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经典案例分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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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案例一滞期费计算纠纷案某船东将船舶出租,从阿根廷装运袋装的玉米和蚕豆运到安哥拉,船东与租船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滞期和速遣条款。

在船东装上了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后,为了自身的利益,又在货舱内装了一些其他的货物。

在当年的1月船舶抵达安哥拉首都罗安达,1月21日船舶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由于货物超载,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在2月6日才可以卸载,但事实上,收货人2月19日才开始卸货,最终于4月25日卸完全部货物。

对此案中卸货时滞期费如何计算,双方发生分歧。

船方认为应该从1月21日《准备就绪通知书》出具时起算卸货日,因而计算得出租船人应支付巨额滞期费,而租船人认为卸货日的起算不应从1月21日起,而应从2月19日起算。

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合同约定的卸货日一般应从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书》起算,承运人虽然在1月21日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很显然,由于货物超载,承租人无法卸货,船舶并未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因而,1月21日出具的《准备就绪通知书》是无效的,而在2月6日船舶适于卸货时,准备就绪的通知也并不能自动生效并作为卸货日起算的依据。

因而在合同项下的船载货物可以卸货时,承租人及其代理人并未收到通知,承租人也并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表明他们已同意卸货日的开始。

所以,卸货日的起算应从真正的卸货日2月19日起算。

案例二不清洁提单货损案200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XX港装船。

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物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有个做外贸的小李,他要把一批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从中国运往美国。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货物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式等。

小李心里想,要是把货物包装有点小瑕疵的情况说出来,可能保费就会高,或者保险公司干脆就不保了。

于是,他就隐瞒了这个事实,说货物包装非常完美。

2. 处理结果。

结果呢,在运输途中,由于包装的小瑕疵,货物受到了颠簸,很多电子产品都出现了损坏。

当小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他隐瞒包装情况的事实。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小李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小李这下可傻了眼,本来想省点保费,结果却损失惨重。

二、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小王是个中间商,他从中国的供应商那里订购了一批丝绸,准备转手卖给法国的客户。

他在丝绸还在中国仓库的时候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是呢,在货物还没装船运往法国之前,小王的法国客户突然破产了,小王也就没有了这批丝绸的销售渠道。

这时候,他就想把这批丝绸转卖给另一个德国客户。

可是在转运过程中,丝绸被火灾烧毁了一部分。

2. 处理结果。

当小王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拒绝了。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在货物转运的时候,小王已经失去了对原来卖给法国客户那批丝绸的可保利益。

他改变了货物的销售对象,就相当于货物的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

只有在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王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了。

三、近因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老张有一批新鲜水果要从东南亚运往欧洲。

在运输途中,轮船先是遇到了一场小风暴,虽然风暴没有直接对水果造成太大破坏,但是导致轮船的制冷设备出现了故障。

由于制冷设备故障,水果在高温下开始腐烂变质。

2. 处理结果。

老张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面临着各种风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则成为了保障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货物由集装箱运输。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导致部分集装箱坠入海中,货物损失惨重。

该外贸公司在货物出运前投保了一切险。

首先,我们来分析保险责任的范围。

一切险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属于自然灾害,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其次,关于损失的认定。

坠入海中的集装箱及其中的货物属于实际全损,因为货物已经完全灭失,无法再挽回。

然后,是索赔的程序。

外贸公司应在货物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最后,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金额通常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并扣除一定的免赔额。

如果货物在运输前进行了足额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案例二:一家进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电子设备,货物由航空运输。

在卸货时发现部分设备有明显的碰撞痕迹,无法正常使用。

该进口公司投保了航空运输一切险。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保险责任的起讫。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开始,到卸离运输工具为止。

在卸货过程中发现的货物损失,只要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分析损失的原因。

设备的碰撞痕迹表明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意外的撞击,这属于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在索赔方面,进口公司应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同时,要保留好受损货物的原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关于赔偿金额,同样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依据,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计算。

案例三:某企业出口一批化工产品到欧洲,货物通过海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

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

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1)第一货舱的货物。

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

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成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

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

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

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

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

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的海水涌入货舱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被用来堵塞漏洞造成的,这种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案情】我国某公司按CFR条件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该公司于8月8日10时装船完毕,即以电传通知买方。

买方于当日17时在其所在地向保险公司投保英国ICC条款A险。

货轮于当日15时在公海着火,该批货物被焚。

问这种货物遭损失在前,投保在后,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负责?【分析】根据英国ICC条款A险第11.2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有权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订立保险契约之前。

据此,保险公司应对此项损失负责。

不过,投保人要举证投保时确实不知情,否则,保险公司不赔。

2、【案情】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分析】⑴、⑶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2)(4)(5)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3、【案情】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分析】否。

根据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4、【案情】某轮载货后,在航行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海上运输货物损坏背景:一家中国公司向欧洲客户出口了一批机械设备,通过海运方式进行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货物损坏责任: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货物损坏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

2. 货物保险:出口方应检查货物是否投保了适当的运输保险,以覆盖此类风险。

3. 索赔程序:出口方需及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并提供损坏证明和相关文件。

案例二:空运货物延误背景:一家美国公司通过空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紧急电子元件。

由于航空公司的调度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比预期晚了一周。

分析:1. 延误责任: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对货物延误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合同条款:检查运输合同中关于延误的条款,确定是否有赔偿规定。

3. 客户沟通:及时与客户沟通,解释延误原因,并协商可能的补救措施。

案例三:陆运货物丢失背景:一家德国公司通过陆运向非洲客户发送了一批汽车零件。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在某个检查站被错误地卸载,导致货物丢失。

分析:1. 货物丢失责任: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IM),承运人对货物丢失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货物追踪:出口方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有效的追踪系统。

3. 赔偿协商:与承运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考虑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案例四:多式联运中的货物损坏背景:一家巴西公司通过多式联运(海运+陆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农产品。

在陆运阶段,由于不当的装卸操作,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多式联运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CMR),承运人对整个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坏负有责任。

2. 责任划分:需要确定损坏发生在哪个运输阶段,并据此确定责任方。

3. 赔偿程序:出口方应收集证据,包括装卸记录和损坏证明,以便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
1. 马来西亚电子公司将一批价值5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运输到美国。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船只遭遇了强风暴,导致货物受损。

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并成功获得了500万美元的赔偿,用于修复或替换货物。

2. 中国汽车制造商向德国出口一批汽车零部件。

在运输途中,货船出现机械故障,导致货物延误并受损。

制造商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并成功获得了赔偿,用于支付延误的费用和修复受损的零部件。

3. 法国纺织公司将一批高级时装运输到英国。

在货物托运过程中,货物被盗。

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并成功获得了赔偿,用于补偿被盗的货物的价值。

4. 日本化工公司将一批危险化学品运输到巴西。

在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和污染责任保险,并成功获得了赔偿,用于支付环境清理费用和赔偿受影响的当地居民。

5. 韩国农产品出口商将一批新鲜水果运输到俄罗斯。

在货物运输途中,货船遭遇海盗袭击,货物被掳走。

出口商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并成功获得了赔偿,用于补偿被掳走的水果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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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接受托运人运送货物的要求。《合同法》第二百 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 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里所指的“通常、 合理的运输要求”是指承运人业务范围以内的、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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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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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 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 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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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原因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承运 人不负赔偿责任: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国际运输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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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 案例内容 相关知识链接 案例分析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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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彭王芮张慧高殷金亚邬超陈岩许玉梅宏盖利廷远倩涛男艳超芬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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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3年5月21日,原告上海波蜜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波蜜公司) 委托厦门弘信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下称海华轮船公司) 以运单形式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海华轮船公司将其6个集装 箱的饮料由上海运至广东黄浦和蛇口,海华轮船公司安排“华顶山”轮 实际运输。2005年5月25日,“华顶山”轮装载包括原告货物在内的共 计36家货主的142个集装箱由上海港启航,船舶行至台湾海峡时,发现 NO.2舱出现明火,“华顶山”轮根据厦门海事局的指令驶抵3号锚地自 救。同时,“沪救12”轮也抵达现场救助,“华顶山”轮明火被扑灭, “消拖8号”船抵达协助冷却。“华顶山”轮停靠码头开始卸货。此时, NO.1舱传出沉闷的爆炸声,同时舱内冒出浅黄色的烟雾,之后又有4次 爆炸声。本次事故中,原告的6个集装箱随船入水。后连同其他集装箱 一起堆放在东渡码头货场。经检验,原告的货物4箱全损、1箱不合格, 另一箱如在50天内销售则尚有残值21600元,但原告来厦门提货须向码 头交纳12000元的费用,且不能保证如期售出,原告权衡后决定不再提 货。经厦门海事局调查,“华顶山”轮的火灾系因NO.2舱装载的保险粉 受潮聚热自燃所致,同时在NO.1舱内过硫酸钠应属于违规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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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实行严格责任,只要不是不可抗 力或归责于托运人、货主的原因,海华轮船公司就应对本案的货损承担全部 责任。所以“华顶山”轮火灾沉船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责 任事故,海华轮船公司对此认定未持异议,且不能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有免 责情形,因此其应当向因沉船事故而受损的货方或相关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限制赔偿责任适用的例外规定: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 故意或者明知(知道运送的货物)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 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海商法》 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Hale Waihona Puke 《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均有火灾免责的除外规定, 它们虽采用了不同的表述,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承运 人对其代理人或受雇人造成的火灾可以免责,但承运人本 人过失所造成的火灾不得免责。
本案海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违规装载保险粉而引发的火灾,海华 轮船公司违规将保险粉和过硫酸钠装于舱内。该公司作为专业的轮船公司, 对国家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是明知的,但为了谋取私利,冒险违规配载危 险品,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放任的态度,因此可以认定本次运输中实际 负责船舶配载的海华轮船公司对沉船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明知。 因此,本案货物因船舶沉没而落水受损,海华轮船公司在明知这一损害后果 发生的情况下仍进行违规配载造成损失,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故无权享受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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