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险案例分析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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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货物运输保险

第五章 货物运输保险

201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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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or W.P.A) • 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 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恶劣气候、雷 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 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三)一切险(All Risks) • 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和水渍险 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 外来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 任。 • 在三种基本险中平安险是承保责任范围最小, 2013-9-26 26 所缴保险费最少的基本险别;而一切险的责任范 围最大,保险费也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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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 保险承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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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的分类 风 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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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风险
意外事故
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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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也称海难,这是保险 业的专门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它一方 面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也包括 陆上、内河、驳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也包含在内, 如洪水、地震、船舶与码头或驳船碰撞等。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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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一般是指 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 险。货物运输中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1. 一般外来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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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法律案例(3篇)

多式联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被告: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2019年6月,物流公司与货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委托货运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运输方式为公路+铁路。

合同约定,货物由物流公司负责包装、标识,货运公司负责运输。

合同还约定了货物损失、延误、运输费用等条款。

2019年7月,货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从A地到B地的运输。

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运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部分损坏。

物流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货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流公司遂将货运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损失责任应由谁承担?2. 货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货物损失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输货物。

本案中,货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部分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致使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货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输货物,且造成货物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性质本案涉及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使用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多式联运合同属于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

(2)多式联运合同具有独立性,各运输区段的合同相对独立,但共同构成多式联运合同的整体。

(3)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失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货物损失是由于货运公司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运输是采用采用各种方式实现人和物在空间的安全位移。

它包括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五种方式。

地球表面的四分之三是被海洋所包围,国际贸易量中的90%是靠运价低廉的水路运输来完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全部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农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杂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这时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前两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惊险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寿险保险费4200元。

交付杂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条件,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澳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出现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晃动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之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下决心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余下注满。

这样虽然令船舶的倾斜度驳船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到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溺毙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数据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邻近的韩国开至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电令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渔夫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总计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刺蕊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3.4.3海上货物保险教学

3.4.3海上货物保险教学

E。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额外的;
F。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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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案例分析
在一航程中,船舶遇大风浪,船上 1000辆小轿车有450辆被抛入海中,致使船 体严重倾斜;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 下令将剩余的550辆小轿车抛入海中,船 舶恢复平衡。问1000辆小轿车是全部损失 还是部分损失?是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
3.4.3海上货物保险
开篇案例
在一航程中,船舶遇大风浪,船上 1000辆小轿车有450辆被抛入海中,致使 船体严重倾斜;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 船长下令将剩余的550辆小轿车抛入海中, 船舶恢复平衡。问1000辆小轿车是全部损 失还是部分损失?是共同海损还是单独 海损?
1、海上保险概念

海上保险是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 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租金、运 费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 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 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2、海上保险的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协会货物条款》共有6种险别
(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 (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特殊外来风险造 成的实际全损
BACK
意外事故造成 的推定全损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海运保险案例分析篇分解

海运保险案例分析篇分解

案例四:正确理解海运保险的“仓至仓”条款 1993年,江西赣南卷烟厂从德国进口总价值299.8 万西德马克 的佛克卷烟包装机组,按照价格条件向中国平安保险总公司投 保。平安保险公司于 1993年7月22日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 启运日期为1993年7月22日,承保条件为一切险及战争险。 进 口设备于9月12日顺利运抵到岸口岸-广州黄埔港,同月16、 17日卸离海轮,存放于黄埔港头。赣南卷烟厂于10月21日向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南康县支行办理了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11 月3日前往黄埔提货, 11月4日装载进口设备的6辆大货车行驶 在广东新丰路段上,由于一辆卧铺大客车强行超车,一辆大货 车为防止正面碰撞采取紧急刹车右转,但车尾仍然相撞,造成 大货车冲出车道,附入深谷。大货车上装载的一台透明纸卷烟 机、3台电器控制设备被摔得支离破碎。事后,赣南卷烟厂向 南康人保公司报告并要求赔偿,但遭拒绝。在索赔无果情况下, 为技改项目上马发挥效益,赣南卷烟厂贷款重新购买遭损设备, 设备购置费折合人民币 497.5万多元。后来,法院在审理该案 过程中,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 诉讼并判决其赔偿损失。
背景知识:本案主要是有关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问题。被保 险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即使投保了一切险,也并不意味 着保险人对任何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都负责赔偿。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市场行情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装不当。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 不知道的除外; 2、船舶自然磨损或锈蚀。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 果是货物保险,对托运人、收货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 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是卖方违反了贸易合同造成 被保险人(买方)损失,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小港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东港船长同意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试车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林宏吉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短路;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满足一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如若的损失。

①③⑤都是由于雷击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适应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互助危险,为了解除联合危险,有意特殊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祭出费用的损失。

②是为了灭火而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切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收款付款,请电复。

”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并不成立。

合同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工序:发盘和接受。

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谈及,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圣吉龙县,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并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

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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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仓至仓”条款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在本国 法规中均有所阐述。比较典型的是伦敦保险协会于 1982年修订的保险条款。它十分明确地规定:“本 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 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 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①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 货人或者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②在保险单所 载明的目的地之前或目的地仓库或储存处所,由被 保险人选择用作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分 配或分派货物或被保险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 轮后满60天为止。以上各项以先发生为准”。由此 可见,世界各地对保险人责任区间的界定都有着相 同的认识,立法观点都是一致的。所以在海洋货物 运输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区间不仅仅局限于海上 运输,只要在卸离海轮后60天的期限内运输,就有 可能受到“仓至仓”条款的约束。
第四、进出口公司应注意“仓至仓条款”的 时间界限,尽量在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完成运输任务。如货物在港口停留时间不 能超过60天。另外在中途要对货物出售或 分配分派,货物抵达出售或分派地点之后, 则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范围,须另行 购买保险。
案例分析三:一切险不包括舱面货物险 【案情介绍】1995年12月,东莞新亚油脂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油脂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套棕榈油生产线 设备,由ARKTIS SKY轮承运,从马来西亚巴生港运到 中国东莞新沙港。油脂公司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运输货 物一切险,保险金额2750416美元,保险单规定采用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996年1月2日,ARKTIS SKY轮抵达新沙港。应油脂公 司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 卸货前登船查勘,证实短少货物三件:脱臭器、脱气 器和蒸汽洗涤器。短少的货物装于甲板上。 据ARKTIS SKY轮船长出具的海事报告称,ARKTIS SKY 轮1995年12月23日至1996年1月1日期间遇到九级以上 的大风、狂浪、大涌,引起船舶激烈摇晃,大浪淹过 舱盖和甲板货物,导致装载在甲板上的部分货物灭失。
第二、进出口公司在办理运输货物保险时,要将所 托货物在装卸海港通过陆上、水上运输延伸到内 地阶段的风险合并在一张远洋运输货物保险单中 投保。对此,保险人一般都可按客户需求承保, 而且保险价格也会得到优惠。这样可避免海运过 程的两端延伸至内地阶段另外购买保险,费用可 节省1/2-2/3。 第三、若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接货 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 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 公司还应该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让给国内 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得在“仓至仓”范围内 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继续
• 案例分析二 卖方A与买方B订立了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 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 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 货物在从卖方仓库通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 事故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 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 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以请求买方以买方 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 保险公司拒绝。
分析:本案货物灭失的原因是货物装载于甲板上,船 舶航行期间遭遇恶劣海况,大浪淹过甲板所致。 油脂公司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根据国家保险主 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 的复函》,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 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 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 淡水雨淋、短重、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 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蚀。 根据该解释,舱面货物险不包括在一切险之内, 因装载于舱面的特有风险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 海运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CIF合同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时,已以 30%货物腐烂,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 1992年9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一批洋 葱,合同采用的是CIF价格条件,由我方公司投保,合 同规定须投保一切险。该批货物由我远洋运输公司的 “东风”号轮进行运输,卖方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 内装货后取得了清洁海运提单,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投保了“一切险”。但由于“东风”号轮在海上行驶速 度过慢,以致在途时间长,货物运抵目的港澳大利亚悉 尼后,买方凭提单提供清点时发现已有30%的洋葱腐烂 变质不能食用,于是买方凭卖方公司背书转让的保险单 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保险索赔,保险人对卖方请求 予以拒绝,理由是:运输迟延导致的货物损失属于保险 单规定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买方不同意,诉 至我国法院后,经调查查明,“东风”号轮属于超期船 舶,船上的机器设备已陈旧老化,导致了船速慢,透彻 在海运途中亦无过失行为。根据以上情况,我国法院判 决买方败诉,我方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据货物的订舱单记载,所有货物能无害且合法 地装于甲板,船长有权选择装于甲板,风险和 费用由货方承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也记载: 船东对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所产生的损坏和灭 失不承担风险和费用。 油脂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而向广州海事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 其灭失货物的损失497080.美元。保险公司答辩 认为,油脂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未加保舱面 货物险。根据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对该条 款的解释,一切险不包括舱面货物险。本次事 故是由于货物装于甲板造成的,不属于一切险 的承保责任范围.法院最终驳回了油脂公司的诉 讼请求
背景知识:本案主要是有关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问题。被保 险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即使投保了一切险,也并不意味 着保险人对任何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都负责赔偿。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市场行情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装不当。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 不知道的除外; 2、船舶自然磨损或锈蚀。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 果是货物保险,对托运人、收货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 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是卖方违反了贸易合同造成 被保险人(买方)损失,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 在这起事故纠纷中,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的是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而事故的发生是在陆上 运输过程中,那为什么平安保险公司还要承 担赔偿责任呢?这就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海 洋运输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 海洋运输保险是指经海上用轮船运输于各国港口之 间的货物保险,从定义上很容易理解为保险公司只 对海洋运输过程中的出险负责,但事实不尽如此, 海洋运输的保险范围并不局限在海上运输这一段距 离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作出的海洋货物 保险条款,对此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保险从 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指定的仓库或存放地点开始, 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包括海上、陆上以及内水运 输和用轮船运输)持续有效,一直到保险货物运送 到保险单指定的目的地-托运人的最终仓库或存放 地点,或者送到通常运输过程以外的投保人用于分 配货物或用于存放的其他任何地点。但是本保险限 于保险货物在最终港口从远洋货轮上全部卸完之后 算起到货物到达止而提到的仓库或存放的地点前的 60天以内。如果在上述60天到期前,保险货物提前 到达非保险单指定的一个目的地,本保险应在运输 开始前终止”。
• 就案件讲,江西赣南卷烟厂的进口设备于9 月17日全部卸离海轮,11月4日在陆上运输 出了险,期限未超出60天之限,因此平安保 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延展至最后目地赣南卷 烟厂仓库,平安保险公司无法以自己承保的 是海洋运输险来推卸责任,赣南卷烟厂有权 从平安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国内或国际上办理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应准确理解海洋运输 保险的“仓至仓”条款的规定,把握实质, 以便充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分析:本案造成货损的原因是因为船舶老化、船速慢、 导致运输延迟,以致洋葱腐烂变质根据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保险单上关于保险人除外责任的规定,运输 延迟属于明文规定的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我方保险 公司拒赔有理有据。 本案中买方的做法也欠妥当,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发生货损后,确定索赔对象是十分重要的,弄错索 赔对象,往往徒劳而返,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买方应当根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或依据买卖合同规 定向卖方即我方进出口公司索赔,因为本案货损属 于保险单中规定的除外责任,所以他向保险公司提 起索赔当然会遭到拒绝。
• 思考:进出口企业如何巧妙利用“仓至仓 条款”,才能做到既节省费用又使自己的 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呢? 第一、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 应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然后将保险单背 书转让给国外进口商。这亲可以利用外商 付来的保险费,充分运用“仓至仓条款” 的承保范围,在不另付保险费、不须另外 办保险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装船前阶段的 风险得到保障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四:正确理解海运保险的“仓至仓”条款 1993年,江西赣南卷烟厂从德国进口总价值299.8 万西德马克 的佛克卷烟包装机组,按照价格条件向中国平安保险总公司投 保。平安保险公司于 1993年7月22日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 启运日期为1993年7月22日,承保条件为一切险及战争险。 进 口设备于9月12日顺利运抵到岸口岸-广州黄埔港,同月16、 17日卸离海轮,存放于黄埔港头。赣南卷烟厂于10月21日向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南康县支行办理了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11 月3日前往黄埔提货, 11月4日装载进口设备的6辆大货车行驶 在广东新丰路段上,由于一辆卧铺大客车强行超车,一辆大货 车为防止正面碰撞采取紧急刹车右转,但车尾仍然相撞,造成 大货车冲出车道,附入深谷。大货车上装载的一台透明纸卷烟 机、3台电器控制设备被摔得支离破碎。事后,赣南卷烟厂向 南康人保公司报告并要求赔偿,但遭拒绝。在索赔无果情况下, 为技改项目上马发挥效益,赣南卷烟厂贷款重新购买遭损设备, 设备购置费折合人民币 497.5万多元。后来,法院在审理该案 过程中,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 诉讼并判决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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