,并完成股权转让手续。
6. 合作落地:完成股权转让后,双方开始合作实施,实现合作目标,共同发展。
7. 监督与评估:合作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合作策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股权合作流程中,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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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分摊。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属于特定利 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仅由受损方单独负担的一种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船、物损失,没有人为因素在内;共 同海损不是海上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因为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 险,采取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 救财产的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共同分摊。 3.损失的内容构成不同。 单独海损仅有货物本身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船和货的牺牲,也包 括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所额外支出的费用。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二节 我国海洋保险条款与险别
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 ,CIC),该条款参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做法,并结 合中国保险工作的实际而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的主要内 容包括: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 被保险人的义务及索赔期限等。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保险责任起讫期限
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 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地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 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 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地或被保险人用作分流、分派 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委付构成条件:委付通知应及时发出;应将全部被保险货物进行委付; 委付是无条件的;委付经保险人承诺才能生效。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 方面的共同安全,为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 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 出特殊的额外费用。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
我进出口公司向荷兰出口无烟煤80公吨,CIF成交,规定投保 水渍险,我方按要求进行了投保。货物装运出口中途转船时,遭 遇暴雨,抵达目的港后,进口商发现货物又明显的湿损,损失经 计算达27000多美元。荷兰进口商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指出该批 货物已经投保,要求对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荷兰进口商凭保险单 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时,遭到拒赔。 分析:(1)荷兰进口商是否可以向我方提出索赔?为什么?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 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 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 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 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 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规定,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的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 一切险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平安险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 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 属发货人责任范围的,或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 的损失
✓ 由于战争、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条款。若货物未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收 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卸载最后车站之后60天为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航空运输货物保 险条款》规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
(2)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 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是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 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有下列8种:
1.战争险 2.罢工险 3.黄曲霉素险 4.舱面险 5.交货不到险 6.进口关税险 7.拒收险 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外来风险
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 一般外来风险 指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
破碎、淡水雨淋、受潮、串味、沾污、钩损和锈损等。
✓ 特殊外来风险 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法令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等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海上费用
1.施救费用 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 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 费用负责赔偿,但受保险金额限制。
2.救助费用 指被保险的货物遭受到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
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并获得 成功,由被救方向其支付的一种报酬。保险人对这种费用也 应负责赔偿,往往构成共同海损的费用支出。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者货物不能归原物主所有 的情形,具体包括: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丧失; 3.保险标的物发生质变; 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发生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可按其投保金额获得保险公司全部损失的赔偿。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 修复、续运至目的地、收回所有权等行为所需的费用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之 和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具体包括: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 陆运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除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 还包括运输途中,由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 、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 、发霉、串味、玷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这与海洋运输 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如未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 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这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 所载明的目的地,则该项货物的保险期限从开始转运时终止。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的索赔时效,自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 海轮后算起,最多不超过2年。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 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承包范围内的风险损 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 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水渍险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
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
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 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运输一切险两种基本险别。
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 相似,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 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 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 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 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 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请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应该由谁办理 保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由谁向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三节 我国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紧迫的和不可避免的; 2. 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有意识的、合理的措施; 3. 措施引起的损失是额外的,费用支出是特殊性质的。 4.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即最终避免船、货的全损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该由船主、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多寡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 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货物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由于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 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件货物落海造 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
某载货船舶在航运途中一船舱起火,船员们在船长的指挥下实施灭火 。大火扑灭后,在清理现场时发现,该货舱内甲公司的1500箱货物均有 烧焦,损失严重。附近乙公司的2000包货物中,400包遭不同程度烧坏 ,800包在灭火时遭水渍。试问:甲乙公司分别遭受的是全部损失还是部 分损失?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款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公吨,共计10000包。合同 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 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和政府的武装力量进行对抗中,有20 包大豆被撒在地面,200包被当做掩体,100包因无工人及时搬运 而发霉变质。问:保险公司对该公司的损失是否负责赔偿?
1.为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2.为收回标的物所有权要花费的费用超过收回后标的物的价值; 3.整理受损的标的物并续运到目的地费用超过标的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4.修理受损标的物的费用超过标的物修复后的价值。
发生推定全损后,有两种处理办法: 1.按部分损失赔偿; 2.通过“委付”手续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部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